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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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威严与公正

刑法的威严与公正

刑法的威严与公正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而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威严与公正更显得尤为重要。

刑法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不容侵犯。

刑法的作用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刑法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刑法的威严源于其不可动摇的地位。

刑法是国家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刑法以其威严的力量,维护着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刑法不仅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国家权威的象征。

刑法的威严还体现在它的执行上。

刑法的执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刑法的执行者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操守,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审判和惩罚。

刑法的执行过程需要高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公众了解法律的执行过程,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刑法的公正体现在它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

刑法不仅惩罚犯罪行为,更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

刑法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论种族、性别、年龄、财富、地位等因素,都必须一视同仁。

刑法的公正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的威严与公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刑法的威严是刑法存在的基石,它使人们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刑法的公正则是刑法存在的目的,它使人们信任法律,尊重法律。

只有威严而无公正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只有公正而无威严的法律则无法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刑法的威严与公正也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精神。

法治社会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它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服从法律。

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刑法的威严与公正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罚,也是对守法者的鼓励和保护。

总的来说,刑法的威严与公正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只有威严而无公正的法律无法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只有公正而无威严的法律则无法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刑法的威严与公正,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建设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社会。

刑法与社会公正的实现

刑法与社会公正的实现

刑法与社会公正的实现一、引言在一个社会中,刑法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通过制定和执行刑法,社会能够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安全和权益。

然而,刑法的实施是否能够真正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刑法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刑法体系以实现社会公正。

二、刑法的功能与目标刑法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保护人民的安全和权益。

刑法的目标包括惩罚犯罪分子、预防犯罪行为、恢复被害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刑法的实施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这些目标,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刑法的公正性问题1. 法律的平等适用刑法的公正性首先体现在法律的平等适用上。

法律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分贵贱、富贫、种族、性别等。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刑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不公正现象。

有些人由于社会地位或财富等原因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有些人则因为社会边缘化或经济困境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因此,完善刑法适用的公正性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2. 刑罚的公正性刑罚的公正性是刑法实施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量刑,以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对被害人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刑罚的量刑往往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案件之间的刑罚差异较大。

因此,加强对刑罚的规范和标准化,确保刑罚的公正性成为一个必要的举措。

四、刑法与社会公正的互动刑法与社会公正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互动关系。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反映社会公正的需求,而社会公正的实现也需要刑法的支持和保障。

1. 刑法的制定与社会公正刑法的制定应当考虑社会公正的需求。

社会公正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惩罚,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刑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需求,确保刑法能够真正反映社会公正的价值观。

2. 刑法的实施与社会公正刑法的实施应当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刑法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刑罚,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对被害人的保护。

犯罪和惩罚:刑罚制度的公正性问题

犯罪和惩罚:刑罚制度的公正性问题

在当代社会,犯罪问题一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公民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刑罚制度。

然而,刑罚制度的公正性一直存在争议。

这个问题涉及到对犯罪人员的合理惩罚、恢复被害人权益以及预防再犯的目标。

本文将探讨刑罚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刑罚制度的公正性在于对犯罪人员的合理惩罚。

公正的刑罚制度应该能够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根据犯罪人员的过错程度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刑罚。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刑罚的适用并不总是公正的。

例如,有些犯罪人员可能因为社会地位或财富而获得较轻的刑罚,而其他人则因为贫穷或社会地位低下而受到不公正的刑罚。

这种不公正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刑罚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其次,刑罚制度的公正性还在于恢复被害人的权益。

刑罚不仅是为了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恢复被害人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被害人往往很难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这导致了被害人在法律面前的无助感,甚至使他们对刑罚制度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因此,刑罚制度应该更加关注被害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支持。

最后,刑罚制度的公正性还在于预防再犯的目标。

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再次犯罪。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矫治机制和社会支持,很多犯罪人员往往在刑罚结束后再次犯罪。

这表明刑罚制度并没有起到预防再犯的作用,也暗示着刑罚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完善之处。

那么,如何解决刑罚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呢?首先,应加强对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只有确保法官和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和量刑上公正无私,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性。

其次,应完善被害人支持机制,包括提供合理的赔偿和心理咨询等服务,以便更好地恢复被害人的权益。

最后,应建立有效的矫治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制,为犯罪人员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机会和心理辅导等支持,以便更好地预防再犯。

总之,刑罚制度的公正性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刑法的威慑与公正

刑法的威慑与公正

刑法的威慑与公正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刑法的威慑作用和公正性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探讨刑法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刑法的威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严厉、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它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通过将犯罪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对犯罪者进行制裁,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警示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此外,刑法通过实施公正的审判程序,使公众看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尊重感,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然而,刑法的威慑作用并非唯一目的,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正。

在人类社会中,公正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公正性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刑法的公正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罚的适度性。

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是程序的公正性。

刑法审判程序应当公正、透明、公开,使公众看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尊重感。

三是刑罚的个别化。

刑法应当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

然而,刑法的威慑作用和公正性并非毫无冲突。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面临威慑和公正之间的权衡问题。

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有时需要采取较为严厉的刑罚措施来震慑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公正,有时需要采取较为轻缓的刑罚措施来避免过度惩罚无辜者或侵犯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既要考虑法律的威慑作用,又要兼顾法律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刑法的威慑作用和公正性是刑法的两个重要方面。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威慑作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其公正性则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公正性问题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公正性问题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公正性问题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公正性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刑罚量刑是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规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等因素,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罚责的决定。

刑罚量刑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果,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公正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刑罚量刑标准的意义与功能刑罚量刑标准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犯罪行为处罚程度的规范性规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和功能。

(一)法律确定性刑罚量刑标准的存在能够规范刑事司法活动,对犯罪行为人及社会公众起到明确、具体、可预测的作用,维护刑事司法的秩序和稳定。

(二)确保公正与一致性刑罚量刑标准的制定和适用能够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惩罚,刑罚的量刑应当在合理、均衡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三)犯罪预防与惩罚的平衡刑罚量刑标准的制定需要兼顾犯罪预防和惩罚的平衡,既要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又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因此,刑罚量刑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权保护的平衡。

二、刑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问题备受关注。

公正性是刑罚量刑标准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认定刑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首先要求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进行准确认定。

司法机关应当以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为依据,对犯罪行为人所犯罪行进行客观而准确的认定,以避免因个人主观意识和偏见导致的不公正情况。

(二)量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刑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还体现在量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上。

量刑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结果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过轻也不过重。

(三)量刑的一致性和透明性刑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还要求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有一致性和透明性。

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快速审判

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快速审判

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快速审判刑事司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的公正性和审判效率直接影响着社会公平与稳定。

公正性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原则和程序,不偏不倚地判断案件的真相,维护正义。

而快速审判则是指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高效地处理案件,以满足社会对正义的追求。

首先,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权益至关重要。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原则,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才能树立起社会对法律的信任,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该坚持公正原则,不受外部干扰,依法判断案件,确保无辜不被冤枉,有罪不被放过。

只有在公正的司法环境下,人民才能获得公平待遇,社会才会得到公正的维护。

然而,快速审判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指标。

延长审理时间可能会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地受到拘禁或限制人身自由,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过长的审理周期也会降低司法的效率,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都会产生影响。

因此,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加强审判效率的优化,将会推动整个司法体系的改善,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快速审判和公正性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追求审判效率的同时,切不可损害公正原则。

尤其在重大犯罪案件中,审判程序和证据审查必须严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

此外,通过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和审理效率,也是保证公正和快速审判并进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运用科技手段也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审理效率。

比如,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案件信息化管理和证据分析,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效率。

而电子审判将减少传统纸质文件的使用,加快传递和整理信息的速度,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这些科技手段可以有效地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快速审判。

此外,在刑事司法中,适当引入调解和和解机制,也是一种既能维护公正性又能提高审理效率的办案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和争议。

刑法基本原则解析合法性平等性与公正性

刑法基本原则解析合法性平等性与公正性

刑法基本原则解析合法性平等性与公正性刑法基本原则解析——合法性、平等性与公正性在刑法的实践中,合法性、平等性与公正性是三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们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

本文将对这三个基本原则进行解析,以探讨其在刑法领域中的实际应用。

一、合法性合法性原则是指刑法的制定、修订和适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它是确保刑法正确、公正运行的重要保障。

刑法的合法性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原则:合法性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刑法规定必须明确而具体,不能模糊或含糊其辞。

法律应当准确界定罪名和犯罪行为,确保人民对其权益和义务有充分的认知。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只有事先经过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且法律对犯罪应当给予相应的刑罚。

3. 违法性原则:行为的违法性必须在事后而非事前确定。

这要求刑法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个人权利的保护,尊重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平等性平等性原则是指刑法的适用应当公正、平等,不得存在任何歧视和不正当的偏见。

平等性原则在刑法实践中起到以下作用。

1. 人人平等:刑法适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

司法审判必须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干扰和不正当因素的影响。

2. 罪责平等:针对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刑法对不同个体的追责应当公平、一致。

不同人犯相同罪行应受到相同的处罚,确保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

3. 司法程序平等: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获取、审讯和审判等环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受讯人和被告享有平等的权益和程序保护。

三、公正性公正性原则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当符合道义与公众普遍认可的正义标准,确保司法判决公正、公平。

公正性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性化原则:刑法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避免不合理的刑事惩处,考虑到个体的社会背景和行为动机,减少对其不利的影响。

刑法与社会公正刑法实践中的公正问题

刑法与社会公正刑法实践中的公正问题

刑法与社会公正刑法实践中的公正问题刑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而公正则是刑法实践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

公正不仅仅体现在程序方面的公正,更体现在对被告人的审判公正、刑罚执行的公正等方面。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刑法与社会公正之间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刑法实践中的公正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法实践中的平等问题在刑法实践中,平等是公正的基础要求。

根据法律的规定,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性别、年龄等因素。

然而,实际情况中存在着一些偏离这一原则的现象。

比如,一些有钱有势的人往往能通过财力和社会关系来获得更轻的刑罚,而一些弱势群体往往因为无法支付高额的罚金或找不到有力的辩护人等原因,导致刑罚不公。

因此,刑法实践中需要更加注重平等原则的贯彻,加强对不同身份和地位的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平等保障。

二、刑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刑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判决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判决。

一方面,一些警察、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强迫、诱导嫌疑人作伪证等行为,使得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得到准确的反映。

另一方面,一些证据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等问题,影响了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因此,刑法实践中需要建立健全的证据保障机制,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刑法实践中的判决问题刑法实践中的判决决定着被告人的刑罚大小,对于判断刑事案件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如法官的个人观点、经验、司法独立性等。

同时,判决时可能受到舆论压力、政治因素等的影响,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因此,刑法实践中需要加强对判决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刑法实践中的刑罚执行问题在刑法实践中,刑罚执行的公正问题也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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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的公正性【内容摘要】刑法作为一部特殊的部门法,作为权力的最后保障法,最为容忍度最高的部门法,是每一个法制化国家必须加以重视和深入研究的一部法律。

而在刑法中,刑法的公正性向来备受关注公正是刑法建立的前提基础,也是刑法最终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此篇论文中,我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阐述刑法的公正性,一是公正的内涵解释,主要从正当、平等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二是刑事立法的公正性,主要是从立法的方面进行论述,因为立法是一切法律工作的开始,我们必须认识到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刑事立法的重要性,在这个方面我主要是从立法平等和立法正当这两个方面展开,同时在此基础上对立法公正性的实现提出了一定的自我见解.【关键字】公正、正当、平等、立法的公正、立法的平等公正,我们可以从正当、平等这两个方面予以理解和阐述,在某种程度上,公正也可以称为正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他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他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剔除.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之名也不可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不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的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在法律我们同样也强调公正性,而刑法是社会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刑法应该具有公正性,公正行使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必须同样也值得我们加以重视,这也意味着刑法中的一切问题都要让位于公正性.一、公正的内涵(一)刑法的正当性正当是指某一事物的存在具有合理的依据,因而,刑法的正当性涉及对刑法存在依据的合理性的考察,正当是正义的基本内涵,它引导我们对社会、法律包括刑法制度的存在进行理性的反思.如果用通俗化的角度去理解,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正义的目标就是在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的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由此可见,刑法的正当性是刑法哲学考察的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即刑法存在的合理性。

在这里,我们主要从报应和预防这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1、报应与正当性报应我们将它定义为对在道德上有罪过大罪犯施加惩罚之苦,报应思想源自于原始社会的复仇或者是复仇观念,但我们必须明白,报应与复仇具有明显的不同①复仇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而报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②复仇是一种发泄非要使残暴的感情得到满足不可,而报应则有一种可以稳定的客观上限③复仇的目的在于个人的满足,而刑法则至少部分的也许是全部的表现为道德义愤④报应是有节制的,也有一定的限度,因为报应兼指以善报恶与以善报善,以恶害报以恶行是所谓的报应,以善果报以善行也为报应,因此报应中的恶与恶,善于善是呈对称关系的,而报复是放纵而漫无节制的,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报复行为是不断连续的,正所谓人们常说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其内在原因就在于报复者与被报复者并不能因为报复行为而重归于好,建立彼此和平的关系。

根据报应论,刑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对于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按照报应论者的形象说法,罪犯对社会有一种应偿还之债,社会因此对罪犯的罪行予以惩罚,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杀人偿命与欠债还钱一样,被社会人认为是自然而然,理所应当的。

也即人们常说“天经地义”,中国古代的荀子曾说报应观念“不知所由来”就是说明刑法作为报复的制度化,其合理性植根于人的道德情感,是不言而喻,无需证明的。

美国学者戈尔丁把报应分为两种:最大限度论与最低限有康德说表述的古典形式的报应论,坚持的是一种最大限度论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不仅罪行本身应受到惩罚,而且社会还有着对那些有罪和走过失的人施加惩罚的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违反了法律,这种条件决定了他的违法行为或过失应受谴责的——即他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是免除惩罚的理由。

这样,一个人就应该是免受刑法制裁的,而且社会有责任惩罚它,不应该让他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不管是最大限度论还是最低限度论,报应论的本质在于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罪恶,那么刑法就是针对这种犯罪的报应,因此报应可以说是对这种行为的反应,以刑法来反映犯罪,用刑法的痛苦来衡平犯罪的恶意,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理念,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用以形成一种威慑的力量,来使大众对于这种力量普遍的接受并且遵守这种刑法。

报应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得到了宗教神学的神意报应的观念,这种观念是指在古代社会生产力贫乏,人的认识相对而言没有非常自我意识的觉醒的背景下,人们倾向于在做任何事情之前将自我的一直通过神受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神意作为惩罚的方式由此来论证刑法的正当性。

在中国古代,尧舜时期就有了天罚之说,大概的意思也就是君权神授,做任何事之前必须要经过天神的鉴定和指示,至殷商时期,天罚思想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很多时候,不只是官府非常的相信用天神的旨意行事,在民间,每当人们遇到一些大事或者是家庭遭遇一些灾难时,他们也都会通过这种方法来做事。

在西方中世纪神意报应的思想得到了极大发展,在这段时期中圣安塞姆曾指出:上帝为了永恒的荣耀而创造了人。

这种荣耀要求人坦白的将其意志服从上帝。

不过,人却选择了不服从上帝的做法,并且这种不服从之罪孽通过不服从遗传给了每一个人。

正义要求或者依据人的罪孽而对其进行惩罚,或者他应该因损害上帝荣耀的行为而进行补偿,就惩罚而言,任何惩罚都是不充分的;不管怎样,人必将丧失他所得以创造的荣耀,而这种结果只能在一次的阻挠上帝的目的说到补偿,认为上帝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具有回复上帝荣耀的价值。

因而,人不能够对他的罪孽进行救赎,虽然他应该这样做。

而上的确能够,但是他又不应该这样做,因而出现一位神这样的人就有了其潜在的必要性,通过神这样一个角色,可以帮助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解决很多通过人自身的力量不容易解决的事情。

圣安塞姆的理论为新的法学奠定了基础,基础是通过回答这样的问题而奠定的,及为什么补偿与刑罚都是需要的,为什么仁慈的上帝不能够作为一项恩典而自动的宽恕人的罪孽。

答案是如果这样做将使由于罪孽而扰乱的宇宙秩序得不到恢复,由此产生的秩序的混乱将使社会的正义得不到发扬。

事实上,圣安塞姆的正义标准是指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

正义要求每一项罪孽都要通过有期限的苦难而得以偿还;要求该苦难,亦即该刑罚与罪刑相当;要求被违法的特定的法律得到恢复,无论是刑事违法行为还是民事违法行为,都需要对受害人作出该有的赔偿;但是因为与民事侵权相反,刑事犯罪是对法律本身的一种蔑视,所以不能仅仅作出赔偿,而必须用以刑罚,以作为违反法律的代价。

神意报应虽然在西方西方刑法史上对于刑法根据地正当性起到了理论支撑的作用,但他毕竟带有浓厚的宗教神秘色彩。

在现代世俗社会中,这种神意报应论已经逐渐不被人们所接受了,在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史上,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康德使报应论世俗化与哲学化,确立了道义报应论,成为报应理论的一个高峰。

康德认为,道德报应论是一种道德义务的报应,即道德义务是包永德根据,也是刑法正当性的依据,义务是指负有或者支付他人而又必须旅行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条件,包含债务和责任。

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特定的给付任务。

因此,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从债务到义务,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转化过程,责任也与债务有一定的关联,只为债务不履行时所提供的一定的财产的抵押或者担保。

因此,义乌是任何人都能够受到一定的责任的约束的一类行为,具体论述时,康德从道德义务的自律性和必然性中引申出报应的正当性,义务是对行为的一种约束,这种义务的缘由涉及到了人的两重性观点,作为万物之中的一种存在,人像物一样,既是受知性的自然限制的一面,也有不受限制的一面。

前者是纳入整体环境的大范围中进行考虑的,其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的受到大环境的影响,他不可能违反自然法则,因而是不自由的,而另一方面,他也有不受其限制的一面,在这个方面,她有能力规定自己的行为。

所以在此意义上,他有其自由可言,但这种自由是一定范围之内的,受到一定限制的,不是为所欲为的。

这种自由不是任性,而是对道德法则的遵守。

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

同时康德认为只有从人的理性出发,承认理性存在着作为目的的本省的价值,才能够找到行为普遍必然性的法则,找到道德价值的依据。

康德,坚持说有一种道德义务进入到文明社会里,因为我们有一种用行动来保证正义和尊重权利的责任。

正是基于这种道义的神圣不可违抗性,违反道德的犯罪才获得了道德罪过性,因而对于道德罪过的惩罚也就有了刑法的正当性。

如果说康德的道义报应论是对刑罚正当性的道德论证,那么黑格尔的法律报应论则从法的辩证运动的视角证明了刑法的正当性。

黑格尔认为,法和道德是存在明显的不同的,只有法才具有强制性,道德则不具有这种强制性,在道德的世界中,人们对一切事物的评价都是遵从自己内心的想法或者是某些世俗的经验,人们按照自己内心的想法或者是某些世俗的经验,人们按照自己内心的历年来规定自己,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内心的东西,人们对他不能加以任何的强制。

因此,法的正当性不能由道德来论证,而只能从法本身来加以论证。

首先,发表现为抽象的法,主要可以解释为抽象的权利。

这种权力是人人都一般地享有的自在的权利。

抽象法已禁令为基础,命令每一个人均不得否认他人的人格。

在此意义上,犯罪就是违反了这种明确的禁令,侵犯了他人的法益,这就是刑法的邻域。

所以,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犯嘴就构成了一种强制。

而抽想法是强制法,这是第二种强制。

2、预防与正当性预防理论完全不同于报应理论,它以刑罚通过惩罚犯罪所追求的功利价值来论证刑法的正当性,预防理论又可以分为威慑论与矫正论。

威慑论就是把惩罚当作对法罪或其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威慑,也可理解为惩罚是出于威慑犯罪或其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目的。

基于这个含义的理解,我们可以引用戈尔丁的思想。

戈尔丁认为威慑论的正当性的最热忱的支持者就是古典的功利主义威慑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只有快乐才是真正的好事,只有他痛苦才是真正的坏事,而鉴定一种行为是快乐的还是痛苦的,就是要权衡快乐和痛苦,看他是倾向于维持还是增加给社会中快乐对痛苦的有力平衡。

遭受痛苦的唯一正当的理由是,若非如此就会有更多的痛苦或是更少的欢乐。

刑罚虽然泵盛世不愉快的,因而本质上是坏事,但只要他通过阻碍有害的行为而维持或者增加了快乐对痛苦的有利平衡,它就可以是正当的,这也体现了刑罚威慑性的产生本质是为了预防更多的人犯法。

是社会上的人享有更多的福利。

事实上,威慑论最早出现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他认为:“刑罚并不是对过去的报复,应为已经做了的是不可能再一笔勾销的,他的事实是为了将来的缘故,他保证刑罚的个人和那些看到他受刑罚的人既可以学会彻底的厌恶犯罪,还至少可以大大减少他们的旧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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