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新2024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规范大典》

最新2024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规范大典》前言《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规范大典》旨在为我国各行各业的职业人士提供明确的职业行为规范和准则,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实施,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发展。
本版法典是对2022版的全面修订,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职业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范。
目录1. 总则2.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3. 各行各业职业规范3.1 教育行业3.2 医疗卫生行业3.3 工程技术行业3.4 企业管理行业3.5 法律服务行业3.6 文化艺术行业3.7 公共服务行业4. 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5. 职业评价与认证6. 职业违规与处罚7. 附则内容1. 总则规定了《法典》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等。
2.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明确了职业道德的定义、基本原则和价值导向,包括:忠诚、敬业、公正、诚信、奉献、团结等。
3. 各行各业职业规范详细规定了各个行业的职业行为规范,包括教育、医疗、工程、企业、法律、文化、公共服务等领域。
3.1 教育行业规定了教师、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强调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等。
3.2 医疗卫生行业明确了医生的诊疗行为、护士的护理行为、医疗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等职业规范。
3.3 工程技术行业对工程师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职业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3.4 企业管理行业规定了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包括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关爱员工等。
3.5 法律服务行业明确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规范。
3.6 文化艺术行业对文艺工作者、文化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了规范。
3.7 公共服务行业规定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包括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奉公等。
4. 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强调了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在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规定了相关要求和措施。
5. 职业评价与认证明确了职业评价和认证的标准、程序和要求,以促进职业资格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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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第五章---法官职业道德

第五章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从事审判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官的职业道德可以理解为:国家制定或社会认可的,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因此,法官的道德约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本质。
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塑造人民法院的新形象,其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节法官职业道德概述一、法官职业道德概述1、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从事审判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审判职业包括案件受理、审理与裁判、生效裁判的执行、审判笔录与裁判文书制作、司法文书的送达等一系列审判工作业务。
其中,立案、审判、执行等设立专门机构,并配置专门人员;制作笔录和司法文书送达等亦配置相关人员。
因此,上述人员从事的业务均属于审判职业的业务范围。
法官职业道德不是空谈的、泛泛的、个人的、内在的道德修养;而是实实在在的、具体的、约束法官整体的、内在外在统一的道德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对全国政法干警提出的“四条禁令”等,就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
2、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是由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决定的,它是区别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分水岭。
(1)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法官。
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也包括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法院行政人员、警务人员等亦可参照执行,也可以纳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
(2)法官职业道德的效力。
在空间效力方面,中国内地法官、香港地区法官、澳门地区法官、中国在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官均受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
法律职业道德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

法律职业道德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律师与法官是司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职业,他们在维护正义、公平与法律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律师与法官应当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
本文将深入探讨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并分析其重要性。
一、客观公正律师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压力或利益驱使,而是应以法律和公正为基准,客观地分析、评判和决策。
客观公正是法律职业中最为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它保证了每个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维护。
二、保守秘密律师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涉及到的案情、证据和客户资料等应当严格保密。
他们有责任保护客户的隐私,避免将涉案信息泄露给其他人。
保守秘密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信誉和独立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廉洁奉公律师与法官应当在职业生涯中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他们应当廉洁奉公,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廉洁奉公的原则不仅体现了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也是司法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石。
四、尊重当事人权益律师与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诉讼权等。
他们应当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理解他们的需求和利益,并尽力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尊重当事人权益不仅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也是司法公正的表现。
五、专业能力律师与法官在职业生涯中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他们应当时刻关注法律发展和变革,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只有具备强大的专业能力,律师与法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六、诚信守约律师与法官应当保持诚信守约的原则。
他们应当履行所承诺的职责和义务,言行一致,遵循合同精神。
诚信守约不仅是律师与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秩序的重要保证。
七、独立公正律师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
他们应当避免受到任何利益的左右,不受外界压力干扰,只凭法律依据和司法良知做出判断和决策。
法律知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规范和评估

法律知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规范和评估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其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至关重要。
法官的行为举止不仅代表了个人的品德修养,更代表了司法公正与权威。
因此,法官的素养和道德修养被赋予了极高的重要性,也受到了相关法律规范和评估标准的约束和规范。
一、法官的职业素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是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具备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职业精神等方面的素养。
其具体内容包括:1.专业素养法官首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这包括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深刻理解,对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的解决能力,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准确把握能力等。
法官要不断学习、钻研,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案件。
2.公正廉洁公正是法官的天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公正无私,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
同时,法官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廉洁从业,不得为个人私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3.忠诚使命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制和法治权威。
法官要有强烈的公仆意识,心怀法治情怀,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法制秩序尽心尽责。
4.尊重当事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公正、平等地对待当事人,独立、客观地裁判案件,不得因私徇情,不得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压力。
5.服务意识法官应当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法官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工作者。
因此,法官要在司法活动中服务人民大众,真诚对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解决他们的法律问题,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的道德修养法官的道德修养是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良好品质和道德操守。
道德修养包括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应具备的正直、守信、敬业、慎言等方面的品质。
1.正直正直是法官的基本品质。
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言行举止要合乎常规,不得在司法活动中搞权欲交易、徇私舞弊。
2.守信守信是法官的基本准则。
法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纪律,言行一致,信守承诺,言出法外,行持法则。
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的维护,也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一、公正廉洁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法院工作人员首先要具备的是公正廉洁的品质。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不偏不倚地依法审理,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要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徇私舞弊。
只有做到公正廉洁,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
二、严守法律法规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司法工作者,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要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庭纪律。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保守秘密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要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涉案信息。
法院工作人员接触到的案件材料和相关信息都属于机密范畴,泄露这些信息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案件信息。
四、尊重当事人权益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尊重的对待。
法院工作人员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核实证据,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还要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高效进行。
五、规范执法行为法院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工作人员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拘禁或限制人身自由。
同时,在执行判决和裁定时,法院工作人员还要确保执行的公正和及时性。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行事时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它是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应遵守的最核心的法律要求。
在这些道德准则的实施过程中,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认真审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有理有据的判决和裁定,并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第一,法官应当对法律有渊博的知识,善于运用法律,充分了解法律,正确审理案件。
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法律,熟悉法律规定,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第二,法官应该具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善于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事实对照法律,对认定客观事实进行准确、全面的分析与审查,以便做出合理的判决。
第三,法官应当坚持正义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当事人正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坚持独立审理案件的原则。
第四,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坚持审判的公正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参与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参与审判的程序权利,特别是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发表意见和申辩权。
第五,法官应当维护审判秩序,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坚持忠于法律,维护公平审判秩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法律审判的效用和权威性施加任何影响。
第六,法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做到审判实实在在,行使职权秉
公、审慎、高尚,努力追求法律正义。
以上,就是法官所应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准则,以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法官的行为规范一、尊重国家法律、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依据,实施客观、独立、公正的审判:1、不得擅自篡改、阻挠施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地位牟利或违背国家法律,破坏审判秩序及公正。
2、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属享有正当诉讼权利。
3、不得在国家规定w的范围以外做任何行为。
二、国家法律法令贯彻执行,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保证公正审理:1、对当事人的言论、证词及其他有关事实应给予最大程度的容忍和尊重。
2、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予以尽快地审理和裁定,把握审理时间,保障当事人实现正义。
3、有义务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公开施行审判,做到公平公正,防止有责任不作出正确裁定。
三、拒绝受贿行为,尊重个人隐私,维护检察官客观独立性:1、坚持拒腐蚀、拒绝受贿行为,严令切实履行法官职责,反对一切形式的贿赂。
2、拒绝滥用职权侵犯个人隐私,尊重个人的各项权利,维护检察官的客观独立性,避免滥用涉诉人的个人资料和他人被害信息。
3、严格管理公文及审判文书,努力减少纸质文件,限制向外部披露相关信息。
四、用人必业绩,实施公正、公开、文明司法,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1、坚持以优秀人才为主管理,完善案件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审判能力。
2、严格实施各项文书报送及处理程序,加强案件审理管理,努力把握审判时机,把好案件的审结节点。
3、认真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以文明司法的形式审理案件,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减少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五、积极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深入学习法律文化,推动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发展:1、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社会引导,推动法律新发展,宣传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
2、积极开展司法行政活动,引导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的新格局。
3、认真履行法律担任职责,深入学习法律文化,引导广大公民尊重法律,推动法律规范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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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法官行为规范∙【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0‟54号∙【颁布时间】2010-12-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flwk/show.php?file_id=146361 ∙【全文】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严守纪律。
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七条敬业奉献。
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第八条加强修养。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二、立案第九条基本要求(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三)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十条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一)加强诉讼引导,提供诉讼指导材料;(二)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四)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五)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准许。
第十一条当事人口头起诉(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一)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二)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三)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第十四条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一)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三)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第十五条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一)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二)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一)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二)不得因法定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七条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原则上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十八条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一)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二)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一)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二)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预交诉讼费(一)严格按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二)需要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三)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未及时交纳诉讼费(一)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二)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诉讼费的,将按撤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一)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二)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三)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一)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委托的,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情况,对程序合法、结论公正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二)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准许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
三、庭审第二十六条基本要求(一)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二)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三)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四)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四)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当及时提醒,并主动告知举证时限;(五)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如确属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不得拖延;证据调取不到的,应当主动告知原因;如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告知其自行收集;(六)自觉遵守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回避请求不予同意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七)审理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应当在庭前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发生恶性事件。
第二十八条原定开庭时间需要更改(一)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三)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第二十九条出庭时注意事项(一)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二)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三)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四)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五)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六)严禁酒后出庭。
第三十条庭审中的言行(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一条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一)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二)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三)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一)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其陈述时间;(二)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三)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臵。
第三十四条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一)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二)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臵。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读;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二)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经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三)未经当事人阅读核对,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四)当事人放弃阅读核对的,应当要求其签字、捺印;当事人不阅读又不签字、捺印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宣判时注意事项(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二)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四)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五)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七条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一)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