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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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知识领域内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受到严格保护。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以下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的详细介绍:1.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销售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产品的行为。

2.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侵权者应立即停止侵犯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向权利人道歉。

此外,还需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实际损失、侵权所得利益、合理费用等。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侵权者获得的利益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4.行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刑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满足一定的侵权行为标准和损害结果。

6.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程序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权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途径。

7.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和维权建议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权利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注册知识产权,签订保密协议等。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应妥善保管侵权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权。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商标是企业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然而,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可能会提出抗辩事由以反驳原告的指控。

本文将介绍商标侵权抗辩的几个常见事由。

一、正当使用正当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的一大事由,即被告在使用涉嫌侵权商标时符合合理目的、符合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范围。

正当使用通常适用于具有描述性质的商标,因为这类商标指代的是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而非单一企业的独有标识。

二、权利消灭商标权利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被消灭,这是商标侵权抗辩的另一个常用事由。

权利消灭可能是由于商标权利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续展商标注册、商标未经任何实际使用等情况所致。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主张商标权利已被法律所消除,从而抗辩商标侵权指控。

三、合理变形合理变形是商标侵权抗辩的一种事由,指被告在使用与原商标相似的标识时,对商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形或修改,从而避免了与原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

合理变形通常需要考虑到商标的整体外观、音韵特征和含义,确保对公众不会产生混淆的误导。

四、先使用权先使用权是商标侵权抗辩事由中的常见一种,意指被告在与原商标权利人相争时,可以主张自己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先使用该商标,并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

先使用权的确立通常需要被告提供相关证据,如商标的具体使用时间、市场影响力等。

五、合理使用范围商标权是有限的,只在特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有效。

如果被告在与原商标权利人相争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之外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且不会产生公众混淆,被告可以主张合理使用范围的限制,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理由。

六、权利人默示授权权利人对他人的实际使用行为表示默示授权,即被告主张权利人在事实上默许其使用该商标。

例如,原商标权利人对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长期未提起纠纷或提出异议,可以被视为对被告使用行为的默示授权。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侵犯他⼈商标权的,商标权⼈可以起诉侵权⼈,要求侵权⼈赔偿损失,⽽被告⼈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那么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怎样写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珠海市某某书店平沙分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原告上海某某笔有限公司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纠纷⼀案,通过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原告单独对被告提起的所谓侵权之诉违反了民事争议的基本解决规则。

被告是⼀家⾮法⼈分⽀机构,⾪属于珠海市某某书店。

本案中,如果原告认为珠海市某某书店与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商标专⽤权,原告在起诉时,应列被告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但原告没有依法⽴案,⽽是分别⽴案,将珠海市某某书店与被告作为两个侵权案件的不同被告,诉⾄贵院。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不妥,请合议庭依法应予以驳回。

⼆、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诉讼规则,原告为⽀持其诉讼主张,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应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

然⽽,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仅提交了⼀份“保全证据公证书复印件”(见原告证据三)。

这份证据能证明被告侵权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份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原告委托的代理⼈到被告处购买了⼀只钢笔,这⽀钢笔是不是仿冒的,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关键事实。

因此,依据前述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被告出售的钢笔有合法的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9⽉26⽇,涉案商品在⼴州市XX批发市场,该市场系政府批准经营的合法批发市场,正规的批发商⼴州荔湾区XXXX⽂具经营部购买所得,批发商在出售商品时,向被告承诺其出售的商品是正品,且向被告出具了正规的送货单,并盖章确认了。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手机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手机销售商。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命名为“炫彩X”。

该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炫彩X”这一名称,并将其用于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侵权行为分析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炫彩X”这一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为“炫彩X”手机设计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海报、视频等。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这些广告宣传材料,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在研发“炫彩X”手机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乙公司在未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获取了这些商业秘密,并在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荷兰法律案例分析(3篇)

荷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荷兰市场发现,一家荷兰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原告在荷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荷兰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是一家从事高科技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国内外专利和商标。

2. 被告是一家在荷兰注册的知名公司,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在技术、外观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和商标相似,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4. 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拒绝配合。

5. 原告在荷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荷兰法律相关规定1. 专利法:荷兰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在荷兰境内或者向荷兰申请专利,都应遵守荷兰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

2. 商标法:荷兰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在荷兰境内或者向荷兰申请商标,都应遵守荷兰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荷兰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3. 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在技术、外观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和商标相似,构成侵权。

4.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荷兰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

原告在荷兰法院提起诉讼,表明我国企业在海外维权意识的提高。

2. 荷兰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荷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正。

3. 本案对其他企业在荷兰市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企业在进入荷兰市场前,应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 本案也提醒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如下:
1.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否满足商标侵权的定义,即行为人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这种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2.审查抗辩理由: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从证据角度进行抗辩,例如证明被告并未侵权,或者证明原告的商标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以及证明被告在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了相似的商标等。

3.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侵权行为成立,需要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等因素来确定。

如果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收集证据:为了支持抗辩理由和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被告的商品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财务报告等。

5.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自行处理商标侵权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专业律师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侵权行为基本知识

侵权行为基本知识

侵权行为基本知识侵权行为,指的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侵权行为被严格界定,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侵权主体的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等方面,介绍侵权行为的基本知识。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是指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通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而实施的一种行为,主要包括人格权侵权和财产权侵权两类。

人格权侵权是指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如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财产权侵权则是指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1.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虚假宣传、商业诽谤、商业诋毁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

2. 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与他人商标相近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行为。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的重要资产,而商标侵权行为会损害商标所有者的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3.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表、传播他人作品,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益。

著作权是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种独特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4. 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制造销售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有权益。

专利是创新的产物,保护专利权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三、侵权主体的责任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和侵权主体的责任。

侵权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违法责任。

侵权主体是指享有侵权行为发生时应享有的权益的人,他们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四、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而言,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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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抗辩事由
在商标侵权类案件频发的今天,除了真正实施侵权行为被起诉的也存在很多本身行为不属于侵权或者从程序上不应予以追究的情况。

本期文章从实体抗辩和程序抗辩两个角度出发,梳理一些被诉商标侵权的抗辩点,供大家参考。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如厦门苏宁电器公司与苏宁云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从事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实体权利上的抗辩事由
1、不同商标抗辩
(1)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同
(2)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3)被告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
2、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构成“商标性使用”,首先使用商标的主体是非商标权利人;其次,该使用要以盈利为目的;再次,其以公众熟知及可感知的方式使用商标;最终,该使用具有识别来源的可能性。

以下行为属于非商标性使用:(1)描述性使用(2)非可视性使用(3)指示性使用。

3、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拥有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申请前,已经存在其他人在使用该商标的事实;2.在先使用人在商品或产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且已经在该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3.在先使用必须基于善意。

该限制的宗旨在于保护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4、商标权利用尽
商标的权利用尽是指当附载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商标权意义上的控制权即告用尽,商标权人不能禁止该商品在市场上进一步流通,也不能禁止任何人使用该商品。

假使赋予商标权人无期限无限制的权利辐射范围将导致权利人获得控制整个市场商品流通的机会,最终形成市场分割和垄断,极大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利。

被告方可以收集、准备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和票据凭证,验收单等等来证明自己合法的购买渠道
5、商标未实际使用
若商标权人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其所有的商标,那么就可以启动“撤三”程序,所谓“撤三”即: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若商标被撤销,那么在一定时间跨度内的侵权责任可能不予追究或者相对减轻。

以下情况可以用作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的判定标准:
(1)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2)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3)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4)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5)商标的“使用”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6)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6、权利瑕疵
(1)商标不属于原告
(2)商标属于原告但已经过期,没有续展
(3)商标是否已经、正在或者将来可能被宣告无效
(4)商标是否不当注册或违法注册
(4)商标是否违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5)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的商标
三、诉讼程序上的抗辩事由
1、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1)原告是否是商标注册人?
(2)原告是否是商标受让人?
(3)原告是否是继承人?
(4)原告是否是被许可人?
2、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3、审查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现行《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而2017年发布的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不排除在不久的将来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时效将被延长。

被诉侵权人应当注意相关诉讼时效的衔接,若是商标法关于诉讼时效的更新在侵权行为发生且权利人知晓的两年后,那么该行为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不能予以追究。

四、结语
随着社会、企业及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逐步重视,商标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商业声誉越来越受市场经营主体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商标侵权诉讼也日益增多。

被诉侵权人在面对此类状告,应当如何应对?
一方面,可以从程序上排除法院立案;另一方面,可以从实体程序上排除自己侵权的可能,同时还能从对方商标权属状态和使用状态上入手,梳理出商标侵权抗辩点。

鉴于此类案件相关侵权要素的判定都极具专业性,建议涉诉被侵权人及时委托律师对基本案件事实进行梳理,最大程度上进行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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