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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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12
衡劳社函[2008]3号
关于公布2008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通知
13
衡劳社[2009]10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4
衡劳社[2009]11号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我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衡劳社[2009]12号
关于做好2009年衡阳市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
04
衡劳社[2008]9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05
衡劳社[2008]1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06
衡劳社[2008]25号
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待遇的通知
07
衡劳社[2008]62号
关于推进全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3
衡劳社[2009]35号
关于暂缓调整衡阳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4
衡劳社[2009]60号
衡阳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行动方案
25
衡劳社办[2009]30号
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通知
26
衡劳社[2010]2号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规范服务年实施方案
16
衡劳社[2009]13号
关于发布2008年全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号
文件标题
17
衡劳社[2009]15号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18
衡劳社[2009]21号

2020年警员职务套改

2020年警员职务套改

2020年警员职务套改2020年警员职务套改2020年警员职务套改警员晋升工作总结篇120我分别在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工作,工作期间在党委(组)及班子的团结带领下,在分管各股室及同事们的积极配合下,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现将一年来履职、履责、廉政、学法用法等情况作如下汇报一、认真履职情况(一)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履职能力为了更好的胜任工作,我始终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根据客观实际和形势的需要,通过学习不断的丰富和充实自己。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一次全会及系列讲话精神;认真参加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认真参加市直机关工委在中南大学举办的党支部书记研修班学习及县委党校举办的自选课程学习。

(二)求真务实,圆满完成工作任务1、民政工作。

民生目标任务按照保持进度、逐步推进、的原则,5月前民生目标按期实现。

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

开展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五保动态及时掌握,医疗救助按月及时审批,临时救助实现救急、救难。

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稳步开展。

对各镇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开展了一期业务技能培训。

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6余件。

机关支部工作扎实推进。

2、工作。

尽快熟悉工作,实现角色转换,党务、纪检、群团等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规范管理,出台并完善了党委会议事规则、会议纪律暂行办法、工作交接制度、请销假制度等;二是创新学习方式,在讲堂、之声开设村(社)干部讲党课、身边的先进典型、荐书等栏目;三是规范三会一课记录,通过集中开展交叉检查,实现村(社区)同学习共提高;四是创建服务型党组织,建立2微信服务群;五是认真开展谈心谈话,共开展谈心谈话19次;六是认真开展双报到银龄守护活动;七是认真开展驻村(社区)包片工作;八是讲好党课,将上级精神及时传达,到村(社区)讲党课6次;九是认真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重点区域开展自查督促整改;十是开展好警示教育,抓好预防;十一是组织好各类活动。

在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暨思想政治工作会上的讲话

在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暨思想政治工作会上的讲话

在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暨思想政治工作会上的讲话在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暨思想政治工作会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全局队伍建设暨思想政治工作会是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市公安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XX年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分析当前公安队伍建设工作面临的形势,围绕全省公安工作“十二五”发展纲要,安排部署20XX 年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

刚才、柏璐副主任传达了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工作会和全市公安政治工作会的会议精神,希望大家下来之后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20XX年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做一简要总结,并就20XX年的相关工作进行简单安排:一、对20XX年全市公安政治工作简要回顾20XX年,我局以“创平安威远、建和谐警营”为目标,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主线,以市局《20XX年全市公安政治工作要点》为重点,不断研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扎实开展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是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去年1至3月份,在全局扎实开展了“整肃警纪,严管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有效促进了队伍整体思想素质的提升。

8至XX月份,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了“规范执勤行为,树好公安形象”教育整顿活动,着重解决了当前公安队伍中宗旨意识、群众观念和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群众意见大、影响公安执法公信力的问题,使全局民警在思想上有了明显提高,执法上有了明显进步,管理上有了明显改善,纪律上有了明显增强,作风上有了明显转变,绩效上有了明显提升。

在全局广泛开展了民警思想状况调查分析、谈心谈话和家访活动,创新了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

围绕“”、“”、“”处突救援、大千龙舟节安保、世博安保等重点工作,加强了战时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突显了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大了激励表彰力度,推出了“感动内江?优秀共产党员榜样”候选人李金华同志,全市“铁腕警察”黄义、张磊,“钢铁队伍”巡警大队等先进个人和集体,全局有61个集体,256名个人先后立功受奖,彰显了“忠诚、为民、敬业、奉献”的四川公安精神。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题库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题库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题库一、判断题1•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 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2•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答案】错误【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4•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6•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7.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答案】错误【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8•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答案】错误【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公安机关是人民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目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79 号《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_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解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说。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公Leabharlann 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沪公局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公局发〔2012〕5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2年,本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十次党代会为主线,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注重机制、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一、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一)全面贯彻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要出台的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分类管理、转任、遴选、考核、申诉惩戒等方面政策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度措施。

组织开展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

着力推进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认真总结本市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本市地方税务、工商等系统和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统筹研究本市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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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2008 ] 9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 ] 178 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 ] 178 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 元,二级警长590 元,三级警长 480 元,四级警长440 元,一级警员410 元,二级警员380 元,三级警员340 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 58 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

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 2006 ] 58 号文件规定执行。

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

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2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级别警员职务十二一级警长十三十四二级警长十五十六三级警长十七四级警长十八一级警员二级警员十九三级警员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 (转载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 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 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 ,工资 ,福利 ,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 年 9 月 30 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4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

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

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

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

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

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

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

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

副所长。

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5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 2 年;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 年;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 24 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①担任现职满10 年,且最近10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 年、参加工作满30 年,且最近 3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③担任现职满3 年、参加工作满20 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 3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 22 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①担任现职满10 年,且最近10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 年、参加工作满30 年,且最近 3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③担任现职满3 年、参加工作满20 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 3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

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

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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