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民主------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美国的民主------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美国的民主------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美国的民主

- ------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系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年级:2010级

姓名:杨小翠

学号:201007064033

2012年11月25日

美国的民主

-----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摘要:美国政治的伟大之处不在于它的历史多么清白无辜,而作为一个“制衡机器”,它具有相当的自我纠错能力,从而能够实现点滴改良,而不是陷于暴政的死循环。美国政治的“制衡机器”有多个路径,比较突出的有五个,其中国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是最显然的一个路径。我着重介绍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关键词:美国、民主、国会、总统、法院

在美国政治中,“美国政府”是一个大的概念,它指美国政府的所有部门,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而在政府三大部门之中,美国的制度、宪法都把国会作为政府的第一和最有权力的部门。当然,这种制度设计在200多年的实践中也一直在发生变化。变化之一就是行政部门的地位作用或权力在增长,但这种变化仍没有改变美国政府的结构和各个部门的法律和权力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及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以保证美国的民主。

一、国会

美国宪法、政治制度把主要政府权力给予国会,国会在新政府的首要作用在宪法中有显著体现。国会选区:最高法院宣布人口分布不均匀或违反规模与地理形状常规增进党派利益的选区违反宪法。并且,申明立场,认为以种族为基础划分选区也是违法的。2000年,最高法院还限制联邦政府以歧视性变化为由取消州或地方选举中的变化的权力。国会是分享权力的机构,而不是统治集团的机构,掌握过分监控和监控政府不够之间的平衡。国会实行两院制,及参议院与众议院。国会有国家政权的大部分,但这些权力都分属两院的,所以国会中,两院也是相互制约的。

宪法第二条第2款,参议院可以就条约的批准提出建议和表示同意,而且必须接受或拒绝总统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美国的所有其他官员”。但参议院可以授权总统、法院或政府机构领导人减少任命的人数。国会还可以管理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威,管理州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宪法修正案。国会通过征税和开支控制联邦政府财政的权力,监督联邦行政机关。按照制衡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管理联邦项目中执行国会意图是国会的责任,并且随着国会继续将权力下放给行政机关,这种监督越来越重要。国会弹劾和负责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法律。虽然,国会在整个美国政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公众对它的支持最低。在国会、政府、法院三权之中,公众对最高法院的支持是最高的。

由上,我们可以充分看到,国会、政府、法院是相互制约的,美国的民主就是这样得来的。

二、政府(主要是总统)

美国联邦政府包括总统和一些政府部门及机构,但是宪法并没有授予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权力,这些部门的权力来自国会、总统和法院这三大宪法分支机构的授权。这些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政策执行,即实施国会、总统和法院的决定。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及政府行政权力于一身。所以,美国联邦政府以总统为最高权力,以总统为核心的庞大机构,权力非常集中和明确。托克维尔说:“在美国,参加大陆会议的一些代表,尤其是经历了独立战争中缺乏大领导的痛苦的代表,认为强大的行政首脑是建立共和国的必要条件,代表们经过激烈辩论之后,创造出一个权力可以与国会制衡的行政首脑。

美国国会组织结构无法提供这种全国性的领导。国会的535名议员分为两个议院,几百个委员会和附属委员会,而且来自两大党派。多数党领袖和少数党领袖都很难保持其成员对全国性政策目标的忠诚,司法方面的活动更是被动和缓慢,所以这充分凸显出总统在美国民主制衡机器运转中的重要性。但总统权力也受到了国会的制衡,如众议院有权弹劾,参议院有权罢免总统,还可以剥夺总统提任任何其他联邦公职的权利。总统可以受到刑事起诉并按照司法系统流程进行审判。

总统权力最初来自宪法中规定的正式职责,附加权力来自联邦法院判定为宪法中规定的总统权力的“默示权力”,以及来自国会授予的权力(国会通过法律授予其他权力,称“法定权力”。总统任命1300个行政机关政策制定者,检察官、司法官、大使等职位,对所有这些职位的任命都需要参议院的批准,总统任命1140个高级文职职位,则不需参议院批准。总统也可以罢免官员。总之,国会制定政策,总统执行政策。

另外,总统也受到法院的制约。1935年,最高法院修订罢免权,指出总统可以罢免他任命的从事纯管理性工作的官员,但是不能罢免那些具有准立法和司法职责的官员。《爱国者法》同意总统和司法部门可以直接任免联邦检察官。并且,国会休会期间,总统可以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某些官员。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所有赦免令都是通过司法部执行的。宪法授予美国总统承认外国政府的权力,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的缔结条约的权力,与其他国家元首签订特殊协议不须经国会批准,作为首席外交官,美国总统主导美国外交政策要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我们可以看出,在外交权力上,总统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是国会都无法控制的。越南战争就是总统主导外交政策的一个例证。在1973年,虽然国会推翻尼克松的否决,通过了《战争权力法》,但是后面执行起来是困难重重,并且也没什么效果。

三、法院

司法是美国广义政府的三大部门之一。法国的托克维尔对司法在美国制度中的作用予以充分肯定。他认为:“有三件事情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有助于在新大陆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第一是美国人采取的联邦形式,它使美国把一个大共和国的强大性与一个小共和国的安全性结合起来。第二是乡镇的制度,它是限制着多数的专制,又使人民养成爱好自由的习惯和掌

握行使自由的艺术。第三是司法权的结构。”他指出法院是如何纠正偏差,以及如何约束和引导多数的运动而又从来不禁止这种运动的。

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其管辖的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它是全国唯一的最高法庭。尽管它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它的职权却差不多完全是政治性的。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而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

美国法院在制定公共政策方面所起的作用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都大。美国司法系统构成美国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法官对法律做出解释,他们就成为政治角色----政治机构中的政策制定者。从这个意义上看,美国司法系统中最重要是政治力量是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所有联邦法官都是任命的。《宪法》第二条地2款规定,由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赞同下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其他联邦法官的选择上,国会起到这种作用。这就意味着,参议院与总统共同决定各级联邦法官人选。对于法官的人选,宪法中没有其他要求。但是有一个不成文的要求:法官应是律师而且应属于总统所属党。联邦法官的选择是高度政治化的。

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任命过程是政治化的,并且还联系到一些党派之争,总统与参议院的矛盾与妥协。法官具有独立性。

司法系统是美国政治生活中最活跃,最重要的机构之一。尤其是在联邦层次上,司法判决对美国政治决定和政策制定产生了主要影响。最高法院还以有利于政府的方式解决了政府与企业间的矛盾,还批准了大部分监管商业活动的法律。另外,它还有许多相关法律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如堕胎权和隐私权,死亡的权利,自由和平等。

虽然美国司法系统在世界上属于独立性最强的。但是,法院并不是绝对独立的,还有许多政治制衡措施对法院行使司法审查和“积极”政策的能力进行限制。

首先,行政制衡:最高法院没有执行权力,其决定能否被执行取决于两个政府分支的合作。更常见的是,总统在联邦法官位置出现空缺时任命新法官,从而对司法系统施加影响,州政府级的行政机构也可以拒绝执行他们不同意的法院决议。然后,议会制衡:法院可以做出判决,但经常需要地方、州或联邦议会提供执行法院判决所需要的资费。联邦议会和州议会还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推翻法院判决。还有,司法系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般在做出判决时会自我克制。这不仅是由于他们知道另外两个政府部门能够进行制衡,还因为这是多种司法传统的要求。另外,高等法院可以推翻低级法院的判决。低级法院也可以对高级法院进行制衡,也可以忽略高级法院的判决。

四、总结

以上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主要表现在: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但总统又能否决国会的立

法,而国会又能一2/3的多数否定总统的否决。总统虽然有权提名联邦法官和政府部长的候选人以及缔结条约,但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才能生效。国会还有一2/3多数弹劾总统和法官免职的权力。国会两院也通过互有否决权,而相互制衡,也就是说任何立法的出台,都必须由两院同时多数通过。总统虽然有权任命法官,而法官一旦任职后,就有权对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做出解释从而导致了司法复审权的确立。法院还有权宣布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的法律因违宪而非法,总统和国会都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不过因为最高法院无权否定宪法,所以国会又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否决法院的判决。国会还有权对玩忽职守的法官进行弹劾。

20世纪以后,随着垄断资本的发展、各项社会改革的进行、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的加强,三权结构的重心逐渐向总统倾斜。在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关系的新格局中,总统不仅掌握着行政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立法权。

这种新格局中三权的制衡,主要表现在:国会仍然是政府决策程序的重要中心,特别是总统的对外事务和重大决策,仍然需经国会通过和批准。国会仍有许多办法,比如使用立法否决权、政党领袖召开国会会议等,限制总统权力。司法部门虽然仍然可以用司法复审权废除国会的立法,但罗斯福新政后,一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已由严格转为灵活,在运用司法复审权时,也由“积极行动主义”转变为“克制主义”,让国会和行政部门能依据新情况制定新法律和新的政策,不再凌驾于国会和行政部门之上,随意废除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政策。这也为总统权力的扩大和发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

总统权力的扩大,不仅破坏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即纵向权力的制衡,也破坏了联邦政府三权之间,即横向权力的制衡,从而使美国政治制度中民主的成分不断减少,三权相互制衡的作用不断削弱,政治制度的优势在不断丧失。

总的来看,三权分立是美国元勋们开创的美国民主制度的特色,它适合美国的历史条件和国情,所以为美国人民所接受,并引以为自豪。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尊重美国人民的选择,予以高度评价。但它绝不是一种完美无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制度,有优点、有缺点,存在严重的缺陷。而且美国发展的现实,正在质疑、挑战、背离美国开国元勋们三权分立的理想。(充当世界警察的角色,到处耀武扬威,处处与中国为敌)

参考文献:

[ 1 ]. 楚树龙,荣予.美国政府和政治.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2

[ 2 ]. 刘国平.美国民主制度输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8

[ 3 ]. 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修订本).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

[ 4 ]. 托克维尔(法)著,张杨译.论美国的民主.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8

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区别中英文

What are the 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US parliament and the UK parliament? 1.First, although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and the British Parliament both are bicameral systems, they are different in composition. The US Congress is divided into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The most obvious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enate and the house is their size. There are 435 members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but the number of senators is 100. The British Parliament is divided into the house of Lords and the house of Commons.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Lords are usually British nobles and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are civilians. 首先,美国国会和英国议会虽然都是两院制,但是两院的组成不同。美国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最明显的差别是它们的大小。众议院中有各州众议院议员435名,而参议员来自50个州,为数100名。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成员都是英国贵族,下议院成员都是平民。 2.There are more than 1000 members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has only 535 members. No matter the number of people in the two chambers or the total number, they are much less than in Britain. 英国上下院共一千多人,美国国会共535人,不论各院人数还是总人数,都比英国要少的多。 3.The meeting time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The British Parliament has a regular meeting time of two meetings each year. The first session begins at the end of 3 and ends in early August. The second session begins at the end of October and ends before Christmas in December. But the time and dur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are not fixed. 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的开会时间不同。英国议会开会时间较为规律,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而美国国会开会时间和长短并不固定。 4.The British government consists of political parties with a majority of seats in parliament, which is responsible to Parliament and answers questions from parliamentary. Any motion proposed by the government may face a non-confidence motion from parliament, which would force the prime minister to resign, or dissolve the parliament for a general election. The US government is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It is responsible to the president, but not accountable to Congress. The president has the power to elect heads of al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s well as hundreds of other senior federal officials. 英国政府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美国政府部门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总统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门的机关首长,以及其它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 5.The way to form the parliament is somewhat different. In UK,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are formulated by general election, but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Lords are formed by the appointment of the King or the Queen. In America, both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are formed by general election. 组建议会的方式有所不同。在英国,下议院成员是由普选产生的,但上议院成员是由国王或女王任命的。在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是由普选产生的。

美国外交权之争

姓名:彭耀峰 学号:3130103174 专业:工科试验班(工学)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外交权之争 摘要 在美国这样一个体制成熟的国家里面,总统和国会的外交权之争几乎贯穿于美国整个历史过程,不同的时期,两方优势各有不同。随着美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历各种各样的危机,总体来看总统从宪法的半阴影区取得越来越大的外交权,以至于国会主席声称,在外交上,美国的政治制度成为“选举出来的独裁制”。尽管国会为了争取自己宪法赋予的外交权在不断抗争,但当今这样一个充满动荡与危机的社会中,外交主导权或许还将长期站在美国总统的一边。 关键词 总统国会外交权制衡 美国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交由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执掌于联邦法院。美国立宪者们意在通过权力分享的宪政安排来达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从而避免出现欧洲君主制的暴政政治。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美国这种宪政体制也经历了诸多变迁,这主要体现在立法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外交权力分配问题上。由于美国司法独立,最高法院不愿意涉及政治问题,因此,总统与国会便成为美国政治进程中的主要博弈者和推手。而总统和国会的外交权之争几乎贯穿于美国整个历史过程,在不同时期,总统与国会获得的外交权优势各有不同,但是总体上,总统的外交权在不断上升。 那么为何在美国这样一个体制成熟的国家里面,外交权却分配得这样不明不白,以至于总统与国会为了争夺自己宣称拥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力而吵得不可开交? 在孙仲老师的《美国政治文化中的现实主义》一书中,提出了关于美国政治中总统与国会双方争夺外交决策权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分析国会和总统对于外交权的争夺产生的原因,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点: 一、美国的联邦宪法是高度概括性与总结性的宪法,不可能详尽地解释和分配总统与国会在外交上具体的权力分配,并且由于历史的不断前进,200年前制定的宪法也不可能预知以后在什么方面会造成总统与国会的外交权之争。 二、国父们认为,不管在行政首脑为世袭君主的政府中,授予君主缔约全权如何适当或安全,将此种权力授予任期四年的民选行政首脑则绝非安全和适当①。因此国父们引入分析与制衡的机制,在宪法中,开国者们似乎有意造成这样的局面,即构建一个存在一大片不确定区域,或者说是重叠的,有时甚至半对抗性的“半阴影区”,故意“通过两个部门之间的摩擦,来使人民避免遭受独裁的宰制”②。 那么在宪法创立后的200多年历史中,总统是如何从各种阴影区攫取或者从国会手中抢夺外交权的呢?

美国总统的权力边界

美国总统的权力边界 ——漫谈决定美国经济的制度体系(十三) 陈思进2013/7/1 09:49 (美国总统的权力边界是独立的司法与国会制度;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篇写到,美国总统控制着行政部门,于是人们猜想,总统可以下令政府部门和机构办任何事情,而且他们也会按命令去做。但事实却远非如此。 实际上,政府一天的日常运作,总统不可能盯着每一个政府官员和雇员。总统一般只发出指令给他的下属,希望他的愿望被忠实地执行。但是较低级别的官员为了个人的利益,比如为免于被解雇,可能会服从自己体制内的规范和惯例而做出有悖于总统意愿的事。

例如,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中,当苏联总理赫鲁晓夫要求美国拆除部署在土耳其的导弹作为交换(苏联将撤走部署在古巴的导弹)时,肯尼迪总统才惊讶地得知,早在一年前他就下令将部署在土耳其的导弹撤走,是底下的负责人没有遵循这项指令。 其实,总统在下达指令之前,很大程度上必须说服其他行政部门官员,他考虑的是国家最高利益,必须讨价还价、妥协、并说服别人。因此政治学家诺伊施塔特(Richard Neustadt)称:“总统的权力是说服的力量而非命令的力量。” 当然除了说服以外,总统还可以使用很多方法:任命与他目标一致的高级官员、把白宫观察家的职位放在二级部门,包括洗牌、重组,或者获得国会同意取消不听话的机构等。 然而,总统的这些权力想要获得官僚的默许,仍然是有限的。联邦官僚一部分体现于独立的政府行为,尤其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这包括公众舆论和利益集团在国会的力量。而国会,毕竟是拨付资金的地方,这就限制了总统“为所欲为”,并有助于确保行政部门的力量来回应社会,而不是简单地只服从一个领导人。 事实上,总统和国会也经常会产生分歧。这是美国立国先驱为防止暴政,故意在国会和总统之间创建的一个制衡机制——“以野心对抗野心”。这是美国政治的一个结构性事实。 一些政治学家经过研究后得出结论,总统青睐的法律草案是否由国会制定成法律,是衡量总统成败的标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取决于国会中与总统在意识形态上一致的人数的多寡。当一个政党同时控制着总统宝座和国会的席位,总统更

美国总统大选制度

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 (一)美国的总统选举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由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大选选出,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一次。 美国总统选举的过程漫长而复杂,主要包括预选、总统候选人提名、竞选运动、全国选举、选举团投票表决以及当选总统就职仪式。 预选阶段通常于大选年2月份的第3个星期二在新罕布什尔州拉开帷幕,到6月份结束。此后,美国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将分别在全国大多数州选出参加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少数不举行预选的州,则由两党的州委员会或代表大会选拔代表。因新罕布什尔州率先进行预选,其选举结果对其他各州影响很大。 美国两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常在7月和8月分别举行。届时,参加代表大会的各州代表将投票选出本党总统后选人,然后通过由总统候选人提名的副总统候选人,并正式选举出竞选纲领。大会往往长达数天,投票上百次。 代表大会结束后,选出的总统候选人即开始在全国展开历时数月的争取选票的竞选运动,其中包括到各州作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等。总统候选人为竞选而耗费巨资,使尽各种招数。 美国法律规定:在全国选举时,选民要在大选年的11月第二个星期二到指定地点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全国选举还要通过选举团的投票表决。由于在一个州中获得选票最多的总统候选人便赢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因此一般情况下选举只是例行公事。 (二)美国副总统是如何产生的 在美国政治中,副总统不担任实际工作。他的公务是担任国会参议院主席,但这主要是礼仪性的,因为他只有在参议院表决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况下才投票。副总统的日常工作通常根据总统的要求而定,一般无足轻重,如代表总统参加外国领导人的葬礼活动等。 根据美国宪法,如果总统去世或失去工作能力,副总统接任总统职位。先当副总统是登上美国总统宝座的途径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有三位副总统在总统任期内接任总统职务。杜鲁门因罗斯福去世,约翰逊因肯尼迪遇剌,福特因尼克松下台而分别继任总统。此外,有几位副总统还当过总统候选人,其中包括尼克松、汉弗莱、蒙代尔和布什。 美国副总统不是由美国公众直接选出的,而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挑选并经两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统候选人在选择副总统候选人时首先要考虑此人的政治资历和条件,但主要看他在党内代表哪部分势力以便取得平衡,尽可能争取最大多数选民的支持。 但大选结果不取决于总统候选人对副总统的选择,而是取决于总统候选人。1988年美国大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及趋势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 争及趋势 课程:西方比较政治 班级:国政1002班 2012年5月15日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及趋势 【摘要】美国总统与国会之争是来源于美国独创的宪政体系,两者在行政权力、立法权、对外权力等方面展开竞争。由于国会和总统权力的根本属性、国会的政党属性、总统行政方面的优势以及大众传媒的发展和美国个人主义的传统使得总统在权力方面相对国会有扩张之趋势。 【关键词】美国总统国会权力趋势 去年,发生于美国政府的预算之争吸引了全世界人民的目光,由于长时间无法得到国会的批准,行政部门因为得不到拨款甚至已达接近关门的地步。幸运的是,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就政府预算最终达成协议避免了政府的关门。这次的时间在许多国家看来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但不仅仅反映了美国的两党之争,也反映了美国行政部门与国会的权力制衡。 在美国的建国先贤们看来,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最佳方法是分权制衡,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体制的建立保障了美国几百年的政治的稳定和发展。在这三权中,司法由于其特殊性往往超脱于行政立法之上,因而较少参与行政立法之争,而行政和立法机关由于在其职能上的重叠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矛盾性使得二者在几百年来始终处于权力斗争的阶段。而总统在与国会的竞争中也越来越处于上风并逐渐弱化国会。 一. 美国总统与国会之争 自美国建国以来,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斗争不停究其根源,两个权力的斗争的始作俑者在于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总统及国会在行政、立法、司法、对外等方面的权力及在后来实践中所引申扩张出的权力直接导致了总统与国会的

冲突。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拥有行政大权,除管理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处理行政事务,总统还有权组阁,任命政府高级官员,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必须经参议院出席议员的一半以上同意。国会对总统组阁权的牵制是国会与总统制衡在行政方面的主要表现。 然而国会的这项权利也不断在收到总统的挑战。首先,总统任命的官员虽然需要参议院多数同意方能通过,但总统可以自行在议会休会前见填补职位的空缺。2012年年初,美国总统奥巴马任命了消费金融保护局和劳工关系委员会的官员,引发了震动。国会针锋相对自2011年底召开了3天一次的形式会议,会议仅有一名国会议员,会议内容即宣布开会和会议结束以阻止奥巴马利用休会期间自行任命官员。其次,总统可以利用任命无需参院批准的主力、私人秘书等亲信并赋予其极大的职权来削弱国会的牵制。一个著名的案例便是尼克松政府时期的国际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在基辛格任国际安全事务助理期间通过与尼克松的良好私人关系,几乎架空了时任国务卿的罗杰斯,导致了与外交专职机构国务院的矛盾甚至对立。而在小布什第一任期内任国际安全事务助理的赖斯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丝毫不逊于国务卿鲍威尔。再者,总统无需经过国会同意即可罢免官员在无形中也使得官员意志更接近符合总统的意愿。总统通过法律的漏洞和行政的需要上的便利不断挑战国会在行政方面对总统的制约作用。 (二)立法权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拥有立法权,但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议案必须经过总统的批准方能生效。因而在立法方面宪法赋予了美国总统赋予了美国总统制约国会的一项重大权力,即否决权。这是总统影响国会立法特别是拒绝国会通过他所不赞成的立法的重要手段。通常情况下,威胁使用否决权也成为实现国会通过符合总统意愿法律的重要手段。否决权主要有直接否决和搁置否决两种。直接否决即国会通过的法案直接遭到总统的否决。国会两院在接到退回的议案后,如果不复以总统的否决,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定总统之否定使得法案生效,该议案便成为法律。搁置否决又成为口袋否决,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在接到国会提交的议案恰逢国会休会,该议案便不能成为法律。其中搁置否决与直接否决的最大

美国政治和外交

权利与制衡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于书本上的一些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在总统外交权独大的战争状态,国会进行的夺权行动。再次,提出对于美国权利制衡看法和简单举例说明。最后以美国对华政策,贸易和安全政策为例,简单总统和国会之间权利关系的较量。 【关键词】:制衡总统国会对华政策较量 一.对于书本观点的分析和探讨 对于老师的这篇文章,概括为美国政治的权利互相制衡原理,通过外交权利在美国国会和美国总统之间的权利争夺,阐述了权力制衡原理在不同时期,不同国情,不同状况下出现的不同情况,外交权利犹如钟摆一样在国会和总统之间摆动。 首先是对于在不同时期,比如在战争等特殊情况,外交权利就倾向于美国总统,而在和平时期或者说是稳定时期,外交权利就会向国会倾斜。举个例子,比如战争权,战争权是国家或者组织对外发动战争或决定对外宣战参战的一种权利,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权利。由于战争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实际利益,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直接涉及到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因而在美国的宪政下,更应该符合权利分立,权力制衡的宪政原则的要求。 按照文章的意思文,可以这样推理,由于战争本身特点的要求秘密性,迅速果断性和团结性等都和国会的结构性质有本质的冲突。一个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机密的决策,都掌握在一个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关中。在战争决策中,常常是以总统为代表少数人的政府审时

度势,对不断变化的国际潮流迅速反映,随机行动,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大的决策,诸如国会等都处于最高机构外,因而战时的美国国会更像是一只沉默的羔羊。但是事实上,制定宪法的国父们规定了总统和国会战争权的条件,授予国会明确的权利——包括宣布战争,拨款,签订协议所需要2/3多的票数,以及创建,调整和管理武装力量的广泛权利,从而使国会有能力破坏性的阻止或者建设性地展缓,修正,影响总统处理外交和国防事务的决策。换句话说,虽然在战时,战争权表面上更倾向总统,然而事实上,宪法已经明确授予国会足够的权利处理战争事物中的紧急情况并迅速决定策略,赋予人民强有力的工具限制权利的滥用,避免因战争出现暴政。 举个几个例子简要说明国会对于总统权利的制衡,1969年美国对于越南的侵略战争,由于国内民众强烈反对,反战情绪高涨,国会参议两院以70:16的票数,通过《国家委任法》,其国家委任的含义就是:在境外使用美国军队,或者承认武装支持一个国家或政府,或者动员美国军队,财政资源去支持其他国家,这样的决定必须要有立法和行政部门共同做出,其形式是国会以条约,法令或者议案形式批准。这项立法重申了国会一直以来的在外交领域的参与权和决定权,也就是说间接地限制总统的战争权。并且国会在实际行动中,参与国防预算修正形式,限制美国向外军火出售等,在经济和政策上限制总统的战争权,从而限制其外交大权。 还有著名的水门事件,国会以绝对优势的票数推翻尼克松总统,通过《战争权利法》,宣布只有经过国会宣战,特别是法律授予或者

美国总统与英国首相权力的比较

美国总统和英国首相都是各自国家政府的首脑,拥有十分重要的权力,但是两者的权力有重要的差别。 在行政方面,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庞大的实权,在形式上不向任何机关负责。英国首相是英国内阁的第一大臣,政府首脑,而不是国家元首,国王是国家元首。英国首相须与内阁全体成员对议会下院负连带政治责任,议会下院如果不支持内阁的施政方针时,或由内阁集体辞职,或由英国首相呈请国王下令解散议会下院,重新选举下院,新选出的下院再决定内阁的去留。美国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说: “总统是国王和总理大臣的统一体”,是世界最高的职位之一。而英国首相只是总理大臣,不享有国家元首的权力。 美国总统与国会完全分离,总统不得同时兼任国会议员,国会中的各种立法提案都由国会议员提出。而英国首相同时兼任议会下院的议员,有立法创议权,可直接地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参加立法活动。但事实上美国总统可通过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特别咨文等形式倡导国会立法。杜鲁门总统时期,每年总统都会提出这样详细的立法计划,使这种做法已成为一种制度。此外,国会还可通过立法直接授权总统处理问题。 美国的内阁不是决策机构,而是总统的顾问机构。总统是政府的首脑,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内阁只向总统负责,不向国会负责,因而称之为总统内阁。在林肯总统举行的一次内阁会议上,7个阁员均反对林肯总统的意见,但是林肯坚持己见,会议结束时,林肯宣布: “7票反对,1票赞成,赞成占多数”而通过了林肯的意见。英国首相虽然是内阁主席,却没有美国总统那样大的权力,他必须与内阁集体保持一致,同时,必须对议会负连带政治责任,接受议会的监督。 美国总统具有英国首相所不具有的军事权。美国总统是美国联邦陆海空军及为联邦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享有统帅、指挥及调动军队的权力,有权任命三军军官,有权处理平时战时的军事事务和监督军法的执行。对外宣战权虽然属于国会,但是总统经常采用不宣而战进行对外战争。如杜鲁门总统下令

权力的角逐:西奥多·罗斯福与国会的权力博弈

权力的角逐:西奥多·罗斯福与国会的权力博弈 自总统制建立后,美国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彼此的权力争夺一刻也未曾停歇,尤以掌控行政权的总统与行使立法权的国会间的斗争最为激烈。到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1858. 10~1919.1,1901~1909年间担任第26任美国总统)当政时,国会执掌大权的局面依然如故,成为罗斯福扩张总统行政权力的最大阻力。为了顺应历史发展大潮,罗斯福采用多种韬光养晦的策略与国会在诸多领域展开了权力争夺战。鉴于学界对此问题尚缺乏系统探讨,文章将从罗斯福扩张总统权力所面临的国会阻力和其资产阶级权力观以及采用多种韬光养晦的策略与国会在诸多领域展开的权力争夺等方面展开论述。 标签:罗斯福;国会;总统;奥尔德里奇;权力 一、罗斯福扩张总统权力所面临的国会阻力 随着强势总统林肯的过世,国会逐渐主掌战后大局,其后总统权势一蹶不振。到罗斯福总统前任,第25任总统麦金利当政时,总统政治地位始终处于国会领袖的阴影下。 罗斯福继任总统之际,也正逢美国第56届国会掌权之时。本来第56届国会的两院正好为罗斯福的共和党多数所把持。但是不幸的是,罗斯福在摆脱了异党的掣肘的同时,却又背负了同党党魁的包袱。一方面,国会的权力已从过去的众议院让渡到参议院之手,托马斯·B·里得、威廉·麦金利和赛缪尔·J·兰德尔掌控了众议院的议程安排。另一方面,参议院领导权本身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到1901年,来自罗德岛的尼尔森·W·奥尔德里奇、威斯康星的约翰·C·斯普纳、康涅狄格州的奥维尔·H·普拉特以及爱荷华州的威廉·B·阿利森在国会里的权势无人挑战。”其中奥尔德里奇被大企业主、金融家倚为最值得信赖的代理人。他在这四人当中,一直被尊为魁首,直到1910年他都是当之无愧的“参议院的老板”。四人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一个以奥尔德里奇为首的无人能及的利益集团。 与参议院相对应的是,众议院正经历一段权力的恢复调整期。1901年到1902年间,恰巧担任众议院议长的戴维·B·亨得森权欲不强,非常满足于参议院政治集团的发号施令。1902年12月,四巨头要通过一项对自己集团极其有益的关税法时,他才认为这些利益集团太有恃无恐,因此他才愤而辞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的离职反而为众议院的权力复活带来了新的契机。新当选的议长约瑟夫·G·坎农与原任戴维·B·亨得森的柔弱性格截然不同,他个性强硬而张扬,野心勃勃,行动果敢,虽然说他性格粗野,可却极有才干,被时人尊为“乔叔”。他有的放矢地利用宪法赋予众议院的权力多次否决了四巨头的提案,在他的精心管理下,很快众议院的地位与权势得到恢复与提升,他也成为历史上少有的几个拥有绝对权势的议长之一。 国会中的民主党在罗斯福主政时,已经处于少数党地位,内部又因理念、利

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

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 2005年3月 第29卷第2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AnhuiUnive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March 2005 Vol. 29 No. 2 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 外交主导权的根源及实质 储新宇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所,北京100091) 摘要:尽管美国的对外政策从根本上取决于美国的国家利益要求,但总统和国会一直为争夺主导 权进行着斗争。本文认为,出现这一现象是美国宪法在外交权方面界定的模糊性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对 各自权力份额解释的利己性所引起的。作者认为,这种模棱两可性一方面使宪法适应了各种新的政治 压力,另一方面使得人们在相互竞争的原则下达成妥协。这反过来又有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美国;外交主导权;总统;国会 中图分类号:D771. 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 - 5019 (2005) 02 - 0143 - 05 任何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都取决于该国的国家利益要求,美国也不例外(尽管有时披上一层“人道 主义”外衣) 。但美国的外交决策却是一个令人难以捉摸的动态过程,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 国内有公众舆论(媒体)的走向、压力集团的取向、政治智囊的导向、总统和国会的党性(哪个党派的总 统和被哪个党派控制的国会)等等;在国外则受国际形势的态势、国际舆论的评价、国际制度的规约等 因素的制约。而其中象征效率原则的行政首脑———总统和象征民主原则的立法机构———国会的影响力 最大。这二者为了各自的利益要求总是“审时度势”地篡夺对方的权力份额。这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 同国际环境下都有所体现。一战后威尔逊一手倡导的国联盟约由于国会的反对而夭折;冷战后,克林顿 政府在全世界张罗、督促和诱导别国签订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参议院遭到否决又是一例。这种 在对外关系中经常不能“用一个声音说话”的状况使得人们不禁感到疑惑:到底谁对外代表美国,是总 统还是国会? 美国外交到底“谁说了算”? 其实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

美国的民主------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美国的民主 - ------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系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年级:2010级 姓名:杨小翠 学号:201007064033 2012年11月25日

美国的民主 -----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摘要:美国政治的伟大之处不在于它的历史多么清白无辜,而作为一个“制衡机器”,它具有相当的自我纠错能力,从而能够实现点滴改良,而不是陷于暴政的死循环。美国政治的“制衡机器”有多个路径,比较突出的有五个,其中国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是最显然的一个路径。我着重介绍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关键词:美国、民主、国会、总统、法院 在美国政治中,“美国政府”是一个大的概念,它指美国政府的所有部门,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而在政府三大部门之中,美国的制度、宪法都把国会作为政府的第一和最有权力的部门。当然,这种制度设计在200多年的实践中也一直在发生变化。变化之一就是行政部门的地位作用或权力在增长,但这种变化仍没有改变美国政府的结构和各个部门的法律和权力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及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以保证美国的民主。 一、国会 美国宪法、政治制度把主要政府权力给予国会,国会在新政府的首要作用在宪法中有显著体现。国会选区:最高法院宣布人口分布不均匀或违反规模与地理形状常规增进党派利益的选区违反宪法。并且,申明立场,认为以种族为基础划分选区也是违法的。2000年,最高法院还限制联邦政府以歧视性变化为由取消州或地方选举中的变化的权力。国会是分享权力的机构,而不是统治集团的机构,掌握过分监控和监控政府不够之间的平衡。国会实行两院制,及参议院与众议院。国会有国家政权的大部分,但这些权力都分属两院的,所以国会中,两院也是相互制约的。 宪法第二条第2款,参议院可以就条约的批准提出建议和表示同意,而且必须接受或拒绝总统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美国的所有其他官员”。但参议院可以授权总统、法院或政府机构领导人减少任命的人数。国会还可以管理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威,管理州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宪法修正案。国会通过征税和开支控制联邦政府财政的权力,监督联邦行政机关。按照制衡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管理联邦项目中执行国会意图是国会的责任,并且随着国会继续将权力下放给行政机关,这种监督越来越重要。国会弹劾和负责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法律。虽然,国会在整个美国政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公众对它的支持最低。在国会、政府、法院三权之中,公众对最高法院的支持是最高的。 由上,我们可以充分看到,国会、政府、法院是相互制约的,美国的民主就是这样得来的。 二、政府(主要是总统)

美国总统、国务卿,国会、参议院、众议院、内阁等简 介

美国总统、国务卿,国会、参议院、众议院、内阁等 简介 背景: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 政府(总统和内阁)的事;立法是国会(两议院)的事;司法是法院的事。 总统美国是总统制的国家。美国总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时也是美国行政部门的最高领袖与军队统帅。 立法:总统可以否决任何获国会通过的法案,但需要于法案通过后10日(星期日除外)内提出。如果法案获国会两院均以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总统的否决权将会被推翻。总统亦都可以于国会休会的时候单方面否决任何获国会通过的法案。 司法: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军事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外交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 副总统被称为「备位元首」,当总统在任期当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职务或是不能视事时, 副总统继位之。副总统基本上没有任何职权,但可经总统授权行使若干权力,权限内容由各国宪法明定之。副总统应同时兼任国会参议院院长一职,但除非僵持否则没有投票权。 该国内阁中的两位重要官员——国务卿和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也都受到副总统的管辖。 国务卿在美国的国家政治事务有着非同寻常的地位与影响,在国外也有着很深的影响力, 被誉为“美国的脸”。美国国务卿是美国总统的内阁成员,但是其地位要比普通的内阁部长高,是所有内阁成员中的首席,相当于“外长”,位于美国总统继任顺序的第四位。 国务卿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同意),并对总统负责,是仅次于正、副总统的高级行政官员;是总统外交事务的主要顾问,内阁会议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首席委员。

美国总统大选详细流程

美国总统大选详细流程 一、候选人提名: 一般在总统选举年的6月,各政党由各州选派代表参加全国代表大会,在会议上提名总统候选人。 总统候选人的提名一般是在大会的第三天或是第四天进行。在全部州都提出候选人之后,就由大会代表通过个别投票方式选举本党的总统候选人。 5、6月间,全国代表大会的大部分代表已经产生,竞选人各自拥有多少代表的支持已经明朗。因此,谁将成为两党的总统候选人大体上已成定局,全国代表大会实际上只是认可总统候选人(包括副总统候选人)的提名而已。 二、竞选阶段: 第二阶段是由获得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竞选。这种全国性的竞选是总统选举过程中关键性的环节,一般在总统选举年的9至11月进行。 竞选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向选民介绍本党的政治主张及候选人自己的施政纲领,向选民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尽可能争取最多的选民支持。 正式的总统竞选,是在9月第一个星期一以后才正式开始。竞选的形式包括在全国各地发表演说、接见选民,以及与竞选对手进行公开的辩论等等。 三、选举总统选举人: 第三阶段是由各州选举他们的总统选举人。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是由选民选派的选举人选举。每个州的选举人数同该州在国会两院中的议员总数相等。 联邦政府所在地哥伦比亚特区在国会中没有代表,1961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给予该特区3个选举人名额,所以,目前全国50州的总统选举人总数为538人,一旦一名总统候选人获得的选举人票达到270票,即超过全国选举人数目的一半,即可宣布当选。 因此,各州选举其总统选举人的日子也叫总统选举日。 由于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进行的,而总统选举人也是以各政党为单位进行选举的,一般情况下,选举人总会投票给本党总统候选人,因此总统选举人的选举实际上也就等于总统选举。 四、选举人投票选出总统: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由总统选举人在总统候选人之间投票正式选出总统。当各州选出其总统选举人之后,这些人便组成选举团,并且在选举年的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各州首府所在地分别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美国国会与美国外交

美国国会与外交政策 学号:1404524028 班级:14403 姓名:刘璐

美国国会与外交政策 摘要: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无论是在政治、军事还是经济、文 化等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因此美国对外政策的变化对于全球国际环境具有深远的影响,不了解美国的外交政策也就无法真正把握国际局势。而作为中国外交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美关系正在不断加深,了解和熟悉美国外交政策的决策机制,对于中美关系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而在美国对外政策的决策机制中,除行政部门之外,美国国会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认清美国国会在外交政策中的作用及活动方式等方面非常重要。下面从美国外交决策机构的影响因素、美国国会对美国外交的影响和美国国会对中美关系的影响三方面分析美国国会怎么在美国对外关系领域发挥作用。 关键词:美国国会美国外交外交政策对华政策 一、美国外交决策机构的影响因素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美国外交决策的机构。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外交决策的制定者是美国国会和总统。但事实上,参与制定外交决策的机构有:1、总统及其幕僚; 2、国会参众两院; 3、国务院; 4、其他各部门(主要是国防部); 5、专业外交官员; 6、各个利益集团; 7、在外交领域的权威学者和曾经担任过国务卿、防长等要职的人。而在这七者中,以总统和国会为大。这两者就像是扁担的两头。总统对外交所施加影响的动力自于其幕僚和阁员,比如外交决策的中心就经历了由国务卿向国家安全会议转变的过程:一九三三年以前,美国国务卿有较大的外交决策权。而后来慢慢国务卿的外交决策权力被外交政策助理和国家安全顾问所肘挚。况且就拿国务卿来说,之一职位依然保持着对外决策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务卿所下属的各国外交官可以让他掌握到全世界的情报,一有情报送到国务院,国务院所设计的情报分析处和政策设计处在把情报送到国家安全会议讨论之前两处专家必将对情报的分析送到国务卿以供其审核,国务卿批准后再送至国家安全会议上进行讨论。由此可见其对外交决策起着多么巨大的影响。而在扁担的另一头是国会。在国会的力量中,起中心作用的参众两院的院长,多数党和少数党的党魁,以及党内的尖端人物。在美国政治中,这些人有专门的称呼叫congressional leadership,译为“国会领袖”。“国会领袖”是国会制度中影响公共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最重要力量之一。国会领袖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两院的正常运作,针对不同的政策提议和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不断的磋商和妥协。此外国会领袖还要利用其影响力对国会内部不同派别、集团。以及独立色彩浓厚的议员进行协调和统筹。虽然由于美国国会政治的松散性导致国会领袖无法对两党议员进行硬性的统一领导,但是凭借着手中巨大的权利和资源,国会领袖们依然对参众两院施加着难以估量的影响。不过,在参众两院的议员们也很少对本选区以外与自己利益无关宏旨的事情与国会领袖产生冲突,所以国会领袖们无疑就充当了国会所制定通过的政策法规的“风向标”的角色。国会议员对外交决策的影响力不经体现在其对议员的影响力上,更重要的是其对议程设定所拥有的绝对权威。 二、美国国会对美国外交的影响

美国总统选举知识问答

美国总统选举知识问答 https://www.360docs.net/doc/bc18028859.html,/20081030/n260324059.shtml 2008年10月27日17: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来源:人民网 问:美国总统候选人应当具备什么样条件? 答:总统候选人必须年满35岁,为出生在美国本土的美国公民,且连续在美国居住满14年。 问:什么是预选? 答:预选也称初选,宣布参选的候选人,首先要到各州拉选票,确保各州选出的出席各自所属政党全国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支持自己。 这一阶段称为预选。一般,大选年的7月底和8月初,各党分别召开全国党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推选出代表本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各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产生后即标志总统大选开始由预选阶段转向正式选举阶段。 问:全民投票是在什么时间? 答:美国总统选举全民投票的时间一般是在11月第一个星期二。 问:美国总统大选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 答:是间接选举。虽然美国总统大选有全民投票环节,但是全民投票只是选举各州的选举人,美国总统最后由选举人投票产生,故美国总统大选属于间接选举。 问:美国全国共有多少张选举人票? 答:美国各州的选举人票与它在国会的议员数相同,全国共计538张,即是说获得270张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即可当选。 问:选举人票的得票规则是什么? 答:按照各候选人在各州全民投票的得票数计算,获得简单多数者赢取该州全部选举人票。 问:当全国公民投票总数多寡与选举人票得票结果不一致时如何判断谁当选? 答:按照选举人票计算,过半者胜。2000年戈尔与小布什竞选时,虽然戈尔全民得票数多于小布什,但选举人票比小布什少,但美国最高法院依然裁定小布什获胜。 问:当选总统何时宣誓就职?

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

2005年3月 第29卷第2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AnhuiUnive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March 2005 Vol. 29 No. 2 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 外交主导权的根源及实质 储新宇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所,北京100091) 摘要:尽管美国的对外政策从根本上取决于美国的国家利益要求,但总统和国会一直为争夺主导 权进行着斗争。本文认为,出现这一现象是美国宪法在外交权方面界定的模糊性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对 各自权力份额解释的利己性所引起的。作者认为,这种模棱两可性一方面使宪法适应了各种新的政治 压力,另一方面使得人们在相互竞争的原则下达成妥协。这反过来又有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美国;外交主导权;总统;国会 中图分类号:D771. 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 - 5019 (2005) 02 - 0143 - 05 任何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都取决于该国的国家利益要求,美国也不例外(尽管有时披上一层“人道 主义”外衣) 。但美国的外交决策却是一个令人难以捉摸的动态过程,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 国内有公众舆论(媒体)的走向、压力集团的取向、政治智囊的导向、总统和国会的党性(哪个党派的总 统和被哪个党派控制的国会)等等;在国外则受国际形势的态势、国际舆论的评价、国际制度的规约等 因素的制约。而其中象征效率原则的行政首脑———总统和象征民主原则的立法机构———国会的影响力 最大。这二者为了各自的利益要求总是“审时度势”地篡夺对方的权力份额。这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 同国际环境下都有所体现。一战后威尔逊一手倡导的国联盟约由于国会的反对而夭折;冷战后,克林顿 政府在全世界张罗、督促和诱导别国签订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参议院遭到否决又是一例。这种 在对外关系中经常不能“用一个声音说话”的状况使得人们不禁感到疑惑:到底谁对外代表美国,是总 统还是国会? 美国外交到底“谁说了算”? 其实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外交主导权的根源就在于三权分 立与制衡的宪政原则架构下对外交权力界定的模糊性以及对各自权力份额解释的利己性。

美国总统与英国首相权力的比较

美国总统与英国首相权力的比较 美国总统和英国首相都是各自国家政府的首脑,拥有十分重要的权力,但是两者的权力有重要的差别。 在行政方面,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庞大的实权,在形式上不向任何机关负责。英国首相是英国内阁的第一大臣,政府首脑,而不是国家元首,国王是国家元首。英国首相须与内阁全体成员对议会下院负连带政治责任,议会下院如果不支持内阁的施政方针时,或由内阁集体辞职,或由英国首相呈请国王下令解散议会下院,重新选举下院,新选出的下院再决定内阁的去留。美国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说:“总统是国王和总理大臣的统一体”,是世界最高的职位之一。而英国首相只是总理大臣,不享有国家元首的权力。 美国总统与国会完全分离,总统不得同时兼任国会议员,国会中的各种立法提案都由国会议员提出。而英国首相同时兼任议会下院的议员,有立法创议权,可直接地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参加立法活动。但事实上美国总统可通过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特别咨文等形式倡导国会立法。杜鲁门总统时期,每年总统都会提出这样详细的立法计划,使这种

做法已成为一种制度。此外,国会还可通过立法直接授权总统处理问题。 美国的内阁不是决策机构,而是总统的顾问机构。总统是政府的首脑,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内阁只向总统负责,不向国会负责,因而称之为总统内阁。在林肯总统举行的一次内阁会议上,7个阁员均反对林肯总统的意见,但是林肯坚持己见,会议结束时,林肯宣布:“7票反对,1票赞成,赞成占多数”而通过了林肯的意见。英国首相虽然是内阁主席,却没有美国总统那样大的权力,他必须与内阁集体保持一致,同时,必须对议会负连带政治责任,接受议会的监督。 美国总统具有英国首相所不具有的军事权。美国总统是美国联邦陆海空军及为联邦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享有统帅、指挥及调动军队的权力,有权任命三军军官,有权处理平时战时的军事事务和监督军法的执行。对外宣战权虽然属于国会,但是总统经常采用不宣而战进行对外战争。如杜鲁门总统下令对朝鲜采取军事行动。艾森豪威尔总统和肯尼迪总统下令对越南进行“特种战争”。 在立法方面,美国总统具有英国首相所不具有的立法否决权。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的规定,国会通过的法律议案,必须经总统签署方能生效,如果总统不赞成该法案可以否决。总统实现否决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否决权,即总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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