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行政法的诉讼时效非常繁杂,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时效外,其它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时效,当各单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时效即不起作用,这是符合普通法与特殊法冲突时适用特殊法的原则。

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一般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个月,经复议的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一、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的权力和起诉的期限。告知起诉权和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向当事人交待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自然不能由当事人承担。所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讼权和诉讼期限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和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又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年。这里年应如何理解呢?举一个例子: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于年月日,对当事人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告知某某,却因疏忽未告知某某应有的诉讼权力或诉讼期限,那么其诉讼期限就不能从年月日起算,只能从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权和诉讼期限时起算,但从年月日某某知道行政处

罚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年。

二、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一般只将行政行为告知直接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不可能完全知道此行为所影响的其它利害关系人,这就导致了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同样,此种情况,也有一个最长保护期,即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以上两种特殊情况,我们必须弄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日、知道或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日以及知道或应知道诉讼权和诉讼期限日,三个日期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同的。个月的诉讼期限是从知道或应知道诉讼权和诉讼期限日起算,年的诉讼期限是从知道或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日起算,年或年的诉讼期限是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日起算。

(以上内容系摘抄,仅供自己学习参考.)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 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 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业3、4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业3、4答案

20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3)一、选择题 (1)单选题 1.行政法是调整(C)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A行政权 B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行政 2 (B) 3 (A) 4 (C) 5 (A) 6 ( ) 7 (C) 8 (A) 9 (D) 10(A) (2) 多选题 1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有(ABCD) A宪法和法律B行政法规与规章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ABCD) 3 (ABCD) 4 (ABC ) 5 (ABCD)

二、填空题 1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是指 2 中级 3 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4 5 6 三、名词解释 1.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个别效力。 5.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四、简述题 1、简述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 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 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2、简述公务员的权力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具有以下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论述题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摘要: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多元化

Abstract: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ts own nature and the characteristic indicated that all uses “the case fact to be clear, the evidence is truly full”the proof standard has not met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work realistic need,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proof standard's suitable question, we must use clear and the convincing standard are the general standard, the superiority proof standard and the elimination reasonable suspicion proof standard are the supplements,Union 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actors and so on type, administrative case's nature and to litigant rights and interests influence's size, determined specifically case's proof standard can guarantee the greatest degree makes the correct judgment, the greatest degree realizes can meet the modern government by law requirement like this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is helpful in realizes judicature's fair, Keywords:Standard of Pro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multiplication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 A.选择复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 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之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对象、产生的效力和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反,只对特定和具体事项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只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因而,即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执行。同时,实行这一原则也有利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只要相对方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便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D.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

难点问题:派出机构的职权和责任承担问题,如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在这里,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时是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50元以上的罚款则应以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因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就不同。 难点问题: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我见

每部法律都要规范一定主体的行为。而每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这些主体在这部法律所规范的领域中行为的指导思想。行政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因此将“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作为行政法的原则来规范和约束它们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行政权的性质及其运作机理,也是“依法治国”和“法治行政”的必然要求;可是如果将“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也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上就未免荒谬和乖张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代表法院的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要求他们的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也要遵循“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的原则,自然是说不通的。 在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被定义为:“由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约束行政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准则。”〔3〕29“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显而易见不符合这样的基本原则的定义,一方面如前所述它无法也不能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无法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将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无异于空穴来风。 最后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行政实体法的成文立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行政法的成文法表现形式主要是一系列的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仅是行政法的总的原则,不妨碍归属其下的每部行政程序法拥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则,如我国相继出台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分别列有各不相同的“基本原则”。因此即便认为行政诉讼法归属于行政法范畴,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有其独立的生存空间,而不是简单地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替代。 二、立法体例上要不要保持原貌? 成文法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形式立法惯例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总则部分集中加以规定。如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就是把基本原则集中规定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至第十条中。另一种方式是不集中加以规定,而是分散规定在分则编的具体条款中,如德国和日本的《行政诉讼法》。集中规定有自己的

行政诉讼法知识题库

行政诉讼法知识题库一、判断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15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4√)(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5√)案。(当事人可以向上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6、√)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补偿以及行政机但行政赔偿、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可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在行政诉讼中,8√)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9、√)全面审查。(√)(、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1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2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3、(×)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14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15、(×)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1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17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18域管辖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19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20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21√)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3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24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25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答案

期末复习小册子中的论述题归纳 一、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 产生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

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二、论述公务员的概念和双重身份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律地位,便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才是其实质内容。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三、论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 ?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 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 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 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 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 ?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 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 ?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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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②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2、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5)停止违法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8)履行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9)纠正不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10)行政赔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3、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②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③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④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④返还权益,恢复原状。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⑤停止违法行为;⑥撤销违法决定;⑦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⑧履行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⑨纠正不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⑩行政赔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退赔,恢复原状;④停止违法行为;⑤采取经济制裁措施;⑥赔偿损失;⑦行政处分;⑧罢免。 4、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差异。答:二者都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点主要表现为:①客体相同;②提起主体相同;③适用的实体法相同。差异主要表现为四方面:①性质不同;②主持机关不同;③受案范围不同;④适用程序不同。 5、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①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②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违法责任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尤其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更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6、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随意放弃;③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④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⑤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7、论行政处罚的原则。答:?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的体现,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处罚依据是法定的;②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③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公平原则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到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同样的处罚,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同等的处罚。同时,必须以公正而无偏私的程序达到公正的结果。?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太社会适程度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中,对违法者要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而达到特殊预防和教育的目的,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提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8、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答: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直接有关的,追偿制度本身并不是与国家赔偿制度同时发展的,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论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汉利性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虽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0、论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①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元宝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③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④适用调解原则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⑤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11、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12、论述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作用①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权力失衡与变异。按照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权,必须受到立法权、司法权、公民权的监督与控制,才能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否则就失去平衡。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②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员专制独裁。民主替代专制独裁的重要标志就是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因此要加强政府官员的自律教育,同时要不断强化外部系统的监督,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评价政府行为的层面,把评价方式、手段和步骤纳入法制化轨道。③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扼制腐败。为了扼制腐败,必须改革行政体制,控制个人专权,加强监督机制,适当提高薪金待遇,健全法制强化反腐力度,严明法纪。力争做到使官员们不能腐化、不敢腐化、不愿腐化的反腐机制、行政体制与法制。④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僚主义。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接受来自政府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并为监督实施创造条件,实行行政公开,让人民群众对政府活动有充分的了解,为有权机关监督提供条件。在阳光下的行政行为既可以接受监督,克服官僚主义;又可以克服办事拖拉,提高行政效率,实行勤政为民的行政目标。 13、论述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既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为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14、如何确定一个组织是否能成为行政主体?(须举例说明)答:行政主体具有的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②行政主体是能以能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5、如何确定一个组织能否能成为行政主体?答:组织的含义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古今中外的管理学家也对此作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巴纳德(C.I.Barnard )将组织定义为“有意识地加以协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或力量的协作系统”。我们可以把组织定义为:①组织是一个社会实体;②组织必须具有确定的目标;③组织是一个权力与责任的系统;④组织与外部环境的适应性。行政主体的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②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6、试述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依据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因此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行政机关应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3)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被告因具备技术、人员等方面条件,举证较为容易;4)与原告相比,被告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等有更充分的了解,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原告并不完全清楚被告所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17、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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