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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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防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分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第三条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 自律原则:公司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反垄断法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

3.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反垄断执法。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监管第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收购、投资等活动中,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第五条公司在申报经营者集中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调查。

第六条公司在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中,应主动向政府部门申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第三章限制竞争行为防范第七条公司不得从事以下限制竞争行为:1. 搭售、捆绑销售商品或服务,限制消费者选择权;2. 实施价格歧视,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3. 通过协议、决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4.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5. 其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对可能涉及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规定。

第四章反垄断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反垄断法培训,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

第十条公司应通过内部刊物、会议、网络等形式,宣传反垄断法知识,营造良好的反垄断文化氛围。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反垄断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反垄断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反垄断法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及员工违反本制度,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反垄断法条文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规必要性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经营者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侯怀霞【摘要】经营者集中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所针对的三大类垄断行为,它与企业合并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导致法律人格的变化,而前者因市场经济力量的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威胁;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控制标准采钠了德国的市场份额标准,但美国的市场集中度标准仍有用武之地;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事由虽有规定,但过于原则和抽象,应该具体化,以改善其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期刊名称】《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2【总页数】5页(P88-92)【关键词】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实体控制标准;市场集中度标准;豁免事由【作者】侯怀霞【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9“经营者集中”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所针对的三大类垄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伴随着市场竞争而必然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对市场竞争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引起了很多国家的关注,如何规制经营者集中使之扬长避短,便成为各国反垄断法不懈的追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集中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适度的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

另一方面,经营者的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并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降低。

在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工业化的初期,由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所限,大力发展企业规模经济成为当务之急,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弊端认识不足,使得各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的限制相对处于薄弱的地位。

但是随着规模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经营者集中已经在实质上获得了垄断地位。

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通过经营者集中来获取垄断利益、限制竞争,已经越来越成为发展规模经济的“潜规则”,经营者集中所带来的各种弊端日渐凸显。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逐渐开始重视对经营者集中(尤其是大企业之间的集中)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

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案件可分为简易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划分标准如下:1营业额为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金融业经营者的营业依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经营者为保险公司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一)该单个经营者;(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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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售出,资产将会退出相关市场
பைடு நூலகம்
有利于竞争的购买者。卖方为减少对竞
争的不利影响,已尽可能的寻找适当的 买家。
四、国家安全审查31#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 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 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重大利益不受威胁且 不遭受损失的状态。 “凯雷与徐工” “大宝与强生”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申报豁免 22#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 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 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 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 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二)申报材料 23#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 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 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 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 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 定。

美国破产企业抗辩制度
在经营基础上具有负现金流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发展历程
1992 年,首钢收购了美国加州钢厂和秘鲁 铁矿等海外企业。 1996年 4 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 2.46 亿美元收购了香港龙航公司 38.5的股份成为该 公司第一大股东。 1996 年 6 月,中国华能控股公司以 2.14 亿美元收购了印度尼西亚的波兰德公司5的股 份。
合并对竞争的影响
混合合并,合并各方之间既不存在竞 争关系,也不存在生产、技术、销售等 方面的商业联系,并不显著改变市场结 构,这种合并一般来说对市场竞争并不 产生直接的消极影响,因而也不成为反 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形式
2.控制型(间接集中)
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外一个企业的控 制权,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和另外一 个企业尽管它们在法律上还是独立的,但 是一方实质上能够控制另外一方。
重要内容的解释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 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 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 “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 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 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 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 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 营者的一部分时: (一)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 的营业额; (二)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 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 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 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 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 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依 照本项规定处理。
1984年贝尔签定了新的议案,接受了 被拆分的方案。1983年之前,AT&T实际垄 断了电信市场,掌握95%以上各类长途电 话业务,提供85%的地方电话线路,销售 大部分的电话设备。 贝尔系统瓦解后,AT&T同区域贝尔公 司分离,保留它的长途电话、贝尔电话实 验室和2个电器公司。贝尔系统的地方电话 营业公司重组为7个大型地区性电话公司。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形式 1.合并型(直接集中)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企业, 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1)横向合并
横向合并是 指处于相同市场 层面,生产或销 售同一类产品或 提供同种服务的 企业之间的合并 。
服装厂
服装厂
服装厂
(2)纵向合并 纵向合并 是指处于不同 生产或销售环 节的企业之间 的合并,如生 产商和销售商 的合并。
定》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 规定》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狭义的经营者集中也即公司法意义上 的企业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 行为。 广义的经营者集中则扩大到一个企业 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的所 有方式。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四)审查期限 (25#26#) 2.进一步审查 90日 自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计算 3.延长进一步审查的审查期限 60日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的。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新世纪贝尔一家重聚首!
21年后的今天,西南贝尔和美国电话电 报公司竟然上演了一出“儿子收购父亲”的 悲喜剧。 2005年1月31日,西南贝尔董事长兼首席 执行官爱德华· 惠特克春风得意地宣布,该公 司已同意以16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电话电 报公司,两家公司合并后将组成全美最大的 电信营运商,同时也是仅次于日本电信电话 株式会社的全球第二大电信运营商。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三)审查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商务部反垄断局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四)审查期限 (25#26#) 1.初步审查30日 对竞争有较大影响,禁止集中 对竞争的影响尚未查清,需进一步审查, 通知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 30日期满,执法机关未给予任何答复,可 视为默许式批准,申请者可以集中

大宝与强生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发展历程
1、萌芽阶段(20世界80年代——1996年) 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并购规模较小。 投资地区局限于金融环境较好,开放度较 高的美国、加拿大和香港地区。 行业石油、航空。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发展历程
1984年,华润和中银集团组建新琼企业有 限公司,收购当时因财务危机而濒临倒闭的香 港最大的上市电子集团公司——康力电子有限 公司,注资4.3亿港元,获得67%的股权。 1988 年,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化) 成为跨国经营试点企业,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对 外并购活动,比如并购美国海岸太平洋炼油公 司 50的股份以及美国的磷矿和磷肥厂等。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二)原因 1.大企业规模,提高经济效率 2.科技进步 3.政府经济政策、措施的影响 4.经济全球化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三)经营者集中带来的好处
1.规模经济 2.销售效率 3.促进竞争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四)经营者集中产生的弊害
1.横向并购使得市场集中度增强,竞 争减少 2.纵向并购减少甚至剥夺其他企业的 交易机会损害竞争

2.控制型(间接合并)

股份控制
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者企业 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 控制的行为。
绝对控股
相对控股
2.控制型(间接集中)

经营控制
受让或承租资产、委托经营或共同经 营。
2.控制型(间接集中)

人事控制
一个企业的人事受其他企业的控制, 从而纳入其他企业的运行轨道。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发展历程
2、跨国并购起步阶段(1997——2002年) 1997年——2002年上半年,并购案26宗。 2001 年中国十大并购案中有六起是跨国并 购行为,交易金额较大,一般都在 10—20 亿 元人民币左右。
(五)审查内容 1.审查中考虑因素 27#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 术进步的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中考虑因素 27#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 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 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 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种 明 钊
徐 孟 孟 雁 州 北
王 晓 晔
吴 宏
王晓晔
中 国 法张 制穹 出著 版 社
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三、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四、国家安全审查
五、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相关立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
服装厂
纺纱厂
服装商场
以企业管理代替市场交易
(3)混合合并
混合合并 是指分属不 同产业领域 的企业的合 并。
啤酒公司 运输公司 钢铁公司
合并对竞争的影响
横向合并使同业竞 争者减少; 纵向合并使竞争对 方的市场减少; 合并可能导致合并 企业在市场中形成垄 断地位。

甲服装厂
A服装商场
乙 服 装 厂
政治安全 军事安全 经济安全
“凯雷与徐工”
05年十月,美国私人股本集团凯雷(Carlyle) 出资3.75亿美元收购我国最大的建筑机械制造商 徐工集团85%股份的消息一度惊起了我国对装备 业外资进入的重视,也引起了业界对外资并购 的关注。 徐工集团作为我国最大的建筑机械制造商, 一旦完成并购,为凯雷集团所控制,那么很容 易形成我国机械制造行业的潜在外资垄断,行 业为外资所操纵,将严重威胁同行业其他国内 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而且会严重影响国家 的经济安全,阻碍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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