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
我国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几点建议

打击假 冒伪劣产品 , 最大限度地净化市场 , 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 又能兼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 从而实
现公平正义的法 的最高理念 。笔者针对我 国的实际 情况 , 提出几点建议 。
一
费者的合法权益 , 包括我国在 内的许 多国家都采用
了严格责任来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但
[ 责任编辑 树 泽]
【 收稿 日期 ]2 0 06—0 4—0 6 【 作者简 介]齐爱武 (90 , , 17 一)女 山西代县人 , 山西煤炭职业技 术学院基 础部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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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第1 8卷 第 l 2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鼓励各家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 款; 多建立类似民生银行那样的专门面对 中小企业 的银行。大力发展为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的创新
风险投资机构 , 比如 , 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开发基金 ,
积极开展风险投资业 务 ,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 分担机制 , 逐步形成 “ 利益共享 , 风险共担 ” 的风 险
个复 杂 的 问题 , 有 故 意 制 造 、 售 假 冒伪 劣 产 品 的 , 有 因技 术 水 平 有 限 而 产 生 的 。 因 此 , 适 用 严 格 责 任 的 既 销 也 在
同 时 , 辅 以 完善 产 品 责任 保 险 、 限 制 地使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和 市 场 份 额 责 任 制 , 能 有 力 地 打 击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应 有 既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能 兼 顾 生产 经 营 者 的利 益 , 而 实现 公 平 正 义 的 法 的 最 高理 念 。 又 从 [ 键 词 ]产 品 责 任 ; 格 责任 ; 品 责 任 保 险 ; 罚 性 赔 偿 ; 关 严 产 惩 市场 份 额 责任
侵权抗辩事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抗辩事由是指被侵权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出抗辩的理由,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抗辩事由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2. 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3. 特定侵权责任下的抗辩事由;4. 损害赔偿的减免事由。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2. 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中断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 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但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 自身过失:自身过失是指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中存在过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存在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 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情形。
例如,《民法典》规定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
三、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1. 自身过失: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相同,被侵权人存在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事由: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事由造成的,侵权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3. 第三人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相同,第三人过错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四、特定侵权责任下的抗辩事由1. 被侵权人同意:在特定侵权责任中,如果被侵权人同意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相同,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五章 抗辩事由与责任竞合

抗辩事由与责任竞合
抗辩事由
第一节
• 抗辩事由概述 •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 •
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 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 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一般抗辩事由:损害是行为人合法行为引起 一般抗辩事由:损害是行为人合法行为引起 合法行为 特殊抗辩事由:损害不是行为人引起 特殊抗辩事由:损害不是行为人引起 不是行为人
5.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 自愿承担他人行为产生的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他人行为产生的 某种损害后果。 某种损害后果。 即使受害人同意,他人的行为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即使受害人同意,他人的行为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1)受害人有行为能力; 受害人有行为能力; 明确表示接受损害后果; (2)明确表示接受损害后果; 事前同意; (3)事前同意; 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 (4)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
抗辩事由
• 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 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 • 包括以下情形: 包括以下情形
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受 害 人 同 意 自 助 行 为 不 可 抗 力
外来原因
意 外 事 故 受 害 人 的 过 错 第 三 人 的 过 错
4.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 •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又不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 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 施加扣押、 自由施加扣押 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 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 德所认可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 德所认可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 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助行为,但法理上都予以承认。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助行为,但法理上都予以承认。 •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 • • (2)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的救助; 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的救助; (3)自助方法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 自助方法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 (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生产者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的抗辩事由。
首先介绍了产品责任纠纷和生产者的责任,随后解释了产品责任抗辩的概念。
然后列举了生产者常用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包括产品使用方式不当、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设计缺陷、消费者忽视警告以及消费者改动产品等。
接着讨论了产品责任抗辩对生产者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合理运用这些抗辩事由来保护生产者的权益。
通过分析各种抗辩事由的实际案例和法律原则,可以帮助生产者更好地应对产品责任纠纷,减少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生产者应当充分了解和合理运用产品责任抗辩事由,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关键词】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的责任,产品责任抗辩,产品使用方式不当,产品损坏,设计缺陷,警告,消费者,改动,重要性,合理运用。
1. 引言1.1 介绍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指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产品而遭受损害后,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相关各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民事争议。
这种纠纷常见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或产品性能不符合宣传等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受到信息的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导致在产品质量和性能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产品责任纠纷的出现对生产者来说是一种挑战,因为在面对消费者的索赔时,生产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生产者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事由来辩解自己的责任,从而避免或减轻法律责任的承担。
产品责任抗辩事由是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为解释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提出的辩护理由,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生产者在面对产品责任纠纷时,需要充分了解和合理运用产品责任抗辩事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 介绍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是指生产、加工及销售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特定的法定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主要包括生产合格产品、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质量证明、以及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的法律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在面对产品责任时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事由,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生产者可能提出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生产者可能提出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合理预期、第三方责任、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瑕疵、产品危险性合理预期等。
生产者可能提出合理预期的抗辩事由,即消费者对产品缺陷导致损害存在合理预期。
如果一款产品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出现了损坏或者安全隐患,生产者可能会主张消费者应该有所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于一些常规使用下仍会导致损害的产品缺陷,消费者往往难以有合理的预期,因此生产者以此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况并不多见。
生产者可能提出第三方责任的抗辩事由。
生产者可能会主张产品的缺陷并非由他们造成,而是由供应链中的第三方造成。
如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的原材料或者使用了不合格的零部件,生产者可能会主张这是供应商的责任。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对于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质量也应当进行充分的审核和检查,因此生产者很难以第三方责任来免除自己的产品责任。
生产者可能提出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瑕疵作为抗辩事由。
生产者可能主张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瑕疵,而这些瑕疵并非由生产者造成。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坏,或者在零售环节出现了非法私自改装等情况。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应当对产品在整个销售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负有责任,包括产品包装、运输环节等。
生产者很难以销售过程中的瑕疵来抗辩其产品责任。
生产者可能提出产品危险性合理预期的抗辩事由。
生产者可能主张,产品的危险性是合理可预期的,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应当有所预料。
某些工业化学品或者高危险性的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生产者可能主张消费者是可以合理预期这些风险的。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在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时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产品的危险性,并提供足够的警示和说明。
法律规定严格责任的要求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严格责任的要求是怎样的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违约的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合同⼀⽅当事⼈违反合同的规定,对另⼀⽅当事⼈的利益造成侵害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法律规定严格责任的要求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律规定严格责任的要求是怎样的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规定的内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的特点1、严格责任的成⽴以债务不履⾏以及该⾏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以债务⼈的过错为要件。
因⽽在严格责任下,债权⼈没有对债务⼈有⽆过错进⾏举证的责任,⽽债务⼈以⾃⼰主观上⽆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2、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完全排斥过错。
⼀⽅⾯,它最⼤限度地容纳了⾏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过错的情况;另⼀⽅⾯,它虽然不考虑债务⼈的过错,但并⾮不考虑债权⼈的过错。
如果因债权⼈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则往往成为债务⼈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的过错(过失)的⽆过错责任是存在⼀定区别的。
3、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绝对。
这⼀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
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
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及⾄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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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作文模板英语英文回答:Strict Liability。
Strict liability, also known as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is a legal doctrine that imposes responsibility on a person for harm caused by their actions, even if they did notintend to cause harm and were not negligent. This doctrineis typically applied in cases involving abnormally dangerous activities, such as blasting, keeping wild animals, and manufacturing defective products.Elements of Strict Liability。
In order to establish strict liability, the following elements must be proven:1. The defendant engaged in an abnormally dangerous activity.2. The defendant's activity caused harm to the plaintiff.3. The plaintiff did not voluntarily assume the risk of harm.Abnormally Dangerous Activities。
An abnormally dangerous activity is one that creates a high risk of harm to others, even when reasonable care is taken. Factors considered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nactivity is abnormally dangerous include:The probability of harm。
刑法中严格责任之定义

刑 法 中严 格 责 任 之定 义
隋秋 敏 ,
(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 吉林 吉
郭 云峰
长春 10 1) 3 0 2
[ 摘 要 ] 学 界 关 于 刑 法 中严 格 责任 问题 的争 论 由 来 已久 , 对 于 严 格 责 任 的 定 义 却 并 未 达 成 共 识 。 严 但 格 责任 应定 义 为 : 法 规定 的 , 要 行 为 人 实施 某 一 法定 行 为 ( 不作 为) 或处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状 态 , 须 证 明 行 刑 只 或 , 无 为 人 的 主 观 心 理 中 对 行 为 某 种 要 素 ( 般 是 行 为 的 危 害 性 或 导 致 行 为 危 害 性 的 要 素) 认 识 , 推 定 其 具 有 犯 一 的 而
本 问题上 , 今 尚未 达 成 共 识 。 目前 学 界 对 于严 迄
以上几 种对 严格 责任 的理 解 都体现 着论者 独 有的观 察角 度 , 对 于严 格责 任 的 内涵及 外延 , 但 观
点 却几 乎彼此 相 反 。试 问 , 大 家对 “ 格 责任 ” 在 严
确 切所 指都未 达 成 共 识 的 情 况 下 , 于严 格 责任 关 其 他 问题 的争 论 又有何 意 义 呢? 由于缺 乏一个相 同的语 意基础 , 多的 讨论 也很 难将 问题 说清楚 , 再 甚 至会愈 加混 乱 。 由于 法律 的首 要 目的之 一就是
的特殊 侵害行 为追 究刑 事责 任 的刑 法制 度[ 。5 4 . ] 严 格责 任强调 的 是举 证 责任 的转 移 , 些 特 定 案 某 件 中, 检察 官 只需 对 犯 罪 行 为 的 存 在 以及 犯 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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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On the Strict Product Liability Defenses(作者:刘绍奎)*[内容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严格责任而导致的问题愈加严重。
我们认为,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制造者、销售者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抗辩。
不过,这些抗辩事由的确立、发展、变化必须以实现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进而促进社会整体之发展为宗旨。
同时,本文具体将严格责任的抗辩分为对缺陷本身的抗辩、加害人无过错抗辩、受害人过错抗辩、特殊情况、其它情况等五种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producers and sellers due to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because of product liability is strict liability and the problem is even more serious.We believe that strict liability is not absolute liability,the manufacturer or seller in the legal case,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defense.However,the establishment of these defenses,development,change must b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producers, sellers and consumers,thus contribut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s a whole for the purpose.Meanwhile, specific divided into a defense of the strict liability defect defense,the offender no fault defense,defense of the victims fault ,five types of special circumstances,other cases specific analysis.[关键词] 产品责任严格责任抗辩Keywords: Product liability; Strict liability; Contradict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产品责任由过失责任演变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系各国(地区)法制之共同趋势。
[1]但这种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2]产品的*作者简介:[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2]关于严格责任、无失责任和绝对责任的关系,许多学者都进行了论述。
参见:冯建妹:《中国侵权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王利民主编:《民法. 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124页;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页。
笔者在此采用严格责任的概念。
制造者、销售者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抗辩,以免除或减轻其法律责任,从而实现加害人、受害人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文就严格责任抗辩的理论基础、各国有关严格责任抗辩的事由以及严格责任抗辩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探讨。
一、严格责任抗辩的理论基础作为世界上产品责任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于1973年在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s Inc)一案中首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3]这一归责原则随后即被世界上其它发达国家广泛接受。
严格责任的确立,使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遭受损害时,只要证明该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因缺陷遭受损害时,即可向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而不必证明制造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产品责任最终发展为严格责任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其确立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一是产品致损社会问题的极端严重性;[4]二是新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诸如生产的科技化使产品内在的危险性增加、产品功能构造上的复杂化使消费者购买风险增大、产销环节的多层化使消费者难以直接面对制造者、制造者利益集团化使消费者外于相对极为弱小的地位等。
[5]三是原有法律的滞后性,无论是合同责任、疏忽责任还是担保责任都不足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强;五是基于“缺陷产品所致损害的费用应由将此类产品投放市场获得利润,并且最有能力了解和控制缺陷产品损害风险的制造者来承担”的社会公共政策。
[6]这一公共政策,不仅可以阻止制造者将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公众安全感,而且还减轻了受害人在诉讼中的困难,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
六是基于“谁受益谁负担风险”的罗马法原则;[7]七是对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原则,制造者可以通过人格和责任保险,将支出转嫁给广大消费者。
[8]面对上述复杂的社会现象,作为社会调节器的法律必须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选择,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处于和谐状态,严格责任因此应孕而生。
严格责任的确立体现了对制造者、销售者责任的加重和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加强,其本质是在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产物。
严格责任的确立和广泛适用,使消费者权益得以保护的力度大大增加。
美国[3]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3页。
[4]赵相林曹俊:《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5]梁慧星:《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法学研究》1990年第5期。
[6] [澳]P·C·A斯奈曼:《美国严格责任学说的演变》,《法学译丛》1985年第4期。
[7]喻巧珍:《我国侵权责任法之严格责任原则—兼论罗马法归责体系影响》,载《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10期。
[8]梁慧星:《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法学研究》1990年第5期。
在确立严格责任后的一段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
与此相一致,美国有关产品责任的赔偿案件在数量上大幅度增加,赔偿数额逐渐加大,责任强度逐渐加重。
以致于在严格责任确立之后一段时期,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是不分的。
[9]依据这一理论,制造者几乎要对因使用其产品所致的每一个损害都要承担责任。
更为甚者,许多歪曲或滥用法律的情况随后也出现在美国产品责任领域,[10]正是这种绝对责任原则导致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产品责任危机。
[11]以上事实的发生,一方面严重挫伤了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的积极性、创造性,令其不堪重负、叫苦不迭;另一方面,大量的保险费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背离了产品责任法的立法意图。
[12]同时,不加限制的严格责任也会导致产品责任惩罚功能的丧失以及预防功能的弱化。
[13]许多学者因此开始重新审视“走过头”的产品责任制度,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展变革,开始“把他们以前给予原告的又收回来”,力求在消费者和制造者、销售者利益之间寻找新的平衡,其途径主要是通过增加原告的举证责任或赋予被告一定的抗辩权来完成的。
如美国法学会于1997年通过的《侵权行为法重述(三)》,要求原告在提起设计缺陷的诉讼时,必须出示一种本可以防止伤害的替代设计,从而使制造者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制造者在原告不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替代设计产品时,即可提出抗辩。
其他国家在严格责任制度时,及时吸收了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确立严格责任的同时,也赋予被告人相应的抗辩权。
例如1968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鸡瘟案中正式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
按照该原则,受害人只要能证明因产品遭受损害,产品制造者即被推定为有过错,并由制造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无过错。
若制造者可以证明其无过错,则可免除责任。
对于制造者来说,德国实行的过错责任要比美国所实行的严格责任更为有利。
[14]再例如,自美国判例法确立严格责任以来,人类在产品责任法乃至整个侵权行为法领域所取得的最伟大的立法成就——《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在确立严格责任的同时,也在第7条相应地规定了一系列的抗辩事由,来减免制造者、销售者责任。
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41条对产品责任同样[9]张琪:《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10]如超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受伤也能获得40万美元的赔偿,法院的判决理由是:灯柱过于结实,未被撞断而使人受伤。
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3页。
[11]马凤玲、秦伟:《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考察》,载《经济法论丛》2009年上卷,第384页。
[12]孙波:《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大突破》,《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经济学法、劳动法学》2001年第7期。
[13]方明著:《侵权法基本问题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79页。
[14]由于受到《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影响,虽然德国在1989年通过新的《产品责任法》中规定了严格责任,但此时的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已大大增多了。
采用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纵观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经历了从弱到强、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抗辩事由是不相同的,并且总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紧密相联的,是随着社会生产力量对比关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其确立、发展、变化必须以实现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15]进而促进社会整体之发展为唯一宗旨,任何一项与此相关的具体的规定必须与这一宗旨相一致,而且这种平衡是一种随时处于变化之中的、相对的平衡。
二、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按照抗辩事由的来源,可将抗辩事由分为对缺陷本身的抗辩事由、加害人无过错抗辩事由、受害人过错抗辩事由、特殊情况、其它情况等五种类型。
(一)对缺陷本身的抗辩。
所谓对缺陷本身的抗辩,是指制造者、销售者认为产品本身不存在缺陷,当然更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其焦点在于制造者、销售者和受害人在缺陷的认定标准上存在分歧。
1、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产品缺陷的定义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最一般标准,各国对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其表述上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代表为美国、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