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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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股东股权回购条款的性质及履行(范本文)

“对赌协议中股东股权回购条款的性质及履行(范本文)

对赌协议中股东股权回购条款的性质及履行引言在企业合作和股权投资中,为了保障各方利益和规避风险,经常会使用到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是一种经常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作的合同,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约定一定的条件和赔偿方式来保护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双方的利益。

在对赌协议中,股东股权回购条款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本文将对其性质及履行进行探讨。

对赌协议中股东股权回购条款的定义股东股权回购条款是对赌协议中的一种约定,它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投资人可以通过回购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退股或者部分退股。

这种回购条款通常在特定情况发生时触发,比如企业盈利达到一定程度、股票上市或者退出条件达成等。

股东股权回购条款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一方面是在企业业绩不达预期或发生风险时,投资人可以回购股份保障自身利益;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提供给被投资企业更多的弹性,在股权结构调整和退出时给予更大的灵活度。

1. 强制性条款股东股权回购条款一旦在对赌协议中约定,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方当触发了回购条件时,另一方就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股权回购。

2. 条件限制性股东股权回购条款的生效是有条件限制的,通常需要特定的条件达成或特定时间到达。

只有当约定条件满足时,回购条款才会生效。

这些条件可以是企业盈利达到一定程度、股票上市或退出条件达成等。

3. 风险保障股东股权回购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一旦投资人认为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或者预测到将来可能会遭受风险,他们可以通过回购股权的方式减少损失。

1. 触发条件的实现股东股权回购条款通常需要特定的条件满足才能生效,因此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确保相关条件的实现。

这需要相关各方共同努力,确保企业盈利指标或其他约定条件得到达成。

2. 股权回购程序一旦触发股东股权回购条款,需要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股权回购。

这通常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程序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回购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股权回购的赔偿方式股东股权回购条款通常会规定回购的赔偿方式,包括回购价格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公司认可生效主义股权变动模式——以股权变动中的公司意思为中心

公司认可生效主义股权变动模式——以股权变动中的公司意思为中心

2021年第3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65 •文章编号:1674 -5205 (2021)03*0065-(015)公司认可生效主义股权变动模式---以股权变动中的公司意思为中心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_88)[摘要〕立法论与解释论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界定不明,引发各级法院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现 象,减损了司法权威。

对基于法律行为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则设计离不开三个维度的考量:股权的社员权本质;股权变动的组织法背景;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执行机制。

为此,需要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独立意思参与机制。

既有的股权变动模式忽略了此点,漠视对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成本高昂。

公司认可生效模式纠正了上述错误。

其主张转让合同生效仅产生债的效力,转让人负有请求公司认可受让人为股东的义务,公司认可的受让人即为股东,得向公司主张股权。

只要设计出关于公司认可行为的严格技术性规范,公司滥用认可权损害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担忧实无必要。

〔关键词〕公司意思;认可对抗;认可生效;组织法A bstract:On the dual level of legisl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the mode of equity transfer in limited companies is notclear, which has caused the phenomenon of “similar cases giving different judgments” in the different courts at all levels,the judicial authority was derogated. The design of equity transfer schema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consideration of three di­mensions:the membersf rights as the essence of equity rights;the background of equity transfer in organization law;and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the restrictive clause on equity transfer in corporate charter.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clarify company * s independent subject status and its intention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ss of equity transfer. However, theexisting mode of equity transfer pays no attention to the point stated above, that is why the disregard of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ompany and other shareholders has led to exorbitant institutional cost. Nevertheless, the mode which requirescompany * s approval to take effect corrects the above - mentioned mistakes, asserting that the effective contract of equitytransfer only produces effect i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The transferor has an obligation to ask company to recognize thetransferee as a shareholder, after obtaining company* s approval, the transferee can be deemed as a shareholder which givestransferee the right to claim equity right from the company thereafter. As long as a stric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regarding theconduct of company approval can be designed out, the concern about such a scenario in which company uses its right of ap­proval to harm the freedom of equity transfer would be unnecessary.Key W ords:company’s intention;recognition antagonism; recognition effectiveness;organization law中图分类号:D922. 291.91文献标识码:A长期以来,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一直高居各类公司诉讼案件榜首,[l]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股权制衡研究综述

股权制衡研究综述

关于股权制衡研究的综述摘要:制衡的股权结构有助于解决公司治理的两类委托代理问题。

而在国内对于股权制衡的研究有许多争论。

本文的研究发现:1.国内关于股权制衡的主要分歧在于股权制衡是否有助于改善中国的公司治理;2.研究角度的不同,对股权性质的分类,以及对公司绩效指标的选取,是导致研究结论不同的原因;3.外部环境对股权制衡的效果有制约作用。

关键词:股权制衡;公司治理;公司绩效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一、背景(一)股权制衡的涵意及发展来源公司治理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的前提。

而委托—代理一直是公司治理的焦点。

随着研究的深入,委托代理出现了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和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

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即股东与经理的利益冲突;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即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

从la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证明当前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的是大股东持股而不是berle和mbans(1932)所认为的分散持股以来,公司治理的焦点由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转向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

但是,两类冲突总是并存的。

事实上,作为解决第一类冲突问题方式之一的大股东持股又产生了第二类的委托—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吞与掠夺。

与第二类委托—代理理论关注传统的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冲突不同,“股权制衡理论”被很多学者认为能够同时解决这两类的冲突呢。

“股权制衡理论”根据普遍存在的多个大股东互相制衡的现象,指出多个大股东的制衡在减少经理的私人收益的同时,还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股权制衡是指在公司中至少有两个大股东共享控制权。

目前,已有多篇关于“股权制衡”的理论与实证文献在国外顶级刊物发表,结合到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股权制衡问题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控制权转移中的盈余管理研究——对价方式、股权性质对股东行为的影响

控制权转移中的盈余管理研究——对价方式、股权性质对股东行为的影响

管理人员 、雇员 、债权人乃至证券市场都会产生
重 要影 响 。 我 国学 者 对 控 制 权 转 移 活 动 的研 究 主
要集 中在控 制权 转移后 公 司的经 营业绩 方 面 ,对 其
研究 主要集 中在控制权转移事件对公 司的经营业 绩 的影响 。盈余管理一直是财务研究 中的重要 的 课 题 ,很 多 学 者 围 绕 公 司 在股 票 发行 、配 股 、增
净 资 产 ,不 仅 可 以较低 的价 格 完 成 收 购 ,也 为转
的季度里 ,通过盈余管理来提高 自身股价 ;L o u i s
( 2 0 o 4 ) 也 发 现公 司 在换 股 收购 之前 进行 了正 向盈 余 管理 。
让后快速提升业绩奠定基础 。股权转让双方都有
动 机调低盈 余 ,导致 国有资 产 的流 失 。 曾昭灶 、李善 民 ( 2 0 0 9 ) t 9 1 以2 0 0 2 -2 0 0 4 年 发生 控 制 权 转移 的公 司为研 究 样 本 ,发 现 上 市公 司在 控 制 权 转移 前 进 行 负 向盈 余 管 理 ,在 控 制权 转 移

会计 与投 资者保护研 究基地项 目( P X M 2 0 1 2 - 0 1 4 2 1 3 — 0 0 0 0 3 1 ) 作者简介 :王 简 ( 1 9 6 4 一 ) ,女 ,北 京工 商 大学 商学 院副教授 ,研 究 方 向为 财务 会计 。


引言
行 分 类 研 究 ,分 析 目标 公 司在 控 制 权转 移 前 一 年 的盈余 管理 动机及 行 为 。
进行盈余 管理 。K a n g&S h i v d a s a n i ( 1 9 9 7 ) 发现控
制权 转 移 之后 往 往 会发 生 资产 重组 行 为 。E r i c k s o n

《2024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范文

《2024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范文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公司的运营效率,还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期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分析其影响机制和作用效果,以期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概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关系,包括股权集中度、股东性质、股权流动性等方面。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对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2.1 股权集中度股权集中度是衡量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指标,主要表现为控股股东与分散小股东之间的比例关系。

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而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多个小股东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形成制衡机制,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

2.2 股东性质股东性质也是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因素。

国有股、法人股、自然人股等不同性质的股东在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行为特征。

例如,国有股往往更注重社会效益和政策导向,而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则更关注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

三、公司治理概述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和制衡机制,以及公司内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对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而公司治理则是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4.1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股权结构对公司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容易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可能导致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

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权性质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

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权性质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
时代经 贸 2 1 0 2年 4 月 总第2 8 3期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股 与 股 权 性 质 对 会 计 稳 健 性 的 影 响
谢依 云
( 京交 通大 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 ,北 京 北 10 4 ) 04 0
【 摘 要 】本文 ̄20 午 ̄2 1年A 03 0 0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具体分析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并结合我国制度背景国有控股来研究机构投资者持股 比例 在国有公 司和非国有公 司中的不同作用。研究发现 ,机构投资者持股 比例高的公 司趋 向于采用更稳健的会计 政策 ;在考虑国有控股这一因素下 ,机构投 资者对 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在国有企业 中受到限制。 【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会计稳健性 ;国有控股 1 引言 .
国家 之 间 的制 度 与会 计 准 则 的 差异 而 呈 现 不 同结 果 。对 于 中 国来 说 , 国 家 控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约 占股 票 市 场 的 3/4 国 家 控 股 这 一 制 , 度 安 排 因 此 备 受 关 注 。 朱 凯 ( 0 5) 以 W t s 2 0 ) 契 约 理 论 为 20 a t (0 3 的 基础 ,分析 股 东 与债 权人 之 间利 益 冲 突对 稳健 性 的影 响 , 究发 现 研
会 计 稳健 性 ( 慎 性 ) ,是 我 国 企业 会 计 准 则 八 大会 计 信 息 谨 质 量 特 征 之 一 。 按 照 B s 1 9 ) 定 义 , 稳 健 性 是 指 会 计 人 员 对 a u( 9 7 的 好 消 息 ( 益 ) 确 认 要 严 于对 坏 消 息 ( 失 ) 确 认 , 在本 质 上 , 收 的 损 的 稳 健 性 强 调 盈 余 更 及 时 地 反 映 损 失 , 更 谨 慎 地 确 认 收 益 , 其 长 期 结 果 是净 资产 的持 续低 估 。 与 一 般 中 小 投 资 者 相 比 ,机 构 投 资 者 具 有 信 息 上 的优 势 。 方 面 。 机构 投 资 者 愿 意主 动 搜 集 信 息 ,另 一 方 面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能 还 拥 有 一 般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没 有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 在 专 业 化 研 究 队伍 和 丰 富信 息渠 道 的 支撑 下 ,机 构投 资 者 比普 通投 资者 具 有 更 强 的 信 息解 读 和 价 值 评估 能力 ,更有 理 , 进 而 承 担 一 定 的 监 督 角 色 。 机 构 投 资 者 由 于 持 股 量 较 大 , 并 且 承 担 着 股 价 下 跌 的 风 险 , 具 有 动 机 介 入 上 市 公 司 的 治 理 、 降低 公 司 的代 理成 本 、减 少 公 司 内部 人 对 公 司 的不 良行 为 。 其 更 倾 向 于 减 少 信 息 不 对 称 和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 从 而 减 少 控 股 股 东 的 寻 租 行为 。为 此 ,机 构 投 资 者将 采 取 措 施 减少 上 市 公 司 内部人 对 外 部 股 东 利 益 的侵 害 行 为 ,包 括 披 露 虚 假 和 提 前 披 露 “ 消 好 息 ” ,以及 隐 瞒或推 迟披 露 “ 消 息 ”的行为 。 坏 另 一 方 面 , 目 前 7 %以 上 的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的 最 终 控 制 人 为 国 0 家 。大 量 文献 指 出 ,由 于特 殊 的委 托代 理 链 ( 民股 东 高度 分散 , 全 官 员作 为第 一 层代 理 人) 国家 控股 会 对上 市 公 司的 治理 结 构 、投 , 融 资行 为 、公 司效 率 和 业绩 产 生 重 要影 响 。朱 凯 (0 5 ,朱 茶 芬 20) 和 李 志 文 ( 0 8) 发 现 国 有 控 股 降 低 了 会 计 稳 健 性 。 那 么 , 机 构 20 投资 者与 会计 稳 健性 的关 系会 不会 受 到 国有控 股 的影 响呢 ? 本 文 研 究 了公 司 治 理特 征 一 一 机 构 投 资者 持 股 与会 计 稳 健 性 的关 系 。然 后针 对 我 国 大部 分 上 市 公 司 为 国有 控 股 具体 背 景 ,研 究机 构 投 资 者对 会 计 稳 健性 的影 响 在 国有 企 业 和 非 国有 企 业 之 间 的差 异 , 本 文 的研 究 贡 献在 于 ,再 结合 中 国市 场 背 景 的情 况 下 , 研 究 股 权 性质 与机 构 投 资者 持 股 对 会计 稳 健 型 的 交 互影 响 ,推 进

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如何明确公司股权结构

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如何明确公司股权结构

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如何明确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范本是为了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各方利益保护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明确公司股权结构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下面是一个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详细描述了如何明确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注册地:[注册地]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章程的生效: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后成为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公司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公司最高权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由公司的股东共同组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方针,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公司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

第三章公司股权结构第十条公司股东:公司的股东根据其出资金额,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和公司资产分配权。

第十一条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应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权转让:股东可以依法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讨论和决议重大事项,例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增资减资、利润分配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权优先购买权:公司的股东具有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的权利。

第十五条股权转让限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范围和方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公司利润分配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分配原则和比例。

第十七条股东盈利权益:公司的股东根据其出资金额,分享公司的利润。

第十八条盈余留存:公司可以将一部分利润用于业务发展和留存。

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东性质与公司绩效——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东性质与公司绩效——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上 市 公 司股 权 集 中 度 、第 一 大 股 东 性 质 是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的 f ) 量 设计 二 变 核 心 .影 响 着 公 司 的 治 理 模 式 和 经 营 绩 效 。 虽 然 针 对 股 权 集 中 本 文 把 股 权 集 中度 、 一 大 股 东 性 质 作 为 自变 量 , 司 绩 效 第 公 度 、 一 大 股 东 性 质 与 公 司绩 效 关 系 的 研 究 很 多 , 目前 国 内外 的替 代 变 量 作 为 因变 量 . 而其 它 可 能 影 响 公 司绩 效 的 因 素 都 作 第 但 的学 者 在 这 方 面 还 没 得 到 一 致 的结 论 。 本 文 在 控 制 公 司资 本 结 为控 制 变 量 1 权 集 中度 指 标 : 文 选 取 第 一 大 股 东 持 股 比例 C 1 前 . 股 本 R、 构 和 公 司 规 模 的 条 件 下 . 察 股权 集 中 度 、 一 大 股 东 性 质 与 公 考 第 司 绩 效 的 相 关 关 系 . 以对 我 国上 市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提 出一 些 建 五大股东持股 比例之和 C 5 为股权集 中度指标 。 R 作 2第 一 大 股 东性 质 指标 : 一 大 股 东 性 质 分 为 国有 股 和 非 国 . 第 议。 理 论 分 析 与 研 究假 设 有 股 , 置 S虚 拟 变 量 . 第 一 大 股 东 为 国 有 股 股 东 时 , 变 量 设 当 该 根 据 委 托 代 理 理 论 . 权 分 离 产 生 了代 理 问题 . 两 即委 托 人 与 取 “ ”否 则 取 “ ” 0. 1 代 理 人 之 间 的利 益 冲突 e e和 Men 认 为 . Bd as 随着 现 代 企 业 规模 3公 司 绩 效指 标 : 价 公 司绩 效 的指 标 一 般 有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 评 的 扩 大 和 股 权 的 分 散 . 东 对 财 产 经 营 的控 制 越 来 越 困 难 . 而 ( O 、 资产 收益 率 ( O 和 托 宾 Q值 三 种 。国 外 通 常用 托 宾 股 从 R A)净 R E) 其 导 致 企 业 权 利 中心 由所 有 者 转 向经 营 者 在 委 托 人 对 代 理 人 监 Q 值 , 使 用前 提是 上市 公 司 的市 场 价值 可 以被 看 作 是 其 未 来 现 由 不 督 不 力 的 情 况 下 . 于 自身 利 益 的 考 虑 。 理 人 很 可 能 做 出 不 利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无 偏估 计 . 于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的 有 效 程 度 较 低 . 出 代 于 股 东 利 益 最 大化 的决 策 . 降低 公 司治 理 效 率 和公 司绩 效 。 当股 具 备 采 用 的 条 件 。 以 本 文 选 取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 O 、 资 产 收 所 R A)净 权 高 度 集 中时 . 特别 是 当 第 一 大 股 东 拥 有 绝 对 控 制 权 . 股 股 东 益 率 ( O ) 为衡 量公 司绩 效 的 指标 。 控 R E作 有 动 力 也 有 能 力 选 择 与 自己利 益 基 本 一 致的 经 营 者 .从 而 弱 化 4控 制 变 量 : 司 绩 效 还 受 其 它 因 素 的影 响 . 中 财 务 杠 杆 . 公 其 股 东 与 经 理 层 的利 益 冲突 . 高 公 司效 益 。 另 一 方 面 . 提 当第 一 大 和 公 司 规 模 对 公 司 绩 效 的 影 响 比较 大 .所 以 本 文 引 入 财 务 杠 杆 股 东 持 股 比例 越 大 .在 公 司 经 理 层 出 现 不 利 于公 司价 值 最 大 化 ( A 和 公 司 规 模 (IE 两 个 控 制 变 量 。 中 , 务 杠 杆 用 资 产 D R) SZ ) 其 财 负 债 率 表示 . 司 规模 用 公 司总 资 产 的 自然 对 数 来 表 示 。 公 的行 为 时 . 东 更 换 经 理 层 成 功 的概 率 越 大 。 股 从 监 督 机 制 角 度 来 看 , 股 权 高度 集 中 的 情 况 下 . 司 经 营 在 公 除 了资 产 负 债 率 的 系 数 预 期 为 负数 之外 .其 他 自变 量 的 系 者 是 控 股 股 东 的代 理 人 .该 控 股 股 东 有 动 力 和能 力有 效 地 监 督 数 预 期 都 为 正数 其 代 理 人 , 权 越 分 散 , 经 理 人 的 监 管 就 越 难 。 在股 权 分 散 的 股 对 三 、 证 分 析 实 情 况 下 . 东 监 控 带 来 的公 司绩 效 由全 部 股 东 共 享 . 监 控 成 本 股 而 基 于前 文 的分 析 , 文建 立 如 下 模 型 : 本 却 由监 控 者 本 人 全部 承担 . 以分 散 的股 东 有 “ 便 车 ” 所 搭 的动 机 , 模 型 : =【 B C B S B D R + 4 IE R 0 + 1 + 2+ 3 A 0 [ SZ 3 不 利 于 公 司 绩 效 的 提 高 R代 表 公 司 绩 效 .分 别 采 用 总 资 产 收 益率 R A 和 净 资 产 收 O 除 了股 权 集 中度 . 股 股 东 性 质也 会 影 响公 司 业 绩 国有 股 益 率 R E两个 变 量 : 为股 权 集 中度 变 量 . 别 采 用 第 一 大 股 东 控 O C 分 ( 括 国家 股 和 国有 法 人 股 ) 产 权 主 体 多 为 各 级 政府 和 主 管 部 持 股 比例 C 、 五 大 股 东 持股 比例 总 和 C 5 包 的 R1前 R 。表 4是 模 型 的 参 门 。作 为 国 家股 代 表 的官 员 很 难 有 动 力 去 监 督 公 司 经 理 以 提 高 数 估 计 及 检 验结 果 公 司 的价 值 和 经 营 绩 效 。另 外 . 有 国家 股 的 政 府 机构 有 着 各 自 持 表 4模 型 1参 数 估计 及 检 验 结 果 的 政治 目标 .这 些政 治 目标 常 常 与 股 东 价 值 最 大 化 的 目标 不 尽 R A 0 RO A R E O R E 0 相 同 而 非 国有 股 股 东 政 治 动 机 较 少 . 因此 法 人 股 股 东 具 有 更 强 常数 o .02 0 2 . .08 0 4 . - 06 08 . ( , 9 -0 ) o2 (0 5 ) -, 9 7 (082 -.8 ) (1 3 ) -, 2 6 的激 励 去 监 督 和 控 制 公 司 管 理层 。 追求 企 业 价 值 最 大 化 。 此 . 并 因 00 7 ’ . ” 2 0 4 ’ 08 ” 本 文提 出 以下 假 设 : C R1 ( 3 1 1 5) ( . 9 30 ) 6 假 设 1股 权 越 集 中 , 司绩 效 越 好 : : 公 0 5 . 9’ 0 01 7 ’ 0 ” 假 设 2 相 对 于 国有 控 股 的上 市 公 司 , 国有 控 股 公 司 的公 : 非 C R5 ( 7 75 ) 6 ( 7 53 2) 司绩 效 更 好 0 0’ .9‘ 0 0 0 "‘ 09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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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所 有人 过 世 后 , 资 企业 由数 个 继承 人 股东则仅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负 独
继承 , 企业仍继续存在时, 企业成为数个继承人 的 责。公司被赋予独立人格 , 司和股东 的人格截 公
共 同财产 , 资企 业 即 发生 了质 变 而 成为 合伙 企 然分 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出现 , 公 司制 度 的发 独 对

孟达组织的债务负责, 而航海者则要负无限责任。
以合 伙 契 约为 实质 的无 限公 司 也好 , 以康 孟
、权性质之争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程度 达契约为实质的两合公司也好 , 因股东个人仍然 的提高而出现的, 是人类商业组织形式发展到一 要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 公司的财产仍旧没 定阶段的产物 , 确切讲, 是在公 司出现后 才产生 有完全脱 离股东 个人 的财产 。公 司的人格 相应地 的。商业组织形式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逐渐发展 也没有完 全 独 立 于股 东 个 人 人 格 。1 纪 股 份 7世
第 l 卷第 1 9 期
武汉冶 金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V0 . 9 No. 11 1
Ma . o 9 r2 0
20 09年 3 月 J U N L O H N M T I R IA A A E ’ IS rvI O R A FWU A E A G C LM N G RS N TI ' II J E
业。此即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 中海沿岸的商业城 展具 有极 为 深 远 的 意 义 。 1 纪 末 股 东人 数 有 9世 市中出现的家族经营团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限 , 聚力强 的 有 限公 司 开 始 出现 并 快速 普及 于 凝
在很 大程度上 没 有独 立 的人 格 , 依 附于 独 资人 西方各国。在股份有限公 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 而
身权或财产权是不科 学的。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 , 是一种权利柬性质的权利 。 关键词 : 股权 ; 身权 ; 人 财产权 ; 综合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 :4 13 F2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9 8020 ) 1 0 0 0 10 —19 (09 0 —02 — 4
在现代企业制度 中, 存在着股东 和公司这两 业为主的康孟达组织。( 康孟达组织还发展 出另
该 说存 在 明显 的不足 : 一 , 其 股东 对公 司财产 的支配 只能通 过 公 司 才 能 实 现 , 东个 人并 不 直 股 接支 配和 处分财 产 。这 与所有 权 的直 接支 配性互 相矛盾 。其二 , 有 权 说 要 么 承 认 股东 与公 司均 所 享有所 有权 , 么 承认 股 东 享 有 所 有权 而公 司享 要
股东行 使所 有权 的法 定方 式 。
西方公 司产权 自始 就 比较清 晰 ,所 以对 股权 性 质
并没有 过激 烈 的争 论 。我 国学者 的讨 论 似乎没 有 必要 。笔者认 为 , 股权 性 质 的讨 论 , 系到企业 对 关 应不应该 以及 能 不 能够 在 产 权 上 真 正 独 立 , 我 是 国进行经 济体 制 改 革 的 时代 背 景 决 定 的 , 其独 有
收稿 1期 :O9 2—1 3 2O —0 9
作者简介 : ( 8 一 , , 李雷 1 5 ) 男 山东莱芜市人 , 民族大学法学院 20 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9 中南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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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 股权 的性质 论 为 了更好 地行 使 所 有 权 、 现 所有 权 。在 这 种学 实 说 看来 , 司是 由全 体股 东共 同设 立 的 , 东对公 公 股 司财 产理应 享有 所有 权 , 而股 东会 、 东大会 就是 股
的过程 。最 初 出现 的商 业 组 织 形 式 便 是 独 资 企 有限公 司的 出现才使得 公 司独 立人 格真 正确立起
业, 也称个人 企业, 是指个人 单独 出资经营 的企 来 。股份 有限公 司最 大 的特点 是 实行股 东有 限责 业, 至今仍然作 为一种企业经 营形式而存在。当 任, 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而
或合伙人的人格。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 家族经营 股东往往不直接参加公司经营, 由股东大会委托 体中家庭因素越来越少 , 家庭 因素越来越多。 经营管理者 , 非 而对 经营管理者的惟一限制就是股 这种经营共同体规模 的也不断扩大 , 内部组织 权 。 由此 , 提起对 股权 性质 的认 识 问题 。 其 便 结构 和管理越来 越严 密而演 变 为无 限公 司 。继 无 有学 者认 为 , 股权 的性质认 定 没有意 义 , 由 理 限公司之后出现的是两合公司。两合公司的前身 是 , 西方 国家对这 一 问题 尚且 没有 统一认 识 , 有关 是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城市 出现的以海运企 理论非常零乱 , 没有系统的论证和分析 , 但实践上
种相互联 系 的利益 主体 。股 东 和 公 司 的关 系是 , 外一 种企业形 态 隐名 合伙 。该 组织是 商业性共 同 ) 股东是公 司的创 立者 , 股东 出资后 , 司才 得 以成 经营体 , 公 它依契约规定 , 由资本家出资, 由航海 而
立。公 司成立 后 , 股东 与公 司 的财 产 相互分 离 , 人 者贩 卖货物 到海外 , 即资本 与 劳务相 结合 , 方共 双 格 相互独立 。关 于股 权 的性 质 问题 , 学者 的讨论 同分配盈余 ; 亏损时, 资本家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康 由来 已久 。
论 股 权 的 性 质
1 田 李 雷 r
( 中南 民族 大学 法 学院 , 湖北 武汉 407 ) 304

要: 股权性质的界 定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 的建立 , 关乎股 东权利 的保 护。关于股权的性质 , 有
所有权说 、 债权说 、 员权说、 东地位说等主张 。股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 股权 机械地界定为人 社 股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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