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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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试运行的公告【法规类别】人民币【发布部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发布日期】2012.12.03【实施日期】2012.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试运行的公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2年12月10日起开办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

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按照《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见附件1)、《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指南(试行)》(见附件2)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2.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指南(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日附件1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以下简称人民币FFA)市场行为,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防范人民币FFA中央对手清算业务风险,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人民币FFA(Forward Freight Agreements),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上海清算所认定的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达成交易、以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的航运远期运费协议。

上海清算所为人民币FFA交易提供中央对手清算。

人民币FFA中央对手清算(以下简称人民币FFA清算业务),是指上海清算所介入经交易双方清算会员确认且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远期运费协议,承继交易双方清算会员资金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人民币FFA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人(或称客户)、经纪公司、上海清算所及其清算会员。

本规则所称清算会员,指为人民币FFA投资人完成与上海清算所资金清算结算的商业银行及其他上海清算所认可的金融机构。

清算行业发布“外滩标准”:全球中央对手方信披将更规范

清算行业发布“外滩标准”:全球中央对手方信披将更规范

清算行业发布“外滩标准”:全球中央对手方信披将更规范腾讯财经作者张琴近日,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CCP12)在上海发布了《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下称“《标准》”)。

这一被业内人士称为“外滩标准”的清算行业国际标准,将增强全球中央对手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监管机构分析中央对手方风险防范水平、评判金融市场运行整体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中央对手方(CCP)指专业清算机构通过将自身介入到一个或多个金融市场的交易之中,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担保已达成交易的最终履行。

中央对手方不仅集中提供清算服务,同时通过完整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清算结果的最终执行。

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是唯一全球性中央对手清算机构同业组织,成立于2001年,因创始成员有12家,得名CCP12。

目前,协会成员已经包括伦敦清算所等全球最主要的35家中央对手清算机构,业务覆盖了全球最主要场外市场,涉及几乎所有金融资产类别和产品类型,其政策建议受到各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重视。

上海清算所在2013年加入协会,并在两年内迅速晋升为执委会成员,进入CCP12决策层,与伦敦清算所等国际知名CCP比肩。

2015年,经过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布鲁塞尔和迪拜的激烈竞争,上海最终脱颖而出,成为CCP12的实体落户地。

今后,CCP12将在上海设立常设机构,常态化地为会员提供服务。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已经对尽快在场外衍生品市场引入中央对手清算机制达成共识。

近年来,随着中央对手清算机制在各国金融市场普遍使用,国际监管组织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中央对手方对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性。

2012年,国际清算银行领导下的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现更名为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其中要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需披露相关信息。

为更好地评估中央对手方对不同司法辖区和货币区域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实现有效管控全球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国际监管效率的公共政策目标,CPMI和IOSCO在2015年联合发布《中央对手方公开量化披露准则》,对中央对手方公开信息披露的深度、广度和及时性做了进一步的要求。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保证券管理规程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保证券管理规程

附2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保证券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保证券管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保证券”,是指清算参与者交纳的可用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最低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及基金份额等。

第二章合格保证券第三条清算参与者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保证券的,即视为该清算参与者对上海清算所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授权:当该清算参与者发生违约时,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违约处理相关规则处置该清算参与者的保证券,以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于每月第二周以《合格保证券列表》(附件1)的形式更新合格保证券及折扣率。

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或发行主体发生异常情况的,上海清算所可立即调整合格保证券列表。

第五条清算参与者应按照上海清算所最新公布的合格保证券列表提交保证券。

对于已提交的保证券,上海清算所根据最新合格保证券列表实时调整保证券价值。

第六条清算会员可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端提交保证券质押/解质押申请。

保证券类型为基金份额的,还需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基金份额保证券质押/解质押确认书》(附件2)。

第七条非清算会员由综合清算会员代为提交客户端申请,同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向上海清算所及综合清算会员提交《债券保证券质押/解质押确认书》(附件3)或《基金份额保证券质押/解质押确认书》,综合清算会员将质押/解质押结果反馈给非清算会员。

第八条上海清算所对清算参与者的质押/解质押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债券及基金份额质押/解质押操作;审核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清算参与者。

第三章债券保证券第九条上海清算所根据债券主体信用水平、债券剩余期限、价格波动和市场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合格债券保证券及折扣率。

第十条债券保证券价值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债券保证券价值=Σ债券总面额×折扣率第四章基金份额保证券第十一条清算参与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并与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账号建立匹配关系。

大宗商品交易规则

大宗商品交易规则

大宗商品交易规则大宗商品交易规则是指在金融市场上对于大宗商品交易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大宗商品交易是指对于原油、黄金、银、铜、煤炭、大豆等大量交易品种的交易活动。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首先,大宗商品交易规则强调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

在交易所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中,交易信息应该对所有参与者公开,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交易规则要求交易平台应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以方便交易者进行决策。

同时,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交易规则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纪律,禁止非法操纵市场行为,如操纵价格、传播虚假信息、滥用交易权限等。

其次,大宗商品交易规则着重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并对交易风险进行管理。

一方面,规则规定了双方的交易权限和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规则规定了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包括保证金制度、止损机制等,以保护交易者免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再次,大宗商品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行为的方式和程序。

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规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细则,以确保交易的流畅进行。

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结算和交割方式,确保交易的实际履行。

同时,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监管机构和责任,以保证规则的有效实施。

此外,大宗商品交易规则也重视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

规则规定了交易者的资本要求和保证金制度,并制定了交易者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交易者需要了解大宗商品的市场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设置止损点、建立风险敞口控制等,以降低交易风险。

最后,大宗商品交易规则强调市场的监管和执法。

规则规定了交易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交易所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市场行为,保证规则的实施。

交易规则还鼓励交易者之间的自律和互相监督,形成健康的市场生态。

总之,大宗商品交易规则是金融市场中对于大宗商品交易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清算业务集中管理,规范作业流程,提高处理效率,防控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算业务是指通过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结清银行系统内、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由于办理客户款项收付和进行内外部资金交易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计算应收应付差额的过程。

第三条银行清算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运作,防范风险,合规高效,发展创新。

第四条办理清算业务所涉及的会计核算处理执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清算中心是指银行境内办理清算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办理清算业务的机构,境外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第二章清算体系第七条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下设清算中心(二级部)。

各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内设清算中心,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设置清算中心或清算业务岗位,支行根据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清算业务。

第八条银行清算工作由清算中心、业务发起部门、科技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清算中心负责根据财会部门制定的核算制度和会计科目,依据业务发起部门和产品系统提供的交易凭证、资金调拨指令、差错处理指令、清算报表等清算数据进行清算业务处理;负责制定或修订清算业务操作流程,规范资金调拨指令和清算数据格式;负责因清算中心操作失误引起的错账追索等工作。

业务发起部门负责在清算指令接收截止时间内,向本级清算中心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经有权人审批并加盖资金调拨专用章(或部门公章)的交易凭证、资金调拨指令、差错处理指令等清算数据;负责配合因清算中心操作失误引起的错账追索等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保障清算系统安全运行,及时汇总并提供系统生成的清算报表等清算数据;负责配合查找由于系统原因造成的清算数据差错等工作。

第九条银行清算渠道包括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境内外账户行清算系统及其他清算系统。

第十条银行系统内人民币清算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滚动轧差清算,系统外跨行清算通过各级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的账户进行清算。

浅谈我国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浅谈我国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浅谈我国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作者:王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30期摘要:在我国,虽然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在金融市场被广泛运用,但基本制度的缺位,使得该机制的规范运行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影响到与之相关的国际合作。

构建完善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规范,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必须认真应对的重要议题。

为此,我们有必要采取适当的行动和措施,推进我国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制度规范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中央对手方;立法;监管与合作在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产生之前,双边清算机制是较为流行的传统清算模式,指的是合同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交收,由第三方进行逐笔全额交收,但第三方并不承担交收担保责任,清算风险由合同双方各自独立承担。

显然在这种清算模式中,第三方的无责任性,交易双方主体成为交易顺利进行和完成的关键因素,而在实践中,交易主体又是属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双边清算机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清算的不确定性和失败率,而中央对手方的构建和以中央对手方为核心的清算机制的出现正是为了缓解这一问题,提高交易效率和防范交易风险的。

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CCP)的本质是以中央对手方为核心的多边清算模式,中央对手方介入交易各方之间成为所有结算参加人唯一交收对手,并且不以任何一个交易主体正常履约为前提的情况下对结算参加人承担履约义务。

也就是说,在中央对手方清算模式中,中央对手方是具有优先责任性的,如果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违约,中央对手方也应当先对遵守合约的一方履约,再按照结算规则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来弥补由其违约造成并由中央对手方先行承担的损失。

中央对手方机制采用的是多边净额结算,所有参加者的全部交易清算都通过中央对手方简化为单一的债务或债权关系,进而降低清算成本,提高清算效率,使得最后的风险暴露头寸大大降低,从制度上减少系统性风险。

保证金制度是交易开始和继续的前提,如果没有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将导致交易被终止,并且中央对手方可以通过对其清算会员的内部头寸和抵押财产的结算来填补保证金不足的缺口。

人民币FFA介绍

人民币FFA介绍

运费的巨幅波动对航运市场供求双方都构成了很大的风险。对于航运需求方(进 出口商、大宗商品采购企业),运输成本难以控制,有时甚至超过货物本身价值,业 务盈利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对于航运供给方(船东、航运公司),收入波动剧烈,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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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巨大的短期资金压力和长期盈亏不确定性,不利于企业发展。
2003-至今 Baltic Exchange Dry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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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FFA市场参与者有哪些?
目前国际FFA市场参与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公司: 1、航运商:从事国际大宗散货运输的航运企业及运营商,如: AM Nomikos Ltd、Alfred C Toepfer、Bocimar International、Dry Log Ltd (C Transport Capesize Ltd、C Transport Panamax Ltd、Freight Trading Ltd)、Exeno Yamamizu、Gearbulk、Pacific Basin、Swiss Marine、 Oldendorff等; 2、贸易商:从事矿石、煤炭、粮食等大宗散货进出口的贸易企业。比如世界粮食农产品行业的嘉 吉、ADM等。他们在CBOT等商品期货交易所长袖善舞,自然成为海运费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先驱;以及 其他的货主企业,如:Glencore、Trafigura、Vitol SA、Noble Chartering等;
有哪些运费管理的方法? FFA的优势是什么?
FFA不是唯一的运费风险管理工具。对于贸易商来说,可以采用包租协议(COA:在一段时 间内,由某个船东以一定的价格为贸易商运输多批货物)、长期期租、建立自己的船队等方法来 规避运费风险;对于船东来说,可以采用长期期租、光租等方法避免运价波动影响。这些风险管 理方法的缺点是投入资源大、执行复杂、调整难度大。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推出集中接入服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21〕7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1年9月9日推出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集中接入服务(以下简称集中接入服务)。

集中接入服务具体规定见《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

原《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清算所公告〔2021〕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7日附件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算产品第三章市场参与者第一节交易商第二节合作平台第三节现货清算成员第四章交易数据处理第一节挂单申请处理第二节议价申请处理第三节撤销申请处理第四节成交数据处理第五章清算与结算第六章上海自贸区业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操作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本业务参与者,包括交易商、大宗商品现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现货平台)、第三方登记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现货清算成员及上海清算所等。

第三条交易商,是指现货平台认可的、可参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公司法人。

第四条现货平台,是指符合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以及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为交易商提供大宗商品现货相关交易交收服务的平台。

第五条公示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交易标的进行登记、核对校验、实物抽查及信息比对,并将交易标的状态信息进行公示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现货清算成员,是指符合上海清算所的资质要求、为交易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上海清算所为交易商通过现货平台达成或交收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相关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不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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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以下简称航运及商品)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清算风险,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航运及商品,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上海清算所认定的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达成交易的航运运费指数衍生品及大宗商品价格指数衍生品。

上海清算所为航运及商品交易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

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以下简称本清算业务),是指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航运及商品交易在经清算会员确认后,由上海清算所承继清算会员资金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航运及商品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人、经纪公司、清算会员及上海清算所等。

第四条航运及商品市场参与者应遵守本规则、业务指南及相关协议等。

第二章产品与协议第五条航运运费指数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运费指数方发布的航运运费指数为标的的远期协议、掉期协议、期权及其他。

大宗商品价格指数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铁矿石、煤炭等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为标的的远期协议、掉期协议、期权及其他。

第六条远期协议、掉期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协议名称、产品简称、协议规模、协议价格、最低价格波幅、协议数量、协议期限、成交数据接收时间、最后交易日、最终结算日、最终结算价格等。

第七条协议期限包括月度协议、季度协议和年度协议。

协议存续期内,每月进行结算。

第八条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产品类别及协议规格,并向市场公告后实施。

第三章投资人第九条投资人,指上海清算所认可的可参与航运及商品交易的交易主体。

投资人包括客户及普通清算会员。

第十条投资人应通过经纪公司达成航运及商品交易。

投资人在参与航运及商品交易前,应选定经纪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及风险提示书,并指定授权交易员。

第十一条客户应通过代理清算会员办理航运及商品交易的资金清算结算。

客户在参与航运及商品交易前,应选择代理清算会员,签订清算协议及风险提示书。

第十二条客户在参与本清算业务前,应在代理清算会员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向其足额交纳保证金和其他相关款项。

第十三条投资人在参与本清算业务前,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投资人编码。

投资人编码是识别投资人身份的唯一标识。

第十四条投资人在参与本清算业务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海清算所有关规定,以及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协议。

第四章经纪公司第十五条经纪公司,指经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帮助投资人达成航运及商品交易并向上海清算所实时发送交易成交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作为经纪公司的机构,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上海清算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认定其具备经纪业务资格的,将与其签署协议,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告经纪公司名单。

第十八条经纪公司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将成交数据实时发送上海清算所。

经纪公司应保证所提交成交数据为投资人真实委托。

经纪公司提交的成交数据与真实委托不符的,由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经纪公司应遵守与上海清算所签署的协议以及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并接受上海清算所的定期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纪公司要求终止经纪业务资格的,应提前三十天向上海清算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经纪公司应妥善保管经纪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其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清算会员第二十二条清算会员,包括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和代理清算会员。

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本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和代理业务清算;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本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代理清算会员可参与本清算业务的代理业务清算。

综合清算会员相关规定将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清算结算,代理清算会员与其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代理清算会员承担其客户的资金清算结算责任。

第二十四条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及其他上海清算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

第二十五条清算会员参与本清算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中央对手清算协议,并完成相关内部系统开发、与上海清算所联网及客户终端安装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清算会员应以其自身名义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航运及商品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其交纳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并通过该账户进行保证金、费用及相关款项的结算。

第二十七条清算会员应指派两名以上清算员,代表其办理航运及商品交易的资金清算结算。

清算员应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清算会员对其清算员参与本清算业务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普通清算会员应与上海清算所完成其自营头寸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代理清算会员应与上海清算所进行资金结算,并完成与其客户的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客户发生违约的,代理清算会员应向上海清算所履行完毕其义务,并依据其与客户签订的清算协议的约定向客户进行追索。

第三十一条清算会员应妥善保管清算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代理清算会员应为其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代理清算会员可向客户收取清算费及结算费。

第六章清算和结算第三十三条经纪公司应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内实时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成交数据。

第三十四条上海清算所对接收到的成交数据进行成交要素检查。

第三十五条上海清算所将通过成交要素检查的客户成交数据实时发送至代理清算会员,由其进行承接确认。

第三十六条成交数据的接收时间及确认结果,以上海清算所系统为准。

因特殊情况造成上海清算所与经纪公司或清算会员数据发送中断的,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上海清算所对普通清算会员成交数据以及通过代理清算会员承接确认的客户成交数据进行风控检查。

第三十八条对通过风控检查的航运及商品交易,上海清算所承继清算会员清算结算的权利义务,此后该笔交易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第三十九条每日规定时间内,上海清算所进行日终清算处理,确定当日结算价格、调整当日最低保证金要求、计算当日盈亏及清算会员应收应付资金,生成并发送资金结算清单。

清算会员应严格按照资金结算清单履行结算义务。

若有异议,按照资金结算清单与上海清算所完成结算后,就异议内容告知上海清算所,双方核实后调整解决。

第四十条上海清算所通过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结算处理。

清算会员应收资金的,直接贷记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清算会员应付资金的,直接借记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代理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可用资金不足的,上海清算所从其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扣收;普通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可用资金不足的,由普通清算会员在规定时点前划入。

第四十一条代理清算会员在收到资金结算清单后与其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客户应收资金的,直接贷记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应付资金的,直接借记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不足的,按照与客户签订的清算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成交数据接收时间及清算结算时间。

第七章风险管理第四十三条为防范和化解中央对手清算风险,上海清算所实行头寸限额、保证金、日间容忍度、实时监控、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上海清算所按照客户和清算会员分别设定头寸限额,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头寸限额包括单产品头寸限额及头寸总限额。

第四十五条单产品头寸限额是指上海清算所为某一客户或清算会员某一产品核定的头寸上限。

第四十六条头寸总限额是指某一客户或清算会员参与本清算业务的头寸上限。

第四十七条保证金是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现金担保品,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规违约对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损失。

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最低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规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理所产生的一定置信度下的潜在损失。

最低保证金要求由上海清算所规定。

第四十九条特殊保证金用于弥补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下清算会员违规违约给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潜在额外损失。

第五十条日间容忍度是指由上海清算所批准的、代理清算会员由于其客户交易所产生的追加保证金的日间最大额度。

第五十一条上海清算所实时监控清算会员持仓头寸的浮动损益,清算会员持仓头寸的浮动损失超出规定范围,上海清算所采取追加特殊保证金等措施。

第五十二条清算基金是清算会员参与本清算业务时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现金,用于弥补本清算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损失中保证金覆盖不足的部分。

第五十三条风险准备金是指上海清算所根据本清算业务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重大违约损失以及与上海清算所金融市场清算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损失。

第八章违约处理第五十四条代理清算会员未在上海清算所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应付资金或特殊保证金等,且上海清算所从其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主动扣收失败的,构成代理清算会员对上海清算所违约。

普通清算会员未在上海清算所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应付资金或特殊保证金等的,构成普通清算会员对上海清算所违约。

第五十五条清算会员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一)暂停违约清算会员业务资格;(二)冻结违约清算会员与本清算业务相关的资金或资产;(三)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协议启动银行授信,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清算结算义务;(四)向违约清算会员追索违约资金,并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五)对违约代理清算会员名下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或强制结算处理;(六)对违约普通清算会员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或强制结算处理。

第五十六条上海清算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上海清算所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约清算会员实施强制出售头寸以弥补违约损失。

上海清算所委托指定的经纪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进行平仓。

第五十七条上海清算所实行强制结算制度。

强制结算是指上海清算所为防范风险,在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时,将持有该协议的对手方持有的头寸按一定规则强行进行交割并完成资金划付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因清算会员违约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清算会员承担。

第五十九条客户违约的,代理清算会员应继续履行对上海清算所的结算义务。

第六十条客户违约的,代理清算会员可要求客户自行减仓,也可按照与客户的清算协议的约定自行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并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报告,或委托上海清算所协助对该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无法平仓的头寸,代理清算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强制结算申请。

该申请通过上海清算所审核后,上海清算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强制结算。

第六十二条因客户违约产生的损失,代理清算会员可依据其与客户签订的清算协议向客户进行追索,并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报送其对客户的违约处理情况。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三条上海清算所为本清算业务提供有偿服务,收费规则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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