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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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关键词: 网络侵权属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设备所在地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

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

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

“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

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

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

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

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

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

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

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网络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网络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益 加剧 。

这 种 随 机性 和 全 球 性使 几 乎 任 何 一 次 网上 活 动 都 可能 是 跨 国的 , 而 引起 不 同 的 司法 管辖 权 间的 冲突 。 从 因此 ,
判 断 网上 活动 所 对应 的现 实 物 理 空 间里 的具 体 范 围和
地 点 从 技 术 上 说 是 很 难 的 ,将 其 对 应 到 某 一 特 定 司法 管 辖 区域 之 内则 更 难 。其 次 . 由于 网络空 间 的虚 拟性 .
在 着 一 定 的关 联 度 。 以全球 性 、 拟性 为 主要 特 征 的 而 虚
网络 空 间显 然 与 此 不 相适 应 ,因此 传 统 管辖 权 根 据 在 网络 案 件 中陷 入 困境 。

的 , 种 连 结 因素 在 网络案 件 中意义 不 大 。 这
三 是 对 “ 际 控制 ” 实 因素 的影 响 。在 网络 环 境下 , 被
告 可能 并 不 出现 在 诉 讼 国 , 无 财 产 在 诉讼 国 , 并 因而 法
是 动 摇 了属 地 管辖 权 制 度 的基 础 。在 网络 环 境
院 对 当事 人难 以实 际 控制 。
四是 协议 管辖 的 困境 。协 议 管 辖是 由 当事 人 协 议
下, 属地 管 辖 权 制度 遭 受 到 了严 重 的 挑 战 。首 先 , 络 网
物 理空 间- 一 对应 的关 系 。某 一 次具 体 的 网上 活 动可
能 是 多方 面 的,活 动者 分处 于 不 同 国家 和管 辖 区域 内,
中 国传 媒 大 学 法律 系[ 0 0 4 10 2 ]
中, 协议选择 的法院要求与案件有实质联 系, 但如何确
2 0 年第 1 09 2期 / 总第 9 期 O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呈迅速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如何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就是商标权利人在实践中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规对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做出界定:“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上述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困难。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我们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呢?如何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是中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较为困难。

原告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者被告在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际中仍困难重重。

因此,经常发生原告由于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主动撤诉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侵权管辖权

网络侵权管辖权

⽹络侵权管辖权当今社会,⼏乎每个⼈都需要⽤到⽹络,通过⽹络四通⼋达的信息可以给⼈们带来便利。

但⼀个事物往往会有两⾯性,⽹络的兴起,也让⽹络带来了⼀系列的不良问题。

例如很多⼈在最近说到的⽹络侵权问题的管辖权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下⾯的⽂章给⼤家参考。

⼀、⽹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条、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确⽴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和侵权⾏为地的⼈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因为互联⽹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中,侵权⾏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实施侵权⾏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的。

因此,侵权⾏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较确定的,因此,在⽬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络侵权⾏为的实施地。

⼆、认定⽹络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被侵权⼈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的解读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需承担责任;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浅析摘要:互联网络在给予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由于其全球性、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进行分析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不方便法院”原则一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通常网络侵权被定义为:在互联网络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络中的侵权行为,都可简称为”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的具有网络性、非身体性和复杂性。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是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介,在侵害他人人身权时,只会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名誉等方面的侵害,一般不会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直接威胁。

而且,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这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性,司法机关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从管辖上看,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二是,从侵权主体看,有些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二各国有关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欧盟。

欧盟在2002年3月1日,正式生效《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内容与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相同,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出发,对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设置了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可借鉴欧盟该条的规定,从侧重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角度出发,可设定受害人或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基础。

美国。

美国则把长臂管辖权扩张至网络侵权案件。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被告不住在该州)。

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思考和司法解释

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思考和司法解释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思考和司法解释摘要:网络犯罪管辖权是一个逐渐引起各国重视的新鲜词汇,网络犯罪管辖权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依旧适用的是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立法的空白使得司法机关对此种案件采取了较为消极的应对态度。

遭到IP开放性的影响,我国及世界他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具备极大的难度。

当前,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研究成果使得世界某些国家已经确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案例。

这是一种时代的潮流,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信息化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在网络世界矛盾不断深化的当下,努力提高自身的立法水平,与世界接轨,在网络犯罪管辖冲突时,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人身利益。

关键词:网络犯罪;长臂管辖权;连接点11154Thinking about cyber crime jurisdiction1 / 6Abstract: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a gradually cause the attention of fresh vocabulary, there is no specific law of the network criminal in our country right now. At present, the 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still applicable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the blank of legislation makes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adopted a more negative attitude to cope with the kind of case. By IP openness, the influence of other countries' legislation in this respect in China and all over the world have great difficulty. At present, the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network crime jurisdiction makes som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established the spe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judicial cases. This is a kind of the trend of The Times, we need to do i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zation unceasingly thorough, today in the online world conflict continued to deepen, effort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ts legislation, and the world. When the 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conflict, we can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of citizens of our country.---------------------------------------------------------------范文最新推荐------------------------------------------------------ 一、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基本理论(一)网络犯罪管辖权同传统管辖权的对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网络犯罪的司 法管辖问题探讨

网络犯罪的司 法管辖问题探讨

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在当今数字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跨国界、虚拟化等特点,这使得司法管辖面临诸多挑战。

网络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司法管辖的复杂性。

首先,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分离。

犯罪人可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危害结果却在其他多个国家或地区产生。

例如,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在 A 国设立的服务器向 B 国的民众发送虚假信息,导致 C 国的银行账户资金被盗。

这种情况下,确定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就变得十分困难。

其次,网络犯罪的主体具有隐匿性。

犯罪人可以通过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等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位置,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踪带来极大障碍。

再者,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也面临诸多难题。

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且其存储和传输往往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

在确定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传统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网络空间中其适用面临困境。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很难明确界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属人管辖原则是以犯罪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管辖权,但对于拥有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的犯罪人,该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争议。

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保护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确定管辖权,然而在网络犯罪中,如何判断本国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也并非易事。

普遍管辖原则是对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但对于网络犯罪是否属于此类犯罪以及如何行使管辖权,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犯罪司法管辖方面的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扩大本国的管辖权,例如将对本国公民造成损害的网络犯罪行为都纳入本国管辖范围。

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谨慎,严格按照传统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这种差异导致了在处理跨国网络犯罪案件时,可能出现管辖权的冲突。

比如,多个国家都主张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拥有管辖权,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出现混乱,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论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

论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
件面临挑战 。
那样 明确划分界 限 ,而且 由于当事人 的网上活动可 以
并且供其访 问的网站多种多样 , 网络的 3实时交互性 。不 同于其他 的传媒工具 , . 人们 不仅 随时 随地进行 , 可以从 网络获 取信息 , 而且可 以对其进行 回应 , 把新信 发达使得几乎每一次 网上活动都 可能跨越国界 ,一 旦 判断活动发生 的具体地点 和确切范围很难 , 息传递 给其他人 。在信息传播速度上 , 网络 比电视 、 报 发生纠纷 ,
解释 或 者进 行 理 论 创 新 。 关键 词 : 网络 侵 权
中 图分 类 号 :1 9 1 3 P
管辖
虚 拟
di 03 6/i n10 — 9 22 1.1 4 o: . 9 .s . 9 6 2 . 00 . 1 9 js 0 0 1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62 (0 00 — 0 0 10 — 9 22 1)1 5 — 3
存在 ,但是它却与实体物理空 间的客观性存在本质 的
不同。
1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 和无界性使 司法管辖权区域
界 限模糊 。现实物理世界可 以通过利用河 流、 高山、 建
当事人 的住 所 、 财产地 、 案件发生 2全球性 。网络打破 了地理 限制 , 全球 网民都 能 筑物 等来 划分 国界 , . 使 从而构成 了属地管辖 的基础 。 够联系在一起 , 便利 了人们 的交 往 , 促进 了商业往 来 。 地等也都能够准确定位 , 并且是不可视 的, 但是 , 也正是 由于全球性 这个 特征 , 产生了很多跨 国民 然 而互 联 网是一个开放的全球 系统 , 商事 司法纷争 , 网络案件尤其是 电子商务 、 网络侵权案 可 视的只是其外 部设 备 ,人们 不仅无 法参照物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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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权 理 论 的 基 础
首先 . 司法 管 辖 区域 界 限模 糊 。传 统 的 物 理 世 界 中人 们 依 靠
主 权 、 制 等 不 同 的 手 段 划 定 了 国界 、 界 , 世 界 划 分 成 不 同 强 边 将
的 国家 和 区域 . 以此 确 定 了各 自行 使 管 辖 权 的基 础 。但 是 网络 并 空 间 是 一 个 开 放 性 的 虚 拟 世 界 . 那 里 没 有 国 家 和 区域 的 概 念 。 在
因 素 自身 在 时 间 上 和 空 间 上 的相 对 稳 定 性 .至 少是 可 以 确 定 的 : 二 是 该 因素 与 管 辖 区域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关 联 度 。但 是 网 络 空
间具有虚拟性 和不 确定性 .发 生在网络空 间的侵权 案件的侵权 者 很 难 同上 述 因素 之 间 产 生 稳 定 的联 系 .这 就 动 摇 了 传 统 的管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 ) 络侵 权 行 为 的 特 点 二 网
没有 接 触 该 条 信 息 . 以 , 确 判 断 侵 权 后 果 的 范 围和 程 度 也 变 所 准 得十分困难。 四 、网络 的发 展 对 传 统 管 辖 权 制 度 的 挑 战
传 统 的管 辖 权 理 论 通 常 认 为 . 与 当 事 人 有 关 的任 何 因 素 如 果 能 够 成 为 法 院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根 据 .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是 该 必 一
当 网络 侵 权 案 件 发 生 时 . 网络 空 间 的 不 可 视 性 使 得 司 法 管 辖 的 区域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其 次 , 统 的 管辖 权 根 据 难 以适 用 。传 统 的 管 辖权 根据 如侵 传
由 于 网 络 空 间 的 全 球 性 、 拟 性 、 互 性 等 特 点 , 何 人 在 虚 交 任 任 何 时 间 任 何 地 点 .都 可 以在 网络 上 与 任 何 想 要 交 流 信 息 的 对 象 发 生 联 系 。基 于这 种 属 性 , 生 侵 权 行 为 的机 会 大 大 增 加 同 时 发 呈 现 出很 多 与传 统 的侵 权 方式 不 同 的特 点 : 第一 、 侵权 主体难 以确定 。准侵权行为人在 网上注册的个人 信 息 几 乎 都 是 不 真 实 的 . 多 网 站 在 会 员 注 册 中 . 没 有 对 会 员 很 也 的 身 份 进 行 验 证 这 使 得 侵 权 行 为 人 在 网 络 上 实 施 了侵 权 行 为 之后. 司法 机 关 很 难 确 定 侵 权 行 为 人 。这 就 使 得 传 统 的 以 当事 人 国籍 为 基础 的属 人 管 辖权 没有 适用 的 平 台 第 二 、 权 行 为 地 难 以确 定 。侵 权 行 为 地 包 括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侵 地 和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侵 权 信 息上 传 到 网站 后 。 网站 经 营 者 或 管 理 者 很 可 能 将 该 其 再 传 输 到 别 的 网 站 .其 他 网 站 也 可 能 将 该 网 站 作 为 链 接 对 象 .故 该 网 站 所 在 地 和 提 供 链 接 的 网 站 所 在 地 也 可 以 被 认 定 为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地 一 旦在 互联 网 上 发 布侵 权 信 息 . 其 便 可 瞬 间 传 遍 世 界 .那 么 是 不 是 接 触 到 该 信 息 的 计 算 机 所 在 地 均 为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呢 ?如 果 依 据 这 种 标 准 . 么 世 界 上 所 有 那 连 上互 联 网 的 国 家都 可 能 是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在 这 里 . 统 的 侵 传 权 行 为 地 确 定 规 则 如 何适 用需 要作 进 一 步 探 讨 第 三 、 权 行 为 难 以认 定 。任 何 侵 权 行 为 的认 定 都 必 须 有 证 侵 据 . 是 . 字 化 技术 运 用 之 后 却 使 得 从 网 络 上 获 取 的证 据 失 去 但 数 了 原 始 性 网络 中存 在 的 数 字 化 信 息 都 是 0和 1所 代 表 的 物 理 状 态 组 成 的 离 散 信 号 . 存 在 连 续 性 . 其 所 作 的 修 改 和 删 除 都 不 对 难 以发 现 和 鉴 别 . 有 不 稳 定 性 和 易 变 性 , 此 , 络 中 的 信 息 具 因 网 证 据 能 力 令 人 怀 疑
瞬 因 其 随 着 第 三 次 产 业 革 命 的不 断 推 进 和 现 代 社 会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权 信 息 . 间 就 可 能 会 传 遍 世 界 , 此 , 侵 害 后 果 将 可 能 变 得 展 . 络 不 断 渗 透 到 人 们 日常 生 活 中来 , 而 网 络 在 给人 类 带 来 十分 严 重 但 是 我 们 却 没 有 办 法 证 明 有 多 少 人 在 网站 上 观 看 了 网 然 巨 大 发 展 和 变 革 的 同 时 也 给人 类 提 出 了 棘 手 的 问题 。 由 于 网络 该 条 侵 权 消 息 . 因 为 即 便 用 户 访 问 了 具 有 侵 权 信 息 网 站 也 可 能 本 身 所 具 有 的 全 球 性 、 拟 性 、 互 性 等 诸 多 特 性 , 得 人 们 的 虚 交 使 权 益 很 容 易 受 到 侵 犯 .而 当 人 们 要 对 这 些 侵 权 案 件 进 行 救 济 的 时 候 . 免 会 涉 及 到 管 辖 权 的 问题 。 由 于互 联 网完 全 不 同 于物 理 难 世 界 . 统 的 管 辖 原 则 受 到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对 该 问题 的解 决 传 变 得 异 常 迫 切 二 、网 络 侵 权 行 为 概 述 ( ) 一 网络 侵 权 行 为 的概 念 侵 权行 为 是 指 行 为人 由于 主观 过 错 .或 者 虽 然 在 法 律 特 别 规 定 的情 况 下 无 过 错 , 其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义 务 。 为 或 不 作 为 但 作 的侵 害 了 他 人 的人 身 权 利 或 财 产 权 利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等 法 律 后 果 的行 为 。@ 此 , 们 可 以把 网络 侵 权 行 为 定 义 为 : 据 我 在 网络 空 间 中 . 为 人 利 用 网络 特 性 . 于 主 观 上 的 过 错 或 法 律 上 行 基 的 特别 规 定 而 侵 犯 国 家 、集 体 或 他 人 的 民 事 权 益 而 应 承 担 相 应
特点 的分析 真确认识传 统管辖 原则面临 的挑 战同时给 出了自己试 图解决问题 的。 观点。 以期 为我 国的司法实践 和立法完善提 供 有益参 考。
关键 词 : 网络 侵权案件 管 辖权


引 言
第 四 、 权 后 果 范 围和 程 度 难 以 界 定 。在 网络 上 发 布 一 条 侵 侵
浅 析 网 络 侵 权 案 件 管 辖 权 之 确 定
许 林 丽
( 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4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2 1 ) 5 0 2 — 2 1 0 — 2 X(0 O — 2 1 0 1
பைடு நூலகம்
摘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联网已 互 经逐步覆盖了人们的生活0与此相伴而生的是蹲络侵权 案 件的层 出
不 穷 在 对 阿 络侵 权 案 件 的 法律 救 济 问题 上 决 管 辖 权 的 选 择 问题 则尤 为 重 要 本 文 通过 网 络 侵 权案 件 . 解 , 对各 国的理 论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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