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件报道对连环犯罪心理的影响与媒体伦理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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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而这些报道往往会对刑事裁判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媒体报道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解或偏见,进而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和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现状及其不良影响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和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的报道几乎是无处不在。

媒体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大肆渲染,甚至引发公众的强烈情绪和偏见,使案件的审判陷入不利的境地。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所导致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煽动公众情绪:部分媒体报道往往夸大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通过渲染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和人物关系,煽动公众的情绪,导致公众形成对被告人的偏见和歧视,对案件的观点和立场偏向。

2. 形成舆论压力:部分媒体报道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直接的影响,通过引发舆论压力,影响法官和陪审团的心态和决策,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3. 泄露案件信息:一些媒体报道可能泄露案件的关键信息,导致证据的丧失和目击证人的出现问题,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以上种种不良影响表明,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确实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需要引起重视和警惕。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商业利益驱动:部分媒体为了追求商业利益,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和增加点击率,倾向于渲染引人关注的案件,忽视了对事实真相的客观报道,甚至存在虚构事实和编造情节。

2. 媒体竞争激烈:当前媒体竞争激烈,为了确保自身的报道能够脱颖而出,一些媒体可能会采取过度渲染或歪曲事实的手法,以吸引更多的读者或观众,这将导致报道的失实和不客观。

3. 公众需求导向:一些媒体报道倾向于迎合公众的需求,通过渲染和煽动来满足公众对刺激和猎奇的需求,而忽视了报道的客观和公正。

以上原因使得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存在着信息失实、不客观和偏颇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刑事裁判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

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

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

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新闻报道作为传递信息、展现事实的媒体形式,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人们对新闻报道的依赖和关注度加大,以及媒体行业的商业化发展,伦理问题逐渐浮现。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隐私侵犯伦理问题之一是关于隐私的侵犯。

在新闻报道中,为了吸引读者,媒体往往会公开一些个人的隐私信息,如个人照片、家庭背景等,这种行为基于偷窥的欲望,严重损害了个人的权益。

解决方案:媒体应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报道内容应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避免公然侵犯个人隐私。

二、失实报道伦理问题之二是关于失实报道。

在追求独家新闻和点击率的竞争中,媒体有时忽视事实核实的程序,散布虚假信息,误导读者。

这种行为不仅丧失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还造成了社会的混乱。

解决方案:媒体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事实核实机制。

报道之前,应对信息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核实,并有独立的审核机构对报道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操纵舆论伦理问题之三是关于操纵舆论。

在一些特定的政治或商业背景下,媒体有时会通过不公正的手段,如删减、篡改报道内容,来达到特定的目的。

这种行为会扭曲事实真相,对公众形成误导。

解决方案:媒体应确立独立公正的立场,摒弃政治和商业势力的干扰。

同时,加强监管机制,对操纵舆论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四、情绪煽动伦理问题之四是关于情绪煽动。

为了迎合读者的情感需求,一些新闻报道会选择夸大事实、渲染恐慌情绪,导致公众恐慌和社会不安。

解决方案:媒体应带有责任感地传递信息,客观、冷静地呈现事实。

报道内容应注重平衡,避免片面性和过度渲染。

五、炒作效应伦理问题之五是关于炒作效应。

某些媒体为了炒作话题,获取更高的关注度,可能会选择敏感话题,并进行过度渲染,对个人、社会和国家形成负面影响。

解决方案:媒体应加强自律,抵制炒作的诱惑。

建立科学合理的新闻选题机制,关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公众正确认识。

六、伦理教育从根本上解决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离不开对从业人员的伦理教育。

刑法中的犯罪与心理状况

刑法中的犯罪与心理状况

刑法中的犯罪与心理状况在刑法领域,犯罪行为与犯罪者的心理状况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犯罪行为往往受到个人的心理因素的驱使和影响。

本文将针对刑法中的犯罪与心理状况展开探讨。

1. 犯罪心理的影响心理状况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者的心理状况可能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

例如,精神疾病、情绪不稳定以及压力过大等心理问题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道德评判和社会认同感的缺失也可能成为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

2. 犯罪与心理修复在刑法中,针对犯罪者心理状况的修复和改善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心理修复措施旨在帮助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建道德观念,改善内心的不稳定情绪,并寻求社会认同感的重建。

心理修复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疗法、心理教育等多种途径实现。

3. 强迫症与刑法在刑法中,强迫症被认为是一种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心理疾病。

强迫症患者往往具有强烈的焦虑情绪,他们无法摆脱某些固定的思维和行为模式。

如果这些思维和行为与犯罪行为相联系,就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强迫症患者的心理状况需要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处理。

4. 意识与刑法在犯罪行为的判断过程中,对犯罪者的意识状况也需要进行评估。

意识状况包括意识的存在与否、清醒与否以及辨认能力等。

如果犯罪者处于丧失意识的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其刑事责任可能会降低。

而如果犯罪者意识清醒、具备辨认能力,则其刑事责任相对较大。

5. 犯罪与个体差异每个人的心理状况都有所差别,因此犯罪行为也存在个体差异。

有些人可能在特定的心理条件下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而有些人可能更具有抵制犯罪的心理力量。

因此,在刑法中,对于犯罪者的心理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确定其刑事责任。

6. 心理状况与量刑在刑罚的量刑阶段,考虑到犯罪者的心理状况也是十分重要的。

心理状况的不同可能导致犯罪者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并由此影响到量刑的结果。

心理状况评估报告的提供可以为法官提供量刑的参考依据,以保证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浅析犯罪性新闻中媒体失范的成因与规范举措

浅析犯罪性新闻中媒体失范的成因与规范举措
学术探讨
浅析犯罪性新闻中媒体失范的成因与规范举措
赵思琪
(东北大学 新闻系,辽宁 沈阳 110169)
摘 要:在当今转型发展的社会态势中,媒介机关应起到稳定社会、传递社会正能量的作用,特别是在公众重点关
注的犯罪性新闻报道中,媒体更应谨慎自律,积极在负面的新闻事件中寻求正面的社会效应。
关键词:犯罪性新闻报道;媒体失范;新媒体
一、犯罪性新闻报道的社会效益 犯罪性新闻报道,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 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现象和事实的报道。作 为法制新闻的一部分,与社会新闻重点从社会学角度观察社 会相比,它更着重从法律的角度入手,通过案例说理,明确的 向受众传达正确的是非观念,以反映社会动态、社会风尚、社 会问题、社会趋势,是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3] (一)正面效应 犯罪性报道以其涉及范围广、报道方式主动、曝光速度迅 速等特点,对消息受众、案件本身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均有正 面的效应。 首先,对于受众,这类新闻事件往往具有十足的眼球效 应,如果新闻媒体能够将事件的真实情况准确、客观、及时的 公布于众,一方面能够满足受众的求知欲与好奇心,另一方面 能稳定公众心理,减少社会恐慌,防止以讹传讹的现象出现。 其次,通过对新闻事件的追踪式报道与平衡报道多方言 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还原案件本身,以客观冷静的零度叙事 手法报道犯罪性新闻,对公众舆论进行正确引导,既能构建良 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也可以加速案件水落石出。 最后,好的新闻报道能够在客观叙事的基础之中融入人
本文在整合学习前人学者经验的基础之上,运用比较分析 法等方法,从犯罪性新闻报道产生的社会效益入手,结合社会 经典范例,提出在现阶段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应从立法、司 法和媒体行业自律三方面完善我国犯罪性案件报道。针对当 前新媒体发展迅速的趋势与新媒体的突出特点,要求新媒体工 作者在报道此类事件的时候格外谨慎自律,真正发挥犯罪性新 闻报道对社会各方的宣传教育意义,从而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 价值观和道德观,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媒体对于社会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刑事案件作为社会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了媒体报道的焦点之一。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是否会产生消极影响,一直是学术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进行研究分析。

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可能导致法官和陪审团心理受到影响。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需要保持客观和公正的立场,但媒体报道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心理状态,导致主观偏见或情绪干扰,从而影响裁判结果。

特别是在关于敏感案件的媒体报道中,往往会夸大事实、制造煽动性的标题,这样的报道可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骚动,进而对法官和陪审团产生压力,从而影响刑事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可能会影响被告人的权利。

在全球范围内,很多刑事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而被告人在接受审判前就已经被媒体舆论定性,这将进一步突出被告人的罪名,损害其名誉和尊严。

特别是一些高调案件,媒体会对被告人进行负面描绘,造成了对其人格的侮辱,甚至违反了被告人的隐私权。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在审判过程中受到更多的不公正对待,从而影响刑事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也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

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媒体往往会从悬疑和戏剧性的角度出发,夸大案情的神秘性和刺激性,但很多时候这些报道并不是事实的真实反映。

这样的报道容易使公众产生偏见和误解,从而对刑事裁判产生不良影响。

如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与媒体报道的内容相去甚远,可能会产生公众对司法体系失望和不信任的情绪,进而影响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

针对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有必要采取一定的对策。

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应该注重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夸大、不渲染案情,避免对案件主体的不正当干预。

法院和检察院应该通过加强司法宣传,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和解释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原则,增进社会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以减少社会对刑事裁判结果的质疑。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媒体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媒体报道对公众舆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往往带有浓重的娱乐色彩和情感化的倾向,这对刑事裁判产生了消极影响。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产生的消极影响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特点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娱乐化倾向明显,倾向于将案件报道转化为观众的娱乐。

二是情感化倾向严重,倾向于将案件报道渲染成观众的情感,夸大案件的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

三是信息不真实性,报道中夹杂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和不实言论。

这些特点导致刑事案件报道呈现出一种“以观众为中心,以情感为导向,以娱乐为主题”的特点。

二、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1. 对案件的舆论影响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往往会对案件的舆论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一些具有社会关注度的案件。

媒体报道的情感化和娱乐化倾向会导致观众对案件产生主观偏见,影响了法官和陪审团的判断,甚至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媒体报道中的信息不真实性也会对案件的舆论产生误导作用,加剧社会的不安定。

2. 对个案被告的人身权利保护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情感化和娱乐化倾向往往会对案件中的被告产生不良影响。

媒体报道往往将被告描绘成罪大恶极的恶人,忽视了其作为人的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

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案件结果证明被告无罪,但被告的人身权利已经受到了无法挽回的伤害,这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

3.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情感化和娱乐化倾向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媒体报道往往忽视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过分强调案件的故事性和影响力。

这种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可能会受到外界舆论的干扰,而偏离案件的本质和事实真相,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应对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监管力度,规范报道的内容和形式。

论犯罪新闻传播的伦理向度

论犯罪新闻传播的伦理向度

论犯罪新闻传播的伦理向度张东平【摘要】犯罪新闻的娱乐化昭示着新闻自由权的滥用,理性检视犯罪报道的伦理风向是传媒生态重构所无法规避的问题。

无论犯罪新闻偏向事实议题还是价值议题,当错设“报复合理”的逻辑时,犯罪便有被降格为道义过错的危险。

犯罪新闻报道无可厚非,但受众需要的是足够审慎的传播。

犯罪新闻的价值本位在于引导公众理性承受与防控犯罪,既不能否认传媒对犯罪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不宜无限放大两者的相关性。

犯罪新闻报道犹如一把双刃剑,其传播功能的良窳最终取决于媒介自律与伦理转向。

%Entertainment of criminal news shows the abuse of freedom right of press,and the ethical direction of criminal reporting in a reasonable view remains an unavoidable issue of reconstructing press ecology. Whether fact-topic or value- topic news is reported,when " reasonable revenge" is wrongly specified,crime might be degraded to moral fault. Reporting criminal new remains reproachless,but the audience ought to communicate it prudentially. The value core of criminal news liesin guiding the crime prevention and afford-ability of the masses;neither denying mediaˊs boosting for crimes,nor magnifying infinitely their correlation. Criminal reporting seems a double-edged sword,whose dissemination would be decided by the self-discipline and the direction of ethics.【期刊名称】《学术交流》【年(卷),期】2014(000)010【总页数】6页(P180-185)【关键词】传媒;犯罪新闻;伦理【作者】张东平【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875;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10作为社会教化的强大公器,传媒时刻改变着受众的认知图式、价值抉择及对现实世界的情感体验。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媒体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强,对于刑事案件的报道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会对刑事裁判产生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引发公众情绪。

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会夸大案件的重要性,制造恐慌和焦虑,导致公众对案件的认识误区。

二是影响当事人的权利。

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往往会偏向某一方,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尊严造成侵犯。

三是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不良影响,给予法官和陪审团压力,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商业利益驱使。

媒体往往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寻求眼球和点击率,以获取更高的广告收入。

二是对社会舆论的作用。

媒体往往会忽视刑事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是更侧重于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和猎奇心理。

三是对政治利益的影响。

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产生一定的偏向。

针对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是加强监管。

政府应当对媒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加强对刑事案件的报道的审核和管理。

其次是加强自律。

媒体自身应当引导舆论,强调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转变报道的导向,避免制造过度煽动性的报道。

最后是加强舆论引导。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刑事案件,增强公众对法律的尊重,使公众不再盲目相信媒体的报道。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以解决,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可以减少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消极影响,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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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报道对连环犯罪心理的影响与媒体伦理责任浅析——以南平校园连环血案报道为例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赵志慧2010年3月23日早晨,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凶杀案,共造成9人死亡,4人重伤,伤亡人员均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

之后在短短的50天内,又连续发生了五起校园暴力事件:2010年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镇小学门前发生凶杀事件,导致2人死亡,5人受伤;2010年4月28日广东省雷州市发生凶杀案,共致16名师生被砍伤;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发生伤人事件致幼儿园内12人被砍伤;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发生校园血案,导致5人受伤,之后凶手自焚,2010年5月12日,陕西南郑幼儿园发生凶杀案,导致7名儿童死亡,12人受伤。

所谓犯罪案件报道犯罪案件报道是指通过新闻媒介对犯罪案件的发生、侦破、审判处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传播的事实的信息。

犯罪案件报道是社会新闻的一个重要分支,历来为新闻单位所重视。

然而,对于犯罪案件报道所产生的社会效果间题,至今人们还颇有争议。

许多犯罪学家指出一些人由于天生基因的缺乏,他们对于暴力和血腥很难产生共情的反应。

相反,如果这些人长期接受一些暴力的行为,或者说接受到暴力行为的详细描述,这会激发他们潜在的一种反社会情绪,从而诱发暴力事件的产生。

这样的结果,无疑对我们的大众传媒突出了质疑。

究竟媒体报道与犯罪行为有关系吗?这回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什么样的犯罪案件报道是危险的?我们应该怎样去报道犯罪案件?福建南平系列校园血案的发生对我们国内的媒体无疑是一种拷问,笔者将会在下文中以福建南平校园血案的相关报道为例进行阐述。

(一)校园系列暴力血案犯罪报道文本分析众所周知,传播媒介是我们了解不可亲身感知的外部世界的有效工具和手段,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对客观世界信息与事实的报道给我们构建了一个关于外在世界的“拟态环境”。

由此,媒介的报道态度和倾向会对我们对事实和社会的认知与建构产生很大的影响。

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在其《框架分析》中指出:所谓框架,指的是人们用来阐释外在客观世界的心理模式;所有我们对于现实生活经验的归纳、结构与阐释都依赖于一定的框架;框架能使我们确定、理解、归纳、指称事件和信息。

①笔者将会选取《南方周末》的系列报道为例进行文本分析。

从3月24 日《南方周末》网站上出现第一篇关于校园暴力事件的报道起,至 5 月 23 日最后一篇报道后基本淡出。

可以将《南方周末》对这一事件的报道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0年3月24日《南方周末》网站登载第一篇报道起,至4月28日同时登载三篇关于“南平事件”的后续报道为止。

第二阶段,从4月30日以特稿形式登载北京大学新闻系研究生方可成的博文起,至5月24日为止。

之所以做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从第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即“福建南平事件”之后到4月30日,在四十几天时间里相继又发生了四起校园流血事件,这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此时,关于是媒体报道间接诱发了连续的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心理的讨论和批评顿时被炒得沸沸扬扬,于是从4月30日起《南方周末》报道的侧重点和策略发生了转变,以至于,除了“南平事件”之外的后几起案件根本没有做具体案件的深度报道。

在第一阶段中,《南方周末》在3月24日,也就是案发的第二天,随即刊登了《福建南平凶案:凶犯求职屡受挫“我对社会不满”》一文,文中多处有记者依照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郑明生的家庭背景环境来对其的犯罪动机进行推测的语句。

“凶案发生后,初有消息称郑民生疑似精神病。

后当地警方分析郑民生作案动机有三:一、周边的人看不起他,讲他不清楚,有桃花病;二、婚姻不顺,女友迟迟不与其结婚;三、辞职之后,另谋新职不成,觉得活着没意思。

”另外,还例如“郑民生因为家里贫穷,从小就很自卑,虽然胆小,却很爱面子,而受到曾就职单位领导的侮辱以及另谋新职屡屡受挫成为导火索,致使郑民生以极端的方式发泄压抑的心情。

”2010年4月28日,也就是郑民生执行死刑的当天晚上,登载了《前女友回忆郑民生:“他一直觉得我要害他”》、《南平杀童案:死刑后,大家都解脱了》以及《精神鉴定何时出现“珍贵范本”—重大命案中的精神病鉴定现状》三篇文章。

在《南平杀童案:死刑后,大家都解脱了》了一文中,《南方周末》记者写道“对于这一结果,家人并不感觉奇怪,如果说稍有意外的话,就是感觉“快了一点”,但是,他们认为,无论是对郑民生本人,还是对于家人,早一点执行或许是一种解脱”这样的报道对于凶手郑明生来讲无疑是不公平的,一个人无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都应该享有生命的尊重权利,而不应该是这样一种随便的态度。

接着,《南方周末》又一郑明生的犯罪动机不明朗向法院的判决提出了挑战“一审判决书如此描述郑民生的杀人动机:……被告人郑民生因恋爱受挫,与同事、家人关系不和,而悲观厌世……并称其犯罪“动机明确”。

二审判决书说法则有所不同,所谓郑民生“与同事、家人关系不和”的说法被剔除,将其犯罪动机主要归于“恋爱挫折”方面:“上诉人郑民生因追求异性不成,无端怀疑他人从中作梗,认为他人欲对其陷害,为泄愤报复,竟残杀无辜……”“残杀无辜”前表示惊讶和不解的一个“竟”字,仍反映出此说法逻辑上的牵强。

事实上,早在一审开庭审理时,郑民生就“交待”过杀人原因。

他坚称自己只负30%的责任,而70%的责任要归咎于一个叶姓女子。

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上的叶姓女子,是南平杀童案中数名无辜卷入者之一。

郑民生在法庭上反复提到:叶某“非郑民生莫嫁”,还联合她的父亲以及马站卫生服务站前院长王德彤,“污蔑我是长沙命案的杀人犯,想把我像蚂蚁一样捏死掉”。

而经警方和法院查明,叶某与郑连普通朋友也不算,郑所称叶家陷害他也纯属子虚乌有。

”郭国松老师曾经媒体究竟应该怎样报道刑事审判提出他的观点:对一起判决的理性争论是没有问题的,这种争论应当有利于司法进步,从专业角度说,评价一个案件,关键是按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即便我们对量刑不满,假如没有超过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则应当尊重法院的判决,否则,法院就会无所适从。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判决的结果有着争议,但是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要求的,所以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当审慎。

第二阶段共十篇报道,这一阶段中《南方周末》的对于报道重心有所转移,这种转移与事态的发展和影响是分不开的。

因为继“南平事件”之后在短短的五十天时间内又相继发生了五起类似的校园暴力杀人事件。

也有不少人质疑当今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这样盲目地指责媒体,是不是有将媒体功能放大的嫌疑。

但是,仔细观察这六起案件,凶手出来在作案地点有高度的相似性以外,作案工具除一起为钝器以外,其他均为刀具,很难撇清媒体报道在第一阶段的影响。

这时舆论压力剧增,《南方周末》迅速对这些现象做出了回应。

在4月30日至5月18日连续刊发了《媒体如何报道暴力》、《如何面对连环惨案》、5 月18日《如何不让悲剧重演》三篇文章。

同时,与第一阶段主要关注案犯郑民生作案的社会背景及案件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缺失不同,这一阶段将重点放在了校园安保问题上,如《保卫孩子,他们发动了“人民战争”- - -校园安全的海外经验》、《教育部连续发文应对校园袭击》等。

同时,它秉持了自己的深度报道风格,继续致力于深层次原因的探讨和关注,如《“武疯子”犯案不能一杀了之———专家呼吁:建立高危精神病人治疗监管体系才能治本》、《校园惨案再反思》等。

(二)对于暴力犯罪案件报道媒体伦理责任的反思系列校园暴力流血事件,由于受害人群特殊,手段残忍,短时间连续性爆发,辐射面广等特性容易引起了全社会的恐慌和关注。

所以媒体在案件报道的过程中应当有更为深层的伦理责任,有失偏颇的报道也许会给施暴者一些所谓的心理上的“暗示”或者“示范效应”。

对于恶性暴力犯罪案件的报道,笔者认为媒体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媒体不应当随意猜测和臆想犯罪者的犯罪动因在案件报道中,媒体过分臆想和猜测犯罪者的犯罪动因。

根据犯罪心理学家的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那些有潜在的反社会倾向的人。

这类人群的大脑天生缺乏MAO基因,这导致他们对于受害者的恐惧和悲伤缺乏感知,他们在接受到刺激源后,可能会转化为一种反社会倾向,这是非常危险的。

而大众传媒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扮演了错误的角色的话,很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有许多的研究表明这类人群在日常生活中智商可能会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且人们与他们的第一次交往也大多是愉快的,可以感受到他们的伶俐。

但是这一类人群由于有喜欢撒谎的常性习惯,会导致他们很难建立起较为长期的人际关系。

他们常常会感到孤独,大众媒体对反社会性罪犯的报道与归因,会使这些潜在的反社会者有一种归属感,从而促使他们犯罪。

(2)媒体应该避免对暴力血腥场面的过分描述,尽量避免对作案技巧的详细描述过分的报道血腥与暴力的案件发生现场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一些媒体为了满足公众猎奇的心理而作出的违背新闻伦理道德行为。

例如,当地时间2012年7月20日的凌晨发生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震惊世界的枪击案,一名枪手冲入正在放映好莱坞新片《蝙蝠侠前传 3 :黑暗骑士崛起》的影厅,对观众疯狂扫射,造成12 人死亡,近 60 人受伤。

嫌犯被证实为一名 24 岁的神经学博士生。

凶手作案手段极具戏剧性,他将自己扮成《蝙蝠侠》中的反派“小丑”,还在家中布下“炸弹陷阱”。

电影等影视作品的制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大众传媒的分支。

英国学者朱克斯曾在他的《传媒与犯罪》一书中指出:过多血腥暴力的镜头,在我们普通人看来,仅仅增加的是“恐惧与忧虑”。

可是这对于一些带有反社会倾向的人来讲,是刺激源,同时过于细节的犯罪案件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这些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依据与帮助。

例如,1989年2月美国加州发生校园枪击案,致5名学生死亡,29名教师受伤。

这件震惊全美的大案在发生后一周遭到了疯狂的报道。

但是七个月之后,美国又发生了一件类似的案件,包括凶手行凶时使用的武器均为AK-47式半自动步枪,最后均使用一把9毫米手枪自杀。

警方还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内发现了2月9日的《时代》杂志,和犯罪嫌疑人对其中加州血案特别报道“Aimed America”长达六页的详细笔记。

《时代》在这个过程中无疑成为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教师。

(3)媒体应该避免过度参与案件过程。

媒体过度参与案件进展过程,有的时候反而会带给受害者家属无法抚平的伤痛。

例如发生在1997年震惊全国的白晓燕撕票案。

1997年4月14日上午7点45分,台湾知名女星白冰冰16岁的女儿白晓燕在去上学的途中,被包抄而来的绑匪劫持。

当天晚上,白冰冰在影棚拍摄专辑时接到了勒索电话。

白冰冰立即赶回家报了警。

然而,由于无良媒体的大幅度报道,致使白冰冰报警的消息泄露,还几次破坏了绑匪与白冰冰的人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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