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培训课件4新固废法学习及危废管理

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原则
污染担 责原则
生产者 责任延 伸原则
全过程 管理原
则
分类管 理原则
6
4、修改后的特点
1. 应对疫情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2. 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3.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4.
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 品使用
5. 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6.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 7.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8. 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9. 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10. 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
家庭、医院、旅馆、工厂、商店、科研机构
固体废物的来源
环境治理过程(如废水、治理产生的 污泥、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等。
生产过程
✓ 第一产业(如畜禽粪 便等农业废弃物)
✓ 第二产业(如煤矸石、 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 物)
消费过程
✓ 生活垃圾 ✓ 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 ✓…
畜禽养殖废弃 物40亿吨/年
固体废物
保洁垃圾
厨余垃圾(准备、烹调与膳后的废弃物,菜市场有 机废弃物)
餐饮垃圾(泔水、剩饭剩菜等)
来源 家庭、餐厅、市场、食堂、宾馆、机关、学校、商店 户外空地、水域 家庭、农贸市场与超市 餐饮业、规模非营利食堂
食品废弃物(食品储存、加工、销售、消费过程的 食品及其半成品经营企业、家庭、餐饮业、规模非营利食
汽车等机动车、脚踏车
废渣、废屑、废塑胶、废弃化学品、污泥、尾矿 、包装废物
医院、门诊、科研机构 家庭、餐厅、市场、商店、学校、机关、电子电器工厂 家庭、企事业单位 各类工业、矿厂、火力电厂
农资废弃物、农作物废弃物
田野、农场、林场、禽畜养殖场、牛奶场、牧场
具有燃烧性、爆炸性、放射性、化学反应性、致 病性的废弃物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豫环文[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2〕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效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是指由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察职责第六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市管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市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1 月
内容说明
河南省“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建立了“1+3+4+18+N”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为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3”为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三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4” 为省辖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四大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适用于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
“18+N”由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发布实施。
本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新调整则同步遵照执行,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适时更新调整。
- 1 -
一、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 2 -
- 3 -
- 4 -
- 5 -
- 6 -
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 7 -
- 8 -
- 9 -
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 10
- 11
- 12
- 13。
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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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
2011.5。1
107/134/135/137//158/201/223/244/33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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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
建设部令第13号20130427
2013.8。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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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5号20100801
2010.9。1
7/9/18/36/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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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6号
2005.05.01
全文
电子档
57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2007。6。1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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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监会28号令20091218
2010。3.1
13/14/18/26/35/37/38
电子档
72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112]号2012。8.12
2013。1.1
4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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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1]号
2012。11。1
2005.06.01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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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第82号
2003。4。17
全文
电子档
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已经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7日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8月27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中心城区外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过期食品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构建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属地管理的餐厨垃圾管理体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餐厨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政策,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研究处理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体系认证三体系认证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08.31 (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1.2.25 (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07.08 2000.09.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6.29 2008.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12.12.28 2013.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3.15 2014.3.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10.28 2009.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8.12.29 1989.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12.08 1984.01.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1.1 2015.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2.28 2008.6.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2000.3.20 2000.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2.29(修订)2005.04.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00.4.29 2000.9.1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1991.05.24 1991.07.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1996.10.29 1997.3.117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40号2007.9.7 2008.2.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2.10.28 2003.9.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72号主席令2002.6.29 2003.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1997.11.1 1998.1.1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 1998.11.2922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号1999.4.1 1999.4.12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8.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0.28 2004.05.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1999.07.08 1999.07.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2.6.29 2003.1.127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1.1 2012.1.128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4.27 2004.1.129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2003.2.28 2003.2.28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30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03.10.1831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1983.7.21 1983.7.213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39号2007.7.133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1999.11.1 1999.11.134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2006.7.28 2006.7.2835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2002.4.1 2002.4.136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政府第11届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3.137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2013.9.2638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3】192号2013.10.839 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2013.8.2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40号2005.8.28 2005.12.14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10.1 2008.10.14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环境保护部2008.8.19 2008.10.143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国家质检总局2008.9.19 2008.1.14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国家环保局2001.12.28 2002.7.1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45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国家环保局2001.12.28 2002—7.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1.12.31 2011.12.3147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法[1999]第620号1999.12.24 1999.12.244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3.28 2002.5.149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3.28 2002.3.2850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发监发[2002]108号2002.4.18 2002.4.185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发监发[2002]63号2002.3.11 2002.3.1152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1998.11.25 1998.11.255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2012.4.27 2012.6.154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6.02.01 1996.02.0155 郑州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市环境保护局1996.10.1 1996.10.156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解决国务院1996.08.13 1996.08.1357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05.09 2003.05.095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1.10.19 2002.05.0159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1.4 2002.10.160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8.4.2 2008.7.1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61 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2011.1.5 2011.1.562 河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12.5.21 2012.5.2163 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省安监局2009.07.03 2009.07.0364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省政府2003.12.19 2003.12.1965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应急办函[2009]62号2009.10.21 2009.10.256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1号2005.7.23 2005.9.16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3号2006.1.17 2006.3.16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局令令15号2014.12.30 2014.12.306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17号2009.4.1 2009.5.17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2009.5.27 2009.7.171 河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豫安监管应急[2009]184号2009.7.1 2009.7.17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11.3 2007.5.173 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GBZ158.2003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6.3 2003.12.17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国家经贸委2001.12.20 2001.12.2075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2001.12.20 2001.12.207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2004.7.9 2004.9.1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7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4.30 2009.5.178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部等1987.1.19 1987.1.1979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4.12 1990.4.128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1.11.4 2002.5.18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3.12.2 2014.1.182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6.29 2014.1.183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8.1 2010.10.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届全国代表大会第10次会议2014.8.31 2014.12.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八号)2013.12.28 2014.3.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12.2.29 2012.7.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2007.12.9 2008.05.01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汴政[2005]8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汴政〔2005〕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封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环境保护体制,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加强农村水环境监测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能源、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开展舆论监督,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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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10.1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2 / 15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液态等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3 / 15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农业、卫生、商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畜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进行环境治理与修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农村和农业生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 4 / 15
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防止污染环境。 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规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保证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土壤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被污染的土壤实行修复制度。 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并遵循安全、规范、可行、彻底的原则,消除土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5 / 15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因无法预料的原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对固体废物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交有条件的单位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并进行绿化或者复垦为农田,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二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交有相应危险废物 6 / 15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禁止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一)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 (二)露天焚烧; (三)直接填埋。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娱乐、餐饮、住宿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 7 / 15
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台账,记录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乡(镇)应当建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处置、运输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实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集中处置的模式。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条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式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经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