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
第2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三、班轮公会与联营体
还有一类国际海运企业间组织的具有经营协作性质 的国际组织。班轮公会与联营体是具有代表性的具 有经营协作性质的航运企业间的国际组织。
1.班轮公会
班轮公会,又称班轮航运公会、运价协会、水脚公 会,是指在同一航线上或相关航线上经营班轮运输 的两家以上运输企业,为了避免相互之间的激烈竞 争,通过制定统一的费率或最低费率以及在经营活 动方面签订协议,而组成的联合经营组织。
1、海上货物运输:主要是利用船舶进行货物 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2、现代海运发展趋势:船舶的专业化、大型 化和高速化。 巨型油轮达60万吨,集装箱船装载1.3万TEU, 去年出现了1.5万TEU
08年10月27日,由上海外高桥造船公司为新加坡 海洋油船有限公司建造的绿色环保型31.8万载重吨 VLCC“华山”号提前5个月命名交船。 “华山”号船 长333米,型宽60米,型深30.5米,设计吃水21米,航 速为16.1节,续航力约29000海里。
开放公会制定运价,但对入会不限制,任何 班轮企业都能入会。开放公会也不分配货载 比例。因此,闭锁公会比开放公会的垄断性 质更强。航线上的班轮公会只能采取开放公 会的形式。
班轮公会成立的目的和主要业务: 一个方面是属于限制和调节班轮公会内部会
员相互间竞争的业务活动;
主要业务有: 协定费率 统一安排营运 统筹分配收入 统一经营等。
5.战斗船
禁止使用
2.联营体
班轮公会的旧体制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新的需要。 20世纪70年代,一些船公司开始组织或加入联营体, 出现了公会内部成员公司组成的非独立法人的联营 体。联营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通过集装箱方式 提供国际班轮货物运输服务的船公司之间的协议, 该协议可以是关于一条或数条航线的贸易,协议的 主要目的是在提供海运服务时共同经营、相互合作、 提高服务质量,主要方式是利用除固定价格以外的 技术、经营、商业安排等使各自的经营合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和第二章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装卸公司和理货公司
我国的港口装卸业目前有以下公 司: (1)各口岸港务局下属的港务 (或装卸)公司; (2)各港口的地方装卸公司; (3)中国外运集团系统的港务公 司; (4)各货主码头的装卸公司; (5)中外合资、合营的港务公司。 我国的理货人主要是: 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及其在各港的 分支机构。 货主往往通过委托代理人的驻港人 员。
2. 要求
① 选择最佳的运输路线和最优的运输方案,组织合理运输 ② 树立系统观念,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努力实现系 统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 树立为货主服务的观点,实现“安全、迅速、准确、节 省、方便”的要求 十字 方针
第2节 国际货物运输组织与运输方式
一、 国际货物运输组织
1. 国际货物运输的三方当事人 指专门经营水上、铁路、 公路、航空等国际货物运 输工作的承运人 指国际货物运输工作中 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公路运输
陆上运输
铁路运输
集装箱 运输
内河运输 运输方式
水上运输
海洋运输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 邮政运输
沿海运输
大陆桥 运输
多式联运
近洋运输
远洋运输
第3节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概念
国际货பைடு நூலகம்代理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 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 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 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 后B要求A指示船东凭正本提单传真件及银行担保放货,但 是A公司在给船东的指示中却忽略了银行担保这一主要条 件。
☼ 由于客户未能赎单付款,导致B公司无法从银行结汇,造 成经济损失80多万元人民币。
海上运输法课件

海上运输法课件1. 简介海上运输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海运业务的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运成为全球贸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运输方式。
海上运输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际贸易的安全、便利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海上运输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开放原则自由开放原则是国际海上运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海上航运市场应该开放给各个国家的船舶进行竞争。
不应该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船舶进行歧视性待遇。
2.2 国际公约原则国际公约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海上运输领域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应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货物海运托运单公约》等。
2.3 保护海员权益原则保护海员权益是国际海上运输法的核心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应该制定相关法律,保护船员的基本权益,确保其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
3. 国际海上运输法的主要内容3.1 船舶登记与维护船舶登记是国际海上运输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国应该建立完善的船舶登记制度,确保船舶拥有合法的登记身份,并拥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件。
3.2 货运合同和运费计算货运合同是国际海上运输法中的关键内容。
各国应该制定合理的货运合同法,保护托运人和船东的合法权益。
另外,运费的计算也是海上运输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3.3 船舶责任和索赔船舶责任和索赔是国际海上运输法的重点之一。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造成货物损失时,责任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国应该建立相应的索赔机制,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4. 国际海上运输法的发展趋势4.1 国际合作与协调加强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增加,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变得更为重要。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海上运输面临的挑战,提高整体的运输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4.2 科技应用与创新科技的不断进步为海上运输领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各国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海上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同时也要加强对新技术的监管和管理。
4.3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物流法律法规》PPT课件

2.运单的内容
运单一般包括下列各项:承运人、托运人和收 货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 高);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航次;起运 港、中转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装 船日期;运输期限;货物包装方式;货物识别标志; 货物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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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单的签发 承运人接受货物应当签发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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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
(1)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
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
(2)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 式、识别标志、皮书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
(3)妥善包装货物。 (4)正确制作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 (5)除另有约定外,应当预付运费。
(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航次租船 运输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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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 另一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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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1)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班 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损毁的,应在接受货物之日起3日内提出通 知承运人;不能立刻发现的货物损坏或灭 失应在接受货物之日起15日内通知承运人, 怠于通知的,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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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水上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一、国内水运相关法律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
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水路一港(站、 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国际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货物收据
合同证明 物权凭证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2.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证 明,即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
应记明货物的名称、数量、表面状况、标志等重要情 况 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手中, 证据效力不同:前者,初步证据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汉堡规则》实行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采过错
推定的立法技术),但保留了火灾由托运人或货
方举证的规定。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船舶开航前人员不够,但中途港补充上了。其后由于恶 劣天气,货物受损。承运人主张海难免责。但货主认为 船舶开航时是不适航的,因此承运人应对损失负责。以 《海牙规则》分析,你怎么看?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2.提单的性质 (3)提单是货物的权益凭证(document of title)——物权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取得在目的港提货权;即使是真正 的收货人,如没有提单,也无权提取货物(法定占 有凭证,而非所有权凭证)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二)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 单。 3.以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 单。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2.提单的性质
(2)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先有运输合同,后有提单签发 提单是承运人单方面制作和签发 提单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之 间是运输合同本身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当今国际上特别是船舶相关行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规则。
它的出台标志着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界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其中蕴含着严格的责任分配和风险责任规范,其中赋予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相关参与者具体行为准则,有助于健全行业法规,促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发展,维护双方最基本的经济利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赋予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更多的实质性权利
和内容,在体系层面上,它为各参与者确定了具体的权利责任大小和依据,确保双方安全运输货物,避免由于遗漏或错误导致的不利后果;它也规范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商业行为,细化了征收服务费用,规定收费标准及其增减方式等,从而维系买卖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义务在经济利益上得到满足。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将极大的改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严格的船舶安全监管和运输活动监督体系以及具体的运输费用和利润标准,确保当事人在交易中具有公平的地位,维护双方的主观权利和客观义务,同时促进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利益共享。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实施,将推动中国海上物流业在市场竞争力和高效率管
理系统方面发展,实现我国海上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有助于更好地协调世界贸易体系,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和贸易更加紧密地融合和发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可持续发展,为行业的优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未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将更加完善,以维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和行业运营保障,牢牢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支持。
第一章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和第二章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四、FIATA与CIFA 1.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1926年5月31日,成立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简称菲亚塔(FIATA)。 1977年,菲亚塔在孟买设立了亚洲秘 书处,以推动会员在亚洲地区的活动。
第1章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主要内容
1.1 1.2 1.3 1.4
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 国际货物运输组织与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对外贸易的合理运输
第1节 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
一、 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
旅客运输
运 输 国内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物资运输 非贸易物资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
签名后加注:As Agent Only
(3)显名委托人——named principal
签名前加注:By Telex Authority of × × × 签名后加注:As Agent Only
思考: 若出现法律纠纷,代理人的地位有何区别?
(二)代理人的责任与义务
1. 按照代理协议(合同)规定和委托人的指示负责办理委 托事项 2.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宜 3. 负保密义务 4. 如实向委托人收账
装卸公司和理货公司
我国的港口装卸业目前有以下公 司: (1)各口岸港务局下属的港务 (或装卸)公司; (2)各港口的地方装卸公司; (3)中国外运集团系统的港务公 司; (4)各货主码头的装卸公司; (5)中外合资、合营的港务公司。 我国的理货人主要是: 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及其在各港的 分支机构。 货主往往通过委托代理人的驻港人 员。
☼ 后B要求A指示船东凭正本提单传真件及银行担保放货,但 是A公司在给船东的指示中却忽略了银行担保这一主要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