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建立和生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共同订立。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根据人保的要求填写投保单或提供书面申请。
人保收到投保单或书面申请后,经核保同意,即表示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零时起生效,并以保险单为凭证。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人保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
2.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
第三章: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第五条:免除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扣押、没收或征收;(2)被保险车辆在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发生事故;(3)被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被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超过准驾驶证载客或牵引挂车、不按指定道路行驶、超速行驶、违章竞赛等;(4)被保险车辆被改装后,未经人保同意上路行驶;(5)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检验不合格;(6)因被保险车辆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等原因引起的事故;(7)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引起的事故;(8)核事故、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事故;(9)天灾、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10)被保险车辆被用于非法用途引起的事故。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责任与义务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乙方在使用机动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甲方承担赔偿。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用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条款和条件。
三、保险范围本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碰撞(包括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碰撞)。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商定,并明确记载在本合同中。
赔偿限额应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设定。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应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金额将在本合同中明确记载。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3.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赔偿处理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处理。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
3.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赔偿金。
4.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不得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4、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6、停驶期间,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8、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9、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也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二)保险车辆拖带其他物体;(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八)保险车辆上的货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击、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九)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十)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修理、被盗窃、被抢动、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十一)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旨在为投保人提供第三者责任风险的保护,确保在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得到适当的保障。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行为、暴乱;地震、海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故障、轮胎爆裂;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需要选择,并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第三者的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提前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前,应咨询法律和保险专业人士。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庭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操作特种设备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使用、操作特种设备不当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除外;(五)被保险人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或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六)特种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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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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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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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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