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

合集下载

试析美国国会、总统与对外政策中的战争权问题

试析美国国会、总统与对外政策中的战争权问题


经 过国会 的批准和监督 。国会还 掌握 着最 重要 的权 力 “ 袋 钱 权 ”政府 的所 有 日常 支 出包括 对 外采 取 军事 行动 所 需要 的 , 资金都 须经 国会 批准。从美国宪法不难 察觉出开国元勋们 希 望通过赋予两个权力部门在对 外政 策方 面相互重叠共 同分享 权 力的设计 , 促使 国会与总统共 同承担外交职责 , 以达到 防范 极权独裁情 况的发生 。然 而实际 上 , 总统与 国会 的竞 争在 实 践 中却 导致了权力的重组与再次平 衡。 作 为美 国的国家象征 和对外代 言人以及 美国外交台 前幕 后最核 的人物 , 不断通过宪法赋予他却 又未明确界 定过 总统 的一般行政权力来增强总统在对 外政 策方面独揽大权 的趋 势 。
福 建 论 坛 ( 科教育 社 版) 2 1 第1期 0 年 2 1
・9 6・
试析美国国会、 总统与对外政策 中的战争权 问题
高 飞 ( 旦 大 学 国 际关 系与 公 共 事 务 学 院 。 海 复 上 20 3 ) 0 4 3
摘 要 : 国国会 与总统关系为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美 国对 外政 策提供 了一个独特 的视 角, 国的对 外政策是 多个 主体、 美 美 多种机 制和多项 因素共 同作用和相 互影响的产物 , 中国会和 总统是 对外政策 的核心行 为体。对 美 国国会总 统关系进行 充分 其 的研 究有利于我们更加全 面的认识和理 解美 国对外政策 的制定及其对外政策 中的战争问题。 关键词 : 国国会; 美 总统 ; 对外政策 ; 战争权力 法 中图分 类号 : 8 12 D 7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87(0 1 1 0 6 0 17 6 4 2 1 )2— 0 9— 2
主要表现为总统 善于运用 宪法赋予他 的总统否决 权和无 需参 议院批准的行政协定等。 总统易于在重大紧急关头通过对 信 息 的充分掌控迅速做出决策 , 而庞大的国会 日益加剧 的党 派分 化致使效率相对低下 。总统还可 以运用作 为三军总 司令在 军 事援助 、 维和谈 判等领 域的权 力来提) 男, 18 一 , 陕西米脂人,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国际关系专业 21 00级硕士生, 研究方向:

美国外交权之争

美国外交权之争

姓名:彭耀峰学号:3130103174专业:工科试验班(工学)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外交权之争摘要在美国这样一个体制成熟的国家里面,总统和国会的外交权之争几乎贯穿于美国整个历史过程,不同的时期,两方优势各有不同。

随着美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历各种各样的危机,总体来看总统从宪法的半阴影区取得越来越大的外交权,以至于国会主席声称,在外交上,美国的政治制度成为“选举出来的独裁制”。

尽管国会为了争取自己宪法赋予的外交权在不断抗争,但当今这样一个充满动荡与危机的社会中,外交主导权或许还将长期站在美国总统的一边。

关键词总统国会外交权制衡美国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交由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执掌于联邦法院。

美国立宪者们意在通过权力分享的宪政安排来达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从而避免出现欧洲君主制的暴政政治。

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美国这种宪政体制也经历了诸多变迁,这主要体现在立法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外交权力分配问题上。

由于美国司法独立,最高法院不愿意涉及政治问题,因此,总统与国会便成为美国政治进程中的主要博弈者和推手。

而总统和国会的外交权之争几乎贯穿于美国整个历史过程,在不同时期,总统与国会获得的外交权优势各有不同,但是总体上,总统的外交权在不断上升。

那么为何在美国这样一个体制成熟的国家里面,外交权却分配得这样不明不白,以至于总统与国会为了争夺自己宣称拥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力而吵得不可开交?在孙仲老师的《美国政治文化中的现实主义》一书中,提出了关于美国政治中总统与国会双方争夺外交决策权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国会和总统对于外交权的争夺产生的原因,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点:一、美国的联邦宪法是高度概括性与总结性的宪法,不可能详尽地解释和分配总统与国会在外交上具体的权力分配,并且由于历史的不断前进,200年前制定的宪法也不可能预知以后在什么方面会造成总统与国会的外交权之争。

二、国父们认为,不管在行政首脑为世袭君主的政府中,授予君主缔约全权如何适当或安全,将此种权力授予任期四年的民选行政首脑则绝非安全和适当①。

共和旋律与民粹魅影: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执政风格剖析

共和旋律与民粹魅影: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执政风格剖析

共和旋律与民粹魅影: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执政风格剖析张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历史编辑室,北京100720)摘要:1828年,安德鲁·杰克逊打破“弗吉尼亚王朝”的传统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平民总统”。

他以扩大总统职权的方式与国会争夺权力;以“政党分肥制”的“新型腐败”来整治利益集团把持官职的痼疾;通过打击合众国银行保护中小业主等新兴阶层的利益;通过“鲁莽、霸道的外交”为美国挽回经济损失。

凡此种种,都一反传统精英政客的严谨做派,展现了杰克逊不守常规、行事随意、反精英的执政风格。

这一执政风格的形成与当时美国经济社会的变迁和杰克逊的个人生活经历有密切联系,其结果是促进了美国大众民主和民粹主义的发展。

关键词:安德鲁·杰克逊;执政风格;大众民主;民粹主义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21)06-0150-101828年,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1767—1845)打破“弗吉尼亚王朝”的传统,以“平民总统”的身份入主白宫,成为美利坚合众国历史上第一位“平民总统”。

接下来,他以不守常规、行事随意等迥异于传统精英政客的执政风格震撼涤荡了美国政坛。

这一执政风格的形成与当时美国经济社会的变迁和杰克逊的个人生活经历有着密切联系,其结果是促进了美国的大众民主和民粹主义的发展。

迄今为止,国内外关于安德鲁·杰克逊的研究①可谓汗牛充栋,但关注的重点主要围绕杰克逊民主的性质、特点和评价以及杰克逊执政时期美国政治体制改革等问题,对于杰克逊的执政风格尚无专门研究。

本文试图剖析杰克逊的执政风格,进而探讨19世纪初美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党政治、政治体制的本质特征以及周期率等问题。

追溯历史以便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美国当今的社会发展。

收稿日期:2021-04-16作者信息:张湉,博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历史编辑室编辑,主要从事美国史、德国现代史研究。

一战后美国总统与国会外交决策权的历史演变

一战后美国总统与国会外交决策权的历史演变

统 与 国 会 在 外 交 决 策 权 上 发 生 了 多次 交锋 ,其 结 果 或是 达到 相 对 平 衡 状 态 ,或是 主 导地 位 发 生 转 换 。 对 美 国 总统 与 国会 外 交 决 策 权
消 长 的 历 史 进 行 探 讨 、分 析 。有 助 于我 们 理 解 美 国外 交 决 策权 的 未来 走 向 。 关键 词 :荑 国 :总 统 ; 国会 ; 外 交决 策 权 ;历 史 演 变
的。从建 国至国内战争时期 ,总统与国会外交决策权处于相对平 明、责任 、人道、开辟 贸易和—般道德所做的保证使得至 少必须
衡 ;从内战结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 ,国会在外 交决 策中则 占 要菲 律宾割让 吕宋 岛的全 部权利和 主权 。 【 ”l 】 ,美西 签 订条 最后
据主 导地位。在美国历史早期 ,总统的外交决策权 强化过程是缓 约 ,参 议院仅 以微弱多数 5 :2 7 7票批准 。总统实际 宣布 对菲 律 慢 的 ,而在 2 O世纪 以后 ,总统 的外 交决策权 强化 过程有加快的 宾拥有主权 。由此看出 ,总统发动 的美西战争 ,尽管受 到国内人 趋势 。从 总统的外 交决策权 力强化 与外 界相 关因素的关 系来 看 , 民及国会一些议员的反对 , 总统在发动战争及最终签 订条约方 但 当战争和 危机 出现 ,总统 的外交决策权强化过程加快 ,而在和平 面还是起到 了支配作用。
中 图 分 类 号 :K17 0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17 - 5 1 (00 6 0 0 - 3 6 1 6 3 2 1 )0 - 0 8 0
美 国总 统与 国会 外 交决策权 消长 的速度 在不 同时期是不 同 总统还是统帅美 国军队作战 。并向谈判代表团发 出指示 : “ 文 对

美国的三权分立——国会、总统和法院

美国的三权分立——国会、总统和法院

美国的三权分⽴——国会、总统和法院美国的中期选举终于尘埃落定,选举结果基本符合预料:民主党夺回众议院控制权,共和党进⼀步加强参议院的控制。

美国的中期选举是在全球关注的⽬光下进⾏的,选举结果⽆疑会对世界产⽣影响。

美国的三权分⽴经常被批评为效率低下,当总统来⾃与控制国会的政党不同的政党时,两者间的不合作可能会使得⽴法程序停顿。

部份⼈提出美国应实⾏议会制,即国会内的最⼤党或政党联盟同时控有⾏政与⽴法权,可以提⾼办事效率。

三权分⽴原则的起源可追溯⾄亚⾥⼠多德时代。

⽽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

孟德斯鸠是其中⼀个三权分⽴的著名⽀持者。

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

严格的三权分⽴并没有在英国施⾏,⽽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

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法机关。

⾏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事-"即国王陛下政府"-⽽司法机关亦类似。

英王的⼤⾂通常为两院议员,⽽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多数。

其中⼀位⼤⾂,⼤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

所以⼈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原则,虽然政府⾥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三分,⽽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部份州政府均奉⾏三权分⽴,有着州⽴法会、⾏政机关与州法院。

部份美国州份在⼗⼋世纪⾥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的原则。

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法院的其中⼀员与州议会其中⼀院的议会主席。

德拉⽡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政部门⾥以副主席⾝分办事。

在德拉⽡州与宾⼣凡尼亚州,⾏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

但是在另⼀⽅⾯,很多南⽅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的原则,如马⾥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

美国政治军事的几个问题

美国政治军事的几个问题

美国政治军事的几个问题美国号称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

可以相信一下这句话,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权利体制决定了美国总统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早在美国建国的时候,就考虑到担心总统的权力会大过议会和最高法院,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因而在美国联邦宪法内就做了规定(至于具体的我以后再找),决定国家战争的权利不在总统,而在议会。

而越过议会进行国家性质的战争都会遭到来自议会的弹劾,和最高法院的审查,即使这场战争史对的,也会被逼辞职的。

这就避免了总统一家独大和行政权力高于民意和法律的现象。

说的有点不对,如果有时间,我会在两天内修改。

部分修改如下:战争权问题是美国总统与国会间长期争论不休的主要问题之一。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战争权力之争渊源于美国宪法有关战争权力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间存在着重大的宪法张力和激烈争夺,并随宪法和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而增添新的内容,几乎贯穿于美国整个历史过程。

就宪法关于战争权力的划分而言,制宪者们试图就战争权力问题在总统和国会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分权与制衡,以防止任何单一的权力把国家引入战争企图,或因滥用战争权力导致军事独裁和暴政,危及自由和民主制度本身的生存。

因此,制宪者们关于构建战争权力的意图是相当明确的。

然而,宪法中有关战争权力划分的条款文字相当简约,极易引起歧义,制宪者的意图在很多方面又不甚了然。

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和国会都有竞争战争权力的机会。

从1789年以来的两个多世纪里,总统利用多种手段和方式不断攫取战争权力。

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要求总统保护国外美国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但总统多次在未经国会宣战或立法授权的情况下为此目的或以此为借口达到其他目的将军队派往国外。

总统使战争态势界定更加模糊和更富弹性,以乘机扩张战争权力。

这些阐述了总统和国会的战争权力首先总统是国家元首,虽然这一称谓更多具有象征意义,使得人们一提到美国,自然就会想到其总统,就像英国女王之于英国一样;但作为国家元首,总统也拥有一些具体实用的权力如赦免权,当年福特接班总统职位以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赦免前总统尼克松的罪责,而更诱人的是这项权力可以不受国会的制约。

从FTA看美国总统与国会对外贸易权之争的开题报告

从FTA看美国总统与国会对外贸易权之争的开题报告

从FTA看美国总统与国会对外贸易权之争的开题报

一、研究背景
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对外贸易权之争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其核心问题是由于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总统和国会在对外贸易议
题上的权力边界,导致了两者之间的权力争夺。

近年来,美国总统对该
问题的态度越来越强硬,尝试通过各种手段扩大对外贸易领域的自主权,而国会则试图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总统的权力,保护国会的权威。

在此背景下,研究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对外贸易权之争,可以帮
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政府的权力结构,深入分析美国政治和经济发展
的趋势。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美国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形成、实施和修改历程,探究美国总统与国会在对外贸易问题上的权力分配和权力争夺,并
分析其深层次背景和影响因素。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主要研究美
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形成和修改历程,并结合相关统计数据、政策文件和
执法判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四、论文结构安排
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绪论、文献综述、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形成与实施的历史分析、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修改及影响分析、结论与展望。

其中,绪论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问题;
文献综述部分对相关文献做出一定的回顾和总结;历史分析部分主要介
绍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形成和实施的历史情况;修改及影响分析部分主要
探讨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修改情况以及其对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权力分配和较量产生的影响;结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并对未来的研究作出一定的展望。

权力的角逐:西奥多·罗斯福与国会的权力博弈

权力的角逐:西奥多·罗斯福与国会的权力博弈

权力的角逐:西奥多·罗斯福与国会的权力博弈自总统制建立后,美国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彼此的权力争夺一刻也未曾停歇,尤以掌控行政权的总统与行使立法权的国会间的斗争最为激烈。

到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1858. 10~1919.1,1901~1909年间担任第26任美国总统)当政时,国会执掌大权的局面依然如故,成为罗斯福扩张总统行政权力的最大阻力。

为了顺应历史发展大潮,罗斯福采用多种韬光养晦的策略与国会在诸多领域展开了权力争夺战。

鉴于学界对此问题尚缺乏系统探讨,文章将从罗斯福扩张总统权力所面临的国会阻力和其资产阶级权力观以及采用多种韬光养晦的策略与国会在诸多领域展开的权力争夺等方面展开论述。

标签:罗斯福;国会;总统;奥尔德里奇;权力一、罗斯福扩张总统权力所面临的国会阻力随着强势总统林肯的过世,国会逐渐主掌战后大局,其后总统权势一蹶不振。

到罗斯福总统前任,第25任总统麦金利当政时,总统政治地位始终处于国会领袖的阴影下。

罗斯福继任总统之际,也正逢美国第56届国会掌权之时。

本来第56届国会的两院正好为罗斯福的共和党多数所把持。

但是不幸的是,罗斯福在摆脱了异党的掣肘的同时,却又背负了同党党魁的包袱。

一方面,国会的权力已从过去的众议院让渡到参议院之手,托马斯·B·里得、威廉·麦金利和赛缪尔·J·兰德尔掌控了众议院的议程安排。

另一方面,参议院领导权本身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到1901年,来自罗德岛的尼尔森·W·奥尔德里奇、威斯康星的约翰·C·斯普纳、康涅狄格州的奥维尔·H·普拉特以及爱荷华州的威廉·B·阿利森在国会里的权势无人挑战。

”其中奥尔德里奇被大企业主、金融家倚为最值得信赖的代理人。

他在这四人当中,一直被尊为魁首,直到1910年他都是当之无愧的“参议院的老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2005年3月第29卷第2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AnhuiUnive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March 2005Vol. 29 No. 2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外交主导权的根源及实质储新宇(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所,北京100091)摘要:尽管美国的对外政策从根本上取决于美国的国家利益要求,但总统和国会一直为争夺主导权进行着斗争。

本文认为,出现这一现象是美国宪法在外交权方面界定的模糊性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对各自权力份额解释的利己性所引起的。

作者认为,这种模棱两可性一方面使宪法适应了各种新的政治压力,另一方面使得人们在相互竞争的原则下达成妥协。

这反过来又有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美国;外交主导权;总统;国会中图分类号:D771. 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 - 5019 (2005) 02 - 0143 - 05任何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都取决于该国的国家利益要求,美国也不例外(尽管有时披上一层“人道主义”外衣) 。

但美国的外交决策却是一个令人难以捉摸的动态过程,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国内有公众舆论(媒体)的走向、压力集团的取向、政治智囊的导向、总统和国会的党性(哪个党派的总统和被哪个党派控制的国会)等等;在国外则受国际形势的态势、国际舆论的评价、国际制度的规约等因素的制约。

而其中象征效率原则的行政首脑———总统和象征民主原则的立法机构———国会的影响力最大。

这二者为了各自的利益要求总是“审时度势”地篡夺对方的权力份额。

这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际环境下都有所体现。

一战后威尔逊一手倡导的国联盟约由于国会的反对而夭折;冷战后,克林顿政府在全世界张罗、督促和诱导别国签订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参议院遭到否决又是一例。

这种在对外关系中经常不能“用一个声音说话”的状况使得人们不禁感到疑惑:到底谁对外代表美国,是总统还是国会? 美国外交到底“谁说了算”? 其实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外交主导权的根源就在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原则架构下对外交权力界定的模糊性以及对各自权力份额解释的利己性。

一、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原则与美国宪法赋予国会和总统外交权力①的模糊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 1 ] ( P246)所以美国宪法制定者们认为在国家结构和政府内部都应实行分权、以权制权,即“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每种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

这样联邦制(联邦和州政府间的纵向分权) 、三权分立与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的横向分权) 、权力有限的政府和司法审查等原则构架就形成了。

由于外交权更多集中于联邦政府层面, [ 2 ] ( P25 - 26)本文所谈的宪政原则主要是指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原则。

143①本文中的“外交权力”即是我国学者通常所谓的“外交决策权”,它包括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的权力。

收稿日期: 2004 - 07 - 06作者简介:储新宇(1974~) ,男,安徽安庆人,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所博士生.尽管美国宪法在联邦政府建立了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并对各自的归属进行了划分,但这种分立并非是绝对的。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或可能出现的国会、总统乃至法院专制, [ 2 ] ( P50)必须使其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约,以保持均衡。

这就是三权分立和制约均衡的原则。

由于三权分立与制约均衡是美国国家机构建立及其权力划分的基础,故在外交权力方面也体现了这一宪政原则。

但宪法在强调分权与制衡的同时,并未明确相关部门的各自外交权力界限,相反却因宪法界定的简单性和重叠性使得相关部门的外交权力界限出现了模糊性。

根据美国宪法, [ 3 ] (下册, P775 - 779) [ 4 ] ( P225 - 246)一些具体的外交权力分别给了总统和国会。

下面列举三方面来说明总统的外交权力。

首先在外交承认权方面,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他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第三款又规定,总统“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

这样,大使就成了总统的大使,他们从总统那儿接受指示并向总统汇报。

通过大使,总统与其他在他看来合适的国家进行沟通。

[ 2 ] ( P39)所以表面上承认外国政权似乎仅仅是一种法律手段,然而许多总统都把这种权力作为推行外交政策的手段。

其次在缔结条约和签订行政协议权方面,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批准”。

1936年最高法院在柯蒂斯—赖特案的裁决中认可了总统拥有提出和谈判条约的权力,参议院和国会均不介入。

总统签订条约的权力,暗含了总统签订行政协定的权力。

而且建国以来,早有总统签订行政协定的先例。

1937年,最高法院在贝尔蒙特案中裁决,同国外缔结行政协定是总统权限范围之内的事,无须参议院批准;行政协定同条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同为美国最高法律。

最后是战争权方面,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

总统作为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就意味着总统有权部署部队,有权命令军队作战,有权为“保护国家”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固有权力”) 。

在美国历史上,总统经常不经国会同意就派军队到海外干涉他国内政和进行侵略战争。

据不完全统计,自1789年联邦政府成立至2002年,美国总统对外使用武力或派遣军事力量的情形达120多次,而国会正式对外宣战只有5次。

[ 5 ] ( P201)同样美国宪法也对国会的外交权力做了规定。

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有权“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有权“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招募陆军和供给军需”;有权“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有权“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有权“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合众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等等。

尤其重要的是国会中常设的对外事务委员会,它是美国外交方面最有影响的政策规划组织。

从以上简单的列举中就可以看出,实际上,美国宪法条文中在对外方面只涉及一些非常具体的权力,根本就没有出现“对外事务”或“对外交往事务”一词。

反映在宪法安排中的对外事务概念也非常有限, [ 2 ] ( P27)而且未明确外交事务该由谁负责、由谁主导。

从宪法来看,总统似乎得到了代表国家的权力,但他的权力又缺乏实质性的内容,而且还受国会的制约;国会倒是得到了事关国家生死存亡的宣战和供给军队的权力,但总统又是武装力量总司令,对国家安全负责。

因此,从宪法中看不出它想要谁对外交负责。

其次,宪法对这些具体外交权力的规定非常模糊,留下大量空白,没有说明为何未对其他一些同样重要权力的归属做出规定。

例如,宪法给了国会宣战权,却没提媾和权;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享有缔约权,却未规定终止、废除或暂停履行条约的权力。

此外,宪法对诸如外交承认、宣布对外政策、与外国交往、保护美国公民等权力均未做出规定,也没解释为何不对这些权力做出规定。

最后,如果说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可能一一列举所有外交权力,但既然它分别把一些外交权交给了总统与国会,就该对二者间权力的界限和权力划分的方案做出规定,但宪法并未明确这一原则。

根据宪法,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那么,外交权应属于立法权,还是行政权? 因而有学者指出,外交权应分为外交立法权(制定外交政策)和外交执行权(执行外交政策) ,两种权力分别归国会和总统。

但这一观点显然与宪法条文不符:宪法明文规定总统有签署国际协定与条约的权力,国会有征召军队的权力,按此推144论,前者显然是立法行为,应属国会,后者是执行权,该归总统。

总之,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美国宪法对外交权力实行了划分,但根据制衡原则又使得这种划分是极其不明确的。

它只是把一些具体权力分别赋予了国会和总统,既没进一步确定外交事务由谁负责,又未明确总统与国会的权力界限,这就为二者间的权力之争埋下了种子。

美国政治学家爱德华S. 考文说,宪法的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在“邀请国会和总统为获得主导外交政策的权力而斗争”。

[ 6 ] ( P200)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原则与总统和国会对外交权解释的利己性正因为美国宪法的分权性和制衡性特点以及总统和国会对各自外交权力界定的模糊性,使得“在合众国的历史上,总统和国会对外交权的争夺自始至终都明显可见”,而且这种冲突已成为美国政治制度史上历时最久的冲突。

双方一面竭力扩大自己的外交发言权,一面指责对方“篡夺”了自己的“合法”权力份额。

扩大权力的主要方式是对宪法条文做出尽量宽泛的利己性解释,从中“派生”或“引申”出新的权力。

在宪法未做限制的领域,则根据各自的理解和能力自行其是。

首先从总统对外交权力的利己性解释方面来看。

根据宪法,美国总统是武装部队总司令(其实,这一权力本身也是从宪法条文中“引申”而来的。

因为宪法只规定说总统是“陆、海军和各州民兵总司令”) 。

总统从这一授权中“派生”出了广泛的其他权力,如: ( 1)发动战争权。

虽然宣战权包括对战争原因作出判断的权力属于国会,但总统认为作为总司令,他有权通过使用武力来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在美国历史上进行的120多场战争中,由国会宣战的仅有5次,其余都是总统下的令(包括二战后美国进行的两次大规模战争———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 。

(2)海外驻军权。

总统根据总司令这一授权,不仅向国外派遣军队、参加战争,而且在战争结束后长期驻扎在那儿。

如“二战”后美军在韩、日的长期驻扎。

(3)签订战时条约和停战协定的权力。

其中最有名的是“二战”中签订的《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协定》,这两个协定不仅决定了战争的进程,而且对战后世界事务也做了安排。

宪法授予总统与外国谈判、签订条约的权力,由于签订的条约要经参议院2 /3通过才生效,所以这一权力的行使受国会的制约,于是历届总统更喜欢签订自己拥有决定权的“行政协定”, ①这一权力并非宪法授予,而是总统从其“行政权”引申而来。

二战后,历届总统签订的行政协定都比同期签订的条约多十几倍。

总统们还签订了许多秘密协定,在“越战”期间和后来的“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 2 ] ( P47)的调查中,国会发现,美国履行了许多它根本就不知道的行政协定。

虽然1972年国会通过《战争法案》要求总统在签订行政协定后60天内必须向国会汇报,以此制约总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