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隐患清单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企业常见隐患清单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企业常见隐患清单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常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86条)

(一)劳动纪律(7条)

1. 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 串岗、脱岗、睡岗,在岗期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3. 未经批准私自顶岗、换岗。

4. 上班迟到、早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5. 未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安全帽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或穿戴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或罐区。

6. 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7. 主要负责人长期脱岗不履职。

(二)工艺纪律(17条)

8.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及时报告和处理。

9.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员未签名。

10. 对出现的工艺报警未及时处置和记录。

11. 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清楚或不熟悉工艺控制指标和操作规程。

12. 改进工艺或操作程序,未进行安全评估。

13. 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易爆物料的加料、压料操作。

14. 常压贮槽带压使用;带压开启反应釜、容器盖子。

15. 在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内进行工艺操作。

16.采用氮封或输送物料时,氮气管道未设置止回阀,存在高压串低压的风险。

17. 离心机分离可燃有机溶剂时,未采取氮气保护措施。

18. 操作中遇到突发异常情况时不及时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19. 外来人员代替本岗位人员操作。

20. 现场盲板未编号和挂牌。

21. 取样完毕未及时关闭取样阀。

22. 危险化学品装卸、罐区脱水(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23.未经许可擅自修改DCS系统、安全仪表系统中相关工艺指标、报警和联锁参数。

24. 启动皮带输送机前,没有检查确认、没有启动警告铃。

(三)其他纪律(26条)

25. 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26. 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27. 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非防爆工具等。

28. 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和安全联锁系统。

29. 擅自关闭或调整视频监控设施或关闭各类报警声音。

30. 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31. 未按规定检查维护应急防护设施、器材。

32. 不能正确熟练使用应急防护装备、器材。

33. 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34. 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35. 转动设备未停机、带电设备未停电进行检维修。

36.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未安装阻火器或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超速行驶。

37.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38. 未为从业人员配备适用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39. 现场未设置或者缺少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

40. 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班组安全活动。

41. 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或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42. 设备、工艺变更后,没有及时修订制度、规程。

43.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4. 危险化学品灌装时超过核定装载量。

45.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前,车轮未固定,车钥匙未交岗位人员保管。

46.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露天堆放。

47.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存放时,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垛距“五距”不符合要求。

48.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低于72学时。

49.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承包商员工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卷未批改或批改不认真,随意给分。

50. 未按规定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未经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

(四)特殊作业(36条)

51.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许可证。

52.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识别。

53. 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有缺漏项,超过规定有效期,签批人不符合要求,签批时间未填写到分钟,提前审批作业许可证。

54.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位与生产系统采用关闭阀门实施隔离、隔绝,未采取加装盲板或断开一段管道的隔离措施。

55. 未进行动火安全分析或分析结果不合格进行作业。

5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分析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毒气体浓度。

57.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未重新进行安全分析。

58. 采样分析部位与动火作业部位不一致,采样检测点没有代表性。

59. 受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或采取硬隔离措施。

60.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未按规定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61.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未确认落实或安全措施由同一人确认签字。

62.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专人监护。

63.一级、特级动火作业未做到“一票一录像”。

64. 动火人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

65. 降级办理或签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66. 动火作业未做到“一点(处)一证一人”,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作业范围。

67.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未进行完工验收签字。

68.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的作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作业人员不一致。

69. 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圈、瓶帽等安全附件,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器。氧气、乙炔气管道老化、皲裂。

70.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大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大于12V。

7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清扫和检修时,没有紧急逃生设施或措施。

72. 釜内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并拴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73. 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未做到“高挂低用”。

74.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脚手板未绑扎牢固。

75. 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他杂物。

76. 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77. 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78.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

79.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专用防护器具进行电气操作和作业。

80.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没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没有防雨措施,盘、箱、门不能牢靠关闭或未上锁。

81.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未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82. 起重机械吊钩缺少防钢丝绳脱落装置。

83. 起重吊装作业存在违反“十不吊”的行为。

84.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85. 吊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或拉设警戒绳,没有专人监护。

86. 施工、检修工机具存在缺陷或隐患,未粘贴检查合格证。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108条)

(一)工艺专业(27条)

87. 温度、压力、液位等超控制指标运行。

88. 设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值、联锁值等不符合工艺控制要求。

89. 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定值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存在浮盘落底的风险。

90. 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不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信息储存时间少于1个月。

91. 反应设备、储罐等未按规定要求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现场指示。

92. 紧急切断设施的旁路没有采取管控措施,紧急切断设施未投用或使用旁路。

93. 同一可燃液体储罐未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9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正常使用。

95. 不同的工艺尾气或物料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统,未进行风险分析。

96. 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未经安全论证合格。

97.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98.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未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99.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未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或安全泄压设施不完好。

100.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未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未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未充氮。

101.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未经安全处理直接放空。

102. 火炬系统的能力不能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未设置长明灯,没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未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火炬气的分液、排凝不符合要求。

103. 操作室没有工艺卡片或工艺卡片未定期修订。

104.安全联锁不完好或未正常投用。

105. 摘除联锁没有审批手续,摘除期间未采取安全措施。

106.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未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107. 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氮封系统不完好或未投用,没有事故泄压设备。

108.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设置防泄漏注水措施,注水压力、注水方式不符合要求。

109.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未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110.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超过0.9。

111.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未采取防止生产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112. 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及物料。

113. 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发放到岗位。

(二)设备专业(37条)

114.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安全阀、爆破片等手阀未常开并铅封。

115.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含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安全阀、爆破片)不齐全、完好、未按期校验、未在有效期内。

11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本体、基础、紧固件、外观、静电接地等不完好。

117. 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朝向人员易到达的位置。涉及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安全阀、爆破片出口设在室内。

118. 可燃气体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119.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未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120.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使用皮带传动。

121. 转动设备的转动部位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122. 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未采取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

123. 机泵润滑不符合“五定”、“三级过滤”要求,油视镜有渗油现象,油位线不清楚、油杯缺油。

124.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125. 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设置泄漏物料收集装置和对泄漏物料进行妥善处置。

126.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未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127. 罐区、生产装置、建筑物等防雷、防静电接地不符合要求,防雷、防静电接地未进行定期检测。

128.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没有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或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29.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电缆未采取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不落实。

130.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31. 可燃材料仓库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在仓库内。

132.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未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133. 储罐的进出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罐区防火堤有孔洞。

134. 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固定螺栓未全部上齐。

13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未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136.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未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137. 散发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未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138.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未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139. 操作室、控制室、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安全疏散门未朝外开启。140. 设备、管道高温表面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141. 管道物料及流向、标识不清。

142. 设备、容器等未有效固定,直接浮放在地面上。

143. 带式输送机未设置紧急拉绳停机设施。

144. 电气线路的电缆或钢管在穿过墙或楼板处的孔洞,未采用非燃烧性材料封堵。

145.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放在室外时未设防晒降温设施。

146. 操作、巡检等平台、护栏、楼梯等有缺损或腐蚀严重。

147.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148.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49. 电气设备未落实防漏电触电的安全措施,接地线敷设不规范。

150. 配电室未落实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三)仪表专业(23条)

151. 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泄漏检测报警仪。

152. 未编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分布图。

153.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

15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一级、二级报警值设定错误。

155.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具有就地声光报警功能。

156. 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报警信号没有发送至有

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157.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未设置UPS电源。

158.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不满足区域防爆要求。159. 机柜间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不落实。160.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不齐全、准确、清晰。

161. 紧急停车按钮没有防误碰防护措施。

16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不完好;声光报警不正常,故障报警不完好。

163. 安全仪表系统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没有联锁标志警示牌。164. 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不落实,仪表不完好。165. 放射性仪表现场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66.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未投入正常使用。167. 紧急切断阀为非故障-安全型。

168.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或紧急切断设施未处于投用状态。

169. 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70. 气柜未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及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171. 全压力式液氨储罐未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未设置温度指示仪。

172.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汽车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未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173. 现场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等未标注上下限。玻璃管液位计没有防护措施。

(四)设计专业(15条)

174.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与生产区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75.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176.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装置内设有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

177. 甲、乙类仓库与办公室、休息室贴邻,或库内设有办公室、休息室等。

178.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设在同一罐组,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

179.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80.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81. 企业生产及储存设施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182. 企业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183. 气柜没有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8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等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185. 未经正规设计或履行变更程序随意增加设备、设施、建构筑物。186. 未按规范要求对承重钢结构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8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未采取正压通风。

188. 罐组的专用泵区未布置在防火堤外。

三、管理缺陷(58条)

(一)合法合规性(19条)

18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内,许可范围与企业现状不一致。

190.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内容与企业现状不一致。

191. 未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92.未按规定每3年由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19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

194. 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95. 应急救援预案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96. 易制毒化学品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备案证明。

197.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

198.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

199.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总监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0.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含长输管道)未通过安全审查进行建设。

201. 在用或新增压力容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使用证。

20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03.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电工、电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04.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失效。

205. 未按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上粘贴、悬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206. 未按导则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7. 工艺、设备等变更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行变更程序。

208. 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并不具

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制度、规程(16条)

209.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

210. 操作规程的编制及内容不符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的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3: 国家制定的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项目重大风险清单

项目重大危害因素清单序 号作业活动风险 可能导致的 事故 风险 级别 控制措施备注 1.基坑支护 无方案或未按照方案 进行施工 基坑坍塌 3 2.基坑支护 支护设计计算不合理 或有误 基坑坍塌 3 3.基坑支护 在施工过程中遭受长期 的大雨 基坑坍塌 3 4.基坑支护基坑边无排水措施和硬 化措施致使基坑边雨水 浸渗 基坑坍塌 3 5.土方开挖 未按方案分层、分片开 挖 基坑坍塌 3 6. 基坑边行走大型载重 汽车 跨越安全距离行驶基坑坍塌 3 7. 基坑边堆放材料、设 备材料、设备堆放量过大 过重、临近基坑边 基坑坍塌 3 8.脚手架的搭设、拆除无施工方案架体垮塌 4 9.脚手架的搭设 施工方案的受力计算不 准 架体垮塌 3 10.脚手架的搭设、拆除未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架体垮塌 3 11.脚手架的搭设、使用 用于搭设的扣件、杆件 材质不合要求 架体垮塌 3 12.脚手架的使用 主要受力杆件、构件被 拆除 架体垮塌 3 13.脚手架的使用荷载超出允许限值架体垮塌 3 14.脚手架的使用遭遇特大台风或龙卷风架体垮塌 3

的袭击 15.脚手架的拆除拆除顺序不当架体垮塌 3 16.卸料平台装、拆 无装、拆方案就进行施 工卸料平台 垮塌 3 17.卸料平台搭设、使用受力计算不准确 卸料平台 垮塌 3 18.卸料平台使用主要受力杆件被拆除 卸料平台 垮塌 3 19.卸料平台使用 堆放的料具重量超出允 许值卸料平台 垮塌 3 20.卸料平台使用 个别主要受力构件出现 连接或焊接缺陷卸料平台 垮塌 3 21.临时设施、工程拆除无施工方案施工 结构构件 垮塌 3 22.临时设施、工程拆除 拆除作业顺序和方法不 当结构构件 垮塌 3 23.临时设施、工程拆除 没有按批准的方案进行 拆除作业结构构件 垮塌 3 24.临时设施、工程拆除进行拆除作业违章指挥 结构构件 垮塌 3 25.临时设施、工程拆除 进行拆除作业时违章操 作结构构件 垮塌 3 26.模板支撑体系支设 使用未经培训取证的工 人搭设使用支撑体 系垮塌 5 27.模板支撑体系使用 用于支设体系的材料不 符合质量标准支撑体系垮 塌 4 28.模板支撑体系拆除 混凝土的强度没有达到 拆模强度要求结构及支撑 垮塌 3 29.临时堆放重物未堆放在牢固的平台上平台坍塌 3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合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合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工区、外协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工区、外协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报告。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工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安全负责人、工区长、

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工区负责人对本工区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对整个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安全环保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各劳务分包单位每月也要定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安全环保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

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一、电气安全隐患 (一)电气线路隐患: 1、电线老化、外皮破损; 2、电器插座老化、破损; 3、电器插头虚插、松动; 4、接线板一板多插多接; 5、从照明灯上引出电线; 6、作业现场使用简易配电板; 7、电线电缆凌乱,无线搭桥架保护; 8、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9、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10、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电线接头外露不密闭; 11、电气线路接线盒锈蚀,不密封、不牢固、不完好; 12、电气开关箱箱前进出线被箱门夹压; 13、电气开关箱的进出线没有做护口保护; 14、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护器; 16、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17、流动电源箱到固定配电盘之间的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18、乱拉乱接电线、一线多接;

19、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 20、电线安装不合规范; 21、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设备隐患: 1、电线插座被捂盖; 2、堆放杂物遮盖插线板; 3、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4、一个电气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5、流动电源箱没有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6、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开关、电源板;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或导电部分裸露; 8、电气安全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9、配电盘、电源箱、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10、在电缆沟、夹层、锅炉内作业使用行灯电压超过36伏; 11、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2、电气设备在长时间高温、高湿、粉尘及化学物质作用下受腐蚀绝 缘损坏; 13、Ⅰ. 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导线、动作开关破损或绝缘损坏, 无漏电保护; 14、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或避雷设备失效; 15、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 16、电器设备无漏电保护;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详解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 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第四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第五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XX小学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学校排查时间:排查人员: 项目内容检查情况整改措施备注 (一)学校安全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情况1、检查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 况;学校是否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或校园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责任书有没有层层签订落实,相关责任有无到岗、到人。 2、检查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等制 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情况,师生对各项制度的知晓率,日常管理中各项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3、检查学校门卫、巡逻、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4、检查学校制订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 情况;有没有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做到一校一预案,并举行针对性的演练。 (二)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1、检查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无 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检查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2、检查学生接送车违规行为;重点检 查当地的学生接送车有无存在“黑车”接送和“超载”现象。 3、检查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4、检查校门口学生上下车秩序和安全设施情况。 (三)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1、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工作;按照《学 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重点对食堂的布局、防蝇防鼠和消毒等设施设备、食堂人员的健康证、操作规范和物品采购流程等进行检查。

2、检查校内饮食店的食品安全情况; 检查有无卫生许可证。有无“三无”食 品。 3、检查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的监 管情况。 4、检查有无发生食物中毒。 续表 项目内容检查情况整改措施备注 (四)学校饮用水安全1、检查学校饮用水水源情况:是否采用城 镇统一管道供应的自来水,如果是学校自备水源,水源选址是否合理,消毒和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2、检查饮用水水质情况:是否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学校传染病等疾病的防控1、学校医疗设施配置情况:学校是否设立 医务所,有没有配置必要的医疗设施。2、学校传染病等防控制度建立情况:学校 有没有建立应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了解和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3、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是否配合卫 生部门做好免疫接种工作,在传染病高发时期,是否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六)学校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情况1、检查校舍安全情况;校舍有无危房或破 旧校舍,地处水库下游和山坡旁的校舍有无地质灾害危险,围墙和自行车棚的安全情况。 2、检查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学校提供的 体育和劳技器材、旗杆、护栏、楼道、跑道等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情况。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30日

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年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或清单、表格)

露天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表被检查单位名称: 所在地市县(市、区): 一、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检查人备注 1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 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查是否有安全预评 价报告书及其备案 文件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 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 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 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 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 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 审查同意 查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合格及设计修改 的有关文件、资料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 价 查是否有安全验收 评价报告书及其备 案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查是否有安全验收 批复文件资料 2 证照 齐全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 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 用许可证 查各证照有无及其 有效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查各证照有无及其 有效性 3 规章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查制度建立及落实

号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检查人备注制度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 情况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 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 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 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 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 书、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钻车、挖掘机、装载机、凿岩机、排水泵等)操作规程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4 管理 机构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安全机构和管理 人员有无状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 任职 查资格证书有无 5 基本 图纸 矿山必须具备:地形地 质图、采剥工程年末 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 设备布置图 查看各图纸有无及 其时效性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 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 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 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 及时修改、填绘 查看图纸,询问矿 山负责人生产现 状,并与图纸进行 对比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14、违规用火用电或现场管理混乱。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济东高速十八项目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易引发 事故类型 判定依据 工程管理方案管理GG-001 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或新工艺、新工法的专 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 专家论证、审查;未按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坍塌等JTG F90-3.0.2 辅助施工工地建设GF-001 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 崩等危险区域 坍塌JTG F90-3.0.8、4.1.1、 4.1.2、4.1.3、4.4 GF-002 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未按规范实施火灾 通用作业模板作业GT-001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模板(包括翻模、爬(滑)模、移动 模架等);各类模板使用的螺栓安装数量不足 坍塌 JTG F90-(5.2.13、5.2.14、 8.9.4、8.9.5、8.11.2); JTG/T F50-(5.3、5.5)支架作业 GT-002 未处置支架基础;支架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搭设、预压、验收 坍塌 JTG F90-(5.2.1~5.2.7); JTG/T F50-(5.4、5.5)GT-003 支架搭设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管材、构件 特种设备 设施作业 GT-004 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起重伤害 JTG F90-5.6.1、5.6.9、 5.6.16、5.6.17 GT-005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拆除桥式、臂架式或缆索式等起重机械 GT-006 使用吊车、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运人员 路基工程高边坡施工GL-001 含岩堆、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高边坡开挖、排险、防护措施不足坍塌JTG F90-6.8.1、6.8.2 桥梁工程深基坑施工GQ-001 深基坑施工防护措施不足 坍塌 JTG F90-8.8.4 墩柱施工GQ-002 桥墩施工未搭设施工作业平台JTG F90-8.9.2 梁板施工GQ-003 梁板安装未采取防倾覆措施JTG F90-8.11.3 备注:1.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 2.JTG/T F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17版)》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汇总表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迎江区安委会办公室填报时间:2017年4月4日 主管部门 隐患所在地隐患内容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间上报单位(或单位 ) 1安庆市人民剧院2皖江影剧院 3皖江影剧院 迎江区临港经济开4 发区方兴南路 5迎江区长青路 3 号6长风乡敬老院7新洲乡敬老院 有 4 处灭火器压力不够人民剧院区文化委立即更换2017年4月5日区文化委外线老化皖江影剧院区文化委立行整改2017年4月5日区文化委 宿舍煤气管道旁有居民燃烧 皖江影剧院区文化委立行整改,贴警示牌2017年4月5日区文化委香纸 安徽安庆南风 改用高清摄像头且视频保存 仓库内视频监控图像不清晰日化有限责任迎江公安分局2017年5月1日迎江公安分局 期限为一个月 公司 油库周界未按《石油天然气 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中国石化销售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 全防范要求》加装铁丝网;有限公司安庆迎江公安分局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2017年5月1日迎江公安分局内部管理不严格,存在外来石油分公司加装铁丝网;加强内部管理。 车辆人员随意进出现象。 1 、院民宿舍楼用电线路老1、更换电线要达标; 化;2、北二楼屋面渗水;3、长风乡政府区民政局2、屋面封盖;2017 年 5 月底区民政局消防储水池渗水。3、防水重做。 院民宿舍用电线路老化,不 新洲乡政府区民政局更换电线要达标2017 年 4 月底区民政局能满足目前用电需要 8龙狮桥乡敬老院消防、食品安全不达标龙狮桥乡政府区民政局增加消防设施和器材,卫生许可。2017 年 4 月底区民政局9金华联人民路店电子显示器一面损坏金华联公司区商务局跟换电子显示器2017年4月5日区商务局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工区、外协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任何个人发现外协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工区安全生产科举报。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工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工区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结合每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工区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工区负责人对本工区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工区每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工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 重大活动及节 假日检查 事故类比检 查 复工前检查每半年/企业每季度/企业每周/项目部 每季度/企业、 项目部 /企业、项目部/企业 /项目部、施工 班组 1 安全生产责任 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 制。 √√√ 2 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责任人 签字确认。 √√√ 3 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 √√√√ 4 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5 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中明 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 6 制定安全资金保障制度。√√ 7 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及 实施。 √√ 8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伤亡控制、安全达标、 文明施工)。 √√ 9 按规定进行安全责任目标 分解。 √√ 10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 任目标的考核制度。 √√ 11 按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定 期考核。 √ 12 施工组织设计 及专项施工方 案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安全 措施。 √√√ 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 √√√ 14 按规定对专项方案进行专 家论证。 √√ 15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 经审批许可。 √ 16 安全措施、专项方案针对 性强或设计计算准确。 √√

17 按方案组织实施。√√√ 18 安全技术交底采取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9 按分部分项进行技术交 底。 √ 20 交底内容全面、针对性强。√ 21 交底履行签字手续齐全有 效。 √ 22 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定期、季 节性)制度。 √√√√ 23 并留有定期、季节性安全 检查记录。 √√√ 24 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定 人、定时间、定措施 √√√√ 25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 书所列项目按期整改和复 查。 √√√ 26 安全教育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7 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 教育和考核。 √√√ 28 明确具体安全教育内容。√ √√ 29 变换工种时进行安全教 育。 √√√ 30 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 核。 √√ 31 应急救援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32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 救援人员。 √√√ 33 配置应急救援器材。√√√ 34 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35 分包单位安全 管理分包单位资质、资格、分 包手续齐全有效。 √√√ 36 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 37 分包合同、安全协议书, 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 38 分包单位按规定建立安全 组织、配备安全员。 √√√ 39 持证上岗经过培训合格后从事特种 作业。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

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帐应在工程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按照治理措施进行隐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签认并将治理台帐存档。 第八条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据职责应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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