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概念的演变与法律定位
经济法简答题

1.试论经济法产生(de)社会根源包括社会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理论根源(从这几点答题)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de)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de)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de)形成和发达.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de)必然产生,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de)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de)逻辑结果.经济法产生(de)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在这个阶段,市场调节机制出现了缺陷,主要原因有三个:①市场本身存在市场障碍;②市场机制具有为理性,③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由此引发了不良后果:①垄断(de)形成破坏了价值规律;②公共、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无人投资,资源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③生产过剩造成企业亏损破产,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浪费资源,影响社会发展.在这样(de)情形下,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de)职能,主要方式有:①对市场进行干预;②国家拥有可支配(de)资产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但是民间投资不愿进入(de)行业,③国家对社会经济(de)引导调控,即宏观调控.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国家之手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也成为国家(de)一项职能.需要宪法和法律(de)授权.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de)经济、政治和法律(de)需要.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de)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控制,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de)基础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de)法律、法规.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de)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de)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产生了.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de)同步演变规律(1)全国统一市场(de)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在早期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商品交换简单,谈不上市场.随着生产力(de)提高,商品市场扩大,各地方、各行业市场交融为一个大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借市场调节来维持大致协调(de)各种结构比例关系.这个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其显着特征是调节机制(de)一元化,即市场调节.市场调节发挥作用(de)前提和基础是充分和公平(de)自由竞争.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国家一般不参与经济(de)调整,即当时国家一般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经济主体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财政税收等行政管理关系除外).虽然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需要为社会经济活动制定法律,以规范各主体(de)经济行为,调整其社会关系,维护公平(de)市场竞争秩序.但这种管理,国家只是制定法律,本身一般不参与其中,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发生法律关系.这种机制由于市场调节本身有缺陷,就不再有效.市场(de)缺陷主要是由下列三种原因造成(de):一是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de)障碍,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二是市场机制(de)唯利性,有一些行业,尤其是关于国计民生(de)行业经营者不愿投资进入;三是市场调节(de)滞后和被动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市场调节再不能象从前那样充分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了.由此造成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上(de)严重后果,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这时国家为了整体利益进入市场管理.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是一种国家调节作用,它是针对市场(de)缺陷而采取(de)救济措施.国家调节(de)出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这是社会经济(de)调节机制二元化.它标志着市场经济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称之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调节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否则会出现“政府失灵”(de)情况,另一方面,对于大型垄断企业,如果没有法律权威作为保障,政府(de)调节也很难进行.于是,这就需要立法确立国家调节(de)地位和内容.这样,经济法迅速发展起来,它确认国家对经济(de)干预和调节,并调整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其基本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de)协调、稳定和发展.这样,由于市场(de)变化,调节机制随之改变,而新(de)调节机制——法律手段(de)出现,又维护了正常(de)市场秩序,三者同步(de)演变促进了社会(de)发展.3.试比较美国同德、日等国两类经济法发展模式(de)基本共同点和区别4.试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de)背景和途径(de)特殊性5.试分析经济法(de)基本属性.为什么说“国家调节”是理解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de)关键6.经济法(de)定义是什么它集中反映经济法(de)哪些本质属性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de)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de)经济规制关系(de)法律规范(de)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de)含义.(1)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de)干预或协调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de)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de)主体是国家.国家调节(de)作用和目(de)是通过国家必要(de)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de)接哦故和运行,是指实现国家所预期(de)目标.国家调节是国家一直(de)体现,它既是一种调节机制,也是国家职能.国家(de)干预或协调,最终必须通过行政机关即政府(de)规制而得以实施(de).这是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2)经济法调整(de)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经济法所调整(de)不可能是所有(de)经济关系,它调整(de)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de)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de) 经济法所调整(de)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法所调整(de)经济规制关系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构成了一种纵向(de)经济关系.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国家立法机构通过制定经济法(de)法律规范,授权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对经济运行、对市场秩序、对企业和个人(de)经济行为进行适度(de)干预协调.同时,也制定了约束政府干预(de)过度或不当或甚至滥用(de)法律规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de)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de)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de)双重职能.(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de)显着特征.它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de)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de)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de)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de).社会公共性揭示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作为存在(de)基础,从而划清了经济法与以个人为本位(de)民法和以政府为本位(de)行政法(de)界限.7.经济法(de)调整对象是什么它同民商法、行政法有哪些区别8.论述经济法价值(de)主要特点9.何为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同经济法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10.如何理解经济法(de)权力在分配功能/11.经济法应有(de)基本原则是什么贯彻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2.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de)构成要素1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题(de)种类和职权14.简述被调节主题(de)种类及其权利义务15.经济法应当怎样规制国家经济调节权以防止权力滥用16.反垄断法所规制(de)垄断应如何界定17.简述反垄断法中界定相关市场(de)意义与方法18.简述垄断协议(de)含义和类型19.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反垄断法如何对待经营者集中行为21.如何认识行政性垄断行为22.试述我国(de)反垄断执法体制23.简述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承诺制度和宽恕制度24.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实施中(de)主要问题25.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de)条件有哪些26.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de)性质27.如何理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de)一般条款28.市场混淆行为有哪些类型29.回扣与折扣、佣金(de)区别是什么30.商业秘密(de)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3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de)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3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de)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制度如何33.如何理解消费者这一概念34.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e)经济法属性35.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36.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哪些义务37.什么是公益诉讼它和传统(de)民事诉讼有什么不同38.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e)主体39.什么叫惩罚性赔偿如何正确理解惩罚性赔偿(de)基本功能40.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一切产品吗41.阐述产品责任(de)概念、构成要素、归责原则及其与产品质量责任(de)区别.42.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二者有何区别4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de)对象有哪些44.什么是产品召回制度45.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论述规制经营者集中制度

论述规制经营者集中制度经营者集中制度是一种法律和监管机制,用于规范市场中企业合并、收购、联合经营等活动,以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垄断行为。
这一制度通常涉及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旨在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透明和有效运作。
以下是规制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反垄断法和法规:大多数国家都设有反垄断法和法规,旨在防止企业形成垄断地位、限制竞争或滥用市场权力。
这些法规通常规定了什么样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需要经过批准,以及政府机构如何监督和审查这些行为。
●审查和批准程序:经营者集中制度通常要求涉及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或收购需要事先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后方能获得批准。
审查的重点包括影响市场竞争的程度、合并后市场份额的变化、对消费者的影响等因素。
●市场份额限制:一些规制体系设定了市场份额的上限,超过这个限制的企业可能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这有助于防止某些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来垄断市场。
●反垄断调查:监管机构通常有权进行反垄断调查,以便查明市场上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这些调查可能是基于企业的行为、市场结构的演变等因素。
●处罚和制裁:如果监管机构发现某个企业通过经营者集中手段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它们可以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强制解除合并、撤销批准等。
●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合作也是规制经营者集中的重要手段。
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合作可以加强对跨国企业行为的监管,确保全球市场的健康运作。
总体而言,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旨在平衡市场效率和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秩序。
这有助于防止垄断行为,促进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确保市场发展的可持续性。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历史变迁、利益分析与空间扩展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历史变迁、利益分析与空间扩展一、概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变迁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利益分配机制与空间扩展的内在逻辑,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历史变迁方面,本文将追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源,分析其在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和政策演变。
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再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建设,每一个阶段都反映了中国农村经济的深刻变革。
本文将通过梳理这些变革,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适应市场需求、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实现农民增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利益分析方面,本文将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及其对成员的影响。
包括分析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合作社内部的权力结构、利益分配方式等,探讨如何优化利益分配机制,提高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和满意度,实现合作社和成员的共同发展。
空间扩展方面,本文将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地域空间上的扩展趋势和影响因素。
包括分析合作社在不同地区的布局特点、发展空间及面临的挑战等,探讨如何通过政策支持、资源整合等方式,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广泛的地域空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变迁、利益分析和空间扩展三个维度,全面深入地研究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
通过揭示其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繁荣提供有益参考。
1. 研究背景与意义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历了从传统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的转型。
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LN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
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一、清末(1904-1911年)(一)《公司律》的出台清政府于1904年1月21日(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奏准颁行了《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
此外,清政府还制订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商部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相关法规。
《公司律》共分十一节,共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节,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第二节,股份;第三节,股东权利各事宜;第四节,董事;第五节,查帐人;第六节,董事会议;第七节,众股东会议;第八节,账目;第九节,更改公司章程;第十节,停闭;第十一节,罚则。
清末《公司律》确立了“股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法面前所有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司律》的颁行标志着中国开始以公司制企业模式组织、发展中国经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包含了平等、自由等经济民主理念的、专门规范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律,从而开启了中国公司立法的先河。
(二)《大清商律•公司律》草案与《商法调查案•公司律》1904年的《钦定商律》颁行之后,《公司律》部分制定、颁行事出仓促,缺陷不少。
修订法律馆曾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于1907年起草编定了了《大清商律》,其中包括“公司律”。
但当时各商会以修订法律馆所编《大清商律》系直接采日本商法恐与国情不合,于是在1907年7月由上海立宪公会发起商法起草委员会,决定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商情、商事习惯,参照各国最新立法例,自行编纂商法草案。
至1909年12月召开第二次大会时已完成《商法总则》与《公司律草案》两编,经大会讨论通过,呈请清政府施行,并附《公司律调查案理由书》与《商法总则调查案理由书》,农工商部再加以修订,定为《商律草案》(包括商法总则和公司律两编),相较而言,清末的《公司律草案》远比已颁行的《公司律》完善。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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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上述三种企业立法 体系,哪一种更适 应现代企业制度的 需要?
经过比较很显然第一种企业立法体系与 我们前面讲的企业的第一种分类形式相 呼应,这种立法体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 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和与世界经济接轨 的需要。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是这 样一种企业立法体系。
第三节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三、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 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企业法是由调整有关企业的特定经济关 系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不能简单把 企业法理解为是某一部企业法律、某一 部企业法规或者它们的总和。
(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略)
现代企业制度:指同现代生产力(社会的生产 力)相适应的,适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度, 是传统企业制度的对称。 传统企业制度:生产力社会化程度低,生产力 发展程度小,空间联系范围有限,商品化,市 场化有限,企业的财产的各种权能集中在一个 自然人身上。后来,它的一般属性各因素逐渐 变化,生产、资本规模扩大、技术化、专业化 要求高,随着生产发展,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 演变。
二是指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法选择其组织 形式,比如选择公司,还是选择合伙或 者个人独资的形式。企业只能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组织形式,不能 超越法定范围自定企业形式。
2.企业是一个组织体 企业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经营活 动的基本单位,它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组成的集体。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
1.市场准入的概念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国家对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 的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施加限制或 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作业指导书

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作业指导书第1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4)1.1 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4)1.1.1 概念界定 (4)1.1.2 特征分析 (4)1.2 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4)1.2.1 经济法主体 (4)1.2.2 经济法客体 (4)1.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1.3.1 平等原则 (4)1.3.2 公正原则 (4)1.3.3 诚信原则 (5)1.3.4 效率原则 (5)1.3.5 安全原则 (5)第2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5)2.1 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 (5)2.1.1 企业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5)2.1.2 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 (5)2.2 企业法律制度 (5)2.2.1 企业法律制度的概述 (5)2.2.2 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5)2.3 合作伙伴法律制度 (5)2.3.1 合作伙伴的概念与种类 (6)2.3.2 合作伙伴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6)第3章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6)3.1 反垄断法律制度 (6)3.1.1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6)3.1.2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6)3.1.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6)3.1.4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6)3.1.5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执法程序 (7)3.2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7)3.2.1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7)3.2.2 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7)3.2.3 商业诽谤的法律规制 (7)3.2.4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 (7)3.2.5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实践 (7)3.3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7)3.3.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 (7)3.3.2 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制 (7)3.3.3 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制 (7)3.3.4 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制度 (7)3.3.5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7)第4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7)4.1 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7)4.2 国有资产产权法律制度 (7)4.3 国有资产评估与监管法律制度 (8)第5章金融法律制度 (8)5.1 银行业法律制度 (8)5.1.1 银行业务法律规范 (8)5.1.2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8)5.1.3 银行跨境业务法律制度 (8)5.2 证券法律制度 (8)5.2.1 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8)5.2.2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8)5.2.3 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8)5.3 保险法律制度 (9)5.3.1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9)5.3.2 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9)5.3.3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9)5.3.4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9)第6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9)6.1 知识产权概述 (9)6.1.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9)6.1.2 知识产权的分类 (9)6.1.3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9)6.2 专利法律制度 (9)6.2.1 专利权的概念 (10)6.2.2 专利权的取得 (10)6.2.3 专利权的保护 (10)6.2.4 专利权的限制 (10)6.3 商标法律制度 (10)6.3.1 商标权的概念 (10)6.3.2 商标权的取得 (10)6.3.3 商标权的保护 (10)6.3.4 商标权的限制 (10)第7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0)7.1 劳动法律制度 (10)7.1.1 劳动合同法 (10)7.1.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1)7.1.3 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11)7.2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1)7.2.1 社会保险法 (11)7.2.2 养老保险制度 (11)7.2.3 医疗保险制度 (11)7.2.4 失业保险制度 (11)7.2.6 生育保险制度 (11)7.3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11)7.3.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1)7.3.2 劳动争议调解 (12)7.3.3 劳动争议仲裁 (12)7.3.4 劳动争议诉讼 (12)第8章环境保护与资源法律制度 (12)8.1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12)8.1.1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12)8.1.2 环境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12)8.1.3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2)8.2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12)8.2.1 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13)8.2.2 自然资源法的调整范围 (13)8.2.3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3)8.3 能源法律制度 (13)8.3.1 能源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13)8.3.2 能源法的调整范围 (13)8.3.3 能源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3)第9章对外经济合作法律制度 (14)9.1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14)9.1.1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14)9.1.2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框架 (14)9.1.3 对外贸易管理机制 (14)9.2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14)9.2.1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14)9.2.2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14)9.2.3 外商投资保护与管理制度 (14)9.3 国际经济合作法律制度 (14)9.3.1 国际经济合作法律制度概述 (14)9.3.2 我国国际经济合作法律框架 (15)9.3.3 国际经济合作主要法律问题 (15)9.3.4 我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法律实践 (15)第10章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处理 (15)10.1 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15)10.1.1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5)10.1.2 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5)10.1.3 经济法律责任的类型 (16)10.2 经济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6)10.2.1 经济违法行为概述 (16)10.2.2 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6)10.3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16)10.3.1 调解 (16)10.3.3 诉讼 (17)第1章经济法基本原理1.1 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1.1.1 概念界定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统一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它包括物资生产部门和非物资生产 (三)调整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
部门的管理关系。 是指企业内部领导机构、职能科室、 (四)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生产单位之间以及他们与劳动者在企业 是指国家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活 (五)调整同经济管理关系相关的经济协作关系 管理、劳动经营所发生的管理关系。 动进行的管理、包括进出口贸易、提供 它是指由于国家干预、依靠国家计 劳务、技术转让、利用外资、对外投资 划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与此相关的经 和外汇管理等等。 济协作的合同关系。
任课老师:厉青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整体利益
• 案例:ETS诉新东方 • 原告ETS是全球最大的非盈利性教育研究和考试 机构,它主持开发了 TOFEL考试,GRE考试, 并将其开发的TOFEL试题、GRE试题在美国版权 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将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 准注册。 • 新东方是我国规模较大的民办英语培训学校。复 制了 上述考试试题,并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销售。 此外,在被控侵权的新东方出版物的封面上均用 醒目的字样标明了TOEFL,GRE字样。原告认为 被告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起诉原告 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 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 经济关系。 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 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 系。 eg全民企业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公司中的 三会制度。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
• 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 作为一国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 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体现,但它们既不是现代的 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一般都认为它 最早产生于德国 ,大约是 19世纪末、20世纪初。 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 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 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经济法简答题

1.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包括社会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理论根源(从这几点答题)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生,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
在这个阶段,市场调节机制出现了缺陷,主要原因有三个:①市场本身存在市场障碍;②市场机制具有为理性,③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由此引发了不良后果:①垄断的形成破坏了价值规律;②公共、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无人投资,资源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③生产过剩造成企业亏损破产,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浪费资源,影响社会发展。
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的职能,主要方式有:①对市场进行干预;②国家拥有可支配的资产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但是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③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即宏观调控。
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国家之手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也成为国家的一项职能。
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的需要.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的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控制,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法规。
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的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产生了。
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1)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在早期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商品交换简单,谈不上市场.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市场扩大,各地方、各行业市场交融为一个大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借市场调节来维持大致协调的各种结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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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9-02[作者简介]郑云(1980-),女,广东潮州人,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暨南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第26卷第11期2009年11月Vol.26No.11Nov 2009经营者集中概念的演变与法律定位郑云(韩山师范学院,广东潮州521041)[摘要]博登海默指出:“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所以在探讨经营者集中有关制度之前,有必要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进行厘定。
通过对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相似概念的比较,以阐述经营者集中概念的演变与立法确认。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概念,立法确认[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02(2009)11-0026-02一、经营者集中概念的演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订之前,在我国所有法律体系中,经营者集中并不是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法律术语。
在反垄断法生效之后,在实践中对“经营者集中”一词的使用也往往有相当的局限,缺乏系统化的理论上概括。
一般认为,我们目前使用的经营者集中概念来源于英文MergerandAcquisition(常见缩写M&A)的翻译。
由于我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难以找到与M&A相匹配的现成概念,在具体使用经营者集中概念时,使用者多半根据自己的喜好对其含义进行取舍,或者从不同角度理解经营者集中的含义。
下面从词源角度对M&A进行简单阐述: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1999年版对Merger一词的解释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多家公司。
根据该解释,Merger一般指一个公司的人格可为另一公司所吸收,存续公司(SurvivingCompany)承受被兼并公司(AbsorbedCompany)的财产(Assets)、责任(Liabili-ties)、特权(Franchises)与权力(Power),被兼并公司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
如果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A+B=A”,表示一家或多家公司并入另一家公司之中,此时被兼并的一方人格消失(称为消失公司),另一方存续(称为存续公司)。
从该解释看,Merger与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吸收合并相当,即一家公司吸收其他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前者公司继续存续,后者公司解散,其全部资产和权利义务让前者公司承继。
从这一点来看,在汉语中,Merger通常被翻译为“合并”、“兼并”,但在英美法系中,Merger是一个比合并更灵活的法律术语,Merger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形式比合并更加灵活多样。
Consolidation也具有合并的含义,在汉语翻译中经常被翻译为合并、联合。
Consolidation相当于我国法律中的“新设合并”,即几家现存公司分别解散,人格消失,在该几家公司解散的基础上成立一家新的公司。
新公司是该几家公司的简单相加,新公司承继该几家公司的资产和全部的权利义务。
用公式可简单地表示为:“A+B=C”。
Acquisition主要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该公司的法人资格不消失。
汉语中经常把Acquisition翻译为“收购”。
对Acquisition,西方国家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指收购方通过从目标公司股东手中购买股份,导致目标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另一种理解认为不应只包括前者,还应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财产,使公司只剩下“空壳”的行为。
由上述介绍看来,在英美法系中,经营者集中(M&A)的概念泛指企业的合并与收购等行为,通常表现为在竞争中占优势的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财产或股份,合并组成一家企业,或者一家企业通过公开收购另一家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而获取该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二、经营者集中概念的立法确认由于各国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法律制度的确立、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规制时所持的基本方针、所采用的规制手段以及国家的竞争政策等方面存在比较明显差异,因此,对经营者集中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主体、表现形态及其具体内容的规定,也很自然地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如何,直接决定着被规制对象的具体形态和范围。
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和形式来规制企业的合并行为,作为首要的条件,都必须对“经营者集中”做出明确的定义或就有关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1890年诞生的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ct )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该法的诞生标志着国家干预主义立法在美国的正式确立以及传统的自由放任主义法制理念的初步动摇,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其后,美国又陆续地制订了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ct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ded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和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son ———Pantman Act )等,形成26··了比较完整的反托拉斯法律体系。
《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洲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洲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根据以上法律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之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泛指一个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财产或股份的情况。
经过美国1980年的反垄断程序改善法的修改,美国经营者集中规制的主体已不仅限于法人,还包括了合伙、自然人在内的所有人和合营企业在内的其他形式的企业实体。
这里的人不仅限于美国人,还包括外国人。
经营者集中的具体形态包括合并行为(merger)、资产或股份的取得(acquisition of stock or assets)、合营行为(joint venture)、兼任管理职务的行为(interlocking directorates)。
这里的合并行为即狭义的经营者集中。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是以列举的方式认为所有能使企业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联合方式均是该法规制的经营者集中的范围。
第六次修改后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①取得财产:即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相当一部分财产;②取得股份:即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股份达到其全部股份的20%或掌握另一企业一半以上的表决权;③订立企业合同,达到影响、控制另一企业的目的;④干部兼任:企业的管理或监督机构一半以上同时有对方企业的领导班子任职;⑤其他形式,例如购买债权、订立供货合同,确定管理和投资计划等行为可能使一个企业受制于另一个企业。
欧共体理事会在1990年9月21日正式生效的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即4064/89条例)中没有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但在第三条指出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具体形式:①组织合并。
即相互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实体合并,也就是狭义上的经营者集中。
②取得支配权。
即一个或者几个企业通过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财产或者通过合同以及其他方式例如人事联合,取得对另一企业直接或者间接的支配权。
③建立合营企业。
将美国、德国和欧盟三者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定义进行概括,可以发现欧美各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含义非常广泛。
以美国为例,1980年颁布的《反垄断程序的修订法令》(Antitrust Procedural ImprovementsAct of1980)。
通过该法令,将原来的克莱顿法第7条中的“公司”概念扩大到了“人”。
这样,才使《克莱顿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自然人。
美国称“经营者集中”为“企业合并”(merger),“企业”的概念已经从“公司”扩展到“人”,“企业合并”的形式包括:企业合并、取得股权、取得资产等;欧盟方面,关于“经营者集中”,欧盟使用了“企业集中”的概念,“企业”是一个大的范畴,包括自然人,“企业集中”的形式包括:企业合并、购买股票、取得资产、签订合同以及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企业获得控制的所有方式等。
三、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概念的厘定除《垄断法》之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经营者集中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也包含了有关企业合并和交易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规则,并且已经形成了以《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为主体的交易法律体系。
例如,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则的《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企业法人的合并和分立,并确认了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重要原则。
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专门从公司企业形式的角度界定收购或购买,而是从一般交易的角度作出的规定,但是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者股权的方式进行收购在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的结果可能导致公司实质上的权利转移。
《公司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两种形式的公司合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和流通都有专门的规定,而且更为详细地明确规定了包括优先购买权在内的一系列股权转让规则。
此外,我国现行的大量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存在着与经营者集中相类似的概念。
《反垄断法》虽没有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给予明确的界定,但却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所调整的三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我国自创了”经营者集中”的名称;第二,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经营者集中的形式包括合并、持股、持资、以及合同等方式。
即广义上的经营者集中。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除了名称不同于美欧国家之外,经营者的范围以及经营者集中的形式等方面和美欧国家之间并无二致。
这种立法意图显然是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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