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合集下载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泰政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六日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市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泰政办字〔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工作责任(一)属地征收责任。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1〕31号)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

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物设施成片拆迁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公告责任。

土地征收前,由各县、市、区政府拟定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处置方式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等征地材料的张贴、送达、公开、公示要采取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泰政字〔2016〕6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我市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整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土地整治工作。

发改、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实行项目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确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3日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障建设资金运用合法有效,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政府投资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列入跟踪审计、结(决)算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制度。

合同双方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审计完成后方可结清工程全部资金,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执行,单项工程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结(决)算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建设、施工和其他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泰政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

将国有产权转让纳入集中规范的交易场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交易,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可以汇集大量的交易信息,有利于发现国有资产的真正市场价格,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效率。

因此,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进场交易”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避免国有产权交易不进场或违反规定擅自协议转让等问题的发生,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同意设立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我市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

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鲁国资产权〔2008〕1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成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为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探索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探索

作者简介 : 吕卫 东 ( 9 7 )男 , 16 , 山东 泰 安 人 , 要 从 事 国土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 主 E—mall i u—w — @ 13 c r。 : d 6 .of i

6 ・ 5
第 2 卷第 8 6 期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2l 年 8 OO 月
《 泰安市 建设项 目竣 工 土地 检 查 核验 暂 行 规 定 》 使 , 监管 工作 “ 有法可 依” 。
国有 建设 用地 从批 准供 地 到 项 目竣 工 验 收期 间 , 依 照用 地批 准文 件 、 偿 使 用 合 同 、 拨 决 定 书规 定 , 有 划
对 土 地利 用情 况进 行全 程监 督管 理 。监管 的具 体 内
容包 括 : 否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开 工 、 工 ; 否按 照 规 是 竣 是 定 用 途用地 ; 否完 成投 资 强度 ; 是 是否 足额 缴纳 土地 费用 ; 是否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 否 超 前 使 用 临 时 用 地 是
无 力 承 担 大 量 的 野 外 巡 查 工 作 , 可 能 逐 宗 进 行 跟 不
书 ) 形式 , 用 “ 桩 到 场 、 工 到 场 、 工 验 收 到 等 使 打 开 竣 场 ” 工作 方式 , 定科 学 的监 管流 程来保 证 监管质 等 制
量 和监 管 效果 l ] 2 。 () 立 长 效 机 制 。在 落 实 机构 、 确 职责 、 4建 明 建 章 立 制 的前 提 下 , 一 步 大 胆 探 索 , 范 运 作 , 步 进 规 逐
第2 卷 期 6 第8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2O 月 O 年8 1
安 市 国有 建 设 用地 批 后 监 管 工作 探 索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字〔2018〕5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字〔2018〕5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字〔201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7日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方案。

一、集中统一监管范围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有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除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单位今后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任何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

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

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是指对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以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进行详细地论述,以期更好地了解其重要性和应用。

一、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国有建设用地是国家宝贵的土地资源,批准其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一旦使用了,就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是国家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政策,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必须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确保其使用符合国家利益和地方需求,防止出现非法占用、恶意炒作等不良行为。

2.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任务是防止非法占用和恶意炒作,规范土地用途,增加土地开发效益。

通过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国家和社会的规范范围内进行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保护生态环境国有建设用地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国家必须严格监管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企业和组织,确保他们能够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二、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具体措施1.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信息管理系统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土地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和评估,这需要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可以记录国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和使用情况,负责监督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定期发布土地资源的利用评估报告。

2. 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和标准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国家和地方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细致的批后监管制度和标准,明确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市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第七条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

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有偿使
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闲置有政府原因的,在拟定处置方案时应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已设定抵押权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或相关司法机关参与。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经批准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可以采取为债权人重新担保等方式解除抵押;已经司法机关查封的,可以协调司法机关、当事人解除查封,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闲置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管理、监督等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
和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
明。

第二十条市高新区管委按照市级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监管警示制度、审查把关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的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收费,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提出意见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