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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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穗人社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45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劳社办[200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5.06.22【实施日期】2005.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办〔2005〕8号)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1.《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略)2.《印发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4〕50号)(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下简称《规定》)及国家、省、市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局机关及依法或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局属单位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局属其他单位在其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二)合法、主动、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的原则;(四)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化、公开程序规范化、公开内容标准化、公开方式多样化。

第二章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第五条局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成员由局领导及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局领导小组政务公开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穗人社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和《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0号)等精神,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我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前言根据《广州市人才市场条例》、《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执法主体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编办登记注册,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也可按照自愿、就近、便民原则,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省直、中央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科室、统一窗口”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依据业务范围分送市人才交流协会或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和场地等资格初审,再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穗劳社通报[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穗劳社通报[2006]3号)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1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79号),以及《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规定,本局定于2006年2至7月,对市属用人单位进行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特通告如下:一、2006年2月至7月份为用人单位报送材料审查阶段。

二、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局年审经办机构领取资料和办理年审,也可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查阅劳动保障年审指南和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初审。

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从今年起要对用人单位制订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预审。

四、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劳动保障年审,逾期不办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市劳动保障年审经办机构地址:文德西路青云直街41号。

咨询联系电话:83304168。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指南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措施。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用人单位均要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劳动保障年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州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州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州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穗人社函[2014]944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州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944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主管局、集团公司,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2014年广州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劳动关系工作,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6日2014年广州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2014年我市劳动关系工作主要任务是: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精神为中心,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加强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扎实推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建设。

组织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程,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创建活动,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工作;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务派遣用工;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协商工作,规范集体合同签订;加强劳动标准建设,提高劳动标准管理规范化水平;做好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退二进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保障企业转型升级;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整体效能,推动劳动关系治理工作科学发展。

一、完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1、贯彻落实《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沟通协调机制。

健全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和办事机构,定期组织召开三方协商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实施《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议事规则》和《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员管理办法》,颁布《广州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订及发布规程》。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穗劳社函[2008]537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53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可以向我局申请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

各类活动的主办部门,可以向我局申请对相关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

二、向本局申请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或部门,应当提供本单位或相关单位的以下书面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四)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我局原则上只对申请单位在过去2年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出具证明。

四、申请单位或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递交到我局“劳动保障信访办公室”(梅东路28号)。

资料齐全的,我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经审查,对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申请单位,出具“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证明。

六、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出具的证明中,对存在问题作如实表述:(一)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二)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四)未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五)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六)违法使用童工的;(七)未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八)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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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 件 号】穗劳社函[2008]53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5-14
【实施时间】2008-05-14
【时 效 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可以向我局申请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

各类活动的主办部门,可以向我局申请对相关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

二、向本局申请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或部门,应当提供本单位或相关单位的以下书面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我局原则上只对申请单位在过去2年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出具证明。

四、申请单位或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递交到我局“劳动保障信访办公室”(梅东路28号)。

资料齐全的,我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经审查,对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申请单位,出具“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证明。

六、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出具的证明中,对存在问题作如实表述:
(一)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
(四)未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五)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六)违法使用童工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
(八)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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