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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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中铁认函[2012]78号编号:CRCC-00W-001:2012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2012-05-07发布2012-05-07实施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发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规则版权归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所有,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用途。

1适用范围 (1)

2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过程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认证申请 (1)

4.2初始工厂检查 (1)

4.3产品抽样检测 (2)

4.4 认证结果评价 (3)

4.5获证后的监督 (4)

5认证证书 (5)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

5.2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 (5)

6 认证变更 (6)

6.1 变更的申请 (6)

6.2 变更的评价 (6)

6.3 变更的认可 (6)

7 认证扩项或范围缩小 (7)

7.1 扩项程序 (7)

7.2 样品要求 (7)

7.3 认证范围缩小 (7)

8 认证标志的使用 (7)

8.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

8.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

8.3 加施方式 (7)

8.4标志位置 (8)

9 收费 (8)

10 规则批准 (8)

附件1 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铁路产品通用要求(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则与各项《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共同组成铁路产品的认证规则,适用于采用通用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本规则不适用于其他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铁路产品通用认证模式为: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过程

3. 1认证的申请

3.2初始工厂检查

3.3产品抽样检测

3.4认证结果评价

3.5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1.2申请条件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1. 3申请文件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2初始工厂检查

4.2.1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查和企业现场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4.2.1.1 文件审查

文件审查由CRCC制定的检查员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惊醒审核。申请认证企业通过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时,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核主要针对CRCC的

补充要求进行;否则,应全面审核。必要时(如对申请企业的组织结构存在疑问等),由CRCC将安排初访或预审。

4.2.1.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由CRCC派检查员对生产企业现场按照《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由CRCC指定的审查组长负责。

4.2. 2检查范围

文件审查应至少覆盖质量体系文件、必备设备、企业标准等申请材料中的关键文档。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2.3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方申请认证的要求经CRCC评审并签订认证合同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检查时间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一般以人口数计算。

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认证模式、产品复杂程度、单元数量、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场地布局,以及产品风险等级等确定,以人口数计算。

4.2.4检查结果

检查员文件审查结束后应编写文件审查报告,并提出以下审查结果:

a)文件审查合格,进行下一步工作。

b)文件审查不合格,停止后续工作,由申请方对不合格项进行补充和完善,然后重新审核。

审查组在企业现场检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检查结果,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确认的不符合项开具不合格(观察)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按4.4.2条款规定时限向CRCC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报告。当现场检查结论为具备或基本具备保证能力时,企业应在1个月内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由检查组长或其指定的检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确认其符合规定要求。

4.3产品抽样检测

4.3. l产品抽样检测由经CRCC公告的具有认证产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负

责,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3.2 样品发送

抽样检测的样品由申请方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达,并对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送达负责。

4.4 认证结果评价

4.4.1 认证结果评价

由CRCC负责组织认证决定人员对初始工厂检查结果、产品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论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抽样检测均合格、且符合发证条件的,由CRCC向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综合评价结论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不合格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CRCC向申请方发出《铁路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认证活动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正式答复申请时间、安排企业现场检查时间、整改时间、产品抽样检测时间、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通常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时,可发《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始工厂检查。申请认证单位未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要求交纳认证费用时,从收到认证费用时间起计算;超过《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仍未签订合同的或未交纳认证费用的、申请自动失效。

整改验证时间一般从现场检查结束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报告。

产品检测时间为30个工作日,当产品的单项试验、关键零部件或材料检验所需时间超过30天,检测时间以最长时间为准,不计入认证工作时限。检测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内制发认证证书或认证结果通知。

特殊认证模式的认证时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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