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
法律案例分析:实行犯隐瞒犯意 帮助犯视为共犯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
2004年1月8日,朱某、鹿某将山东某技术学校大三班女学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
后以陈女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
1月9日,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鹿某绑架了一人,为便于要钱,要求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
张某便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了朱某。
因银行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张某又亲自去银行办理了信用卡。
1月12日,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信用卡里存一部分钱,以免索要来的钱数额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怀疑。
张某便将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
1月17日,案发后三人被抓获。
[案情分析]对朱某、鹿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
但在张某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向其姐张某隐瞒了其真正的犯罪故意。
她对朱某、鹿某的杀人行为没有提供帮助,也不知其杀人。
在朱某谎称的绑架行为上,其姐与朱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这种犯罪故意只停留在虚构的基础上。
对事实上朱、鹿二人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张某与其二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因而对张某的帮助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姐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理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只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反之,只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同样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其二,我国刑法规定的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有许多相似之处。
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勒索财物的行为,都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只不过,在绑架罪中,由于绑架行为与勒索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在刑罚的处罚上,较轻的勒索行为被较重的绑架行为所吸收。
[判决结果]本案中,朱某虽然谎称其实施了绑架,但张某的所为只是为勒索行为提供帮助。
帮助犯是什么意思,帮助犯是共犯吗

帮助犯是什么意思,帮助犯是共犯吗
在我国,法律是⾼于⼀切的,如果⼀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
但是我国还是有很多⼈对于法律上的⼀些认定还是不太明⽩的,⽐如帮助犯和共犯的意思,另外帮助犯是共犯吗?下⽂中,店铺⼩编给您讲讲这类问题吧。
帮助犯是什么意思,帮助犯是共犯吗
帮助犯简单来说就是帮助他⼈进⾏犯罪的,并且其⾏为就是故意的,帮助犯是属于共犯的,因按照共同犯罪进⾏处理,但是如果该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帮助作⽤,则按照从犯处理。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作⽤,则应以胁从犯论处。
根据我国规定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吗标准如下: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实⾏犯⽽⾔的。
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但为实⾏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具,窥探被害⼈⾏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以及窝赃、销赃等。
以上就是关于帮助犯以及帮助犯是共犯的相关问题介绍,帮助犯就是帮助他⼈进⾏共同犯罪的⼀种,帮助犯也就是我们说的共犯,如果帮助犯是被逼迫协助的是按照胁从犯论处。
如果您在这⽅⾯遇到了相关问题的,可以到店铺进⾏律师咨询。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论文】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引起了我国刑法理论关于新法的探讨。
新法具有法益保护前置化,犯罪处罚扩大化以及程度的严厉化之特点。
对于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新法也予以了修改。
帮助犯的正犯化规定是我国刑法在认识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规定,其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犯罪的认定;帮助犯与正犯并非不可共存的关系,两者仅仅具备形式上的区别,如果均直接侵害了法益,其实实质上已经达到了正犯的程度;而共犯理论也仅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分配之问题;将帮助犯提升为正犯行为,应当是合情合理,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
关键词:帮助犯;正犯;违法行为;法益保护;一、绪论《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应当说是我国刑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其修改了大部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正是站在如此立法背景之下,对我国关于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做一个系统的思考。
所谓帮助犯的正犯化,一般是指刑法将某些本应当属于共犯中的帮助犯行为直接独立规定为正犯行为,并且对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而脱离于正犯行为。
关于帮助犯的正犯化,理论上存在三种分类,分别为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三种情形[1]。
所谓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又可称为是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主要是指帮助犯已经被刑法独立规定为正犯,与其他正犯不存在任何区别。
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其被独立于正犯化的程度如何还有赖于其本身的规定。
也就是说帮助犯既可能被正犯化也可能未被正犯化。
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是指帮助犯本身并没有被提升为正犯,只是其具有独立的法定刑,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的相关规定。
二、刑法中帮助犯正犯化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前提(一)刑法中帮助犯正犯化之规定帮助犯的正犯化规定不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才出现的,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时,我国《刑法》中便规定了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
例如1997年《刑法》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本条罪名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将本罪的资助对象限定为“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这一限制。
【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明知他人犯罪而进行帮助是什么违法行为

明知他⼈犯罪⽽进⾏帮助是什么违法⾏为明知他⼈犯罪⽽帮助的⾏为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共同犯罪指的是共同去犯罪,也即⼀起制造违法事实。
那么共同犯罪如何认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明知他⼈犯罪⽽进⾏帮助是什么违法⾏为明知他⼈犯罪⽽进⾏帮助是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部分实⾏全部负责。
以下是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具体规定。
共同犯罪分为⼀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
⼀般共犯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刑法》第⼆⼗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从犯罪主体来看,⾏为⼈必须是⼆⼈以上。
必须⼆⼈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共同犯罪。
(⼆)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为,指各共同犯罪⼈的⾏为都指向同⼀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
(三)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共同犯罪的分类及处罚《刑法》第⼆⼗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帮助犯的正犯化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苦寒来。
坚持备考的⼈⽣,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
冲吧,努⼒吧!以下为整理的“2019法考必备考点:帮助犯的正犯化”,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帮助犯的正犯化 刑法分则条⽂对帮助犯设置独⽴法定刑时,并不⼀定都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是包括三种情形。
1.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如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20条帮助恐怖活动罪。
在定罪条件上,扩⼤处罚范围:不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也即被帮助的⼈即使不构成犯罪,帮助⾏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帮助⾏为⾃⾝已经是实⾏⾏为。
在量刑标准上,提升处罚程度:不需要适⽤总则第27条关于从犯(帮助犯)的处罚规定,⽽应适⽤分则这个条⽂的法定刑。
在共犯关系上,直接适⽤共犯原则:由于原帮助⾏为成为实⾏⾏为,那么教唆它的⾏为、帮助它的⾏为,就可以成⽴教唆犯、帮助犯。
2.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需要独⽴判断帮助⾏为是否值得科处刑罚。
在没有其他正犯的场合,这种帮助犯是否值得处罚,取决于帮助⾏为本⾝是否侵害法益及侵害的程度。
如第358条规定的协助组织卖 *罪。
为组织卖 *的⼈招募、运送⼈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卖 *⾏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该条⽂中的有些情形将帮助⾏为正犯化,有些情形并没有将帮助⾏为正犯化。
3.未被正犯化的帮助犯:刑法分则为其规定了独⽴的法定刑量刑规则。
这些法条规定的⾏为依然是帮助⾏为,但不适⽤总则关于帮助犯(即从犯)的处罚规定。
如244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威胁或者限制⼈⾝⾃由的⽅法强迫他⼈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明知他⼈实施前款⾏为,为其招募、运送⼈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劳动⾏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84条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理论内容⾮常丰富,司法实践也较为复杂。
为提⾼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店铺⼩编结合所学刑法理论和⾃⾝的审判实践,对共同犯罪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成⽴必须是⼆⼈或⼆⼈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这⼀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共同犯罪⼈的理解应当将“⼈”做扩⼤理解,包括两种:⾃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即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虽然被处以相应刑罚,但却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为具有犯罪主体⾝份的是单位,⽽⾮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然⼈之间共同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如果其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的⼈或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的⼈共同故意实施,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刑法规定必须以具有特定⾝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份犯罪,⽆⾝份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要作具体分析。
⼀般,⽆⾝份者与有⾝份者具有犯意联络,利⽤有⾝份者的⾝份实施共同犯罪⾏为,以致造成特定⾝份犯罪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观⽅⾯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共同故意,这种故意的共同性有三个特征:1、共同犯罪⼈之间在主观上有⼀定的联系。
这⼜表现为三种情况:(1)各共同犯罪⼈之间都互相了解他们是在共同实施同⼀犯罪;(2)每个共同犯罪⼈都知道⾃⼰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中的某个⼈或某些⼈在共同实施同⼀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共同犯罪⼈都彼此互相知道;(3)共同犯罪⼈之间⾄少必须是⼀个共同犯罪⼈知道另⼀个共同犯罪⼈的故意和⾏为的犯罪性质⽽共同实施同⼀犯罪。
这是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2、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并不要求共同犯罪⼈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必然性,⽽只要求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可能性就⾜够了。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在很多的犯罪⾏为中都有可能尊存在共同犯罪,但是在法律上对于共同犯罪有相应的分类。
很多⼈对于这点了解得不是特别清楚,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来进⾏共同犯罪⾏为的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1)⼀般共犯与特殊共犯⼀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是为实施某种犯罪⽽临时结合,⼀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犯,是指⼆⼈以上共同直接实⾏某⼀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为,共犯⼈都是实⾏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之间存在着犯罪分⼯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实施共犯⾏为的实⾏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
(3)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实施的犯罪⾏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以上的共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4)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实⾏犯罪前形成。
后者即指事前⽆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的共犯故意,是在实⾏着⼿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为,⽽且其⾏为是犯罪结果发⽣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的。
包括两个⼈⼀起犯罪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与单位。
(⼆)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三)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条件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的主体条件是两⼈以上。
这⾥要注意准确对“⼈”的理解,这⾥的“⼈”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也包括法⼈、单位等法律拟制的⼈。
具体⽽⾔,即包括两个以上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是直接故意,另⼀⽅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有共同的犯罪⾏为也可成⽴共犯。
⼆⼈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的⾏为形成⼀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共犯⽐单独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的主观条件,这⾥尚需要明确⼀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之间都必须存在。
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双⽅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犯之间、教唆犯与实⾏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犯之间,⽽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这⼀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刑法帮助犯的认定,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刑法帮助犯的认定,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一、什么是帮助犯、刑法帮助犯的认定、帮助犯的构成要件1、什么是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
2、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和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3、刑法帮助犯的认定如果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的与心理的因果性,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帮助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帮助犯。
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犯。
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
4、帮助行为包括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等)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帮助行为包括预备的帮助犯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以及承继的帮助犯。
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帮助犯。
5、刑法其他规定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
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虽然成立不同罪名,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但不能认定为对方罪名的共犯。
如果被帮助者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但刑法规定帮助行为成立犯罪,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不成立共犯,仅帮助者成立犯罪,属于实行犯。
二、帮助犯与从犯的区别、帮助犯与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1、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2、只要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既有可能成立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3、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如果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间接正犯;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仅成立教唆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
甲和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甲邀丙一同去报复乙。
丙向他人借来摩托车,在明知甲携带凶器的情况下搭载甲返回现场。
在距乙不远处,丙驾驶摩托车在旁等候,甲持刀上前对乙身体要害部位猛刺数刀后,搭乘丙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乙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本案中,甲报复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不存分歧,但在报复内容、共谋犯意无确切证据、不能查实的情况下,丙帮助甲报复杀人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认定为何罪则有异议。
笔者认为,甲的犯罪行为没有超出丙所能够预见的范围,甲和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相对甲的实行行为,丙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的帮助犯。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
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其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
观基础。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
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
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
同的犯罪故意。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
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第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
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
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