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课程论文

合集下载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法律的典型案件分析论文(3篇)

法律的典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为例,分析了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以某市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为例,分析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

2018年,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该公司违法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三、法律分析(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标准和措施,明确了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标准和措施,明确了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标准和措施,明确了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程序1.立案审查: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调查,确认其违法事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执行: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判决,确保被告履行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五篇

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五篇

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五篇案例分析题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资料,然后提出问题,在问题中要求考生阅读分析给定的资料,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或做出决策,或作出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

本文提供几篇关于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篇案例分析论文范文:《自动柜员机受损价格认定案例分析》案情简介:近日,珠海市一家国有银行的自动柜员机被人用点燃塑料饭盒塞到取钞口的方式人为纵火。

为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到价格认定协助书要求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价格认定。

认定过程及方法:接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后,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立即成立专门价格认定工作小组,对价格认定提出单位提供的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清单、现场图片、维修报价单等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查阅,同时与事主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

经过对提出单位资料初步的查阅与了解,价格认定人员确定了认定思路。

一是确定具体受损项目和受损程度。

首先通过提出方提供的现场图片对自动柜员机被烧毁的情况和程度有了基本的掌握。

为了具体了解被烧毁的情况,价格认定人员与办案民警及当事人一起赴现场进行勘验调查。

自动柜员机由OPL 客户操作屏、CS<现钞存取口总成>模块、UR<临时存钞箱上后部传输总成> 模块、UF<上前部传输总成>模块、BV<纸币识别器>模块、密码键盘、凭条打印机、读卡器、密码防护罩等组件组成,各模块可单独更换。

经现场勘验,认为重点是确定哪些组件已经完全烧毁以及哪些是部分烧毁。

对于通过肉眼勘验不能十分确定其烧毁程度的组件,价格认定经办人提出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功能测试,确认组件是否还能正常工作。

如能正常工作,即使外观被轻微熏黑或受损,也仅能认定其修复价值或损失价值。

在勘验过程中,价格认定人员按照勘验要求进行先整体后局部、多角度的录像或拍照,这对后期的测算工作有很大帮助。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我国某地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案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守法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公平,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公平原则。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守法原则。

因此,本案合同合法有效。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 合同主体合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合同主体合格的要求。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表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对价:本案中,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被告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对价成立。

4. 合同内容合法:本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三)合同履行1. 履行主体:本案中,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义务。

2. 履行时间: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3. 履行方式:被告在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未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形式: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三、结论本案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意识逐渐觉醒。

然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部分公民却忽视了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导致一些非法集会事件的发生。

本文以刘某某非法集会案为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案件中的应用,并从中汲取启示,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9年5月,刘某某因不满当地政府拆迁政策,组织、策划了一场非法集会。

在集会过程中,刘某某等人高举标语牌,高喊口号,要求政府改变拆迁政策。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案件分析1. 刘某某非法集会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本案中,刘某某等人以非法集会的方式表达诉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刘某某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表达诉求,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案件中的应用(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非法集会,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等人进行调查,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2)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刘某某非法集会案提醒广大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若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或许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因此,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当前公民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表达诉求的重要性。

法律常识案例讲解论文(3篇)

法律常识案例讲解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讲解法律常识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章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后总结了案件对法律常识的启示。

关键词:合同纠纷;法律常识;案例分析;启示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许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无法妥善处理,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讲解法律常识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案件基本情况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甲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甲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质量问题的认定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甲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在货物交付后,甲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至于货物质量问题,需要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件对法律常识的启示1. 合同签订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签订合同时,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法律案例论点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论点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责任问题日益突出,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产品责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然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产品责任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认定困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1. 责任认定困难(1)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产品责任的关键。

然而,由于产品缺陷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消费者对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过错等因素,使得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2)产品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

然而,由于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以及责任划分标准不明确,导致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2. 赔偿标准不统一(1)赔偿范围不明确。

现行法律规定,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范围界定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2)赔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1)引入举证责任倒置。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消费者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推定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对于因果关系认定,应从产品缺陷、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

2. 明确产品责任主体(1)细化责任划分标准。

根据产品缺陷的性质、程度、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的过错等因素,明确责任划分标准。

(2)完善责任承担机制。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责任主体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评论论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评论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盗窃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法律适用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甲,男,35岁,无业。

甲因生活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2019年4月,甲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案例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某公司仓库内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分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甲盗窃的财物价值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3.法律适用(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某公司仓库内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在认定盗窃罪时,应充分考虑盗窃的手段、情节、后果等因素。

(2)关于盗窃罪的量刑在量刑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案说法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思政(2)班 姓名:叶宗菊 学号:222010301011101 浅谈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

------ 以《劳动合同法》制定为视角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普及、普通高校的扩招,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形成了紧张的就业竞争。每年五六月份,都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经过多年的寒窗苦读,终于到了展现自己能力之时,他们无不全身心地投入求职的人海中,然而,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和我国法制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导致不少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卷入各式各样的劳动纠纷而不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纠纷呈上升趋势。所以,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要加强维权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陷阱 法律问题 解决方法 维权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涉及到人们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目前,高校毕业生已成为我国就业大军的主力,但不少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对就业及就业合同签订中的相关知识和条款了解不多认识不深,导致纠纷而使自身权益受损。如何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体系,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也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困境分析 大学生就业是高校扩招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节节攀升的毕业人数,使普通高校毕业生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既有就业岗位需求与人才供应失衡所带来的大学生就业的地位弱势,又有用人单位“精心编织”的就业陷阱。同时,法律保障不力也是极为重要之因素。 (一)困境之一:地位弱势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2]。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 导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泛滥,使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来高校扩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门就业政策的缺失、用人单位的效益至上观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学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二)困境之二:就业陷阱 大学毕业生在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才市场中,还不得不遭遇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加之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大学生面临的形势更趋于严峻。具体而言: 1、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已屡见不鲜,但仍有不少求职心切的毕业生掉入此类陷阱。应届毕业生小刘,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通知十分高兴。一番面试后,该公司当时并没有向他收取培训费,只是说让他先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录用他。小刘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一下,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试用期表现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你进行专业培训,请先交300元培训费。当小刘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这令小刘气愤不已。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常不查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只是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的“钱袋”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其实,这正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 2、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小宋觉得公司给出的薪水不错,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像小宋这样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甚至不约定违约惩罚条款的情况相当普遍,据调查,有80%以上的学生都不约定违约金,而在20%有约定的学生中,大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害怕学生违约而提出的要求,学生主动提出的很少。毕业生之所以没有约定,一方面是不想自己被“套牢”,最主要的还是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社会经验不足”、“没有想到”、“太信任用人单位”,大多数毕业生这样总结自己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原因。 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 3、长期试用,榨取人力 毕业生小黄应聘深圳某银行,经过四轮面试,最后和同校其他9位同学入围,但该银行并没有和黄某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他们于春节后到深圳试用一个月,期满后才有可能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面对试用一个月的要求等不稳定因素,小黄一筹莫展。 对于刚毕业的求职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最容易遭“忽悠”的就是“试用期”了。试用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的普遍遭遇。该单位的做法明显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要低,而且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毕业生交纳相关社会保险。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有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4、弄虚作假,不讲诚信 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常常在介绍招聘岗位信息时歪曲、编造、美化,极尽包装之能事。这些公司经常以高薪为诱饵,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以及约定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又如一些不规范的网站和中介机构,通过截取求职简历,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更有甚者, 在报纸上刊登招聘信息,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诱使应聘者递上个人资料,留作它用。 5、以招聘为名,行推销之实 其共同特征是:先许以优厚待遇,当求职者上门应聘时,公司以种种理由提出要对求职者进行“考察”。具体考察方式就是公司先与求职者订立一份产品推广协议或者产品促销协议,协议中约定求职者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掉该公司某种产品,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当求职者签好协议去推销产品时,才发现根本销售不掉。结果,求职者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就这样被这些公司“黑”掉了。 (三) 困境之三:救济不力 程序法日益受到重视,是我国当代法学领域的发展趋势。但劳动关系领域,程序救济不力,致使大学生就业者合法权益屡遭侵害而无法保障的情况仍较为严重。原因在于:1、工会职能弱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用有限。2、仲裁程序设置不合理,大学生就业者维权困难重重。3、劳动保障监察不力,行政手段保护较弱。 以上的种种原因导致了大学生毕业以后的就业面临着许多的困境,在就业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 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依法据理力争。 (二)大学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 大学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毕业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毕业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毕业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大学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 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应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教育部周济部长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高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当作学校发展的重点问题,当作学校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强 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把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因此,作为高校毕业生应该享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公平推荐权。 三、大学生就业的《劳动合同法》保护 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表明,大学生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强调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保障,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值得欣喜的是,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征求意见,此举无疑为研究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保障提供了契机。 (一)《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总体保护——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 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分析,劳动关系虽然是按照平等关系的方式建立,然而这种关系一经建立,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以指挥和服务为特征的隶属关系。作为《劳动合同法》,必须担负起缓解劳动对于资本的附属或者说劳动者对于雇主的附属性使命。用人单位作为强势主体,应当在人格化的基础上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强化保护。从高校毕业生现状分析,自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出 台,我国高校毕业生激增,2002年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45万人。2006年则为413万人。而在短期内,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幅度不会有很大变化,因此,在激烈的竞争中大学生就业弱势地位愈加明显,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保护是今后的一项重大课题。基于此,有学者明确提出: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自产生以来就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己任,以劳动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作为自己保护的对象。这一宗旨,历经两百年沧桑变革始终未尝改变。也惟有如此,劳动法才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必要。今天的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社会地位都得到一定改善,但相对于用人单位一方,其弱势地位仍未得到根本变化,不断扩大在法律上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这一使命仍然任重道远显然,《劳动合同法》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对大学生就业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应强化对大学生就业者的具体制度保护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宗旨之确立,在某种程度上,仅具有导向性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应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体现对劳动者之保护。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确立大学生就业者维权基础。从促进就业的角度看,口头劳动合同成本低、交易简单快捷,适用于一些短期、灵活性的工作,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就业。但在更为普遍的范围,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之签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因此,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应强调劳动合同签定的强制性,并明确用人单位是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条件、劳动内容、工资报酬、职业危害的告知等法定义务,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 2、确立职业稳定权,促进大学生就业者的人权保障。前面提及,大学生就业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用人单位对短期合同的青睐以及对试用期的滥用,因此导致大学生职业动荡,严重影响着大学毕业生的生存与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劳动权内涵上增加职业稳定权尤为紧迫。大学生就业者作为一个特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