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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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审核办法(试行)》

解读《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审核办法(试行)》

解读《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审核办法(试行)》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审核办法(试行)》旨在完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教育培养成本的公平、合理、有效的审核。

该办法规定,教育培养成本指学校在教育培养过程中实施的与教学质量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教学费用,即实施教学活动所需的费用;二是培养费用,即学生的教育培养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办法还规定,学校应当建立详细考虑学校性质、职能特色、教学设施、人员组成等因素的教育培养成本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教育培养成本是否合理。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审核办法(试行)》旨在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规范管理,树立教育培养成本的合理性,推动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出台。

该办法针对当前高校教育培养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教育培养成本的定义,以及学校详细考虑各项因素建立有效的成本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教育培养成本是否合理的要求。

这一办法的出台将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提高教育培养成本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最终更好地提升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的通知-苏价本[2010]22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的通知-苏价本[2010]22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的通知(苏价本[2010]227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及时掌握我省高等教育成本变动情况,合理制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提高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选择部分高校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本监审点的选取为保证调查点具有一定代表性,根据高等教育分类,共选择11所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第一批)。

今后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推进,我们将扩大监审点的范围。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

包括院系个数、专业个数,学生总人数、标准本科生数、享受助学金学生数、教职工总人数、单位定编人数、师生比以及固定资产总额及其项目构成情况。

(二)学校收入情况。

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住宿费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专项拨款收入(包括基建拨款)以及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等。

(三)学校支出情况。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和拨付附属单位支出、科研支出、基建支出等。

三、几点要求(一)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此项工作既是依法行政、合理制定高校收费标准的需要,也是增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和收费标准透明度的需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粤发改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8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促进成本监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6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要素及构成第三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广东省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提高收费定价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办高等学校实施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在审核公办高等学校成本及相关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核定其教育培养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浅谈高校教育成本及成本分担

浅谈高校教育成本及成本分担

浅谈高校教育成本及成本分担自1977年我国完全打破了免费的高等教育制度以来,学费制度的安排上已经逐步体现了受益者付费原则,个人和国家共同承担学费。

但随着学费的高涨,个人承担高等教育成本比例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现行的高等教育学费制度是否合理、公正、公平。

本文通过研究高校教育成本,进而研究高校教育成本的分担,并提出如何分担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议。

一、高校收费引发的问题自1977年我国完全打破了免费的高等教育制度以来,学费的收取已经逐步体现了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即收益者个人也要承担一部分学费。

但近年来,随着学费的高涨,个人承担比例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高校学费的收取是否合理,进而开始关注学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上来。

对于这些疑问,我国《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第五条做了相关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做出原则规定。

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20XX年,“25%”这条红线又一次被强调。

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魏建国说“理论上说,把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出来,然后乘以25%,这就是学费的上限。

”看来“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这一因素,对学费的收取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我国高校教育成本的构成及现状会计学范畴内的高校教育成本的构成是指高等学校一定时间内为培养学生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习期间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校教育成本主要由学校教学和管理支出的公务费、业务费、在编教职工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职工福利费等正常办学费用以及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等一次性费用。

为此传统意义上的高等教育中成本构成如下:高等教育总成本=人员成本+公用成本+固定资产成本。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则將“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划分为四个部分——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

高校成本核算问题探讨

高校成本核算问题探讨

KUAIJI YANJIU82高校成本核算问题探讨冯婷婷威海职业学院山东威海摘要:2019年1月新政府会计制度全面实施,为高校成本核算奠定了会计基础,12月财政部颁布《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为高校成本核算提供了制度规范。

本文以高校成本核算的历史背景为切入点,阐述高校成本核算的必要性,并结合高校成本核算工作实际探讨如何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优化设计成本核算工作机制。

关键词:高校;成本核算;问题探讨一、高校成本核算的历史背景20世纪90年代高等教育改为缴费上学,由学生分担部分培养成本。

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文)中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2018年修订版中第六十二条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如何进行教育成本核算,这个问题是教育财会界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提出了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原则、成本构成、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方法。

它提出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并应当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为基础,但当时会计核算及决算报告的基础均为收付实现制,因此监审办法所提出的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在当时仅是一种统计数据,对学费定价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并未进入真正的会计核算程序。

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对成本费用管理给予了制度上的规范,但当时的会计核算基础仍为收付实现制,成本核算的会计基础不成熟。

2014年《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中明确了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的工作目标。

发改价格[2005]1008号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05]1008号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05]10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二○○五年六月八日主题词:教育成本监审办法通知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核算原则是:1、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相关性原则。

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3、分类核算原则。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第五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它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

高校成本核算框架建设探析

高校成本核算框架建设探析

ACCOUNTING LEARNING115高校成本核算框架建设探析刘玉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摘要:随着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的实施,高校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基础,为开展成本核算提供了条件。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指引》)的出台,为高校开展成本核算提供了制度依据。

本文从相关信息及基础数据的采集、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的界定、业务活动成本归集与分配、成本报告的生成五个基本步骤构建成本核算框架,分析现状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优化思路,以期为加快推进高校成本核算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成本核算;框架建设引言为合理制定高校学费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6月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明确了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构成,该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

虽然该办法为高校成本核算提供了参考,由于当时高校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且没有专门适用于高校的成本核算规范,很难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

2019年1月1日起,高校全面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打破了收付实现制对成本核算的限制,权责发生制下的会计核算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数据基础;2019年12月,财政部出台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为高校成本核算提出了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

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具体成本核算办法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2022年9月,《高校指引》的出台规范了高校成本核算的流程和方法,同时标志着高等学校成本核算正式迈入实践阶段。

一、《高校指引》下成本核算框架建设基于《高校指引》中成本核算步骤,构建高校成本核算的整体框架如下:(一)相关信息及基础数据的采集相关信息及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是成本核算的前提,成本核算离不开财务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支撑,如果缺乏相关财务信息、基础数据,高校财务部门将难以准确地进行成本归集与分配。

高等学校生均标准成本核算研究

高等学校生均标准成本核算研究

高等学校生均标准成本核算研究摘要:目前,我国公办高校主要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缴纳学费。

理论上,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应该依据生均标准成本确定,但实际上很多高等学校并没有严格计算生均标准成本。

本文以生均标准成本的测算方法为核心,首先研究了生均标准成本的测算基础;然后,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各生均标准成本项目的测算方法;最后,运用上述方法核算内蒙古科技大学的生均标准成本。

关键词:高等学校;生均标准成本;成本核算1 生均标准成本的测算基础高等教育生均成本是指高等学校为实现教育的基本职能,并达到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在一定的会计期间所必须发生的,平均用于每个学生的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的总和。

从计量和运用上它可以分为两类:生均实际成本和生均标准成本。

生均实际成本是指教育的财务成本,它是教育投资效益评价、教育机构办学效益考核的重要依据。

生均标准成本是以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为基础,以培养一个合乎一定教学质量的学生为前提,通过研究、分析而测算出来的生均成本。

目前生均标准成本被教育界认为是一种合理的高等教育定价依据,既能为政府确定财政拨款和制定收费标准提供重要参考,又能促进高校树立成本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本文研究的是标准生均成本,测算在当前的经济水平下,以现行国家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为基本依据,培养一个合格的学生所需的年成本。

1.1 测算依据测算公立高校生均标准成本,就必须依据国家颁布的关于办学条件的法律法规文件,这样测算出的生均标准成本才有说服力。

本文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包括:《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5]1008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发[2004]2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育部办公厅,教高厅[2004]21号)。

1.2 生均标准成本的项目构成本文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将生均标准成本项目划分为人员成本、公用成本、土地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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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08号 200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核算原则是:1、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相关性原则。

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3.分类核算原则。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第五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其中人员费用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养费、福利费、劳务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它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

第六条生均培养成本指高等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平均成本。

第七条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结。

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来华留学生、函授、网络教育生等各类学生。

不包括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

其中:(1)在校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不作为第二学士学位生,以免重复计算。

(2)未在本条类别中列明的学生,均计入“其他学生”,包括中等专业教育生等。

第八条教职工总数,指高等学校内从事教学、科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

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

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九条基本工资,指高等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第十条津贴,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第十一条奖金,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缴费,指高等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其它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十四条公用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

1.办公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为进行科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费用等。

2.水电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3.取暖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4.邮电费,指高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5.交通费,指高等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6.差旅费,指高等学校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费等。

7.会议费,指高等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

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培训费,包括高等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培训支出。

9.福利费,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0.劳务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用。

11.租赁费,指高等学校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的费用等。

12.物业管理费,指高等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

13.维修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14.招待费,指高等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15.其他公用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上述第1至14项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

包括诉讼费、会员费、工会经费、其他杂费等。

第十五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高等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其中离退休费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

第十六条助学金,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生活费补贴,以及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

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

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其它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

第三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第十九条学生总人数。

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第二十条标准学生数。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成人脱产班学生、预科生、进修生为1,博士生为2,硕士生为1.5,来华留学生为3,函授、网络教育生为0.1,夜大等其他学生均为0.3。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人数。

教职工人数根据行政人员比例、定编人数和生师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不重复进行。

1.行政人员比例。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校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可按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6-10%掌握),高于15%则按超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

2.单位定编人数。

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超编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

3.生师比。

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综合、民族、师范、工科、农、林、语文、财经、政法等院校确定为18:1,医学院校16:1,体育及艺术院校11: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生师比=标准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外聘教师数×0.5)第二十二条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要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核增。

其中工资总额主要指基本工资和津贴。

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

第二十三条维修费。

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缮费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招待费。

招待费审核标准,地方管理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中央(部门)管理的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

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二十五条其它公用支出。

其它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

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六条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的(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计为0。

第二十七条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八条设备折旧。

设备按分类折旧率(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它设备均按10年折旧)计提折旧。

按设备购置年限已经提取完折旧的设备,不再计提。

第二十九条房屋建筑物折旧。

各年房屋建筑物应提折旧统一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50年折旧期)计提。

其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科研费用。

按科研费用的30%计入成本。

如能分别计入具体成本项目,则在该项目中直接核减;否则,按科研费用占学校教育总支出比例的70%相应核减教育培养成本各项目支出。

第三十一条短期培训支出。

能够单独计算的短期培训收入与支出,应从学校教育总收支中剔除;短期培训支出无法计算的,按短期培训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扣减总支出及各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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