王浩博案例探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案例剖析
事故后财产分割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

事故后财产分割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引言:在婚姻生活中,资产分割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旦夫妻关系破裂,财产如何合理分配,往往会引发无休止的争议和纷争。
本报告将分析6个典型案例,探讨事故后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希望能为类似情况下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主体:案例一: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10年,双方在婚前和婚后都拥有一些自有财产。
婚后,他们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价值500万元的房产。
在离婚审理时,法院根据"婚前所有、婚后共同所得"的原则,判决将共同财产房产价值一半归张先生所有,另一半归李女士所有。
分析:这种判决体现了"按劳付酬"的公平理念。
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努力所得的财产平均分配,较为中肯。
案例二:赵先生在婚后创办了一家公司,起家资金全部来自其个人婚前积蓄。
妻子王女士在公司任职,但未实际出资。
离婚时,赵先生认为公司100%归其所有,但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财产应该依据夫妻共同付出的原则,由赵先生获得70%,王女士获得30%。
分析:这一判决有利于维护妻子在家庭事业中应有的权益,体现了对家庭付出的肯定。
但分配比例仍有争议空间。
案例三:离婚时,丈夫周先生主张婚内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因为购房款项全部来自其父母赠予的彩礼。
妻子陈女士则认为,这笔钱已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由丈夫所有,但需支付陈女士100万元的补偿款。
分析: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妻子的权益,但似乎过于偏袒丈夫一方。
婚姻中的财产通常应视为共同所有,除非另有约定。
案例四:刘先生和孙女士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餐馆,双方各执一半股权。
离婚时,孙女士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获得餐馆100%的股权。
法院最终判决,餐馆归刘先生所有,但需向孙女士一次性支付300万元分手费。
分析:这种判决虽然无法完全满足孙女士的诉求,但通过高额分手费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她的损失,可以说是一种权衡之计。
案例五:离婚时,妻子林女士主张将婚内购买的名贵艺术品归她所有,因为这些艺术品均出自她的精心挑选和用心维护。
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不仅是婚姻关系中的核心议题之一,也是保障个人权益 和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夫妻财产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既保障了夫妻共同利益, 又尊重了个别差异。同时,这也提示我们在处理婚姻财产问题时,应当遵循法 律规定,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从而实现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
一、夫妻财产制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 一千零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所有) 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如婚前财产、继承所得等)。此外,民法典 还强调了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方式的权利。
2.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应用提供了指导 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 如何处理夫妻间赠与行为等问题。
2. 个人特有财产制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 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
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这类财产不参与夫 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3. 约定财产制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指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庭内部自主决策 的支持,同时也为夫妻提供了灵活调整财产安排的空间。
案例二:个人特有财产保护
案情简介:王某(女)婚前继承了一笔遗产,并将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 婚后,丈夫刘某(男)要求将这笔钱用于家庭开支,遭到王某拒绝。刘某认 为既然已经结婚,这笔钱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使用。
王浩博案例探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案例剖析

王浩博案例探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案例剖析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案情】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02年结婚登记。
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双亲一共4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以家庭收入购�Z商业门市2间,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购�Z住宅1套,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
2021年原告来院起诉离婚,认为上述3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被告及其父母认为4人共同生活,3套房产系被告父亲的收入购买,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告父母也没有提交《放弃权利承诺书》,因此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被告父母也具有所有权。
【审判】在诉讼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家庭4人对家庭财产进行了析产、分割:原告王某分得门市1间和50000元财产分割款,其余财产由其他人共同共有。
【分歧】本案焦点为3处不动产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没有以夫妻双方为基础独立生活,夫妻小家庭没有从4人家庭中真正分户,购买3处不动产用于4人大家庭占用、使用、经营、收益,父母出资不是为子女购房出资,而是为了维持4人家庭关系的存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Z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之规定,视为赠与成立的- 1 -法律要件之一为“父母为双方购�Z房屋出资”,而本案中被告父母并不是为夫妻双方购�Z房屋,所以3处不动产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之规定,以产权登记为准,而本案中3处不动产产权登记为原、被告2人各占50%,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
法律案例夫妻财产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在此背景下,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日益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大焦点。
为了规范夫妻财产分割行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夫妻财产报告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例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夫妻财产报告制度在离婚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婚后,李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将股权转让款500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
张某某发现后,要求李某某说明情况,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李某某赔偿因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焦点1. 李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2.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3. 法院如何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案例分析1. 李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例中,李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所得的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李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典型案例分析与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典型案例分析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一项敏感而又复杂的任务,涉及到许多法律、道德和情感的议题。
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探讨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在分割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处理。
案例一:夫妻感情破裂,但财产较少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有很多,有时候财产并不是矛盾的主要焦点。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较少,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
首先,可以通过对财产进行公平的分配,例如按照财产总额的50/50比例进行拆分。
其次,夫妻可以协商自愿放弃对某些财产的权益,以达到分割的公平。
最后,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调解员的帮助,来进行财产调解,并为解决分割问题提供专业的建议。
案例二:夫妻拥有大量共同财产,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夫妻拥有大量共同财产,却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考虑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首先,夫妻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将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官来裁决财产的分割。
在此过程中,律师将为双方提供法律援助,并为法官提供证据和辩护。
其次,夫妻还可以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就财产的分割提供中立的建议。
案例三:夫妻拥有企业财产,如何分割?当夫妻共同拥有企业财产时,分割的问题更加复杂。
首先,需要对企业进行评估和估值,以确定其价值。
其次,夫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企业财产。
一种方式是将企业出售,并平均分配销售所得。
另一种方式是继续合作经营企业,共同分享经营收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合作。
最后,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财务顾问的建议,以确保分割的公正和合法。
案例四: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必须同时考虑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首先,需要对共同债务进行清算,并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可以通过协商、支付计划或者出售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分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策。
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概述该案例涉及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协议纠纷。
李与张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享受共同财产制度。
然而,在婚后李发现张暗地里进行投资交易,并通过投资赚取了丰厚的暴利。
李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而张则主张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并拒绝分割财产。
因此,该纠纷进入了法院,需要法院判断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可以分割该财产。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1.该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2.李主张是否合理?3.张主张是否合理?4.法院应如何判断并解决此纠纷?三、问题分析1.该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婚内财产协议并未违背公共利益,也未违背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李主张是否合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谁所有。
如果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了该财产归各自所有,则李主张是合理的,她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3.张主张是否合理?根据本案中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此,张主张是合理的,他可以主张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并拒绝分割这部分财产。
4.法院应如何判断并解决此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案中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法院应进行如下判断和解决:(1)该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李主张是合理的,她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3)张主张也是合理的,他可以主张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并拒绝分割这部分财产;(4)鉴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分割该财产,但可以考虑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如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
四、建议针对该案例,提出以下建议:1.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对婚内财产协议的重视和认识;2.在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慎重考虑协议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在解决婚内财产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寻找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4.法院可以参考相关案例判例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利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财产分割案例分析及借鉴

财产分割案例分析及借鉴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背景信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一辆车以及一定数量的股票与储蓄。
然而,在某一时间点,他们的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最终以离婚告终。
财产分割细节:1. 房产:王先生和张女士共同财产为一套房产,按照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平等地分割。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决定由张女士继续居住在该房产,但需要向王先生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2. 车辆:夫妻共同拥有的车辆由张女士独自使用,但她同样需要向王先生支付一定的补偿款,以保证双方的利益平衡。
3. 股票与储蓄: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股票与储蓄资金由双方平分,每人分得一半。
借鉴经验: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王先生和张女士能够以平等和合理的方式解决争端,维护了彼此的权益。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和协商,并尽可能达成平等的分配方案,确保双方都能从中获益。
案例二:合作伙伴财产分割案例背景信息:李先生和张先生是一对合作伙伴,他们共同投资开设了一家公司,拥有公司股份并共同管理业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破裂,最终双方决定分道扬镳。
财产分割细节:1. 公司股份:根据合作伙伴协议,双方同意按照各自投资的金额比例来进行公司股份的分割。
李先生投资额占总额的30%,而张先生的投资额占总额的70%。
因此,李先生将得到公司股份的30%,而张先生将得到公司股份的70%。
2. 资产和负债:由于公司运营期间产生了一些资产和负债,双方同意按照各自投资比例来分担这些负债和分享这些资产。
3. 业务安排:李先生和张先生商定,李先生将从公司退出,不再参与业务,而张先生将继续管理和经营公司。
借鉴经验:在合作伙伴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达成了协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即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标准,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同时,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充分尊重对方的权益。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需要面对的一项重要事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分析其背景、争议点以及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的规定。
典型案例:小明与小红的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背景: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婚房,并在婚后多年一直共同还贷。
然而,他们在婚后生活逐渐疏远,最终不得不考虑分居。
这时,他们为了解决共同财产问题而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争议点1:婚房归属问题小明认为,婚房是他们婚后共同购买并供养多年的财产,应当由他们平分。
而小红则主张该房屋归属于她一方,因为她认为是她的家庭财产。
现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小明和小红的婚房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他们平分。
争议点2:还贷款责任问题小明认为,由于他个人承担了大部分还贷款的责任,因此在婚房的分割中应当享有更大的份额。
小红则认为,还贷款是婚后共同负担的责任,不应该成为划分婚房的依据。
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债务应当平均分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和小红的还贷款责任应当由他们平摊。
解决方案:聘请专业律师或进行调解鉴于小明和小红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为了解决纷争,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以便学习和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协助解决争议。
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协调,达成共同的解决方案。
除了典型案例中的具体争议点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中还存在诸多其他方面的考虑因素,如婚前财产的界定、赡养和抚养费的问题等等。
为了避免夫妻在离婚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产生纠纷,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与律师一起制定婚前协议,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债务分担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总结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婚姻关系中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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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02年结婚登记。
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双亲一共4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以家庭收入购臵商业门市2间,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购臵住宅1套,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
2013年原告来院起诉离婚,认为上述3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被告及其父母认为4人共同生活,3套房产系被告父亲的收入购买,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告父母也没有提交《放弃权利承诺书》,因此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被告父母也具有所有权。
【审判】
在诉讼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家庭4人对家庭财产进行了析产、分割:原告王某分得门市1间和50000元财产分割款,其余财产由其他人共同共有。
【分歧】
本案焦点为3处不动产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没有以夫妻双方为基础独立生活,夫妻小家庭没有从4人家庭中真正分户,购买3处不动产用于4人大家庭占用、使用、经营、收益,父母出资不是为子女购房出资,而是为了维持4人家庭关系的存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臵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之规定,视为赠与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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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之一为“父母为双方购臵房屋出资”,而本案中被告父母并不是为夫妻双方购臵房屋,所以3处不动产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之规定,以产权登记为准,而本案中3处不动产产权登记为原、被告2人各占50%,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
笔者将从二者的概念、特征、区别及法律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出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其基本特征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2.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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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家庭共同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同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同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臵和积累的财产。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三)本案所涉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本案分歧,笔者支持第2种观点,本案所涉及的3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家庭共有财产,均属于物权争议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这3条规定将对于不动产归属的确权赋予了不动产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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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
也就是说,本案所涉房产的归属已经由登记机构予以了确权,系原、被告2人各占50%的份额,同时具有了物权的排他性,对于被告父母及他人的排他性。
当然,法律也赋予了利害关系人救济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之规定,不动产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先去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其后再起诉确权。
起诉确权时,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处于异议登记的状态,以异议登记状态对抗登记簿确权效力。
本案中,从产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后截至举证期间届满,被告父母都没有去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也没有对3处房产的产权登记进行行政诉讼。
4人生活在一起,并一起购房,对产权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就应当是清楚知晓的。
被告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产权登记为夫妻各占50%进行抗辩,是不成立的。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归属由登记机构确权,以登记机构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簿为依据,被告父母没有实施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等法定救济行为,导致在应诉阶段,不动产登记簿不存在异议登记的状态,自然不能对抗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本案所涉3处房产应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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