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放检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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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尾气排放工况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设备选购注意事项

汽车尾气排放工况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设备选购注意事项

汽车尾气排放工况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设备选购注意事项1.简易瞬态工况法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及设备技术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尾气排放)检测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制定的要求,是属于环保性能方面的检测,其排放限值用测量方法是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的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GB 21861-2008)第4.1款有说明,“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第9.2款又指出,尾气污染物测量“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的相关规定进行”,这说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本质上是属于接受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项目。

汽车(在用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对点然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GB 18285-2005)的规定,检测方法大体可分为不加载试验(怠速法、双怠速法)与加载试验(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柴油车按《车用压然式发动机与压然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测量排气烟度(现阶段采用的方法)及加载减速试验测量不透光烟度法;对于低速货车,尾气排放检测则应按照《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要求,采用滤纸式烟度计进行自由加速试验。

简易瞬态工况法汽车尾气排放宜在检测线设定的工位上(一般设在一工位,有利于尾气的排出)或专门设置的固定场所(检测量大的检测站有利于提高检测效率)进行检测,如果采用工况法,则需在专门尾气排放检测车间进行检测。

1.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尾气排放检测及设备技术要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尾气排放工况法检测,目前主要有瞬态工况法、稳态工况法(ASM)与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三种试验方法。

上海 汽车 排放标准

上海 汽车 排放标准

上海汽车排放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汽车排放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汽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制定严格的汽车排放标准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至关重要。

上海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推进汽车排放标准的升级工作。

根据最新的规定,上海市的汽车排放标准已经达到国家V标准,这意味着所有在上海行驶的汽车都必须符合国家V标准的要求。

国家V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GB18352.5-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准》的一部分,它对汽车尾气排放的限制更加严格,有效地减少了有害气体的排放,保护了城市的空气质量。

按照国家V标准,汽油车的一氧化碳排放限值为0.10g/km,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0.06g/km,非甲烷总碳氢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08g/km。

柴油车的一氧化碳排放限值为0.17g/km,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0.14g/km,非甲烷总碳氢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12g/km。

这些严格的排放标准有效地控制了汽车尾气中有害气体的排放,保护了城市居民的健康。

为了确保汽车排放标准的执行,上海市政府加强了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工作。

所有在上海行驶的汽车都需要定期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确保其排放达标。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将会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为止。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传统燃料(如电能、氢能等)驱动的汽车,其尾气排放几乎为零,对环境污染极小。

上海市政府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购车补贴、免费停车、免费充电等,以鼓励更多的市民选择新能源汽车,减少传统燃油车的使用,降低城市的尾气排放量。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汽车排放标准已经达到国家V标准,对于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海市政府还将继续加大对汽车排放标准的监测和执行力度,同时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为城市的环境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上海的空气质量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成为更宜居的城市。

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标准

3.6
注: 1) 第一类车— — 车辆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含驾驶员),且最大总质量不
超过 2500kg 的 M1 类车。 2)第二类车— — 本标准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车辆。
6 试验结果判定 如果上述各种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标,则认为该车位超标车辆。
7 其它
7.1 代用燃料车(LPG、CNG 等)和双燃料汽车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 7.2 双燃料汽车进行排放检测时,要求使用两种燃料的排放都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起草人:傅立新、郝吉明、李伟、张洪汛。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标 准限值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 大于 50km/h 的在汽油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
CorNO=[NO]*DCF*Kh
式中:[HC]、[CO]、[NO]— — 任意时刻车辆尾气管中实际检测浓度; DCF— — 释修正系数; Kh— — 湿度修正系数。
A2.6.1.1 稀释修正系数 BASM 排放测试的 CO、HC、NO 测量值必须乘以稀释修正系数(DCF)予以修正, DCF 的计算公式为:
试验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2 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限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Rm),kg
限值,g/km
一氧化碳(CO) HC+NOx 总
质量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
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3]1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通知
(沪环保防〔2013〕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V阶段)》(GB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4762-2008)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号牌(含外省市转入)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

届时,对达
不到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上述车型停止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执法

上海市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执法

上海市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执法
高奇倬
【期刊名称】《上海环境科学》
【年(卷),期】2008(27)1
【摘要】2008年1月7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联合执法,分别在吴中路、古井路口和黄金城道、宋园路口,对机动车尾(排)气污染进行路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孙建和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亲临路检现场指导工作。

【总页数】1页(PF0002-F0002)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排放;上海市;监督执法;环境保护局;联合执法;公安局;路口;路检
【作者】高奇倬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01;U61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在气中非甲烷烃与机动车尾气排放研究 [J], 修光利;张大年
2.上海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协同控制效应研究 [J], 王慧慧;曾维华;吴开亚
3.辽宁省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r——按排放标准划分机动车种类 [J], 赵丹
4.江西省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系统研究 [J], 陈武权
5.机动车尾气路检的执法探讨——以城市机动车尾气路检为例 [J], 仇永胜;殷灵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沪府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沪府发〔2009〕21号)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本市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本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届时,对上述达不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停止在本市销售和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的具体范围为:1.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包括轻型汽油汽车和轻型代用燃料汽车,具体车型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的所有M1类、M2类、N1类车。

2.用于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与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具体车型为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所有M2类、M3类、N2类、N3类车。

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轻型柴油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重型汽油车)以及除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外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仍执行现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

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三、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机动车车型,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四阶段机动车达标车型公告,定期在政府网站()发布。

四、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四阶段机动车达标车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上海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上海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复函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发[2003]12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1.01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上海市提前执行
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复函
(环发[2003]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我市提前分别实施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I)(GB18352.2-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二阶段)〉(GB17691-2001)的请示》(沪府[2002]75号)已由国务院批转我局办理。

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

上海机动车排放标准

上海机动车排放标准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机动车数量庞大,机动车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首先,上海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汽油车和柴油车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

对于汽油车来说,上海实施了国Ⅴ排放标准,这意味着汽油车的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Ⅴ标准才能在上海市内行驶。

而对于柴油车来说,上海市实施了国Ⅳ排放标准,对柴油车的尾气排放也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其次,上海机动车排放标准对老旧车的淘汰和更新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对于达不到国Ⅴ排放标准的老旧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老旧柴油车,将逐步淘汰,并鼓励车主更新换代,购买符合新排放标准的车辆。

这一举措不仅可以减少老旧车辆对环境的污染,也可以促进汽车产业的更新换代。

另外,上海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和治理也有详细规定。

上海市政府要求所有机动车必须定期进行尾气排放监测,对于超标排放的车辆将进行处罚,直至淘汰。

同时,上海市也加大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力度,以确保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

最后,上海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上海市政府加强了对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车辆和车主将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再成为环境污染的源头。

总之,上海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为美丽的上海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27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275号)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发改委、万盛经开区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于2010年3月以渝价[2010]68号、80号文制定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试行收费标准。

目前试行期已到,经研究,现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方法及检测范围目前,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执行国家标准(GB18285-2005、GB3847-2005)及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344-2010)、(DB50/345-2010)。

检测应由具有合法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严格按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范围实施。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检测机构开展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服务,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纳税,并执行以下收费标准:1.轻型车辆(总质量3.5吨以下,含3.5吨) 50元/车次2. 中型车辆(总质量3.5吨~10吨,含10吨) 60元/车次3. 重型车辆(总质量10吨以上) 80元/车次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检测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对排放污染物定期环保检测不合格、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的车辆,在同一个检测机构进行首次复检时不再收取检测费,复检仍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上海市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放检测设备验收要求与方法(精)

上海市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放检测设备验收要求与方法(试行)(发布稿)2008—10—27 发布 2008—11—01 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 (V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概述 (2)5 计量性能要求 (2)5.1底盘测功机 (2)5.1.1 几何尺寸及安装 (2)5.1.2 扭矩(或力值)示值误差 (3)5.1.3 其它项目的示值误差 (3)5.2烟度测试系统 (3)5.2.1 预热性能测试技术要求 (3)5.2.2 不透光烟度计零点漂移测试技术要求 (3)5.2.4不透光烟度计响应时间测试技术要求 (4)5.2.5不透光烟度计线性度测试 (4)5.2.6不透光烟度计量程校正测试 (4)5.3柴油机转速计 (4)6 通用技术要求 (4)6.1外观及标识 (4)6.2工作正常性 (4)7 验收计量器具控制 (5)7.1检定条件 (5)7.1.1 检定时环境条件 (5)7.1.2 验收检定用仪器设备 (5)7.2验收检定项目和检定时期 (5)7.2.1 检定项目 (5)7.2.2 检定时期 (6)7.3底盘测功机 (6)7.3.1滚筒直径变化量D测试 (6)7.3.2底盘测功机滚筒中心距A (6)7.3.3 滚筒直径的磨损量D M (7)7.3.4 滚筒表面径向圆跳动δJ (7)7.3.5 前后滚筒内侧母线的平行度LH (7)7.3.6 扭矩(力值)示值误差 (7)7.3.7 速度示值误差δV (9)7.3.8 计时示值误差δt (9)7.3.9 基础惯量示值误差 (10)7.4发动机转速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ΔZ (10)7.5温度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ΔWD (11)7.6湿度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ΔSD (11)7.7大气压力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ΔQY (11)8 柴油车烟度计(不透光仪) (11)8.1工作原理 (11)8.1.1要求使用分流式烟度计,烟度计应满足下列基本技术要求: (11)8.2结构要求 (11)8.2.1 烟室和不透光度仪外壳 (11)8.2.2 光源 (11)8.2.3 接收器 (12)8.3测量刻度 (12)8.4测量仪器的调整和标定 (12)8.5不透光烟度计 (12)8.5.1 零漂 (12)8.5.2 量矩(Span)漂移 (12)8.6对测量准确度的验收技术要求 (13)8.7不透光仪的响应 (13)8.8被测气体和清扫空气的压力 (14)8.9被测气体的温度 (14)8.10确定不透光仪的有效长度 (14)8.11取样探头和取样管 (15)8.11.1 取样探头 (15)8.11.2 取样管:温度试验 (15)8.12样气的冷却问题 (15)8.13不透光烟度计和计算机通讯的有关问题 (15)8.14不透光烟度计电压变化试验 (15)9 计算机控制软件功能基本要求 (16)9.1控制软件功能 (16)9.2LUG DOWN烟度排放检测计算机控制流程 (16)9.3控制软件的通用使用要求 (16)9.4主控计算机启动要求 (16)9.5时钟设定要求 (17)9.6三级密码管理要求 (17)9.7主菜单操作界面基本要求 (17)9.8烟度排放检测系统网络通讯自检要求 (18)9.9不透光烟度计和取样系统预热和自检要求 (18)9.10设备自检和校准要求 (19)9.10.1 底盘测功机的预热和自检要求 (19)9.10.2 环境参数测试仪的预热和自检要求 (19)9.10.3 发动机转速计自检要求 (20)9.10.4 不透光烟度计日常标定/检查基本要求 (20)9.10.5 底盘测功机的日常加载滑行测试/标定项目要求 (21)9.10.6 底盘测功机加载滑行测试对控制软件功能的要求 (21)9.10.7 底盘测功机寄生功率滑行测试对控制软件的功能要求 (22)9.10.8 底盘测功机力传感器静态标定对控制软件的功能要求 (22)9.10.9 底盘测功机转速传感器标定对控制软件的功能要求 (23)9.10.10 设备和仪器标定时限倒计时显示和控制要求 (23)9.10.11 不透光烟度计和取样系统测试对控制软件的基本要求 (23)9.10.12车辆排放检测前检查对控制软件的基本要求 (23)9.11排放检测过程对控制软件的基本要求 (24)9.11.1 被试车辆信息注册要求 (24)9.11.2 正式进行排放检测之前测试系统检查和参数设置要求 (26)9.11.3 档位使用要求和发动机转速测量要求 (26)9.11.4 加载减速工况排放检测要求 (26)9.11.5 排放检测过程监控要求 (28)9.11.6 功率修正计算要求 (29)9.11.7 系统锁止和解锁要求 (29)9.12显示和打印要求 (29)9.13联机帮助要求 (30)附录A 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检定记录 (3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和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1/379-2007),保证排放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292-2005),制定本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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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机动车简易工况法
排放检测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公布日期】2015.06.17
• 【字 号】沪环保防〔2015〕270号
• 【施行日期】2015.06.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放检
测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5〕270号
各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等三部门制订的〈2015年本
市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8号)文件
精神,为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本市定于2015年6月26日起,对运营车辆、黄标
车和注册时间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
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第一阶段检测车辆范围
第一阶段实施时间:2015年6月26日起,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车辆都必须采
用简易工况法开展尾气排放定期检测。

(一)运营车辆:是指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
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及营转非车辆。

(二)黄标车和注册时间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是指
1.2008年1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柴油车;
2.2008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柴油车;
3.首次注册登记至参加检验时车龄已达10年(包括距十年车龄提前二个月检
验)的车辆。

二、第二阶段检测车辆范围
第二阶段实施时间:2015年10月8日起,所有黄标车停止检验,其余绿标柴
油车全部纳入简易工况法排放检测(轮式机械除外)。
三、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


机构名称 地址 检测车辆类型 联系电话

1 上海青浦汽车检测修理中心有限公司 青浦区青安路895号 所有车辆 59262348
2 上海飞遥实业有限公司 宝山区杨宗支路180号 所有车辆 (黄标车除外) 56802221
3 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曹路镇民秋路567号 所有车辆 (黄标车除外) 68683268
4 上海同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991号 所有车辆 69150029
(除黄标车外)
5 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798号 所有车辆(黄标车和总质量4.5吨以上柴油车除外) 67896996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送至以上检测机构进行排放检测,如以后增加新的
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将另行通告。

四、执行标准
(一)《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1/357-2006)

(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1/379-
2007)

上述标准实施期间若被修订,则按新标准执行,未纳入简易工况法排放检测的
车辆,仍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检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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