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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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管理办法(试行)
行字【2012】006号为了规范公司工作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证使用要求
1.工作证证明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身份,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用于抵押等
其他非工作用途。任何员工不得利用工作证在外从事违法不正当行为或从事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2.全体员工出入公司必须出示工作证。应主动接受和配合保安人员对工作证的
查验。出入公司各公共场所需出示工作证时,员工应主动出示。
二、工作证的发放
1.换发补办工作证流程:
1)新入职或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在其到相关工作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配发工作证。
2) 工作证破旧、磨损无法佩戴或丢失者、工作部门变动者,由其部门负责人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换发工作证。
2. 换发补办工作证注意事项:
1)工作证使用一年以上,因破旧、磨损以致无法佩戴者及丢失者,换发补办工作证不收取费用;
2)工作部门变动者,换发补办工作证不收取费用;
3)工作证使用不足一年或丢失后申请换发补办的,需缴纳工本费10元。由人事行政部上缴财务部。
三、工作证的收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主动缴回原有工作证,由人事行政部及时予以销毁:1)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办理退休手续;
3)更换新的工作证。
北京中恒金苑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