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 二) 法律 制度 的缺 陷
第二, 未执行 劳 动工 时制 和超 时加班 现象 严重 。 有 关法 律对
劳动 时 间 的规定 , 包括 对最 高工 作时 间 、 工 作时 间分 配、 休 息时
1 . 劳动 法性 质 的复杂性 由于相关 法律规 定的模糊 性 , 针对 农 民工 劳动权利 的争 议很
第一, 劳 动合 ຫໍສະໝຸດ 领域 问题突 出 。 劳动 合同签 订效 率不容 乐观 ,
社会 屏 劳动 关 系得 不到 法律 的有 效保 护 。我 国的 《 劳动 合 同法》 里 规定 使这一 弊端 突然 集 中并暴 露无 遗 。户籍制 度就 是一 种 “ 用 人单 位必 须依 法与 劳动 者签 订 劳动 合 同 , 但 实际上 , 许多 用人 蔽” 制度 , 它将 一部 分人 分享城 市社 会资源 之外 . 因此 , 以户 籍制 单位 根本 不与外 来 的农 民工签订 劳动合 同, 特别 是一些 中小 企业 度 为根 据 的二元 社会 结构 是导 致农 民工权 益保 障弱 化和 歧视 农 私 营企 业 问题 尤为 严重 。 由于农 民工 未与 用 工单 位签 订劳 动合 民工制 度 的根源 。 同, 这就 导致 了用 工 单位 的违法 成本 极低 。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了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剖析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会议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无法确定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农民工因各种原因未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被雇主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劳动合同法》、《农民工维权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等,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就业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的立法趋势符合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初步帮助了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支持我国领导多次出台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如“最严格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攻坚战行动计划”、“工资保证金制度”等。
此外,针对农民工出行、子女教育、社保等问题,领导也不断完善措施,力求让农民工享有公平的权益和利益。
三、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和检察机关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罚;其次是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对于文化程度低、知晓法律少的农民工更要给予法律援助。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完善司法体系,加强司法监督,以期打造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还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够完善,第三方平台劳动合同等合法性不被明确规定,导致农民工维权难度大。
二是落实程度不够,一些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普遍存在。
三是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债务人通过法律程序拖欠工资问题等。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与实践

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与实践在中国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和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保障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情况。
一、法律保障1. 《劳动法》的保障《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权利等。
这些法律条款为农民工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2. 《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出台由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普遍存在,为了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4年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打击。
此举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护,有力地推动了工资支付制度的规范化。
二、实践情况1. 法律意识的提升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关注度增加,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
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也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养。
2. 政府的积极介入为了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法律援助力度,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帮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 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组织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工会组织成立了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权咨询等服务。
同时,一些社会组织还开展了调研和报告发布活动,向社会公众揭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促进社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关注和支持。
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和改进途径探讨

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和改进途径探讨农民工作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长期以来一直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法律保障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展开讨论,并探讨改进的途径。
1. 低保障标准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法律保障标准相对较低,虽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但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不高,很多人只能勉强维持生计,无法获得较高的社会保障。
而且一些用人单位还可能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2. 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现实中很多农民工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他们通常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维权途径,导致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与此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也存在着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使得一些用人单位敢于违法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3. 社会保障不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很多农民工在工作中会遭受意外伤害,但是他们的工伤保险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付,这使得他们在遭受意外伤害后面临社会保障的空白。
当前的法律体系对于这些问题并未给予完善的规定和解决途径,导致了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以上种种问题,都是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找出合理的改进途径。
我们需要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法律保障标准。
政府应该加大对于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保障力度,将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与城镇员工的工资待遇相适应,确保他们的劳动所得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政府也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拖欠工资的监督和打击,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用工环境。
应该加大对农民工维权渠道的宣传和建设力度,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权益,掌握维权的途径。
政府可以在农民工聚集的地区设立劳动维权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工资拖欠、合同纠纷等问题。
农民工的劳动与法律保护问题

农民工的劳动与法律保护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民工作为城市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劳动条件特殊,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迫切需要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农民工的劳动问题以及现行法律保护措施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劳动问题的现状与原因农民工的劳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资拖欠是农民工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一些雇主往往以各种理由拖欠或减少农民工的工资,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作条件恶劣。
农民工多数从事体力劳动,工作环境嘈杂、脏乱差,工时长且没有休息保障,容易导致劳动者身体和心理的健康问题。
再次,社会保障问题凸显。
由于农民工多数来自农村,缺乏城市户籍,他们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有限,医疗、养老等问题容易受到忽视。
以上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薄弱,雇主和用工方的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追究和制约。
二、现行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首先,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双方应当建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从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劳动监察和维权机构建设。
政府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对违法用工行为进行打击,设立农民工专项维权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再次,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政府加大对农民工社保的支持力度,推进农民工参保,提升其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
三、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的建议虽然现行法律保护措施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益和维权渠道。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劳动法规宣传和监管,对欠薪等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与实践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与实践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下,农民工作为一大劳动力群体,其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方面来探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法律层面的保护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的基石,也是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依据。
按照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农民工享有与城市职工相同的权益,包括正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社会保险等,同时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的权益。
2.建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我国还建立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两种形式。
通过这些机制,农民工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公正和合法的解决,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二、实践层面的保护1.加强劳动监督执法劳动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对于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应加大对用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用工单位履行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2.提供培训和教育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在进入城市工作之前可能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劳动权益保护的意识。
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培训,提高其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加强跨部门合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
同时,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衔接,确保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和实践并非完善,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培训和教育,加强跨部门合作,共同推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工作,使其得到更好的实际效果。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
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
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
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

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随着中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打工。
他们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在他们为城市贡献的同时,他们的权益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
本文将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角度进行探讨。
一、农民工待遇低农民工的待遇一直都是问题中的问题。
许多农民工因工作安全卫生不达标,长期工作时间和过度劳累等原因,身体多有疲惫不堪、健康受损的情况。
而且他们工作的收入也相对较低,很难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
有些雇主也不顾农民工的利益,拖欠工资或是恶意扣除工资。
这些问题使得农民工很难真正地融入城市。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1. 法律保障法律是保障农民工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种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通过人民法院来维护自己遭受侵害的权益,或是向劳动监察机关申诉。
法律的保障能够将权益保护放在一个确定的轨道,给农民工们以希望。
2. 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化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
工会组织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为农民工争取各种权益。
工会组织常常以集体的形式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也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咨询和指导。
3. 媒体的监督和曝光媒体的监督和曝光,对于向社会公众展示各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曝光是一个很有效的手段,领导可以使那些危害农民工权益的人受到惩罚,并为违法行为执行惩罚。
媒体也可以通过公开展示农民工的处境,让公众更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4. 建立独立组织除上述机构外,也有不少关注农民工权益的独立组织。
这些组织致力于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援助,以帮助他们摆脱困难。
在很多城市,志愿者组织、公益组织以及学生组织等都在帮助农民工改善生活和维护权益。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仍存在问题虽然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的一些成果,但仍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农民工的阶级和地位仍不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许多雇主仍不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益,这自然会影响他们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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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论 文题 目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学生姓名 冉涌霞 学号 *************入学时间 2012春 专业 法学指导教师 何黎明试点单位 万州电大重 庆 广 播 电 视 大 学2014年 04月20日材料目录1.指导任务书……………………………………………………………(1 )2.指导记录表……………………………………………………………(2 )3.写作提纲………………………………………………………………(3 )4.论文提要………………………………………………………………(4 )5.论文正文………………………………………………………………(5 )6.参考文献………………………………………………………………(15 )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16 )8.答辩记录表……………………………………………………………(17 )9.审查意见………………………………………………………………(18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书毕业论文题目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学生姓名冉涌霞专业法学指导教师何黎明职称写作题纲一、概述(一)农民工的由来与特征(二)现阶段农民工的弱势特征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现状(一)被克扣和拖欠工资严重(二)强制加班加点,超时工作普遍(三)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偏低(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五)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人身安全和健康无保障(六)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三、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一)歧视农民工的观念较普遍(二)政府职能缺失,法制建设滞后,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不足(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四)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四、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对策(一)完善企业组织管理,保护农民工权益(二)强化政府职责,保护农民工权益(三)创新社会责任认证和审计,保护农民工权益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问题会愈加突出。
从主体地位看,在中国,农民工既有作为城镇劳动者的一般性,又有它的特殊性。
而现有法律机制对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注是远远不够的,农民工权益受损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着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民工就业权因户籍制度、劳动力二元市场、歧视农民工就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等而不平等,影响了农民、农村、城市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目前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就业权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就业权中政府责任,使农民工平等就业权落到实处。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保护劳动权益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国家要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概述(一)农民工的由来与特征农民工的涌现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独特社会现象,也是其他国家的城市化过程中所未曾出现和存在过的特殊群体。
何谓农民工?首先,他们来自于农村,户口仍在农村,按现行的户籍制度他们仍然被认定为农民。
其次,虽然他们的社会身份是农民,但他们已经从农民中分化出来,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从事非农活动,包括在广大企业从事生产制造活动以及商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
现行农民工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
此类都在本乡或本村的乡镇企业里或附近的工厂、商店、机关等地方就业,是居住住在本地家里“早出晚归”的农民工。
另一类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他们统称为进入城镇的外来打工者。
农民工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他们已从农民中分离出来,较大程度地融入了城市社会,正在向工人阶级转化,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二)现阶段农民工的弱势特征从理论层面来讲,农民工作为当代社会平等的劳动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切实的保护,但是农民工特殊的身份和边缘化的社会地位使其成为社会与企业中的弱势群体,具有下述弱势特征。
一是认知的特殊化。
在我国典型的社会结构影响下,城市与农村长期隔绝,使得农民工形成了与城市人完全不同的心理、思维、人格和价值取向等特点,他们的认知既不同于原来的农村人,也不同于城市人。
他们有着强烈的归属于城市的情绪,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都具有相对的积极性和模仿性,但他们在城市中普遍受到歧视甚至排斥,因而会引起内心强烈的不满和反叛,有时甚至产生反城市倾向。
多数农民工郁十自身能力和社会现实环境,只注重眼前利益,没有长远设想。
二是群体的边缘性。
由十农村与城市文化特征、生活方式的不同,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后,因政府管理力度不够、城市人的歧视以及农民工自身素质等原因,使得农民工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
他们虽离开传统农业,但又未被城市完全接纳和感化。
农民工的这种无归属性使他们难以融人城市生活,成为边缘性人群。
他们不能正常享受城市的教育、就业、住房和医疗福利以及其它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资源,也正是这种边缘性,导致了农民工心理和行为方面的特殊性。
三是社会关系亲缘化。
在传统文化熏陶下,人们特别注重以家庭为纽带的亲缘和地缘关系,这种观念在农村中相当明显。
农民进城后处十社会相对弱势地位,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必然会寻求保护和寻找归属,这种自发的愿望使得他们热衷十求亲友、找同乡。
这类人际关系的建立,既不受农村原居住地管制,也不受城市规范约束,但可以使他们从中来获得一种生存依靠和精神安慰。
四是高度的流动性。
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十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意义重大,但是,农民工群体的流动却过十频繁。
农民工既在城市之间频繁流动,又在同一城市从一种职业转到另一种职业,从一个单位流动到另一个单位。
农民工虽然已进城务工,但他们的“根”仍在农村,维系他们感情的仍然是他们的家乡和亲人,于是就形成了春节回乡潮,促成了我国城市每年一道注目景观。
另外,由十农民工主要是靠出卖体力获得收入,而简单劳动存在着很大的可替代性,企业在选择工人时的随意性很强,可以经常更换工人。
这一系列因素都构成了农民工高度的流动性。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现状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产物,也是一个正在向工人阶级过渡的新产业群体。
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农民工群体自产生以来一直处十城市管理的边缘、游离、失范状态,忍受着难以融入城市的痛苦,忍受着不公平待遇的煎熬,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被克扣和拖欠工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最近几年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一个话题,在建筑行业这一现象非常普遍。
每逢年关临近,全国各级政府都采取许多办法来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然而拖欠事件却依然在发生,此起彼伏,沸沸扬扬。
从2004年春节前夕,温家宝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资一事开始,拉开了全国大规模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序幕。
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其结果也十分严重。
农民工辛苦的血汗换不来微薄的报酬,这不仅伤害了农民工及其家人,还极易引起怠工、罢工等现象,还会引发一些暴力犯罪事件,对社会安定埋下深深的隐患。
在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高度重视下,虽然也采取了一系列强力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但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
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仍然严重。
(二)强制加班加点,超时工作普遍农民工普遍从事城镇企业工人不愿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非常大,劳动时间也很长,最基本的休息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据最新调查表明,在建筑业中,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大约是10至12个小时,深圳多数工厂的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平均工时在11小时左右,均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少农民工靠标准劳动时间获得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靠加班加点。
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
(三)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偏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与之相适应,城镇职工收入也有较快增长,但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长。
以农民工人数较多的广东省为例,农民工的工资近十几年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报告显示,最近12年来,珠江二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
这说明农民工未能很好分享企业效益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
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工资标准较低。
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调查,西部地区一些企业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月平均为500元左右。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如珠江二角洲地区,农民工月平均工资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长江二角洲地区略高一些,大约在700-800元之间,但大部分企业均未为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金。
由十工作时间较长,若按小时计算,许多企业农民工的小时工资还不到3元。
二是同岗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些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工作,由十身份不同,其劳动收入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相差很大,最高相差五倍,明显压低了农民工应有工资水平。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从整个情况来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许多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五)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人身安全和健康无保障农民工在大多数企业都从事体力劳动,大多从事重、脏、苦、累、险的工种,如施工作业、井下采掘、化工有毒有害、环卫清洁等岗位,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
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又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致使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较高,经常面临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危险。
(六)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
农民工在城市无论奉献了多少年,终归是农民,难十真正融入城市。
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和个体企业,有的不让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的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有的避重就轻就只买一种保险。
综上所述,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十分严重,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