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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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声明范本怎么写

商标侵权的声明范本怎么写

Don't be a hedgehog. If you can't fight against others, you won't fight against others forever. There are some things you don't need to keep in mi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商标侵权的声明范本怎么写商标侵权的声明范本第一步在正文的正中间写好标题;第二步是明确自己想表达的意思,比如说什么样的商标,被谁使用了,然后法律结果是怎样的;最后签订日期然后署名就可以了。

声明一般字数比较少,只要表达清楚意思就可以。

一、商标侵权的声明范本怎么写__牌是××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于××××年依法申请的注册商标,该公司享有此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__牌白砂糖是××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享誉国际市场的名牌产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信赖。

但最近发现某单位,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该公司 __牌注册商标标识,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此商标。

此种行为是违反我国商标法的严重侵权行为。

为维护该公司合法权益,本ls经其特别授权郑重声明:凡有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其非法行为。

否则一经发现本ls将诉诸法律,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市ls事务所年月日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判定

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判定

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判定近年来,随着幼儿园数量的不断增加,幼儿园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种背景下,有一些幼儿园为了吸引更多的家长和孩子,采用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比如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容易给消费者带来误解和不良后果。

因此,对于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判定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行为是什么。

一般来说,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行为指的是一个幼儿园以其他幼儿园的字号或商标进行宣传、宣传广告或商业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幼儿园的知识产权,也容易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混乱。

假设某一幼儿园在宣传中使用了其他幼儿园的字号或商标,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判定呢?首先,“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使用他人字号或商标的幼儿园应具备模仿或抄袭的主观故意。

二是被使用的字号或商标应当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区分度的,被公众广泛认知和接受的。

三是使用他人字号或商标引起一定的混淆,并对其他幼儿园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从这三个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需要具备一定的故意性,并且给其他幼儿园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才能构成侵权。

因此,对于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行为,我们既要考虑到其故意性,也要考虑到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在判定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行为时,我们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意判断字号或商标是否为原创。

如果被使用的字号或商标是幼儿园自己原创的,那么其使用是合法的。

因此,在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对涉案的字号或商标的版权、商标权等权利进行辨认。

二是要注意是否存在恶意竞争。

如果幼儿园的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或者对其他幼儿园进行恶意竞争,那么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应该被定性为恶意竞争行为,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惩罚。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曲延兴律师[基本案情]2001年12月,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冰箱、电炊具、烤肉炉、饮水机。

商标核准注册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使用,并约定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法律诉讼。

由于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对“欧琳”商标的广泛使用和广告宣传,使用在厨具等商品上的“欧琳”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经营范围为家电、太阳能热水器、厨卫用具、灯具、低压电器开关、水槽、五金交电、水暖洁具、电热水器的生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经营范围为橱柜、办公用具、家具、地板、水槽、龙头、家电、电器、厨卫用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暖洁具的包装、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和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油烟机、水槽、浴霸、燃气灶、保洁柜等产品上均标有“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上海欧琳”四个字字体较大。

经查,两被告在《新民晚报》、《宜居》等报刊杂志上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电器、上海欧琳厨具”,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公司”。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欧琳”经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将“欧琳”作为企业字号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且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中,销售门店内都突出使用了“欧琳”字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侵权教案

商标侵权教案

商标侵权教案教案标题:了解商标侵权及其影响教学目标:1. 了解商标的定义和作用2. 掌握商标侵权的概念和特点3. 了解商标侵权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影响4. 学习如何预防和应对商标侵权行为教学资源:- 幻灯片或投影仪- 商标案例研究材料- 小组活动所需的白板或纸张教学步骤:引入(5分钟)1. 引起学生对商标的注意:一个著名品牌的商标展示或商标的图片展示。

2. 提问:你在日常生活中见过哪些商标?你认为商标有什么作用?讲解商标的定义和作用(10分钟)1. 使用幻灯片或投影仪展示商标定义和作用的相关内容。

2. 解释商标的定义:商标是用于标识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源自不同商家的标识或符号。

3. 解释商标的作用: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辨认和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同时也有助于建立企业的品牌形象。

讲解商标侵权的概念和特点(10分钟)1. 使用幻灯片或投影仪展示商标侵权的定义和特点的相关内容。

2. 解释商标侵权的定义:当一个商家未经授权使用另一个商家已注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3. 解释商标侵权的特点:商标侵权行为可能包括使用、仿制或篡改已注册商标,或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侵权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影响(15分钟)1. 分组活动:将学生分成小组,每个小组研究一份商标侵权案例。

2. 要求小组呈现他们研究的案例,并回答以下问题:- 商标侵权对原被告双方的影响是什么?- 商标侵权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问题是什么?- 如何避免商标侵权?讨论和总结(10分钟)1. 邀请小组分享他们的案例研究和回答问题的结果。

2. 引导学生讨论商标侵权的影响和解决方法。

3. 总结商标侵权的概念和重要性,并强调预防和应对商标侵权的重要性。

作业(5分钟)要求学生撰写一篇短文,总结商标侵权的概念、特点和对商家以及消费者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来预防和应对商标侵权行为。

教案扩展:1. 邀请专业人士或律师来分享商标侵权案例和实践经验。

广告侵权文案素材

广告侵权文案素材

广告侵权文案素材在这个数字时代,广告已经成为商业宣传和市场推广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随着广告侵权案件的增加,我们必须明确广告素材的合规性和版权保护。

在以下文案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广告侵权案例,并提供一些相关建议。

首先,仿冒广告是一种常见的广告侵权形式。

这种广告通过模仿知名品牌或产品的标志、文字和形象,误导消费者以为其与原品牌或产品有关。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商标侵权,还可能误导消费者购买假冒产品,损害原品牌的声誉和利益。

要防止仿冒广告的侵权行为,品牌所有者应该加强对其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注册商标、监控市场情况以及追究仿冒者的法律责任。

此外,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购买产品时要仔细辨别商标和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以免上当受骗。

其次,抄袭他人创意是另一种常见的广告侵权情形。

这类侵权行为包括直接复制其他广告作品的创意、图像和文字等,从而产生混淆和误导。

这不仅涉及到版权问题,还伤害了原广告创作者的创造力和努力。

为了避免抄袭侵权问题,广告从业者应该时刻保持创意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在策划广告活动时,应该积极寻求独特的创意和表达方式,避免与他人的作品相似度过高。

此外,我们也呼吁广告行业加强自律,设立严格的行业监管机制,执法力度加大,以确保广告从业者的创意得到充分保护。

进一步地,虚假广告是另一种常见的广告侵权情况。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夸大产品的功效或效果,欺骗消费者购买时的判断和决策。

这类广告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与诚信经营原则相悖。

为了减少虚假广告的侵权问题,广告从业者应该秉持诚信原则,在广告宣传中真实反映产品的特点和效果。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虚假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严格打击虚假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广告侵权问题需要得到严肃对待和高度重视。

品牌所有者、广告从业者、消费者以及监管机构都应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加强合作,共同打造一个守法、诚信和公正的广告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广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选择和服务。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案例一:商标侵权案件案例详情:时间:2008年6月15日地点:南京市商标行政管理局事件细节:2008年6月15日,小明是一家小型家居用品店的店主。

他在开店之前,认真研究了市场需求,并为店铺设计了一个独特的商标:“魔力居家”。

商标以醒目的红色背景和白色字体组成,具有较强的辨识性和吸引力。

小明在当地商标行政管理局注册了这个商标并获得了商标注册证书,确保了自己的商标权益。

然而,就在不久后的一个月之内,小明发现了一个与他商标酷似的商标使用情况。

他在一家家居超市中看到了一个名为“魔力家”的商标,商标上的字体和颜色与他的商标完全相同,唯一区别是商标中用了一个不同的图片。

小明认为这是对他商标的明显侵权行为,因此他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小明向南京市商标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商标侵权申诉,并提供了他注册商标和那个商标的照片作为证据。

商标行政管理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在2008年8月份做出了裁决。

根据商标行政管理局的调查,他们发现“魔力家”商标确有侵权行为。

商标行政管理局判定侵权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对其做出一定罚款。

律师的点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合法的商标注册人,而对方商标的使用与他的商标高度相似,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行政管理局在这个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调查商标侵权行为,并进行裁决。

商标行政管理局的裁决起到了维护商标权益的作用,保护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建议小明在裁决出来后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要求对对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追究,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并申请相应经济赔偿。

总结: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小明成功通过商标行政管理局的调查和裁决保护了自己的商标权益。

这一案例不仅展示了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强调了合法商标注册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的重要性。

任何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商标时都应相互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以避免可能的侵权纠纷。

“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分享

“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分享

03
案例评析
Chapter
某盛电器擅自使用“某派”字样
涉案商标注册在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燃气灶 、燃气炉等,并且经过多年的宣传,在市场中具 有较大的占有率和知名度,被评为驰名商标。
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且读音和含义一致 ,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极易将两者混淆。
涉案产品也将“某派”字样用于上述产品,根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某盛电器在店招、 店面、名片、发票等产品的突出位置使用“某派 ”字样。
04
严重侵害了某派公司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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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要旨
01
某盛电器经销处虽未突出使用, 但误导公众的,属于扰乱市场竞 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在经营过程中,某盛电器经销处 在店铺牌匾、店内装潢、售后服 务卡等多处单独或者突出使用“ 某派电器”,构成不正当竞争。
02
案情介绍
Chapter
案情简介
某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家具厨卫电 器企业,曾获得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 业10强等称号。 2017年12月,发现某盛电器经销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 某派电器”字样对外宣传,大成律师事务所泽知®知识 产权团队王现辉律师接受委托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某盛电器主张广东某派公司享有第 1104××××号“OPAIEIN”注册商标 ,经其授权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 12月30日,代理销售该品牌的烟机、 灶具。
本案某派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是 某盛电器对于“某派”的使用行为, 与其是否取得广东某派公司的前述授 权无关联,故对其抗辩理由,一审法 院未予采信。
案情简介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全文】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或市场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司法实践中,经常对“商标与包装装潢是否可以分开”、“外观设计专利与包装装潢发生冲突”、“如何判断包装装潢近似”发生混淆。

为此,有必要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2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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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太平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被告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上将“金魁”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突出使用,属于将原告的“金魁”文字注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金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太平茶业有限公司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太平茶业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金魁”商标。

该公司的“金魁”商标和“金魁”牌太平猴魁在当地经过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各类展览会上屡获殊荣。

2010年12月,该商标被安徽省工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2010年,太平茶业公司在与黄山区广播电视台为“金魁”茶叶形象作宣传,并于2010-2013年在黄山区甘棠收费站竖立“金魁”牌太平猴魁广告牌。

2012 年7月9日,猴王茶业公司从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购进带有“金魁”的茶叶包装盒,其中合同约定,制罐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猴王茶业公司确认样品及设计方案生产加工,并不得将与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猴王茶业公司销售了部分“金魁”包装茶叶。

2012 年9月11日和13日,太平茶业公司分别在猴王茶业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猴魁茶叶,发票上载明:商品为太平猴魁“金魁”、收款单位为猴王茶业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等信息。

2012 年11月13日,太平茶业公司申请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黄山市黄山区的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点购买了茶叶一盒,发票载明:货物名称茶叶、销货单位名称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

猴王茶业公司印制的折叠广告彩页中有“金魁系列之金玉满堂”的产品系列介绍,以及包装物彩色图片。

原审庭审中,太平茶业公司将其从猴王茶业公司在北京和合肥两地分公司购买的产品予以展示。

产品中除带R的“鑫猴王”商标图案外,均有竖向排列的艺术体“金魁”字样。

太平茶业公司在原审中请求判令:1、确认“金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确认猴王茶业公司侵犯了太平茶业公司“金魁”注册商标专用权;3、猴王茶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含有“金魁”字样的包装物,并公开赔礼道歉;4、猴王茶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27612元。

【价值观察】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太平茶公司是涉案第4556451号“金魁”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在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即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猴王茶业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太平猴魁纸质外包装和铁听内包装上,均印有带“R”的“鑫猴王”商标标识和汉字“金魁”艺术体字样,其中“鑫猴王”为其注册商标,而“金魁”字样所在包装物上的位置较为重要和显著、字体特别、字号较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金魁”为商品商标的联想,或是认为“金魁”与其商品来源有关,尽管其包装上已经有“鑫猴王”商标,但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金魁”文字直接附着于茶叶商品上,使消费者对该“金魁”文字与茶叶商品发生联系,即猴王茶业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的太平猴魁商品上突出使用“金魁”文字,应视为其在该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情形。

该种使用情形的商品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相同,经比对,涉案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的识读、记忆部分就是“金魁”文字,区别仅在于“金魁”两字的排列方式和字体不同,文字本身、读音和字义完全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商标是否构成相似的判断标准,两者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标识。

猴王茶业公司在生产销售“鑫猴王”牌太平猴魁茶叶产品时,同时生产该品牌项下的“紫魁”、“银魁”和“金魁”系列太平猴魁茶叶产品,其也为该经营活动印制了宣传彩页,但其在生产销售的印有“金魁”字样的茶叶产品内外包装上,均未注明其经营活动所包含的系列产品,也没有在茶叶产品内外包装上添加该宣传彩页,没有证明其对营销系列产品的活动进行广而告之,从而使普通消费者充分了解其茶叶包括“金魁”、“银魁”、“紫魁”和“红魁”等系列产品。

相反,在茶叶内外包装物的显著位置,使用了非典型“金魁”艺术体文字,而且字号很大,显属对“金魁”文字的突出使用,对购买茶叶产品的普通消费者而言,难免产生“金魁”为其商品商标的联想,或是认为“金魁”与其商品来源有关。

普通消费者面对被控侵权产品,不会知晓“金魁”仅是“鑫猴王”品牌下的系列产品之一,猴王茶业公司对此所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为,猴王茶业公司构成对太平茶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举证不够充分,将考虑权利人获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为宣传涉案商标所付出的劳动和商标声誉、侵权时间、茶叶商品经营利润中商标所起作用的比例、该太平猴魁茶叶商品的利润中“太平猴魁”原产地所占份额举足轻重等因素酌定。

根据我国司法认定驰名的审判实践,须遵守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猴王茶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不符合跨类保护的情形,故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对太平茶业公司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猴王茶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太平茶业公司第4556451号“金魁”文字注册商标的茶叶产品;二、猴王茶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太平茶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三、驳回太平茶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猴王茶业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包括其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金魁”字样,意在区分不同系列产品,无意仿冒太平茶业公司“金魁”商标,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不构成侵权。

“鑫猴王”商标的美誉度并不低于“金魁”,无必要借此“傍品牌”来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太平猴魁”茶叶是认准“太平猴魁”证明商标,“金魁”商标的市场价值微乎其微,猴王茶业公司亦被授权许可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

太平茶业公司不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太平茶业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包括,猴王茶业公司与太平茶业公司均属于黄山区茶叶协会,猴王茶业公司明知太平茶叶对金魁的宣传程度和知名度;猴王茶业公司获准注册的“鑫猴王”商标时间很短,根本没有市场知名度,其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包装盒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金魁”文字标识的行为是一种“傍名牌”的恶意侵权行为。

猴王茶业公司称涉案被诉茶叶商品系其系列产品,但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未标明其经营活动所包含的系列产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猴王茶业公司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金魁”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太平茶业公司“金魁”注册商标专用权;2、若侵权成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

猴王茶业公司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上将“金魁”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突出使用,属于将太平茶业公司
的“金魁”文字注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太平茶业公司“金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猴王茶业公司提出意在区分涉案被诉茶叶商品是其不同系列产品、普通消费者根本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抗辩,法院认为其在制售的印有“金魁”字样的涉案被诉茶叶商品内外包装上,未注明其经营活动所包含的系列产品,也没有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内外包装上添加宣传彩页,对其营销系列产品的活动进行广而告之。

就涉案被诉茶叶商品而言,普通消费者根本不会产生“金魁”是与“银魁”、“紫魁”和“红魁”相区别的系列产品之一,猴王茶业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权利人为宣传涉案注册商标所付出的劳动和商标声誉、侵权时间、茶叶商品经营利润中商标所起作用的比例、该太平猴魁茶叶商品的利润中“太平猴魁”原产地所占份额举足轻重等因素,酌情确定猴王茶业公司赔偿太平茶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适当,予以维持。

综上,猴王茶业公司所持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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