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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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科技视界Science&Technology VisionScience&Technology Vision科技视界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1我国的立法现状1.1代位继承制度的范围狭窄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才发生代位继承。

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非常狭窄,立法如此规定的弊端与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的弊端相同,均有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没有继承人而收归国有,因而背离了被继承人的生前遗愿。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而我国法律中所指的父母子女既包括自然血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拟制血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而不应当受到歧视。

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包括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直系卑亲属,也包括拟制血亲直系卑亲属。

1.2父母子女死亡的先后时间不能确定时使用代位继承规定不合理《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根据意见的规定,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即使子女没有其他继承人,推定其先死亡,因为没有继承人,所以也没有晚辈直系血亲,更不用说发生代位继承了,假设父母没有其他继承人,推定其先死亡,则子女后死亡,这样的话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必须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_法律规定(3篇)

代位继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1.《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这一规定明确了代位继承的基本原则。

2.《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这一规定明确了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3.《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这一规定明确了代位继承的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是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则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仍可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具备继承资格。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等。

4.代位继承的时间限制。

代位继承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提出。

三、代位继承的效力1.代位继承具有法律效力。

代位继承是一种法定继承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2.代位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3.代位继承的优先权。

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具有优先继承权。

4.代位继承的不可撤销性。

代位继承一经成立,即具有不可撤销性。

四、代位继承的案例分析案例一:被继承人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逝,女儿嫁为人妇。

张老汉去世后,女儿提出代位继承,要求继承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女儿作为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

案例二:被继承人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因犯罪被剥夺继承权。

王老太去世后,女儿提出代位继承,要求继承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女儿作为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虽不丧失继承权,但因其儿子丧失继承权,女儿不得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的法律意义1.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代位继承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的合法权益。

代位继承人法律规定(3篇)

代位继承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继承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本文将从代位继承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继承顺序、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二是遗嘱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代位继承人有权主张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但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四、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1.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

3.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继承权。

五、代位继承的继承顺序1. 被继承人的子女。

2.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3.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晚辈直系血亲,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配偶继承。

六、代位继承的权利义务1. 代位继承人有权主张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2. 代位继承人应履行被继承人的子女应尽的义务。

3. 代位继承人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七、代位继承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有子女乙、丙、丁,乙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乙的女儿戊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2. 案例二:甲有子女乙、丙、丁,乙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乙的女儿戊代位继承甲的遗产,但戊未履行乙应尽的义务,导致其他继承人受损。

论代位继承制度

论代位继承制度

论代位继承制度作者:赵文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5期摘要代位继承制度是维护我国和谐的婚姻家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属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为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能更好地保障个人的合法财产。

代位继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憾,制约了财产的流转,使之无法与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相平衡,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家庭、社会功能。

关键词代位继承构成要件主体份额作者简介:赵文俊,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31-02一、代位继承的概述(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一种法定继承,具体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之前已经去世,在继承发生后,其子女的直系卑血亲有权继承其财产。

(二)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是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同时死亡的话,彼此不会发生继承关系,不适用代位继承制度。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亲属,且不受辈数限制。

当然,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被代位人范围并非是局限的,不仅仅包括被继承人的儿子和女儿,而被继承人的其他直系的晚辈亲属也有可能成为被代位人,由此看来,被代位人的范围还是比较广的。

豎3.代位继承人只可以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意见》第25条明确规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资格成为代位继承人。

4.被代位人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有能力继承。

另外,代位继承人也必须要有继承能力,否则同样无法行使代位继承权。

另一种观点则则认为被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与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无关。

豏5.代位继承只适用在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当被继承人立下有效遗嘱后死亡的,其财产应当按照遗嘱上的内容进行继承;当继承人在遗嘱尚未发生效力之时就去世的,遗嘱中所要分配的遗产直接适用法定继承。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代位继承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代位继承问题研究

2019年01月(下)法制博览法律实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代位继承问题研究叶青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山东济南250000摘要:代位继承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为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公证实践中遇到的代位继承案例出发,探索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问题。

关键词:代位继承;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公证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164-01作者简介:叶青(1973-),女,汉族,山东济南人,本科,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三级公证员,擅长国内民事类公证、涉外类公证事务。

一、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刘某(男)与赵某(女)共同拥有位于济南市某区的省直房改房一套,刘某于1997年死亡,赵某健在。

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刘某死亡。

刘某和赵某生有两个儿子刘大某和刘二某,其中长子刘大某在1996年就已经去世了,刘二某健在。

刘大某和妻子又育有一个女儿刘小某。

现在赵某要求继承上述房屋中属于刘某的遗产。

这则案例较普通的继承公证复杂一些,涉及到了代位继承的问题,长子刘大某先于父亲去世,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就应当由刘小某代位继承。

因此,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告知赵某:刘小某和其次子刘二某均应当到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房屋才能完全过户到赵某身上。

这样的问题在公证员办证实践中遇到的并不少,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代位继承相关问题。

二、代位继承制度相关规定代位继承,通俗的讲,就是代替他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它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代位继承制度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完整性及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代位行为基于两个原则:子股平衡原则和子股独立原则。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子女平等的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在他享有的继承份额之内享有代位继承权。

这两个基本原则也进而反应了代位继承的两大特点,为我们在处理代位继承问题上提供了基本思路。

浅析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浅析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浅析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作者:韩岳来源:《活力》2011年第08期[摘要]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对法定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有必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实现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得到足够的保护。

[关键词]继承权;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所谓代位继承,各国通行的概念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定继承的一种重要补充,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的适用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是一次性继承,是间接继承,区别于转继承的两次连续直接继承。

一、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概念我国《继承法》第 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二、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发生条件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和意见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代位继承是指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代位人继承被代位人应继遗产份额的制度。

由此,代位继承必须满足:①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口文 / 张 岩
代位 继承的有 关规定 。 谈谈对我 国代位继
承 制度 的 一 些看 法 。


代位继承概述
代位继承又称 间接继承 , 是指继承人 先于被继 承人 死亡或 因其他原 因不能或 其 ” 外孙 子女 、 曾孙 子 女 、 曾孙 外 不愿 继承时 , 由继承人 的直系血亲卑亲属 权时 , 子女代位其成为继承人 。被继承 人 的 孙 子 女 、 且继承人 中一人抛弃继 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 代为取得其应继份额的一种制度。这项 人未有任何遗嘱 ,
不发生代位继 的继子女并元代位继承权。首先 , 代位继 指在法定 继承中被继承人 的子 女先于被 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的 , 此为各 国立法 的通例 。但在代位继承 承人应属晚辈直系血亲 , 而继子女与继父 继承人死亡时 ,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承 , 各 从有效 的权利义务 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其应继 份额 的法律制 是否 限于直系血亲卑 亲属 , 国立法规定 母属姻亲关 系。其次 , 度。 ( ) 一 代位继承的发 生原 因 关于代位 继承的发生原 因, 大体有两种立 法例 。 不一 , 大体上有两种类型 : 关系上来看 ,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继承 中的
姑、 姨共 同继承 , 还是因被继 承人 态度。第一 , 现代社会 , 强调个体的独立 权 利 , 不 论 由于 被 继 承 人 的所 有 子 女 都 伯 、 舅 、 也
而财产转归于他 性 , 各人应对 自己的行 为负责, 株连” “ 与 先于该人去世 , 而这些子女留下的直系卑 的兄弟姐妹均先 已死亡 , 丧失继承权 血 亲等是否相 同, 所有情况 , 代位继承均 们的子女的亲等相同或不相同的直系卑 现代法 的精神相违背。第二 , 允许 。我 国继承法也属于此种类型。

论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实思考

论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实思考

的遗 产份 额 。我 国最高人 民法 院在《 于贯 彻执行 <中华 ” 关
人 民共和 国继承法 > 干问题 的意见 》以下简 称《 若 ( 意见 》 ) 第 2 中规定 :继承人 丧失继 承权 的 ,其 晚辈直 系血 亲 8条 “ 不得 代位 继承 。根据我 国的《 ” 继承法 》 和意见规 定 , 以得 可 出我 国的代 位继 承是 指未 丧失 或放弃 继 承权 的被继 承人
的子 女先 于被继 承人死亡 时 , 由被继 承人子女 的 晚辈直 系
致, 根据各 国不 同的 国情 、 统等有 所差 异 。 国继承法 传 我
中也有 代位继承制 度这一 规定 , 理论 界和实 务界 对之还 但
有一些不 同的见解 。 随着社会 实践 的发展 和立 法技术 的 提 升, 有必 要对 我 国的代位 继 承制 度进 行 改进 和完 善 , 以适 应 时代发展 需要 , 实现公 民的私人 财产继 承权得 到足 够 的
A bsr t S b 0 ai玎 ih rtn e y tm i a i 0tI sse 0 ih rtn e lw, an n oh r hn s p0e t iz n a m0 t t ac : u rg to n eia c s se s n mp ral ytm f n ei c a ro g te t ig , rtc ct e s s o} t a i l
Ke w0 d :sa tr ucsin u rgt n n ei ne n ein e r hs y r S tt 0y sces ;sb0ai ihra c;ih rac i t u 0 o t t g
代位继 承制度是 继承法 领域 一项古 老 的制 度 , 有着 悠 久 的历史 , 在 古罗 马法典 中就 有 所记 载 。 为保 护 公 民 早 作 私人 财产顺利转 移 的重 要法律 依据 , 在各 国普遍 承认 和 现 实施代 位继承 制度 ,并在 实践 当 中不 断加 以发展 和完 善 。 不过 , 国法律关 于代 位继 承 的概 念和 实施条 件并 不完全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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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届毕业生毕业论文 题 目: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研究 院系名称: 法学院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09级2班 学生姓名: 叶宇飞 学 号: 200948400205 指导教师: 刘桦 教师职称: 讲师

2013年5月29日 叶宇飞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研究 2 目 次 中 文 摘 要.......................................................................................................................... 2 Abstract .................................................................................................................................. 3 引 言................................................................................................................................ 5 一﹑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概述............................................................................................ 5

(一) 代位继承制度的概念........................................................................................ 5 (二)代位继承的根源.................................................................................................. 5 (三)代位继承的性质.................................................................................................. 6 二、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状............................................................................................ 7 (一) 代位继承制度的要件....................................................................................... 7

(二)我国对代位继承的推定..................................................................................... 8 (三)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 8 三、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原则............................................................................................ 8 (一)平等原则............................................................................................................. 9

(二)养老育幼原则..................................................................................................... 9 四、中外代位继承制度比较................................................................................................ 9 (一)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 10

(二)被代位人的范围............................................................................................... 10 (三)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11 (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 12 五、对我国代位继承的立法建议...................................................................................... 13 (一)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 13

(二)关于代位继承的辈数....................................................................................... 14 (三)关于胎儿的代位继承....................................................................................... 14 结 论.................................................................................................................................. 15 参 考 文 献.................................................................................................................. 16 后 记.................................................................................................................................. 17

叶宇飞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研究 3 中 文 摘 要 代位继承制度的一般规定,在世界和时代发展的现代法律要明确和完善。在我国,代位继承制度是指继承人死亡或者失去继承权,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代位继承制度实际上是法律继承的必要补充,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会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人的直系后裔,安全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逐渐,代位继承制度逐步完善。目前,根据中国的基本条件,代位权限制的范围仍然是非常严格的,有是一个很大的争议在法学界,有是仍然在应用的一些问题代位继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对于这些情况我们需要探究。研究代位权,产地和其他相关理论问题的性质,分析了在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状,以及中国的代位继承系统相比国外,分析和研究系统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代位继承权 继承人 财产 意见 叶宇飞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研究 4 Abstract The modern laws in the world in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an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o be clear and perfect. In our country,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refers to the people before the children inherit the decedent death situation, the first child of the direct lineal descendants of the first children instead of legal system of inheritance is inheritance heritage.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s actually a necessary supplement to the legal succession, is a special form of statutory succession, it will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direct lineal descendants, a security role can not be ignored.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times, people's legal awareness enhanced gradually,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At present, based on China's basic conditions,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n succession by subrogation subrogation, conditions, are the scope of subrogation limit is still very strict, there is a great controversy in the law circle,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for these problems need us discussion about. Based on the concept, study the nature of subrogation, origin and other related theoretical problems,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of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China's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compared with foreign, analyses and studies some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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