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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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稀缺,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土地,包括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土地。

为了保障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使用,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建设用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主要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批后审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批后审查,核实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开发利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划。

对于存在问题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对于重点项目和特定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3. 资产管理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的资产管理,做到资源的有序利用。

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租赁给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开发利用,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

4. 数据统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的数据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为有效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5. 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体现国家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政策要求。

同时,要及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建议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加大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审查力度,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开发。

2.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动态监管。

3.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开展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1•【文号】国土资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机制体制,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组织领导、任务分工、部门联动,督促相关用地单位规范用地行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适度合理地开发建设,有效防范低效利用土地及违规违约违法使用土地等行为,促进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现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批后监管的内容1、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现场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进行土地交付,并在土地交付后规定时限内督促土地受让人在项目建设期间,须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2、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竣工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申报。

3、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醒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后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行为的,应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4、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和监管记录。

如有违规违约违法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完毕后再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5、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6、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参与今后土地公开出让资格审查的依据。

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限制其至少1-2年内不得参加本地区新的土地交易活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7、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督查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对批后监管活动全程介入,对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及措施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及措施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及措施作者:徐翠萍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10期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之后,加强对其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监管,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的重要途径。

而批后监管工作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该文分析了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分析《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强调,要强化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之所以存在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等落实监管政策“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思想认识不到位,是“重供地审批、轻利用监管”的根源。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在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依法供地和依法用地的观念不断增强,审批项目用地工作已步入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得到了广泛重视和加强。

而在供地之后,由于对用地单位的跟踪监管涉及到国土、城建、规划、房产等多个政府部门,我们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则往往认为如何开发建设是城建、规划部门的事,与土地部门关系不大。

因而,在主观上忽视了对建设用地的批后跟踪监管。

政府部门之间配合不力,直接影响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的落实。

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主要是跟踪核查用地单位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监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在实施核查和竣工验收时,尤其是对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投资强度等开发利用指标的核查,不仅需要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相互支持,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但往往是政府部门之间或技术协作单位之间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扯皮,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监管体制不健全,是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不到位的关键。

就我们国土部门而言,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还不适应全程跟踪监管的需要。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三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规范土地供应后监督管理,跟踪、落实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开发使用情况,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核算土地使用权人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二、工作内容(一)制定并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二)重点将2013年及之后出让或划拨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情况录入监管台帐,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巡查施工现场,督促建设单位设置建设项目公示牌并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使用土地。

(四)逐宗核对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临近开、竣工时间仍未开、竣工的,书面督促提醒;已开、竣工的,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监管台帐和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对逾期支付出让价款和逾期开、竣工的,对照出让合同处罚条款,逐宗核算违约金,并书面通知缴交。

(六)对已涉嫌闲置的,移送执法监察支队。

三、工作机构与分工(一)主办单位:市场科;协办单位:执法监察支队、有关科室和各分局。

(二)人员:游爵中、陈巧雅为专职工作人员,林美君为兼职工作人员,各分局指定若干工作人员协助。

(三)局办公室调配安排办公场所和工作用车等。

四、工作步骤与要求(一)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等签订或颁发后,市场科交由专人建立批后监管台帐,并将有关信息告知所在分局,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启动监管程序。

(二)自收到建设单位开、竣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科通知所在分局派员察看施工现场。

情况属实的,察看人员撰写察看报告、拍照报送市场科,由市场科专人录入监管台帐和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韶府办[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韶府办〔2013〕107号)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要求,现对土地供后监管的相关程序明确如下:一、科学设置公开出让条件各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缴款方式、交地方式、开竣工时间等一系列公开出让条件。

(一)公开出让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其出让条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公开出让原则上不得设前置条件和除规划要求配建外的其它限制公平竞争的额外条件,确需设置额外条件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其出让条件(含项目准入条件,须严格遵照《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市经信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质量招商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和违约处理(一)全面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制度指竞买成交后,在竞买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中自动扣缴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一定比例的价款,根据竞买人缴交地价款以及项目开、竣工的履约情况进行比例返还的制度。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秦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秦政〔2014〕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出让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等情况,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适时供应”的原则,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下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秦皇岛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由市辖三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分别编制,经辖区政府(管委)初审,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严格计划实施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经市、县政府批准后,辖区政府(管委)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林业、房产管理等部门立即开展土地征收、规划研究、项目审查审核等前期相关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及时调节土地供应的区位、节奏和时序,确保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

二、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制度(三)理清建设用地出让前产权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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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
为加强并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衡政发[2012]1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规划面积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和规费的规定》(衡政办函[2013]205号)和《衡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指对依法批准已供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项目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划拨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其主要工作是核查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及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用地资料移交
1、国有建设划拨用地批准书下发或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用地、地产等部门按要求填写土地基本情况信息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送执法监察机构。

执法监察机构根据所送达资料建立相应核查台账,在二个工作日内按建设项目坐落地将资料移送所在地城区分局,分局负责将土地相关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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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核实用地单位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的情况,实施具体监管。

2、资料移送应包含以下资料:(1)土地基本情况信息表;(2)划拨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3)用地红线图等文件复印件。

三、动态监管。

城(园)区分局执法监察机构按项目坐落地对土地使用者土地利用情况应按动态巡查要求进行监管,发现土地使用者有违法、违规及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四、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申请,同时委托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测量。

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在接受委托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勘测报告》。

申请人应将《土地勘测报告》和需提供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资料报国土执法监察支队。

执法监察支队在收到资料的二个工作日内组织用地科或地产科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通过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执法监察支队应尽快依法处理。

处理到位后,二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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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书;
(2)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实地测量的建设项目竣工宗地现状图、《土地勘测报告》和批准用地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6)房地产部门测量的实际建筑面积;
(7)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8)总规图;
(9)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起始时限
2013年1月8日《衡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发布后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建设项目。

七、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规费的收缴
1、出现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根据2013年11月12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规划面积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和规费的规定》(衡政办函[2013]205号)第四条第二款“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未办理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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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划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的规定。

在该文件下发时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时,出现建筑面积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再补缴相关规费。

在该文件下发后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时,出现建筑面积超规划合理误差许可范围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进行征缴;出现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按市政府批示我局《关于简化追缴国有建设用地“两改一扩”违规用地规费程序的请示》的规定收缴规费,并根据土地使者违约情况,按省、市《意见》、《通知》要求酌情追缴履约保证金,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执收。

2、非土地使者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用地需延期开、竣工及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批准书开、竣工时间的,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统一受理,执法监察支队接到相关资料审查后,移交用地、地产等部门。

由用地、地产等部门通过增加《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批准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与用地者进行重新约定,同时将重新约定的相关资料交执法监察支队备案,不再追缴履约保证金。

八、建立土地使用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部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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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一)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二)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三)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四)土地使用者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九、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衡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衡国土资字[2013]5号)和《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相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衡国土资字[2013]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衡国土资字[2013]59号)文件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针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土地规费征缴如有新规定,按市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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