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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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小论文(3篇)

法律案件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和生理伤害。

本文以一起校园霸凌案件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预防和治理校园霸凌,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案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因与施暴者小刚(化名)发生矛盾,被小刚及其团伙多次殴打、辱骂,导致小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经调查,小刚及其团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案件分析1.施暴者小刚及其团伙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他人进行殴打、辱骂,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刚及其团伙的行为构成对受害者小明的体罚、侮辱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2.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霸凌行为,未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义务,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受害者小明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得到保障:(1)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免受侵害;(2)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3)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启示与建议1.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法办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依法办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依法办事是法治国家的核心要求。

本文以某企业环境污染案为例,分析法律依法办事的实践过程,探讨依法办事在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依法办事;环境污染;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在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等。

本文以某企业环境污染案为例,分析法律依法办事的实践过程,以期为我国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企业位于我国某工业园区,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生产。

近年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依法查处。

三、法律依法办事的实践过程1. 环保部门调查取证接到居民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企业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2. 环保部门依法查处根据调查结果,环保部门认定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3. 企业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该企业不服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组成复议委员会进行审理。

4.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复议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环保部门的调查取证、法律法规适用等情况。

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合法,维持原处罚决定。

5. 企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企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6.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环保部门的调查取证、法律法规适用、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等因素。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日,原告李某(男,35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时,与被告张某(男,28岁)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准备案件。

首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害后果等。

其次,律师与李某沟通,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以便在庭审中为其争取更多的赔偿。

2. 庭审辩论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按时到庭。

庭审中,张某承认事故发生,但认为事故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

法律援助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存在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2)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3)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4)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3. 法院判决经过庭审辩论,法院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同时,李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三、以案说法1. 法律援助助力弱势群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

2. 公正司法彰显法治精神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依法作出判决。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我国某地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案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守法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公平,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公平原则。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守法原则。

因此,本案合同合法有效。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 合同主体合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合同主体合格的要求。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表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对价:本案中,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被告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对价成立。

4. 合同内容合法:本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三)合同履行1. 履行主体:本案中,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义务。

2. 履行时间: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3. 履行方式:被告在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未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形式: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三、结论本案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意识逐渐觉醒。

然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部分公民却忽视了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导致一些非法集会事件的发生。

本文以刘某某非法集会案为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案件中的应用,并从中汲取启示,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9年5月,刘某某因不满当地政府拆迁政策,组织、策划了一场非法集会。

在集会过程中,刘某某等人高举标语牌,高喊口号,要求政府改变拆迁政策。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案件分析1. 刘某某非法集会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本案中,刘某某等人以非法集会的方式表达诉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刘某某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表达诉求,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案件中的应用(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非法集会,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等人进行调查,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2)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刘某某非法集会案提醒广大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若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或许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因此,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当前公民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表达诉求的重要性。

法律分析案例小论文(3篇)

法律分析案例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纠纷案为案例,从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法律参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开发。

2015年,当地政府以开发公司未按时完成项目开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开发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3. 当地政府是否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法律分析(一)关于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开发,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公司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项目开发,但实际完成时间已超过两年。

因此,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开发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当地政府因开发公司违约而遭受损失,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虽然开发公司已经违约,但当地政府仍可要求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完成项目开发。

结合案例的法律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本文以三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并探讨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具有规范、指引、保障和惩罚等功能。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三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张某故意伤害案1.案情简介张某与邻居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被依法逮捕。

2.法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3.法律作用本案中,法律的适用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益。

通过对张某的刑事处罚,震慑了类似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案例二:王某交通肇事案1.案情简介王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经法院审理,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法律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律作用本案中,法律的适用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对王某的刑事处罚,警示了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降低了交通事故发生率。

(三)案例三:陈某合同纠纷案1.案情简介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支付陈某月薪5000元。

然而,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陈某工资,陈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2.法律分析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辅警以案说法教育案例范文(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治安形势日益严峻,公安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提高公安机关基层警务工作水平,加强辅警队伍建设,提高辅警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某市公安局决定开展以案说法教育活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例,探讨辅警如何以案说法进行教育。

二、案例简介某日晚,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盗窃案件。

犯罪嫌疑人趁住户外出之际,撬锁进入室内,盗走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

接到报警后,当地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一名辅警小王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特长,成功协助警方破获此案。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在这起案件中,辅警小王深知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他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知识对于辅警工作的重要性。

2. 职业素养的提升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小王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积极协助民警开展侦查工作。

他的职业素养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也为其他辅警树立了榜样。

3. 团队协作精神的体现小王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团队协作精神。

他主动与民警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及时提供线索。

在案件侦破的关键时刻,他勇于担当,为警方提供了重要支持。

4. 以案说法教育的意义(1)提高辅警的法律素养。

通过以案说法教育,辅警能够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增强辅警的业务能力。

以案说法教育可以帮助辅警了解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提高业务能力。

(3)培养辅警的职业素养。

通过以案说法教育,辅警可以学习到优秀的职业素养,为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

四、以案说法教育案例1. 案例背景某日,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趁住户外出之际,撬锁进入室内,盗走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

接到报警后,当地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

2. 案件侦破过程(1)现场勘查。

法律案例评析一千字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涉嫌盗窃案”为例,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评析,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某于2019年10月某日凌晨,采取撬锁手段,窃取了邻居李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张某采取撬锁手段,窃取了李某的笔记本电脑,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3. 主体要件:张某已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盗窃李某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结论通过对“张某涉嫌盗窃案”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要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注重法律的人性化,对犯罪分子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还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由案说法论文

题目: 红阳坠落,经营有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安全保障义务 一、案情介绍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旭华亲自订了12号包间,该房间在二楼,邻近消防通道。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即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三、四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不见踪影。经寻找,发现沈旭华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原告沈旭华家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被告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两者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生记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但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旭华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沈旭华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439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 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件比较典型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侵权行为案件。本案中受害人沈旭华正是在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但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就餐时高坠死亡的,属于第一种类型的未尽安全保障的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障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对此作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沈旭华作为消费者进入被告的餐厅就餐,享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张生记公司以及京浙宾馆作为经营者,对沈旭华的人身、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其中就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无危险。但是被告对本应预见对消费者人身构成危害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沈旭华坠落死亡,存在过错,构成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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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以案说法
论文题目:观《造雨人》有感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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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专业:*
姓名:*8
学号:*
观《造雨人》有感而论
看了《造雨人》以后,我感想很多。片里部分律师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去为我们一
般人所不能接收的犯罪一方辩护,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律师的道德问题。
这部电影是部很典型的反应美国律师生活的电影。也集中反映了美国律师界面临的几
个道德问题。我想,随着中国商品经济越来越发达,法制生活越来越现代,中国律师界迟早
会面临这些问题,甚至,已经面临其中几个问题的“拷问”。
1、在利益与正义之间如何取舍的问题
2、为有罪者辩护的是非问题
论题一:在利益与正义之间如何取舍的问题
现在人有两大极端,要么彻底不相信有正义,要么天真的相信有正义。正义到底有没
有呢?有肯定是有的,但不可能是绝对的。从中国人喜欢大团圆结局就说明了我们民族有个
集体天真幻想的习惯。西方喜欢悲剧说明了西方人至少冷静上比中国人是有点优势的。在利
益与正义冲突时该怎么做,一般人要么不讨论这个问题,要么很天真的说要正义。我们最要
不得的就是天真。也要不得彻底的“成熟”。正义是必须要追求的,如果人人都没有这个想
法,或都不认同这个想法,那还真是悲哀。可正义确实很难完全的实现,总有不如人意的地
方。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冷静的思考。
对于律师追求利益我觉得无可厚非,律师本来就是商业活动的一员,他必定要追求利
益。什么样的追求利益才是正当的,这没有标准,或说无法定出标准。对于律师的义与不义,
我们困惑、无力。而这又能怎么样呢?如果律师追求利益是必然的,那么正义又如何去保障?
法人客户有财力去供养一帮高级法律爪牙,那么个人用户难道只有祈求上帝?在现阶段,我
们如何去保障个人的权利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正义的天平究竟如何托起,我们毫无答案。
电影里面主人公最开始是追着救护车而动的律师。这不是美国式的幽默,而恰恰是美国
的现实。美国确实有一帮小律师,叫疏忽过失案律师。大家或许觉得这种人可笑,而他确实
存在,并发挥作用。也许有像男主人公那样为正义而战的律师。而更多的是像彪汉那样以此
为生的“讼棍”。但最基本的正义,却来自他们。美国律师成本之高昂让一些中产阶级以下
的人根本无力承担。而这些律师,以他们对财富的鬣狗般追求,实现了部分的正义。其实我
们要明白的是,人类社会现实中只有部分的正义,而且还需要为之努力。而这种人,或这些
帮助小人物的人,往往有惊世之才。
预期将自己放在正义的大位上,不如把自己放在现实的泥土中,那样你会轻松一点。那
么,我们究竟还要不要正义,还要不要利益呢?世界上不一定总是只有两种选择。你可以选
择正义而且是会带来利益的正义。因为帮一个当事人赢得诉说无论如何都足以称得上正义。
难道不是吗?只有小人物才配赢得官司?只有弱小者才有正义?这样的规则难免对强者太
不公平了。对弱者的过分同情与溺爱怎能不是一种不正义的想法。
我对此的态度是,当为一个客户服务时,就该为其尽全力取得他期望的利益。而是否
正义,不是律师工作的必然标准。那么律师就是一群可以随意雇用的杀手吗?当然不是,我
之前的话与其说是在为“好利者”辩护,不如说是对正义绝对论者的批驳。如果,一个人,
很不招你喜欢的人来找你代理官司,你完全可以拒绝。所以,所谓正义只是人心中的一杆称。
人心是不尽相同的,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去统一对正义的定义。
论题二:为有罪者辩护的是非问题
在无知之幕下,没有好人坏人的资料,没有对犯罪的仇恨与偏见。大家必定会选择一
个既能让好人有好处也让坏人有好处的规则,准确的说,既保护好人,也要保护坏人。因为
没有人知道自己是好还是坏。这才是正义的原则。我们要有一个认识:拯救一个人,总是正
义的,哪怕他是个十恶不赦的罪人。
我们对罪犯的厌恶明显来自我们将自己想象为被害人所来了的恐怖的想象拟制。由于
在对被害场景的想象是片面和不真实的,反而有巨大的恐惧感。正是由于这种恐惧感,我们
同情被害人而痛恨罪犯。
我们并不是在这争论是否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对犯罪行为
不加以惩罚,社会的风气必然向灾难方向倾斜。所以惩罚是必要且正当的。但我们争论的是
何种程度的惩罚才适当。对于一个让人憎恶的杀人犯,强奸犯或贪污犯,在他们有可能在法
律上无罪或并没有达到我们想象的那种程度的罪时,我们的态度明显表现着我们的文明程
度。当然文明不是伪善,但文明更不是野蛮。
我们对罪恶的仇恨既产生于我们善良的心灵也产生于我们对罪恶的报复心。而这报复
心确确实实是种不太文明的态度。无论如何,报复的心理总是不够光明磊落与文明开化的。
我们总希望对我们所痛恨的罪犯进行我们所喜爱的,最能发泄我们愤怒的刑罚。我们泄愤的
想法绝对没有站在道义上的至高点。我们永远需要明白一点,刑罚的设立与其说是为了报复
犯罪到不如说是为了震慑犯罪。以报复为目的的刑罚明显会有失公允。也许人们说我在教人
做东郭先生。事实证明,如果对一个狼进行姑息,确实会纵容一只狼;但对一只狼残酷,确
实也无法震慑其他狼不犯如此的过错。那么我们是否还有理由对一只可恶的狼进行严酷的惩
罚。对狼的宽容,我们的目的并不是让狼得到更好待遇,而在于对自己的灵魂救赎与自己的
文明进化。让自己变得伟大与崇高,是我们宽容犯罪的原动力。
所以,对一个罪恶的人施以援手,绝对不是愚蠢的,恰恰是崇高的,因为他克服了人
心对伤害的报复心。所有反感罪恶的人,总在心理潜意识的认为自己是不会犯罪的。我们在
评估犯罪时,也总将自己放在正义天平的顶端,仿佛自己不偏不倚。而实际上确并非如此,
我们需要明白,一个自认为清白体面的人对犯罪的评价永远不会是公平的,因为他心中有对
犯罪难以掩饰的厌恶。我们再分析下罪犯与自由人的区别。事实证明,犯罪的人,天生的、
无可逆转的是个爱破坏的变态的概率是极低的。大部分人是没有办法与能力去寻找另一种比
犯罪更体面与合法的“工作”。犯罪的人确实以其犯罪的行为为生,并心里也认为这是自己
的工作。
我们也需要承认有一部分罪犯确实心理变态,他们犯罪的原因确实是邪恶无比。那么,
我们该怎么做?每一个自认正义的人都会主张对其进行严惩。而我却踌躇不前,因为我困惑
于主持正义与野蛮报复的界限。它到底在哪?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如何评价自己对有罪者
辩护的行为。纽约有一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马丁·厄德曼。过去25年间,他为超过1
0万的罪犯辩护。让他们在监狱里少待了成百上千年,而在这些年中,他们又抢劫、强奸、
夜盗与谋杀了数以万计的人。想到自己曾插手这些坏人的伤害,使马丁深感无聊与无关。“我
与正义无关,”他说,“正义甚至不是天平的一部分。如果你说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没有道德
反应,那你是对的。”
我们该如何评论这为杰出的律师?称他是正义的天使还是邪恶的恶魔?我想对这两种
称号,他同样没有兴趣。我们一直面临一个两难的问题,到底维护一帮无耻的、卑鄙的、让
人痛恨的罪犯的权利的意义在哪?如果说这是正义女神的要求,那么他们继续伤害了别人我
们该如何解释正义在这里面的责任?如果我们害怕维护了一个罪犯的权利,而使更多人受
害,那么这种思想的不正义性往往被我们自己所忽略。我们因何以认定这帮罪犯还会继续犯
罪。因为我们对这帮恶棍的正确的理智的分析?我们对这群无赖的直觉?以往无数的事实案
例?甚至一份证明他们有报复社会心理的心理分析报告?我只能说,在没有事实证据下,在
罪恶还没发生前,对一个潜在罪犯的定罪是不义的。
我们没有权力去给一个没发生的犯罪进行审判 ,尽管这只是在我们心中的。但这样想
依然会让那帮被我们在心中审判过的人蒙受我们的偏见以及由偏见而带来的不公。如果说对
一个惯犯的一再宽容是种持之不懈的感化的话,我相信,哪怕我们宽容一百个罪犯只有一个
变好了。这种成就的善足以让我们坚持这么做。
每个罪犯,无论他现实中是多么的罪恶,我们如果发现他法律上并没有犯罪,就应当
为其做无罪辩护。我们要明白的是,以主观情绪进行的正义解读必定发现不了正义的真正涵
义。特米斯蒙上双眼为的就是不眼睛带来的偏见所困扰。我们坚持对犯罪的惩罚,一但不正
当或超过正当范围,就不会匡扶那女神手中的天平。如果说法律有漏洞而没有惩罚一些犯罪
行为,这样的责任是立法者的问题,不是执法者的问题。执法的人不该去为立法的漏洞去修
补。有人问难道就要放过一个罪犯,让社会失去安定、道德伦理陷入混乱?我只想说,如果
我们惩罚了一个法律上没罪的人,哪怕他事实上罪犯滔天,那么不义的是我们而非他。我们
的做法才让社会失去安定,道德伦理陷入混乱。也许,你无法赞同我说的话,我要说的是,
你总有一天会明白,程序正义也许比实体正义更有意义;正义的树立,不应该来自情绪。
对于律师们的道德问题,我们始终找不到一个合适的标准去衡量。但律师们应该有作为
一个人的道德底线,尽自己的所能去维护正义,即所谓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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