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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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我国民事司法体系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民事司法体系正不断完善。

其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受到了高度重视。

然而,这项制度仍存在着许多欠缺之处,阻碍了民事司法体系完善,并影响到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正确施行,给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也影响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探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及其完善之道,显得十分迫切。

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一)制度规范不够完善民法中行为能力规范虽然有一定规定,但总体上而言,尚不够完善,法律条文缺乏细节,制度设定粗放,造成在实际案件判决时,法官在裁量上有较大的空间,也使得实践中容易发生歧义,从而造成司法实践的不规范和不当行为,给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二)证据标准不明确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标准也尚不明确,司法审判中,法官很难通过判断得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受到冤枉的情况。

(三)有关行为能力判定的证据依据不够可靠有关行为能力判定的证据依据尚不够可靠,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态来判断有效性的,主要是推断法,借助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来猜测,证据之间的联系尚不牢固,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对于多种推断,法官不够谨慎,容易造成当事人以外证据抓住空子,发生判错的情况。

三、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制度规范应加强民事司法体系中行为能力规范的建设,明确行为能力与其他民事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行政权限、当事人身份特征、代理行为、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方面,做出必要的规范性规定,以厘定行为能力的范围、限制条件及确定行为能力及行为失效的时间,避免法律条文模糊,规范裁量。

(二)健全证据标准应加强行为能力判定证据标准的建立,以把握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态,确定行为能力的证据标准应紧扣行为能力的本质,注重捕捉当事人的客观表现行为,如判定其言论、行动的有效性及把握行为能力变化的时点,以有效判断其言行及行为失效的情况,从而形成法院的统一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法律规范的逻辑合理性为中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法律规范的逻辑合理性为中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法律规范的逻辑合理
性为中心
朱广新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5(000)010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创设了以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为架构的民事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立法例使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既过分限制了私法自治又明显割裂了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之间的体系关联.民法总则是未来民法典的一部分,其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我国现行全部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尤其是《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完善,在规范思想上应明确法律行为是践行私法自治的工具并兼顾信赖保护原则,在规范技术上应重点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例外性规定,在规范体系上系统完善法律行为的类型之时应使各类法律行为体系化.
【总页数】14页(P2-15)
【作者】朱广新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杂志社,北京100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1
【相关文献】
1.意思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以法律强行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影响为中心 [J], 杨善长
2.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 [J], 石佳友
3.经济制度的法律规范基础和r民法典功能的考察r——民法典分解现象和中国民事立法模式合理性之分析 [J], 张礼洪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性反思和制度完善——以解雇保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为视角 [J], 栗宏豪
5.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建议 [J], 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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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民事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涉及的领域也日益广泛。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1.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是解决纠纷的前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问题:(1)合同关系的认定。

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认定合同关系时,应关注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

(2)侵权法律关系的认定。

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侵权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认定侵权法律关系时,应关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认定。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认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时,应关注婚姻登记、离婚、赡养、抚养等问题。

2. 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材料。

证据问题是民事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问题:(1)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当事人应依法收集和保存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证据的质证。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证明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 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为解决民事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程序问题:(1)起诉与答辩。

当事人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应进行答辩。

(2)证据交换。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交换证据,以查明事实。

试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与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与完善

思想 , 将 意思表示作 为法律行 为的核 心构成要 素 , 才能 解决 3前 - 民事法律行 为理论存在 的 问题 , " 促
进 民事 法律行 为理论功 用的发挥 。
关键词 : 民事 法律 行为 ; 意思表 示 ; 合 法性要件
中图分类 号 : D 9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7 0 1 ( 2 0 1 3 ) 0 3 — 0 0 7 1 —0 3
作者简 介: 郭艳婷 ( 1 9 7 8 一
) , 女, 河南扶 沟人 , 硕士 , 中共平顶山市委 党校哲学教研 室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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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婷: 试 论 我 国 民事 法律 行 为理 论 的 问题 与 完 善
法学 研 究
在私法 领 域 , 贯彻 私法 自治 的原则 是理 所 当然 的 。 保证 正常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是私法 自治这一原则
不需 要 以合法性 为构成 要 素 , 后者 则强调 以符合 法
代 表性著 作 《 民法 概论》 , 该 书用专 章专节 的形式 讨 论 了法律 行 为 的相 关理论 。萨维尼 在其《 当代 罗马 法 体 系》 一书中, 阐述 了法 律行 为 的概 念 , 即“ 行 为 人 创 设 其 意 欲 的法 律 关 系 而 从 事 的 意 思 表 示 行 为” , 表明了“ 意思 表示 是 法律 行 为 的核 心要 件 ” 的
明确 化作 出 了 巨大贡 献 。海泽 在 1 8 0 7 年 出版 了其
2 . 民事法律行 为的构成要 件 。民事法 律行为 的
构成 要件是 指按 照有关 民事法 律 的规 定 , 法律行 为 成立所必须具 备 的条件 。对 法律行为或者 民事法律 行 为概 念 的界 定不 同 , 其 构成 要 素也会 存 在差 异 。 我 国《 民法通则》 第5 4 条规定 : “ 民事法 律行 为是公 民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立法思考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立法思考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立法思考摘要:有句话叫“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也将会出现一片混乱的现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一般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一直都受到社会上各界的高度重视,法律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才可以有效的保障一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不断改进现行的法律行为,才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稳定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立法思考引言随着时代快速的发展,法律作为人们生活中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存在,无形的存在人们生活中,伴随人们左右,时时刻刻提醒着人们应当依法办事。

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效力状态的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研究的重点话题,我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一切都以人民为主,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维护人们的权益以及约束人们的行为上也在不断地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与政府行为效力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有很高的地位,与我国公民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对我国民法学的发展也有着十分大的影响。

在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大的空间可以对其进行完善。

对民事法律的完善要符合新时代的发展形势,不断提高民事法律行为效益,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定过程中重要的任务。

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又叫做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公民为了建立与终止某种法律关系而进行设立的主要用于解决公民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主要是用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中重点组成的部分。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只有是合法的行为才可以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人的行为为基础构成的要素,民事法律对人们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一种行为,所以是法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最后,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是一种一种有目的的存在行为,主要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是一种合法性的存在,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与互动日益频繁。

在人们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与争议,如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发展,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也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首先,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应注重强调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传统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主要以对行为人的追究为中心,而对受害人的保护则相对较少。

然而,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个人权益保护日趋重要。

因此,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需要更加注重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恢复损失。

同时,应建立健全民事救助机制,为无力维权的被害人提供帮助与支持。

其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

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常常被侵犯。

因此,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需要设立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特殊规定。

例如,在房屋租赁、劳动合同等方面,应加强对承租人、劳动者的保护,并设立明确的补偿机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交易、虚拟财产等新型事物的出现也给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新的挑战。

针对网络交易中的合同纠纷、虚拟财产的侵权等问题,法律制度需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制定出相应的规定与制度。

例如,建立网络交易仲裁机构,提供高效、公正的解决方案。

同时,完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明确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权益,为受损失的个人提供赔偿途径。

与此同时,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还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民事责任制度,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仍然有待加强。

对于故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还应进一步提高司法机构的审判水平,确保对纠纷争议的公正裁决,让侵权者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总的来说,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需求。

论民事制度现状及完善

论民事制度现状及完善

论民事制度现状及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权益的逐渐得到保障,民事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财产关系方面进行调整和调解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现在,我国的民事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本文将从现状分析和完善建议两方面,对民事制度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的民事制度已经逐步健全,然而,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当前民事诉讼中的繁琐流程成为了许多人的焦点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普遍过长、手续过多,增加了民众的负担和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其次,民事赔偿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有些赔偿标准低,难以满足被侵权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援助的能力有限、调解机构和法官素质不一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调整民事诉讼程序,疏通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从导致程序繁琐的根源出发,疏通和简化民事诉讼流程,减少程序上的限制,提升司法效率和实际效果。

其次,完善民事赔偿制度,针对各种侵权事件,形成完整的法律规定,明确赔偿标准,并对多元赔偿方式进行尝试和推广。

同时,尽可能增加调解和仲裁机构、法官素质,提高调解和仲裁的效率,以尽快解决争端。

第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特别是对于贫困、弱势群体,应该加强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得到保障。

此外,还应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品质和效率。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民事司法、民事仲裁、集中审判的角度,全面推进“三大机制”改革,着力构建一个完整的民事司法制度,提高人民的司法体验和信任度。

在这个基础上,就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推动人民群众得到更为公正、合法的权利保障。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制度任重道远,仅仅需要立足现实问题,聚焦重点,着力建设法治社会,努力落实和落实司法公正。

在未来,中国应该根据国情特点深入探索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把它建设成为一个更加先进、更加完善的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所需,拓宽人民权益和保障,并加快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根据民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按照我国民法制度的规定,任何国家的民法必须强调民事行为能力,确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与恢复。

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虽然在不同时期有所改善,但仍存在欠缺之处,需要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规定的法定年龄有待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为十八周岁”,但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尚未作出明确定论。

不论是从国家承认的民事权利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未成年人负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上考虑,适当完善十八岁以下的法定年龄设定,增加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是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之一。

其次,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还需要加强民事行为丧失时的保护和管理。

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的人,不能独决事项,需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为决定,但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丧失的情形仍然较少,对于“精神病患者”和“智力低下的人”的民事行为丧失情形更是缺乏明确定义,在以上这些极具社会关注和价值取向的情形,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必须考虑量体裁衣,加强对民事行为丧失的保护和管理。

再次,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还需要完善对被抚养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

被抚养人是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民法上,被抚养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其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抚养人的代理,这就要求抚养人的代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伴随着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抚养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需要完善相关的规则,加强被抚养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

最后,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还需要完善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制度。

民法规定,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的恢复制度仍然缺乏,因此,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需要明确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加强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使得民法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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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
展完善
( 作者:潘玮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详细阐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行为也出现了很多制度上的缺陷,对我国民法的实施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文章主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分析,探讨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完善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产生以前,在公元前二十世纪,《苏美尔法典》等对买卖、租赁、婚姻、收养等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在早期罗马法中,其实并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在罗马法
实施过程中不难发现,罗马法对遗嘱、契约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就罗马法的相关制度而言,虽然具有较强的形式化和身份化特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罗马法的颁行,为法律行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事实法律行为最早产生于德国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基础上,注释法学派提出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对法律行为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成为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最系统的一部法典。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最基础的概念,是我国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而创建的。

就法律行为而言,法律行为概念从大陆法系国家传入我国。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界定。

在《民法通则》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学者对于法律行为的认识不一,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混为一谈的情况比较普遍,但都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种制度创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矛盾的解决,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学领域发生了重要变化,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在实践过程中,应不断深化和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认识。

随着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法学部门中广泛应用,法律行为已不单纯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应不断扩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内涵,深入研究法学领域的民事法律行为,促进我国法学研究工作的发展。

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所存在的问题
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立法缺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适法性、合法性等特征,与可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有很大区别。

换句话说,民事法律行为即合法民事行为。

以合同法律关系来分析,在合同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前提下,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如果合同本身违法,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合同的合法性并不能确定。

因此,在确认行为合法性时,最关键的是看该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调整之下,非法行为同样可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当前,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法律的特性,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行为不仅可以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行为,法律后果行为也可以作为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因此,以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的界定并不科学。

再者,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的规定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不再局限于公民、法人两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也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各种交易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但当前的立法却将这些经济主体排除在外,不符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因此,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义方面,应根据时代变化情况进行不断拓展,
才能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认识不清
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且民事行为对后者有统领作用。

从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是种属关系。

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民事行为的概念进行准确描述,导致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混为一谈。

在二者的关系上,也存在着两种分歧:一是认为两者地位平等,这种观点比较普遍;二是将两者进行分离,将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所有行为都认为是民事行为。

同时,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内容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种属不分的情况依然存在,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引起人们逻辑混乱,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人们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

(三)涉外司法存在漏洞
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而建立的,国际通用性不强。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规定中,很难找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其概念界定和适用规则有很大不同。

根据国际私法理论分析,在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就法律行为出现冲突和矛盾时,国际司法协助比较困难。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涉外司法的漏洞,势必会影响我国公民、法人的对外交往活动,进而对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产生影响。

三、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一)取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规定
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认识方面,首先应将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的自愿性会影响民事法律关系。

而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与否,甚至是法律后果怎样,不应该由当事人来决定,而应该由国家对该种法律行为进行评价。

从这点出发,可以得知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固有的属性,并不应该将合法性纳入到民事法律
行为中。

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是国家认可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如果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时,该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法律行为。

因此,应取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规定。

(二)取消民事行为规定
从民事行为概念来看,民事行为概念的界定在于区分无效民事行为。

从以往民法规定可知,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了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两种。

因此,取消民事行为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不会产生影响。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取消,导致民事行为规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民事行为统领地位也无须存在。

(三)应将民事法律行为概括为突出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希望通过意思表示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事实行为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种事实的发生,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识表示并不是成立事实行为的依据。

因此,应将民事法律行为概括为突出意思,在无意识表示的前提下,不得成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四、结语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创造性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明确规定。

从我国民法体系来看,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规定,不仅导致了民法理论的认识混同及冲突,也导致民法理论与逻辑原则不相符。

就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而言,合法性并非民事法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特征,关键在于意识表示是否真实。

因此,应重新认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以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法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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