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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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认证联[2017]142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6
【实施日期】2017.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
(国认证联〔2017〕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
2.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
国家认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6日
附件2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31•【文号】铁科教[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教[2001]29号)各铁路局,各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部标准计量研究所,部质检中心:现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科技〔1988〕399号文发布的《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业产品是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及建设的产品。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归口并会同部内有关部门管理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组织编制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对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考核授权,负责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协调和管理;4.管理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5.监督检查铁路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6.指导铁路局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在相关机构或部门中设专人管理本局范围内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办法;2.协助部承担有关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实施工作,对本局范围内无证生产、无标生产、采购无证企业产品及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结合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收集产品使用的质量状况,向铁道部提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的建议。

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

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

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
根据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铁政法〔2011〕202号),现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分批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次公布《目录》中的产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铁路产品认证。

二、《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新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或产品认证管理的,行政许可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铁道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
(第一批242种产品)。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1•【文号】铁科技[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认证认可正文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月25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浅述CRCC 铁路产品认证简

浅述CRCC 铁路产品认证简
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铁科技 [ 2 0 1 2 ] 9 5号 , 以下 简称“ 办法 ” ) , “ 办 法” 规定 , 国家对铁路产 品认证 采取强制性产 品认证 与 自愿性产 品认证相结合的 方式。纳人强制性产 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 目录 的铁路产品, 依法取得认证后 , 方可在铁路领域使
品认证采信 目录 , 产 品的种类 由原来 的 7 5种增加 到2 4 2种。 目录中有关机车 的产 品共 5 6 种, 其中
柴油机 6 种、 制动系统关键部件 9 种、 辅助机组/ 辅 助系统 1 0种、 钩缓系统关键部件 2 种、 转 向架系统 关键部件 7种、 其他与电相关的产品 2 2种。
用。
2.CR CC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要点
2 0 1 2 年7 月2 0日,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心发
布了 C R C C一 0 0 W 一0 0 1 : 2 0 1 2 ( C R C C产 品认 证实
施规则 铁路产 品认证通用要求 ( V 1 . 0 ) 》 ( 以下简
称“ 通用要求 ” ) , 该“ 通用要求 ” 与各《 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特定要求》 ( 以下简称 “ 特定要求” ) 共同组 成铁路产品认证规则 , 适用于采用通用认证模式的
加 4个记 录 : 原 材料检 验/ 验 证 和确认 检 验记 录 、 产
核模式 , 其 中 A是指 G B / T 1 9 0 0 0 族质量 管理体 系 标准各要素的审查 , B是指“ 通用要求” 附件 1中针 对产品认 证补充要求和特殊要求的审查 。审查范
围覆盖 巾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 E 场所。 企业在通过了现场审查之后 , 通常由审查组代 为抽取申请 认证的产品, 并由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达 C R C C指定的榆验机构 , 按照产 品标准进行全项检 验, 以证实产品符合其标准的全部要求。 认证结果为 C R C C作出的综合评价结论 , 该结 论是 由 C R C C组 织认证 决定人 员 , 通 过对 初始 工 厂 检查结果、 产晶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而得 出 的。综合评价结论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抽 样检测均合格 且符合发证条件 , C R C C向申请方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B r i e f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t o C R C C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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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
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铁科技[2012]95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科技〔2012〕95号)
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
域使用。

第六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机构资质与管理
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

从事列入采信目录内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铁道部确认。

第八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具备铁路产品认证检测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

第九条从事铁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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