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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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毕业论文本文档下载自文档下载网,内容可能不完整,您可以复制以下网址继续阅读或下载:/d136553394.html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XXX、XXX (XX 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

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

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

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

(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 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法条分析【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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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条分析对于一道10的法条分析题,一定要有答题要点,这个答题要点,我认为这要有以下几点:1〉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立法目的,条款解决了什么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现阶段有什么不足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分析:1.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进行法律调整。

而该法律条文正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制度。

2.由该条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

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其表现在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以及权利保护的平等。

但是这种平等也存在例外,在身份法领域,如父母子女间的亲权关系等,同时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促进平等性.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一方必须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非其它身份参与,即公权力不得参与.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民法不保护其它个体所为的行为。

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所谓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所谓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具有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的特点。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分析:1.这两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2.法律上的“能力”是指一种在法律上的资格和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即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具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以及不得抛弃的特点。

民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民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民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物权B. 债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2.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A. 主体资格B. 意思表示C. 行为自由D. 行为合法答案:C3.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B. 因欺诈而实施的行为C. 因胁迫而实施的行为D. 所有选项答案:D4.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赔偿损失B. 恢复原状C. 停止侵害D. 所有选项答案:D5.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国家机关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民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买卖行为B. 赠与行为C. 遗嘱行为D. 继承行为答案:ABC2. 根据民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行为无效?A.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D.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答案:ACD3. 根据民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行为可撤销?A.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B. 因欺诈而实施的行为C. 因胁迫而实施的行为D. 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答案:正确2.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和行为自由。

()答案:错误3.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停止侵害。

()答案:正确4.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答案:正确5. 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民法中民事权利的定义及其种类。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法律领域中,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行为来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而要使一个行为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意思表示首先,主观要件中包含的基本要素是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愿,才能构成有效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应当是真实、自主、明确和完整的,不能是出于误解、欺诈、威胁等非自主意志产生的结果。

素质要求其次,主观要件中还包括了素质要求,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独立做出法律行为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一个人依法能够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独立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只有具备合法的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行为才能被视为有效法律行为。

客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中首先涉及的是客体,即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或内容。

法律行为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其他法定物体,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针对特定的客体,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法律行为中,客体的明确性和合法性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形式最后,客观要件中还包括形式的规定,即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才能生效。

不同的法律行为可能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

行为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适用的形式规定,否则法律行为可能无效。

结语综上所述,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既要求具备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表示和素质要求,也需要满足客观要件,包括客体和形式等要求。

只有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使该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享受法律保护。

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理解和遵守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民法构成要件什么意思

民法构成要件什么意思

民法构成要件的含义
民法构成要件是指在民法领域中,为使一项法律规定产生效力或成立特定法律关系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或要求。

这些要件通常包括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各个方面。

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参与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在民法中,通常规定了法定的主体要件,例如年满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客体或对象必须合法、适当。

客体要件通常涉及到具体的物品、资产或权益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

法律事实要件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所要求的具体情况或事件发生,例如债权发生、租赁合同成立等。

为使法律关系产生效力,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

在民法构成要件中,各个方面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缺一不可。

只有满足了所有要件,法律关系才会得以成立和有效执行。

民法构成要件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通过规定明确的构成要件,使法律关系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便是关于民法构成要件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含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了解这些要件,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行事,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如合同行为。
4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如合伙合同、成立 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等。
5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划分标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 划分的意义:适用法律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身份行为:依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9.4 意思表示不自由 2) 有欺诈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并进行意思表示。过失不构成欺诈
3) 表意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4) 表意人基于错误而作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须由法官根据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关联性加以认定。 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效力:民法通则 58 条将其归为绝对无效,合同法 54 条为可 撤销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 61 条和合同法 58 条受欺诈一方还可以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
1
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法 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 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行为 的后果不是根据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 规定发生的。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 为三者关系
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 为
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 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二.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合法性
4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数量不同。
2
单方法律行为:由一方行为人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 继承权、免除债务、授权等。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会使相对人获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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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刑事责任研究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94、论财团法人
95、论取得时效制度
9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1、论隐名合伙
10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3、论隐私权
104、论名誉权
10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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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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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发表时间:2018-05-22T09:37:21.240Z 来源:《知识-力量》3月下作者:朱丽[导读]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鸣。

鉴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混淆,文章从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加以分析,进而探讨明确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理论意义。

(苏州谨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州 215000)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鸣。

鉴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混淆,文章从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加以分析,进而探讨明确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理论意义。

这一界定有利于完善法律行为要件论,有利于理顺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的逻辑关系,有利于为举证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理论意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在民法学中居于重要地位,它联结着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形成民法学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

然而,作为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诸多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争鸣,构成要件理论就是其中之一,弄清这一问题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什么样的行为算作是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即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问题。

易言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

它不以具体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和自定标准为依据,而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某一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当行为人的某一表示行为符合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当行为人的具体表示行为不符合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观念上将视为法律行为不存在。

按照大陆法民法的通常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特别两种。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切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具备的共同要件。

具备一般构成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前提。

而对于此共同要件,民法学者历来都未达到认识上的统一。

有的学者主张一般要件应包括行为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三项;有的学者主张一般要件应包括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两项;也有的学者主张仅以意思表示为一般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应包括:1、行为人;2、意思表示;3、设权性。

理由如下:其一,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明确了意思表示要素,行为人自己确定,将行为人另纳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并无实际意义。

”但也应该认识到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因此,它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不可或缺的人的要素。

况且,行为人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然也仍需具备。

其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确应含有行内容,但意思表示要素已有包含,所以没有必要重复罗列。

其三,意思表示是核心构成要素,而非惟一构成要素。

首先,谁都不会否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史尚宽先生就曾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

”“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

”其次,若主张仅以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则表明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具有等价性,而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二者不具等价性。

上述史尚宽先生之语亦表明意思表示非惟一要件。

但不得不承认,意思表示乃民事法律行为之核心必备构成要素:一方面,由于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个人自由主义作为本质规定的,因此意思表示早就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法律行为成立时的核心性必备要素;另一方面,与其他必备构成要素相比较,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后果,“皆以其意思表示之内容定之。

……因此意思表示之问题,遂为法律行为之中心问题焉。

”可见,意思表示惟一要素说是有偏失的。

其四,以设权性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有助于区别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

设权性是指能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

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与表意行为相区别,因为后者也具备前两条。

例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从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就不能没有意思表示。

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发生,不能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

所以,准法律行为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

可见,民事法律行不仅要具备前两项,也要具备第三项,才能成为区别于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指某些具体的或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的特别的事实要素。

从理论上说,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仅仅是一种抽象,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至多仅表明某一表意行为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基本条件,而在实践中,在多数情况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依据一般构成要件,更要依据特别构成要件。

在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种。

1、合同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合同行为的成立除需有基于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意思表示外,还需有合意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史尚宽先生指出:“契约为二个以上意思表示之一致,故契约之特别(成立)要件为意思表示一致。

”2、要物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要物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该行为的成立除需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有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行为。

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此类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运输法律行为,它还要具备标的物转移的条件。

3、要式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要式行为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其意思表示还须具备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特别成立要件。

如遗嘱行为等以书面形式为特别要件,婚姻行为等以登记形式为特别要件。

二、探讨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意义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并不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加以区分,而是以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取代法律行为的成立,致使出现极大的理论混乱。

于是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有利于法律行为要件论臻于完善第一,避免民事法律行为基本原理之矛盾。

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这一原理为例,若不区分成立与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生效即成立的话,这一原理即可表述为“意思表示为生效要件”,但这一表述并不科学。

因为有意思表示不当然表明民事法律行为就生效,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才可使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可见,有无意思表示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而其真实性才是生效要件。

第二,避免民法常用术语之矛盾。

事实上,在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无效合同、无效代理、无效遗嘱等具体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若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不加区分,则表明上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矛盾的。

试想,无效时根本不成立合同,又怎能成为无效合同;再扩展,无效时民事法律行为都不成立、不存在,又焉能成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呢。

这便存在一种逻辑上的紊乱。

第三,避免民事法律行为基本制度之矛盾。

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规则是一法律事实成立规则,依其只能作出构成或不构成(成立或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是指为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之必要条件,依其可产生多种不同的效力后果。

在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而不具备生效要件时,……可得三种情形(效果),即无效、得撤销与效力未定是也。

”若不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则极易产生基本制度之矛盾。

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并非立即生效,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假使成立即有效,则实属矛盾。

又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后视条件成就与否定其效力。

当条件未成就时则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混为一谈,则表明此行为自始未成立,而此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无可否认的,显然这于理不通。

再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期限届满未得法律保障而归于无效,那么同理成立即生效、无效即未成立的话,则此民事法律行为又未曾成立,与此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的客观事实相矛盾。

(二)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有利于理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的逻辑层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实质既系法律行为之成立,亦系法律行为之存在,故本质地表现为法律行为诸多事实构成因素地准确提炼与展示,这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证性标志,而关于法律行为之有效,应以法律行为诸多构成因素之尽都合法为其依据。

前者在证明行为人已经行使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法定权利和自由,而后者旨在证明生效法律行为所生之后果符合法律善良、公正之要求。

本质之不同,决定了二者相应的逻辑层次关系应之如何。

前述内在地表明了二者的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如果一行为不具备前文所述之构成要件,则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就不必论及效力,生效法律行为就失去其逻辑起点。

若论及效力则势必先要论及构成要件,即先判明其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有利于为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提供理论依据因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不同,其举证责任也就不同。

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人,但生效要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有争议的人。

例如,谁对已成立的样品买卖提出无效,谁就必须提供买卖标的物不符合样品标准的证据;谁对已成立的遗嘱提出无效,谁就必须提供遗嘱无效的证据等等。

参考文献[1]童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8.[2][台]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75.[3][台]李宜琛.民法总则[M].台湾:正中书局,1977:247.[4][台]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78:14.[5]高在敏.论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哲学价值[J].法学评论,2002,(3):23-31.[6][台]郑玉波.民法总则[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79:31 作者简介:朱丽(1988年10月—),女,江苏常州人,现居住在苏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工作单位为苏州谨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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