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部令39号).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绩效考核是实现社会组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介绍。
一、绩效考核目的与原则1. 考核目的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合规,以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持续的改进。
通过绩效考核,可以评估社会组织的工作水平,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提升整体绩效水平。
2. 考核原则(1)公正性原则:考核的过程必须公正、客观、透明,避免个人主观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影响。
(2)科学性原则:考核指标及评价体系必须科学可靠,能够准确反映社会组织的运营和服务情况。
(3)有效性原则:考核结果必须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组织的改进和发展,真正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1. 绩效考核指标分类为了全面评估社会组织的绩效,可以将绩效考核指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管理指标:包括组织结构、内部运营机制、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指标。
(2)财务管理指标:包括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规范性、资金流转等方面的指标。
(3)服务质量指标: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指标。
(4)社会影响指标:反映社会组织对社会的贡献度、社会声誉、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指标。
2. 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为了确保绩效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需要给予不同指标不同的权重,并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估。
(1)指标权重设置:根据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重要性,给予不同指标适当的权重,以确保绩效考核结果更具实际意义。
(2)评价方法选择: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如量化指标可以采用统计数据分析,定性指标可以采用问卷调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三、绩效考核流程1. 绩效目标设定在开始绩效考核之前,需要明确绩效目标,即希望社会组织通过绩效考核实现哪些方面的改进和提升。
绩效目标应该与组织的整体发展战略和任务紧密对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自评报告模板

上海市宝山区***协会综合评估自评报告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社服【2011】1号)以及《宝山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宝民【2012】7号)、宝山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宝山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宝民【2019】3号)的精神,依据《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18版)》(沪民社服【2018】2号)的要求,上海市宝山区***协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对2017-2019年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我是***(参评社会组织负责人职务及姓名),代表******(参评社会组织)按照诚实守信和依法原则,承诺:自评报告中的内容包括数据,以及提供的所有评估材料和相关数据全部真实、有效、准确;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督处理。
一、基本情况上海市宝山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成立于****年**月,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统一代码为:*****,核定业务范围为********。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现有会员***个,其中,单位会员***个,个人会员**人。
本协会成立了由***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本协会会长为***。
本协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下设**部、**部、会员部、**部、财务部工作部门,同时,本协会下辖**个分会。
二、特色亮点和荣誉本协会的办会宗旨是:。
建会以来,基本每年都得到*****表彰,****年被宝山区第二届运动会组委会评为“宝山区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年被宝山区体育局评为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单位,****被上海市***局评为优秀体育社会组织,****年被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授予AAA级社会组织。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哈民政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19〕11号全市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成长,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强化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为承接政府职能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对全市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2018年6月30日前在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加评估:1.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3.已获得评估等级满两年,拟申报更高等级的社会组织。
全市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一年内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2.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评估方式、程序和时间评估工作采取自我评估、资料审核、现场抽样调查、评估对象汇报等方式进行。
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全市性社会组织自我评估(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
按照评分指标自我打分评定等级,等级评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再将初评等级评定材料上报。
第二阶段:评估机构评估(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
评估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按评估细则有关内容的要求,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估结论。
第三阶段:评估委员会审核(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
评估委员会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有针对性的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审核,并将评估结论报复核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号令)和《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静安区社团局开展了静安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在社会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社会组织自评、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专家组实地评估、静安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审定、媒体公示,现确定6家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等级如下:3A级社会组织(共 5 家)1、上海静安区立众劳动就业促进服务社2、上海静安区曹家渡街道敬老院3、上海市静安新世界进修学校4、上海静安区孙克仁老年福利院5、上海静安区静安寺社区市容环境管理服务中心2A级社会组织(1家)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是反映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社会公信力和诚信度的重要标志。
希望上述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自治,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希望其他社会组织向上述单位学习,认真对照评估体系,积极参与规范化建设评估,促进自身内部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为建设国际静安,构建和谐家园,开创现代化国际城区新局面而努力。
2015年12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需求,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和合规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介绍其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重要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是为了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其正常、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引导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或乱象,促进社会组织的长期、健康发展。
2. 保障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形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报告其收入和支出情况,维护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形象。
3. 加强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载体,应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明确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其在履行服务职责时尽到应有的责任。
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1. 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监督。
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设立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是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依据,应根据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3. 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社会组织接受定期评估和监督的要求。
评估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访问、文件审查等方式进行,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4. 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要求社会组织在评估过程中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财务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信息公开能够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
5. 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结果的应用方式和途径。
吉林社会组织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2010年第3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评定等级。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评估:(一)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被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组织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由10至2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委员聘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负责审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对评估工作中的投诉、复核等进行裁定。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苏民政网政策文件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要求,经过初评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终评、公示,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评估等级予以公告。
江苏省民政厅2022年9月30日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按汉语拼音排序)一、全省性社会团体22家5A(10家)1.江苏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2.江苏省钓鱼协会3.江苏省工程师学会4.江苏省健身气功协会5.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6.江苏省侨商总会7.江苏省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8.江苏省消防协会9.江苏省银行业协会10.江苏省浙江商会4A(3家)11.江苏省电子商务协会12.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13.江苏省孕婴童用品协会3A(6家)14.江苏省飞镖运动协会15.江苏省农业机械学会16.江苏省柔道运动协会17.江苏省射箭运动协会18.江苏省体育文化与发展战略研究会19.江苏省游泳运动协会2A(2家)20.江苏省锅炉学会21.江苏省招标投标协会1A(1家)22. 江苏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1家4A(1家)23.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三、省属基金会7家5A(1家)24. 江苏省扬子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3A(6家)25.江苏海澜教育发展基金会26.江苏省海门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7.江苏协鑫阳光慈善基金会28.江苏言恭达文化基金会29.南京金鹰国际慈济基金会30.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市县社会组织39家(5A)31.南京市慈善总会32.南京市惠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3.南京市金苹果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4.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35.南京市律师协会36.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37.南京职教联合会38.常州市金坛区春江健身艺术协会39.常州市金坛区绿色家园志愿者协会40.常州市金坛区指前社区百花健身协会41.常州市南安商会42.常州市排球运动协会43.常州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44.常州市通信行业协会45.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46.常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47.苏州市吴江区智能制造协会48.太仓市欣诚社会工作服务社49.南通市崇川区仁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50.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51.南通市老年人体育协会52.淮安市淮安区慈善总会53.淮安市宿迁商会54.淮安市医学会55.扬州绿康缘颐养院56.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观察员协会57.丹阳市江西商会58.丹阳市九九爱心社59.丹阳市善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60.句容市慈善总会61.扬中麦田义工服务社62.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益家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63.镇江市童乐乐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64.镇江市预防医学会65.靖江市行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66.泰州市慈善总会67.泰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68.泰州市清逸心理发展中心69.沭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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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
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
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
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