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枪击案的合法性
决不能纵容暴力袭警

决不能纵容暴力袭警叶泉5月2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的枪击案,在经历了十几天的舆论发酵后,终于由央视公开了相关视频资料,还原了当时现场的真实情况。
真相永远只有一个,在事实面前,尊重事实就是尊重人类共有的理性。
从视频资料看,民警在整个处警过程中表现出了执法者应有的谦抑和克制,而徐纯合的表现则是出人意料的不理智,在其一再挑衅下,终于酿成了一场不可挽回的悲剧。
事情起因是徐纯合在火车站寻衅滋事,阻碍旅客进站安检。
徐纯合为什么会做出这样莫名其妙的行为,现在还没有确切的解释,但从其家属和周围人的讲述中大致可以推断出可能是其酒后行为失控所致。
但不管怎样,民警采取了恰当的约束措施,制止了他的行为,保证了车站的正常秩序,并且在秩序恢复后放开了徐纯合。
如果徐纯合能就此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收敛一下,那么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再发生。
可是徐纯合被放开后不但不收敛,反而一再追打民警,还打老人、摔孩子,甚至夺过警械殴打民警,在民警举枪警告的情况下,还击打民警持枪的右手,至此民警终于开枪将其击毙。
从法律上讲,民警开枪击毙徐纯合的行为正当合法,这一点已经在新华社记者对相关法律专家的采访中说明了,这里无需多讲。
需要指出的是民警已经尽到了法律对警察用枪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绝不是如有些人恶意推测的那样“滥杀”。
到目前为止,在各方的努力下,此案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结论,综合现场视频和目击证人的描述可以认定,徐纯合的行为已属袭警。
我国虽然没有袭警罪,但包括袭警在内的各种暴力抗法行为已被归入妨害公务罪。
而关于袭警在一些西方国家属于严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大都设有专门的罪名,但在我国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一些民众的足够重视。
事实上,近年来,群众当众辱骂甚至殴打民警的事情并不少见。
以往碰到此类情况,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个治安处罚问题。
对于群众打骂民警的事情频繁出现,而且不能得到有效地惩处,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袭警行为的纵容。
有人认为,与普通老百姓相比,警察是强者,所以一旦发生了警民冲突,总会有人理直气壮地站出来,指责警察执法有问题。
庆安枪击案引发官场举报超十起 大批记者涌入县城

庆安枪击案引发官场举报超十起大批记者涌入县城专题新闻2015-05-14 09:34:33来源:网络责任编辑:毕邺随着12日公安部表态已经介入“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枪击案”,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虽然社会民众所期待的,徐纯合生命中最后时刻的完整监控视频虽然还未公布,不过这起案件却有了最初意想不到的“收获”。
1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委纪检委宣布,庆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国生(曾“慰问”过涉事民警)因户籍年龄、学历造假,以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被停职。
同日,当地原县委书记、县长、教育局局长、人事局局长等多名官员皆受到了实名举报。
一场风暴笼罩在当地官场上空。
民办教师举报大批官员据庆安县电视台报道,5月3日,即枪击案发生的第二天,庆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国生就代表省市领导慰问了案件中受伤的民警,并对其行为给予了肯定。
董国生或许没有想到,这次慰问竟然改变了他的仕途。
董国生很快就成为网友“人肉”的对象,其户籍年龄、学历造假以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一一被网友“扒”了出来。
1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委纪检委宣布,董国生被停职。
然而,这只是当地官场震动的开始。
在董国生被停职的消息公布后,就有该县的民办教师在网上发帖,实名举报该县大批官员涉嫌买卖教师编制。
举报帖称,原庆安县委书记、县长、教育局长、人事局长等人,从2000年至2004年合谋把300个民转公指标公开拍卖,每个指标从3万到5万元不等。
一名民办教师在接受南方媒体采访时反映,官员买卖编制事发2000年左右,“全县的300个转正指标,除1998年前后录用49人,剩下的指标都被官员瓜分卖出去了。
”举报人告诉记者,他们从2008年至今向各级纪检干部反映过,甚至还跟对方发生过冲突,但至今无实质回应,问题仍未解决。
该份实名举报帖还列出了“官员买编卖编名单”,名单里包括原致富乡计生办助理董喜。
而据早前举报董国生的网友称,董喜正是董国生的父亲。
对于这份实名举报帖,绥化市教育局方面回应,已获悉网友举报,但编制不归教育局管,应由市编办负责。
庆安枪击案

定了他“坚持与歹徒搏斗的行为”,这引发了舆论的又
一片哗然,随后董国生被网友曝出户籍年龄、学历造假 以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 与此同时,公众开始对亲眼目睹徐纯合被击毙的八旬 母亲、以及三个年幼孩子表示了极大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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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击事件
徐纯合母亲权玉顺在医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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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击事件
5月5日,枪击事件发生后的第三天,据媒体报道,死 者家属表示,当地铁路公安以救助款的名义向家属发了
况开展全面调查。进行了现场勘查、尸体及枪弹检验,
调取了现场视频资料,赴济南、大连、伊春、齐齐哈尔 等十余个城市,走访近100名旅客群众,找到60多名现场 目击证人,逐一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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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击事件
四、调查结果 5月14日,枪击事件调查结果公布,民警李乐斌开枪
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因。
枪击发生后,不少记者涌入县城,一时间,庆安成了 各类媒体的聚焦点。在这个错综复杂的舆论场中,充斥 着不同的声音。这其中,不排除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 故意混淆视听。当然,更多的是举报者想借此机会反映
自己的问题,因为之前反映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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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击事件
六、关于警察开枪的五个疑问 疑问一:为何只有一名警察执勤?
回应:另一民警正在站台执勤
据了解,当天车站有两名民警值班,但事发时另一民 警正在站台执勤,车站安检员则离开候车厅寻求支援。 由于值班室的另一件警械——抓捕器需要两名民警配合 使用,孤立无援的李乐斌只能拿出防暴棍击打徐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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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击事件
徐纯合辱骂拳打民警。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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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二:为何没有鸣枪示警? 民警:担心跳弹伤及无辜 然而,徐纯合未被制服,反而开始抢夺警棍。随后, 令人惊讶的一幕出现了,视频显示,徐纯合将自己81岁 的母亲推向了民警,又一把抓住6岁的女儿,双手举起摔
最新-黑龙江庆安枪击案事件始末 精品

黑龙江庆安枪击案事件始末篇一:庆安枪击案的刑法解读(作者翟辉,华东政法大学)【2019-05-16】庆安枪击案的刑法解读法律读库2019-05-16132951阅读(31516)评论(163)作者翟辉,华东政法大学。
5月2日发生在黑龙江庆安火车站的徐纯和被警察枪击身亡事件,舆论持续发酵,前日,哈尔滨警方给出的调查结论是警方是依法履职行为,视频剪辑播出,还原了事实的部分真相,对此舆论产生了分歧,有人支持警察,有人则质疑视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笔者认为,单从已公布的视频来看,警察很难称为依法履行职务,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一本案争议点和适用法律的界定本案的争议点实际就在于警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要满足五个条件,即起因条件是遭遇不法侵害,对象条件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是必须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要件,只是在第五个要件上有所不同,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的罪与非罪就在于判断警察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只是一个基础条件,基于本案的情况而言,应当判断看能否适用第三款特殊防卫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关键就是判断徐纯和的行为是否是行凶行为或者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我国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只有两个规定而且较早,分别是1983年五机关《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该《规定》第一部分列举了人民警察正当防卫的七种情形,符合本案的情况是第七种情形,即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戴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
第二部分规定,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庆安枪击事件

庆安枪击事件的启示,让子弹飞一会。
2015年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李乐斌击毙一名暴力袭警犯罪嫌疑人徐纯合。
案件发生以后,国内各种大小媒体,包括一些主流媒体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一时间“庆安”成了全国人关注的焦点,舆论几乎一边倒对李警官击毙上访人徐纯合,提出质疑,要求相关部门公布监控视频录像,对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民警李乐斌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所谓律师、大V、美狗的疯狂煽动下,把我们的相关政府部门和警察推到了风口浪尖,仿佛不将李警官送进监狱绳之以法,誓不罢休的架势,而我们的政府官员也不争气,庆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国生因慰问了涉案民警,而被愤怒网民搜出户籍年龄、学历造假以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最终被纪委停职。
事发10余天的5月14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组终于公布了庆安枪案调查结果: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这一起普通暴力袭警案件,最终尘埃落定,而结果着实让一些所谓的救世主、先知先觉们大跌眼镜,姑且不去管这些网络痴人,纵观全案,的确给全国公安机关和200万民警上了生动一课。
(一)干群关系、党群关系、警群关系是我们干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二)各种媒体人要有职业操守,对没有经过证实的案(事)件的报道,一定要慎重,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搞一些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错误引导,把本就脆弱的干群关系、警民关系,搞成了对立、敌对,像受众面最大的央视,在报道山西王文军案件时,前后竟有三种不同的版本,这种垃圾报道究竟想干什么?央视到底是谁的喉舌?为谁服务?(三)政府必须加强民众的法制教育,现在我们社会活动的主力军80、90后,他们没有经过文革、83年严打的洗礼,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辱警、袭警等阻碍执行职务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
(四)尽快为基层一线民警配备管用、好用的非致命性警械。
(五)尽快出台民警使用武器警械详细规范。
从上面五点,我们不难看出不仅仅是我们的媒体,政府,而是我们这一代人的盲目不相信政府,从而衍生出了这一系列在民警持枪制止徐纯合做出正确的职责,反而被误认为无故开枪致死,然而在视频的末尾,徐纯合的母亲在他倒下时还给他两棍子后,走向孙女。
庆安枪击案调查结果不是句号

庆安枪击案调查结果不是句号
来源:综合
庆安枪击案本身经得起调查,庆安官员却经不起关注,当地各种之前未受关注的相关举报,都因此获得了引起重视的契机,以至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不得不加班加点,积极接收此类举报。
这种“新闻搭车”现象——当公众把注意力集中到某起热点事件时,与事发地相关的以往难以受到关注的诸多问题被集中“举报”出来,借助社会关注力的聚集寻求“搭车”解决——这在其他地方已有取得实际效果的先例,如今在庆安县生动重现,无疑也表明当地政府之前对此类举报线索重视不够,导致问题和矛盾长期积累,一旦被“搭车关注”就一发不可收拾。
目前,庆安枪击案只是公布了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的调查结果,不意味着事件调查已彻底画上句号,已同步介入调查的当地检察机关和更高层级的公安部门,是否也会公布自己的调查结果,值得继续关注和期待。
一个应当经得起调查的枪击案,引出一连串经不起关注的官场震荡,就此需要深入反思的,不只是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的问题,更有“打虎”“拍蝇”如何深入地方和基层,以及如何修复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种种罅隙。
黑龙江庆安枪击案

19日凌晨左右,庆安枪击案死者的代理律师谢阳,在 广西南宁五一路北部湾建材市场为另一代理案件取证 时,被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持铁棍、砍刀殴打受伤, 致右小腿骨折,其一行7人均受伤。
我国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况 ●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 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 公共安全的; ●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 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 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 、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 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 制止的; ●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 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 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 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 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截止目前,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事实已查清。调查认 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 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社会质疑: 疑问一:为何只有一名警察执勤? 回应:另一民警正在站台执勤 疑问二:为何没有鸣枪示警? 民警:担心跳弹伤及无辜 疑问三:为何选择开枪? 民警:遭到击打 担心配枪被抢 疑问四:为何不向非致命部位射击? 民警:距离近、运动中、瞄准难 疑问五:民警开枪是否正当合规? 回应:铁路警方称合法 铁路检方称不违规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庆安枪案,我们该从中看到什么?5月14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组公布庆安枪击案调查结果。
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现场视频也向全社会公开,一场引发广泛关注的舆论热潮终于尘埃落定。
事实应该是作出判断的唯一根据。
从现场视频与调查组公布的详细内容来看,无论是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堵住安检口,还是暴力袭击执法人员;无论是将6岁女儿挡在身前、抛向地面,还是抢夺防暴棍、猛击民警要害部位,被击毙者的行为显然完全丧失理性,不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而且严重危害执法人员生命安全,民警开枪属于正当执法。
枪声远去了,真相大白了,但思考仍在继续。
一次正当的履行职务行为,为何却演变成一波三折的舆论风波?回顾这次事件,“复杂性”可以说是其最大特点。
长期上访的传闻,精神疾病的猜测,警察持枪的边界,弱者权利的保护……种种敏感因素相互叠加,加上“当场击毙”的不可逆后果,使得问题错综复杂。
在此情况下,引起关注,引来议论,甚至基于对弱者一方的天然同情而产生负面猜想,似乎并不奇怪。
真相大白,正应该是舆论反思的起点。
在事件进程中,理性的声音有,但也有不问是非的有罪推定,也有不讲证据的负面猜想,也有选边站队的极端对立,喧嚣的舆论有太多情绪化的道德义愤,却少了等待调查结果的耐心。
处理此类事件,专业的调查是基础,而调查是需要时间的。
调查的过程需要分析所有的视频资料,需要走访已经四散天涯的目击证人,需要进行严谨专业的司法判断,这些都需要时间,急躁、匆忙不可取。
这在任何国家都是通例,别国类似案例实在很多,对比一下就清楚了。
可是,国人工作生活的快节奏已成习惯,对案件真相的追寻也急不可耐,舆论场上要求尽快公布真相的声音呈压倒性优势,满足不了就作负面推定,在各种各样的猜疑中损害政府公信力,这样的情形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
舆论的呼吁对促进调查进展、真相公布也许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也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反思,如何让舆论更加理性、成熟、健康,更好地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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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击案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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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在庆安火车站带着母亲和三个未成年孩子的农民徐纯合与警察发生冲突,最终被击毙。
此案发生后马上酝酿发酵迅速的传播并轰动了全国。
于此我们来回顾并分析一下此案的警方处置的合法性与否:
1、徐纯合与警察发生冲突后警方在第一次制服后为何不考上手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而在第一次制服时的情景根本不满足使用手铐条件。
警察当时倘若使用了手铐就是违法了。
2、在第二次冲突时警方为何对其使用手枪进行了枪击以及枪击行为的合法
与否?
在徐用矿泉水瓶扔警察时就已经满足了袭击人民警察这一条。
因此警察使用警棍执法无可厚非。
之后,更是与警察抢夺警棍对警方进行了暴力抗法,更有夺取警方手枪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在无其他警械的情况下警方只能使用枪支进行枪击以维护车站公众的生命安全。
下面是暴力抗法的解释以及针对暴力抗法的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暴力袭警、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将其击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义: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警方的执法过程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