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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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问题

1.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

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时,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臵和品名邻近处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XX奶”或“XX乳”,而产品本身只是添加少量乳制品制成的含乳饮料,如果标签未在品名附近显著标示“含乳饮料”,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误以为选购食品是乳制品。

二、配料表问题

1.配料表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例如: 液态法白酒按照工艺必然以水、食用酒精为主, 而部分产品标签为了蒙蔽消费者达到鱼龙混杂的目的, 刻意不标示食用酒精, 而仅标示所用固态法白酒涉及的原粮; 又如, 有的食品在产品名称中明示含有某种配料, 而在配料表中却没有该配料。配料名称不规范, 容易引起误导。例

如: 以植物油为原料的植脂奶油在配料表中标示为“奶油”,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以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产品,规范的标注应该是“植脂奶油”或“人造奶油”;人工种植的人参被列为新资源食品后[2], 有的企业在标示配料时标示为“人参”,存在容易让消费者与野生人参混淆的可能, 规范的标注应是“人参(人工种植)”。

2.部分食品标签配料表未使用“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而错误使用“配方”、“成分表”等。根据GB 7718-2011规定, 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 且添加量不超过25%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标示其原始配料。除此之外, 无相关标准或是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但添加量超过

25%的复合配料需要在名称后加括号将原始配料按从多到少的顺序具体标注。除此之外, 无相关标准或是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但添加量超过25%的复合配料需要在名称后加括号将原始配料按从多到少的顺序具体标注。常见的错误案例,如:植脂末没有相关标准, 未按要求将其原始配料标出。另外, 复合配料标示的一些特殊要求也经常被忽略, 例如: 复合配料中包含的、对最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根据GB 2760中的带入原则进行标示; 食品中复合香辛料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加入果脯蜜饯总量超过10%的食品也需要将加入的各种果脯蜜饯的具体名称标示出来。

3、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同时遵守GB 7718和GB 2760的双重要求, 这一点在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示时经常被忽略。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有:

(1)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是GB 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 使用俗称标示或标注错别字; 例如: 将“脱氢乙酸钠”标示为“脱氢醋酸钠”,将“碳酸氢钠”标示为“小苏打”,将“碳酸氢铵”标示为“臭粉”,将“苯甲酸钠”标注为“笨甲酸钠”等等。

(2)部分食品为了以“食品添加剂零添加”等观念吸引消费者, 故意不标示加工中使用的、对终产品起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3)对GB 2760的要求了解不足, 错误使用标准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且标示出来。(4)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编码不是国际编码(INS号), 部分标签标注错误或错误标注成中国编码(CNS号)。

(5)未在配料或原料栏将复合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逐一、完整的标示出来。例如: 面包、糕点中常用的“泡打粉”、“膨松剂”就需要在名称后括号内将具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按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标示出来。

(6)根据GB2760标准,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

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

油酯”等。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三、字符高度

1.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等于35 cm2时, 强制标示的内容文字、符号、数字高度不小于1.8 mm;净含量字符高度未能达到GB 7718要求。不少企业在设计制作标签时, 经常未将“净含量”、“数字字符”及“计量单位”作为一个整体, 出现只注重数字字符高度, 而忽略了“净含量”字样和计量单位的高度, 导致净含量字串整体的最小高度达不到标准要求。

四、营养成分表

1、不属于GB 28050豁免范围的普通食品, 其营养成分表标示经常出现的问题

有: 漏标营养成分表; 标示的营养成分表格式与GB 28050附录B规定的格式不

符; 将能量单位“kJ”标示为“KJ”、“Kj”或“kj”;“营养成分表”标示为“营养成份表”;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值和NRV值未按照GB 28050中表1要求的修约间隔进行标注; 当实测含量值低于“0”界限值时, 含量值和NRV值标识错误; 营养成分标示顺序不符合GB 28050表1规定之顺序; 配料表显示产品使用氢化植物油, 但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及其含量值。

五、宣传用语符合法规性要求

1、宣传标示:在未取得认证授权或认证授权过期未及时延续的情况下, 标示“有机”、“绿色”、“无公害”、“GMP”、“HACCP”、“ISO22000”等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2.根据GB7718的要求: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具有保健作用。

宣传用语一般有超出法规要求界限的宣传,需要确定其风险性及相应可能性的处罚力度。

六、其他

1、普通食品应按照GB 7718和GB 28050来对所含营养素和需重点提示的风险物质(如: 反式脂肪酸、胆固醇等)来进行规范标示(特殊膳食还需遵守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例如: “高钙奶”产品中钙的含量应达到标准对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同时需要将产品中钙的含量按照标准格式在标签中明示出来, 如需表述钙的功能还需要引用标准中对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而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是表述不完整, 多数都是声称“富含XX”、“高XX”、“低XX”、“无XX”却没有数据支撑(即钙含量明示)。

2.销售包装应完整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需采取破拆方式开启或无法通过包装表面清晰查看内容物所标信息的, 该包装视为销售包装, 应当在该包装表面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2、无需采取破拆方式开启或可通过包装表面清晰查看内容物所标信息的, 可以在该包装表面或内容物表面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也可以将强制标示内容分部分、以互补形式分别标注在包装和内容物表面。

3.标签标注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例如: 1 kg或1千克, 日常生活中也可以称为1公斤, 但是“公斤”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所以在标签标示时不能采用。标示位臵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 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臵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4.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生产基地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时, 或者责任主体与加工企业存在委托生产关系时, 标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两个企业的名称、地址同时标示。另一种是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同时标出实际生产所在地【至少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名称】。

5.生产日期标示有严格的规定, 不得另外加贴, 补印或篡改。同一预包装食品包含多个生产日期不同的产品时, 应按最早生产的产品标示或分别标示各个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6.在标示标签内容时还需要对产品执行标准的标签标示部分进行兼顾。标签内容除了要按GB 7718标示外,还要复合产品本身属性的标准要求。

7.标签多处标示食品名称时应当保持一致。经常可以见到标签主版面醒目位臵的名称与其他部位食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8、标签文字中无错别字、同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标签文字描述无冲突。

9、标签文字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不能标识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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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商品存在缺陷该由谁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该由谁负责 近日郑州一名男子在家中洗澡时,将手机放在床上充电,因手机充电爆炸起火,导致家中发生火灾。 失火地点位于该小区6号楼1单元10层一户居民家。失火住户家多个窗户玻璃被烧毁,因大火从卧室蹿向室外,把10层以上多户居民家的窗户和外墙熏得黢黑。失火居民家中,卧室、厨房、客厅等仅剩大火烧过的残渣,床、沙发、家具、电器等都被焚烧殆尽,室内的墙壁也全被熏黑,几名小区工作人员正帮忙收拾残局。 据一名自称在该处租住的男子称,他昨天因周末不上班,起得比较晚。他醒后,在被窝里充着电玩手机,直到将近中午12点,他起床到洗澡间洗澡,“正洗澡,突然听到…砰?的一声炸响”,他走出洗浴间,发现卧室的床上已烧起了火。该男子说,洗澡前,他的手机一直插在床头插座上充电,“我怀疑是手机充电时爆炸起火,引燃了被褥”。当时,他见火势越来越大,赶快穿上衣服,向门外跑去,喊叫邻居拨打119报警。 昨日,该租房男子已被警方控制,房东被通知协助调查。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警方仍在进一步统计调查中。 维权律师解读商品存在缺陷该由谁负责? 所谓“商品存在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现的缺陷的;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同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虽然没有过错,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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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冋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岀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 “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 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 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 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 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

产品常见缺陷及原因

一、产品常见缺陷及原因 1、铁水常见质量缺陷 成分不合格,主要是S出格。 标准要求,炼钢生铁S≤0.070%,Si≤1.25%,;铸造生铁S≤0.050% ,Si>1.25%。 炼钢生铁牌号:L04、L08、L10。 铸造生铁牌号:Z14、Z18、Z22、Z26、Z30、Z34。 S出格的主要原因:入炉原料及熔剂质量波动造成炉渣碱度低;炉缸物理热不足;炉渣MgO、Al2O3含量高,炉渣流动性差;炉况不顺,座料、塌料多。 2、连铸坯常见质量缺陷 表面缺陷:纵裂纹、横裂纹、角部裂纹、夹杂、重接、飜皮、结疤、凹坑、划痕、压痕、气孔、凸块、缩孔。 内部缺陷:中间裂纹、三角区裂纹、中心疏松、中心偏析、内部夹杂、皮下气泡 形状缺陷:鼓肚、对角线长度差(脱方)、切斜、不平度(板坯)、镰刀弯(板坯)、弯曲、边长超差、长度超差

2、中板、连轧钢带常见缺陷

3、棒材、高线、中型材常见缺陷

二、质量事故分类及管理 1、炼钢一整炉废品:小转炉按出钢量42吨、大转炉按出钢量120吨计算;若出钢钢包(大包)为准时,当废品重量大于或等于出钢量的75%时为一整炉。 2、炼铁一整炉废品:小于或等于400m3高炉每次出铁量大于或等于30吨为一整炉,大于400m3高炉每次出铁量大于或等于50吨为一整炉。 3、《冶金工业部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制度》规定:钢铁产品质量事故分为三级,其中一级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结合本公司生产实际,我公司质量事故级别分类按附录《质量事故分类表》进行。

4、质量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对事故分析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不查明事故原因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不订出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 5、发生一、二级质量事故,质量部开具《不合格报告》,责任单位填写纠正措施,质量部对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发生三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在《柳钢质量事故报告单》上填写纠正措施自行跟踪验证。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营养标签解读和制作001 能解读营养标签并计算NRV 值 002 能解读食品原料和辅料配方003 能撰写产品标签说明书 食品营养价值分析005 能计算食品营养质量指数 006 能进行食品蛋白质营养评价 007 能进行食品碳水化合物营养评价 008 能进行食品脂肪营养评价 食品营养资料编写009 能根据食品营养特点,撰写产品宣传资料 010 能设计市场需求调查表 主要规定 《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 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 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 《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 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一)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总碳水化合物; 5、钠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 (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胆固醇; 5、碳水化合物; 6、糖; 7、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8、维生素14种 9、矿物质14个 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GB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主要规定 《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 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 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 《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 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一)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总碳水化合物; 5、钠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 (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胆固醇; 5、碳水化合物; 6、糖; 7、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8、维生素14种 9、矿物质14个 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四)标注形式 营养成分的含量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 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五)具体见技术附件 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

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教案设计 一、教案背景 1,面向学生:□中学□小学2,学科:经济法基础 2,课时:1 3,学生课前准备: 课前预习了解 二、教学课题 知识目标:1、了解产品质量缺陷概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 2、掌握承担责任条件,免责条件和赔偿范围。 能力目标:运用所学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产品责任的实际问题。 三、教材分析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经济法基础》教材"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这一章最后一节的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产品质量缺陷概念、承担责任的条件、免责条件、赔偿范围、承担损害赔偿方式和产品质量纠纷解决途径。该内容条理清晰、实用性强,与我们的实际生活联系紧密,是会计专业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法规。为完成本内容的教学,准备利用一课时完成教学任务。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承担责任条件,免责条件和赔偿范围。 难点如何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做到知法、守法、正确维法。 四、教学方法 到目前为止,学生已初步了解了产品质量法的原则、调整范围,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等内容,为学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奠定了基础,这是学生学习的有利因素。但是,学生仅仅是从课本上和理性认识的角度了解了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而对于实际生活中遇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究竟如何解决却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这对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产生了一定的障碍,这是学习的不利因素。为此,打算利用相关案例的真实情景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 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内容的特点,将通过多媒体辅助教学,创设问题情境来揭示承担责任条件以及销售者生产者间的责任关系,。首先,通过案例让学生讨论,带着问题进入新课程的学习。然后通过旧问题的解决和新问题的引入来指导学生理解重难点知识,自学部分知识,并逐步学会利用相关法规来解决实际问题。 五、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演示案例一,提出问题,分组讨论,引入新课】 如果我们是江某,该如何索赔?为什么? 讲授新课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580收集整理了部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 法规 法规名 文号实施日期 称 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 农业部(2006)67号2006-07-01 案管理办 法 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 质检总局令(2005)78号2005-06-07 规定 进出口食 局令(2000)19号2000-04-01 品标签管 理办法

进出口预 包装食品 标签检验 质检总局(2012)27号公告2012-06-01 监督管理 规定 农产品包 农业部(2006)70号2006-11-01装和标识 管理办法 农垦农产 品质量追 农办垦(2009)39号2009-05-15溯标识管 理办法 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 农业部(2002)10号2002-03-20识管理办 法 农作物种 农业部(2001)49号2001-02-26子标签管 理办法 农作物种 子标签和 农业部令(2016)6号2017-01-01使用说明 管理办法 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 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2013-08-20全产品标 签说明书 管理规范 食品标识质检总局(2009)123号公告2009-10-22

管理规定 (修订) 兽药标签 农业部(2002)22号2003-03-01 和说明书 管理办法 调整进出 口食品、 质检总局(2006)44号公告2006-04-01 化妆品标 签审核制 度 运行进口 预包装食 质检总局(2011)59号公告2011-04-25 品标签管 理系统 复函、征求意见稿 法规名称文号实施日期GB 26687-201 1 复配食品添加 卫办监督函 [2011] 1084号2011-11-24剂通则(有关问 题复函) GB 26687-201 1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复配食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2016-02-01品添加剂通则 (其生产许可有 关问题的复函) GB 28050-201 1 食品安全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2014-10-13 家标准预包装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解析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2.1条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所有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包括包办伙食)的标签,以及与标签标示有关的某些方面;也适用于为特殊用途食品制定各项要求。 2术语定义 2.1特殊用途食品是指为满足某些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1。 这类食品的成分必须与现有类似性质的普通食品的成分有显著不同。 2.2其他术语采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规定的术语。 3一般原则 3.1 不得以错误的、使人误解的、欺骗性的、或可能对其特性产生错误理解的方式,描述特殊用途食品”2。 3.2采用本标准的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及广告,不应以任何方式暗示:合格人员的忠告不是不必要的。 4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的强制性标示项目 4.1 食品名称 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1.1和4.1.2条标明食品名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款: 4.1.1只有符合2.1条定义的产品,才可以在品名中使用“特殊用途的”、“特殊营养的”,或其他等效词。 4.1.2非人为调制而是某食品本身所具有的主要特性,可以使用与某食品贴切的修饰词加以说明。 4.2 配料表 4.2.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2条标明配料。 4.3 营养标签 4.3.1标签上的营养成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a.以千卡(kcal)或千焦耳(kJ)表示每l00mL所售食品的能量,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食品的建议食用量。 b.每100g或100mL所售食品中的蛋白质、有效碳水化合物、脂肪的克数,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产品的建议食用量。 c.每l00g或l00mL所售食品中,能提供特殊用途的特殊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的总量,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食品的建议食用量。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核心内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什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适用于在中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代替 GB7718─87Generalstandardforthelabellingoffood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3.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最新最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 食品名称后注明要应的词或短语。

关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法条

关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法条 一、侵权责任法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

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8)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必须标注内容 (1)食品名称 A.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a.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b.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B.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C.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2)配料表 A.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a.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b.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第6卷 第5期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Vol. 6 No. 5 2015年5月 Journal of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ay. , 2015 *通讯作者: 张月盈, 助理工程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检测。E-mail: 287891986@https://www.360docs.net/doc/9115917169.html, *Corresponding author: ZHANG Yue-Ying, Assistant Engineer, Yunnan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No.23, Jiaochang Road, Wuhua District, Kunming 650223, China. E-mail: 287891986@https://www.360docs.net/doc/9115917169.html,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张月盈*, 鲁燕骅, 张锡云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昆明 650223) 摘 要: 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载体, 也是消费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根据近几年对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所总结的经验, 将违反GB 7718、GB 28050等相关标准、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常见问题、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和归纳, 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字符高度、营养成分表、日期标识、功能宣传、贮存条件、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诸多方面; 另外, 本文还对在运用GB 7718等相关标签标识标准运用中无法产生规范效果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本文主要来自于工作经验积累, 可供食品监管、生产、检验人士参考。 关键词: 食品标签; 常见问题; 注意事项 Common issues and caveats about food labeling ZHANG Yue-Ying *, LU Yan-Hua, ZHANG Xi-Yun (Yunnan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 Kunming 650223, China ) ABSTRACT: Food labeling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food producers to disclose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to the society and for consumers to directly obtain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Based on the author's experience of food labels inspection in recent years, this article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common problems about violation of GB 7718, GB 28050 or the issues that could be easily to mislead consumers, including the food name, list of ingredients, height of characters, nutrition ingredients, date marking, explanation of function, storage conditions,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irradiated food, etc . In addition, the paper also outlined the problems of GB 7718 in the use of the relevant labeling. It would serve as a good reference to people working in food inspection, production and other related areas. KEY WORDS: food label; common issues; matters need attention 1 引 言 目前, 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食品标签标准有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15年7月1日后执行2013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另外, 部分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也对其适用产品的标签标示作出一些特殊的强制规定。因此, 在设计制作和 标签检验时, 需要充分了解GB 7718、GB 28050、GB 13432 的具体要求, 同时兼顾产品执行标准对标签标示的额外强制性要求, 完整准确地对食品标签内容进行表述和审核。本文将对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罗列和梳理, 为读者规避错误和探讨学习提供参考。 2 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2.1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对食品整体特征属性认知的开始,

食品标签规定(2016.9.7)

食品、茶叶、酒、饮料标签必须标注的项目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和规格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5、日期标示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我店销售的礼包类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普洱茶保质期可标示为:在符合GB/T 22111-2008储存条件下适宜长期储存。 6、贮存条件(请注意产品标示贮存温度应与店内实际温度相符)。 7、食品生产许可证SC编号或QS编号及标示 目前二者有一即可,SC为最新标准,之前已取得QS证书未过期的也可以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即2018年10月1日以后销

售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以及QS标志。 8、产品标准代号 9、营养标签 可以免除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 9.1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9.2包装总表面积≤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箭牌薄荷糖); 9.3 包装的饮用水; 9.4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预包装食品(茶叶,口香糖)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酷乐仕饮料)。 10、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在我公司主要为茶叶类)。 特别说明:根据机场检疫要求,以上所有信息不可单独加贴或修改,应直接印刷在外包装盒上。但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规定的(此种加贴必须是外包装本身未印刷商品信息进行的加贴,不可以是修改覆盖性质的加贴)。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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