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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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

【摘要】本文立足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内容,按照作者观点说明了正义理论的重要性,简单介绍了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涵义,并且对其中的原初状态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评价。文章是作者本人读书后一点自我理解和思考。一方面肯定了罗尔斯的观点,同时表达了自己对其中一些认识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正义作用公平原初状态

一正义的作用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开篇首先提及的是正义的作用。尽管在这里我们依然可以也理应看到逻辑的语言和严密的论证,当然,罗尔斯确实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我要指出的是,从他的论述中我更加有一种亲近感。是的,一种逻辑,之所以能够有强大的说服力,在于其完美的论证手段;但是,其真正使人得以信服的根本在于它是从人的内心中生发出来的。在逻辑顺序中,有一种是人们的认识顺序——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或者其它。可以说,任何逻辑,都是同人的自身感觉,自身体验无法分开的。也可以说,倘若离开了人性而谈其手段,那么它将变成形而下的并且是不足够充分的。读罗尔斯的《正义论》,无论是从其内容上还是其要表达的情感上,都同最自然,最浅显,当然,也最为必要的人的感性认识相关。因而我说体会到一种亲近感——并不像有的那样空穴来风,不着边际,看似有理,实际上缺乏原本的根据。

之所以对其作品开篇作这样一段似乎冗长的评论,我在此的目的绝不仅仅是粗浅地从文学的角度做一简单分析,也不是由于我个人对作者强烈的喜爱之情。可能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但是,我这样做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作者这样的一种论述方式,或者是说论述技巧,同他所论述的内容——正义,是有着天然的关联的。提及哲学,很多人会摇摇头;提到政治哲学,恐怕就连已经接触到哲学的学生也会皱眉;倘若让已经学过一些政治哲学的学生说说正义,也许他只能张张嘴,却什么都谈不出来。事实是这样的,第一,学过一点哲学的学生,让他谈及政治哲学,谈及正义,是一件在事实上很困难的事情,这说明,企图通过哲学的语言架构正义的大厦,这个是从理论的花园中迈向实践的荒野,毋庸置疑,没有一定的哲学功底是不可能的,同样的道理,企图把自己的哲学式的正义的框架展现在普通人面前,让其理解其中的较为深层的涵义,这同样是很困难的。第二,反过来,让没有接触过哲学的人谈论正义,虽然我们并不确定他们能够说出很多的东西,但是,我们至少可以确信,并且在事实上我们也同样有把握他们能够谈论出一些东西——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正义观,就好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哲学思想一样。那么他们所谈论出的那些话语的根据,便是“潜伏”在每个人内心深处的颇有“哲学影像”的正义的“感觉”。所以,倘若我们论述正义,进行哲学式的论述,有必要从每个人心中都有的那个“感觉”入手,这样一方面有助于表达自己的思想,另一方面有助于赢得别人的理解和共鸣。而罗尔斯的《正义论》,正是以这种方式开篇的,因此我说有一种亲近感,因此对于正义的论述就应该这样。同时,反过来说,这是这样的一种论述,也用文章本身说明了正义同人,同人们,同社会的密切的天然的联系,因此,同文章的亲近也就增加了一层。

同样,从人们的普遍观念上来看,正义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东西。最一般的表述是:它是一种准绳。罗尔斯在此有一恰当的类比: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或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

罗尔斯的话语“看来表达了我们对正义的首要性的一种直觉的确信”。【2】这样的观点想必是跟置于每一个人心中的。尽管罗尔斯说他的表达或许在语气上强烈了一点,但是我们完全可以把他这对于自己的评价当做是出于哲学大家的谦和,或者同作者一样,我们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展示旁的什么,而要表达的是我们有足够必要对正义提起我们的注意力。它是重要的。但是,作为一种准绳,一种规范,假使我们只不过是把它置于一个极高的位置并且尊崇它绝对的约束的话,那么,它的位置越高,对人们的影响也就越大——好的,当然也有不好的,甚至是极度邪恶的。我们每个人都有正义观,这看上去并不够,我们的正义观是不尽相同的,由于“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3】,所以不同的正义观是有可能的,冲突是有可能的,我们不一样的正义观的交锋(倘若出于争夺的目的而并非为了讨论出什么结果)就会导致一种“非正义”的混乱状态。因此,仅仅知道正义是重要性的还不够,我们要知道共同的,至少说具有较普遍适用性的正义是重要的,而我们的工作,自然指向了建立一套完整的普遍认同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正义”理论。

二作为公平的正义

接下来,罗尔斯提出了“公平的正义”这个词组。毋庸置疑,正义必须符合公平的原则。然后我们可能又会说,公平,也必须符合正义的原则。无论是怎样说,都是正确的,合理的。两者是天然的同盟。不过,如果对“公平的正义”作这样的理解,那么无疑就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公平”的正义,核心词是正义,公平仅仅是作为一个重要的限制的词语。就我个人对文章的解读,我认为公平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内核上的另一方面是手段上的。

内核上的公平,同人们直观到的“正义”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它所作为的是一种最原初最根本准则性的约束。几乎所有的相关评论都提到过这样一点:论尔斯的《正义论》同洛克、卢梭等人的契约论有着某种联系,罗尔斯本人同样是这样认为。可是,这种联系并非是一种更加抽象和更加完善——也许从某种角度来看是有这样的结果——可罗尔斯的真正目的,是确立一个更为“原始”的正义的准则,它甚至可以用来约束社会契约:

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这些原则将调解所有进一步的契约,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4】

正义的内核是公平,这就是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重要的要求。罗尔斯本人说,公平的概念并不是同正义同一的。他的看法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和我的看法有冲突的,但是我仍然确信,在“公平的正义”这个语词中,必然保留着“正义”的“正义”这样“自我重复”的内容,第二个正义是我们讨论的正义,第一个正义是我们讨论的正义的一个重要描述。这个描述在这里用“公平”所代替,并且显示了“正义”的本我。

手段上的公平,在我看来,是可以从内核上的公平推论出来的。我们要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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