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络的发展,使得计算机越来越流⾏。
⼈们⽣活、⼯作、学习都会⽤到计算机信息系统。
然⽽⼀些⼈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获取⽀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络⾦融服务的⾝份认证信息⼗组以上的;(⼆)获取第(⼀)项以外的⾝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项⾄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程序、⼯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于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具”:(⼀)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于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具。
第三条提供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具,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提供能够⽤于⾮法获取⽀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络⾦融服务⾝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具五⼈次以上的;(⼆)提供第(⼀)项以外的专门⽤于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具⼆⼗⼈次以上的;(三)明知他⼈实施⾮法获取⽀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络⾦融服务⾝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为⽽为其提供程序、⼯具五⼈次以上的;(四)明知他⼈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为⽽为其提供程序、⼯具⼆⼗⼈次以上的;(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在当代社会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普及和广泛应用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犯罪问题。
在刑事立案和定罪过程中,区分不同的计算机相关犯罪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间的区别。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目的的行为,犯罪主体通过破坏或干扰计算机正常运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到损害、丧失或丧失正常使用等后果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强调对计算机系统的干扰和损坏。
罪犯通过各种手段,如病毒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网络入侵等方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干扰和损害。
这种干扰和损害可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崩溃、数据丧失、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系统等后果。
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更侧重于对系统中数据的非法获取和操控。
其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对计算机系统整体的损害为目标,更关注于系统的瘫痪和破坏。
罪犯通过发起攻击、操纵控制、破坏系统等手段,直接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更重视对系统中数据的非法操作和利用。
再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明显的破坏性和后果性。
犯罪主体实施破坏行为后,会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损坏,给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带来严重威胁。
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更强调对数据的非法获取和利用,更重视犯罪行为对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数据安全的侵害。
最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主体和目的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涉及的主体通常是具备一定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的黑客、网络攻击者等,其目的是为了破坏、干扰甚至摧毁计算机信息系统。
网络犯罪包括哪些

一、网络犯罪包括哪些网络犯罪种类:(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怎么举报网络犯罪网站提供注册举报和非注册举报两种方式。
举报人登陆主页,可以点击用户注册的图标,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的内容并完成注册。
注册举报人登陆之后每次可以举报多条线索,并且可以查询以往举报的处置情况;非注册的举报人每次可以举报一条线索。
举报人点击我要举报的图标,根据提示填写被举报网站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描述、举报人信息等相关表项后提交,其中带*标识的是必填项目。
非注册举报人提交成功之后,本网站将提供查询结果的账号和密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具体行为包括: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7、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8、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三、网络犯罪怎么处罚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_计算机犯罪

作者:孙青茹【摘要】: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首先在军事和科学工程领域的应用,计算机犯罪开始出现,当时已有学者(如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开始分析和研究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的结合产生犯罪的可能性。
他建议,犯罪学家应将他们的注意力从传统犯罪转向利用技术和才智实施的犯罪。
今天,利用高技术和高智慧实施的智能犯罪日益猖獗,特别是计算机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刑法、概念、类型、特点、防范、对策(-)计算机犯罪的定义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应用领域也随之急剧扩大。
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也不断地增加和扩展,从而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获得新的涵义。
因此在学术研究上关于计算机犯罪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定义(大致说来,计算机犯罪概念可归为五种:相关说、滥用说、工具说、工具对象说和信息对象说)。
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为的总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有关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图表 1 图表 2 图表3(二)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从计算机犯罪的现象出发,把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分为五类:(1)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这种犯罪形式主要有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互联网传播教授犯罪方法罪,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发出威胁引起民众恐慌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组织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害信息以及一些国家的恐怖组织、宗教派别、种族主义、新纳粹等组织,也在利用internet策划活动,散发大量宣传材料。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与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提示】非法侵入交巡警支队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违章信息进行修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裁判要旨】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深入,以计算机系统为对象或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此类犯罪严重影响着社会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
被告人杨某、蒲某某破坏黔江区交巡警支队的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通过修改违章信息,以达到利用外地驾驶员作为违章当事人使原违章驾驶员逃避处罚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3)黔法刑初字第12号【关键词】刑事案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牵连犯【案情】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蒲某某。
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黔江区交巡警支队6楼李某某办公室玩耍时,趁李某某不注意,使用该办公室的计算机,试出黔江区交巡警支队计算机管理员黄某某、原支队长牛某某的账号、密码后,进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被告人杨某查询到其想要修改的违章车辆信息后,便以外地的驾驶员作为违章当事人,并非法对其实施警告、扣分处罚,对车辆的违章信息进行修改,使原违章驾驶员逃避了处罚。
2011年3月28日至8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采用此方法,以涪陵区杨某某、湖南省尹某某等人作为违章行为人,单独非法处理渝H0101X、渝H0103X、渝H037XX、渝HEE9XX、渝H213XX、渝H182XX、渝HAG3XX车辆的违章信息共30条,获利1900元。
2011年5月初,被告人蒲某某在发现杨某以此种方法处理车辆违章信息后,便请求杨某帮忙处理车辆的违章信息,杨某表示同意,二人共同采用此种方法非法处理渝H13275车辆的违章信息18条,获利3800元。
被告人蒲某某通过杨某得知交巡警支队计算机管理员黄某某、牛某某的账号、密码后,单独非法处理渝H069XX、渝H233XX、渝HEP9XX、渝H168XX、渝H213XX、渝H165XX车辆的违章信息30余条,获利4200元。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什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什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进⾏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后果严重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第⼀,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秩序。
第⼆,在客观⽅⾯,表现为:⼀是实施了下列3种⾏为中的⼀种或者多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进⾏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
⼆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
第四,主观⽅⾯是故意。
(⼆)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要划清本罪的罪与⾮罪的界限。
在本罪中,“后果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这主要是严重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285条规定的⾮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这两者的区别是:⼀是在客观⽅⾯,本罪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法操作,例如删除、修改、增加等等;⽽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单纯表现为侵⼊⾏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破坏、删除、
篡改其存储、处理、传输数据、控制程序及应用程序等信息系统的资源和数据,对他人的
信息系统完整性造成破坏、干扰、瘫痪等破坏行为的犯罪行为。
这一罪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明确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查阅、删除、增加、改变、干扰、限制信息系统的正常运
行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国家标准的规定:《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GB/T 22239-2008)规定了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的保护标准,其中第16章规定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
技术防范措施,包括加密、防病毒、访问控制和网络安全等一系列方案,为信息安全保护
提供了标准化的基础。
3. 《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
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防止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
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
以上规范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有了明确的规定,为维护网络
安全和信息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同时,也提醒我们,作为个人需要严格遵守网络
安全法律法规,不进行任何侵犯他人隐私和信息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人身、
财产等敏感信息,建设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第九章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第二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分为基本罪和派生的重罪两个构成类型,它们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一)基本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实施本罪行为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他们是一种“捣乱破坏型”黑客。
由于在实践中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行为人多是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知识且从事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有人曾经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相结合共同犯罪。
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计算机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广,通晓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数还不够多,但是刑法对本罪的主体未对身份作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限制。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计算机在全社会使用数量的增加,本罪的行为人必将从通晓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扩大到社会各行业人员,甚至在校学生。
如果将本罪的主体局限于计算机专业人员,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
①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
因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符合一般主体的成立条件外还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
这种特定身份,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加以规定的。
它分为法定身份和自然身份两种。
由于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身份未作限制,所以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泄愤报复、要挟讹诈、贪财图利和不正当竞争等。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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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1.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犯罪主体特征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构成本罪。
实际能构成此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入侵的外国人。
3.犯罪客体特征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此处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对象是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后果,而这种结果是自己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5.犯罪的客观方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功能多种多
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工、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目标。
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其具体功能又会有所区别,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析、预测、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
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所谓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
所谓记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语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所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
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
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1)“非法”囊括的内容
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违反上述条例、决定、规定均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2)“侵入”一词的含义
“侵入”,就是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
例如,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随后,冒充合法用户,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此处“侵入”不包括对自然环境的侵入,如非法进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机房、终端操作室等。
同时应当指出,虽然纯过失的侵入行为也是大量存在的,但更多的“侵入”行为通常是预备行为,是为着手犯罪制造条件的,由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特殊重要性,刑法把“侵入”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而不以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6.动机方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好奇、炫耀、泄愤、报复、消遣等等,这些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由于过失而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犯罪。
7.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至于何谓后果严重,目前有待司法解释,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不同,主要在于它们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入的是特定领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如果罪犯非法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会威胁到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能作为本罪处理,可按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的关键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后者是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具有对国家安全和秘密产生重大影响或破坏性的犯罪,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性质就比较严重,因而刑法未规定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因而法条规定了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