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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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9月28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王云坤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一切组织和个人自行筹集资金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依据本规定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本规定给予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二)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四)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名称和企业章程。

第七条任何单位申请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均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取得资格认定证书。

第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变更经营者、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须事先到原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的机关办理变更审查手续。

第九条科技行政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农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财政局、农业局:《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以促进发展效益、规模、特色、安全和智慧型现代农业为目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农业产业化、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引导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公开公正、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省农委研究制定引导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二)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三)会同省农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四)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第五条中央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

各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求,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业机构来管理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申请和资金管理服务。

第七条中小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直接拨款、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形式提供给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的项目。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指南,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资金监管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升中小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吉财教〔2020〕518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518号各相关民办高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7月2日附件: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吉发〔2013〕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27号)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目标,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要求,遵循”重点扶持、注重绩效、奖补结合、公开透明”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扶持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吉财建〔2017〕583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7]583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发改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新兴产业快速集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8月9日附件:吉林省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规范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产业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专项资金。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促进省级中小企业的发展,改善其经营环境,提高其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捐赠、贷款利息补贴等。

第三条:资金管理机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省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该机构负责制定资金使用标准、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 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从事非限制行业或产业,并属于省级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产业;3. 企业经营状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4. 具备资金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1. 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2. 用于培训、人员招聘、人力资源开发等;3. 用于市场推广、产品研发等;4. 用于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六条:资金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 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3. 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资金评审环节;4. 经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资金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资金拨付。

第七条:资金使用监督省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包括追回使用不当的资金等。

第八条: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申请书范本2. 资金使用计划模板3. 资金使用报告范本第九条: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独立法人资格:指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权益和义务,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2. 非限制行业或产业:指不受政府限制或限制较少的行业或产业。

3. 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产业:指政府鼓励企业发展的行业或产业,通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潜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吉政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七)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对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批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审委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创新推动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发展

创新推动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发展

创新推动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发展摘要: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快,但融资难。

要持续发展,必须坚持金融创新和企业创新,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多元化、“民间借贷”规范化、专项扶持资金基金化;企业创新包括企业家创新,企业员工全员创新,企业的技术、经营、产业产品和组织形式的创新。

通过创新,构建资金双向流动的流通渠道,确保金融业和企业双赢。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创新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快。

但由于融资难而制约持续发展。

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关键是创新。

一、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快吉林省工信厅网站数据显示。

2011年1-8月。

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800亿元,与上年同比增长30%,企业户数达到123500户,比上年净增8690户。

规模以上的民营工业累计实现利润270.5亿元。

同比增长59.7%。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上缴税金390亿元,同比增长35%。

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356.07亿元,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72.7%。

二、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目前,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情况非常普遍,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

据吉林省工信厅对505户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显示,资金缺口达81亿元,全省中小企业资金缺口560亿元。

融资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市场;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

企业间接融资成本要高于直接融资成本。

金融市场设有人市“门槛”。

目前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绝大多数。

由于经营规模小。

资金积累少,管理水平、标准化程度和规模效应都比较低等情况,跨不过“门槛”。

不能人市融资。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主要是通过银行融资。

1、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向银行融资——“高难”正规大银行出于风险和成本的考量,偏好向大企业、大工程发放贷款。

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小规模、小额度、求贷频、要求急的贷款,不被银行看好。

近来,全球经济不景气,国内宏观调控,压缩银行信贷规模,有限的信贷额度更难以顾及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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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w 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作用,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4]291号)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引导资金从2014年起设立,期限五年。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的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省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 . . . . . w 机构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 引导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70%,预算执行中下达的部分不高于引导资金总额的30%。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工信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引导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引导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引导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工信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 . . . . . w 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引导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拟定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上报省政府审批;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引导资金支出预算; (六)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七)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企业类项目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在各经办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 .. . . . . . w 2、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 3、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补助项目。 4、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创业孵化基地新建、在建和续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服务功能完善和运营成本补贴等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项目 1、业务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型、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按在保余额给予补助。 2、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 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给予保费补助。 (三)公共服务类项目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事务代理、融资担保服务、信息服务、维权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2、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企业高端管理人才、高技能工人和创业者培训。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 .. . . . . . w 第九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事后奖补、股权投资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方式。项目单位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申请引导资金。 第十条 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贷款贴息资金采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管理机制。 (一)每年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贷款贴息具体政策,包括:享受贴息政策支持的产业、行业和企业认定标准、范围和企业名录,财政贴息率(贴息资金占贴息贷款额的比率),贷款贴息周期等内容,通知各经办财政贴息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二)各经办银行按照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的贴息政策和企业名录,按季向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全省汇总的本经办银行实际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信息。 (三)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经办银行报送的企业贷款信息进行审核汇总,计算具体贴息额。 (四)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各经办银行,再由各经办银行划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资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的项目: (一)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补助项目; . .. . . . . . w (三)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项目; 1、业务补助项目,每年根据当年的在保总余额,确定补助比率。 2、保费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五)公共服务类项目。 第十二条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预拨部分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省财政厅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原则上应纳入吉林省财政企. .. . . . . . w 业信息库,并在上年度连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已经进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项目数据库; (六)申报项目符合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或单位的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或单位国地税代码证;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简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八)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证书(有证企业)等复印件; (九)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等); (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十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二)企业法人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 .. . . . . . w 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企业法人章)。

第六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每年应在7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查、储备和评审工作,并负责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建立引导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需从数据库中选取。 第十八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及审核意见表,并附相关材料,联合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 .. . . . . . w 见,于10月底前提出引导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包括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以及执行中下达具体比例,编入省级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要在每年4月底前拨付资金。执行中下达部分,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于8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于9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当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将引导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引导资金拨款。 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和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省工信厅建立企业项目资料档案库,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料由省工信厅负责保管,保管期3年。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无偿补助项目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项目单位收到的银行贷款贴息引导资金,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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