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证据制度一般理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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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公正不仅要实现, 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基础理论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即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 和中立的地位; 和中立的地位; 2、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诉讼的 、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3、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4、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可以寻求上级司法机关 、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 的救济。 的救济。
基础理论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认识论 第三节 程序正义论
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
第一节 证据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决定一国证据法之存在价值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揭示证据法的历史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证据法系统理论可赖以存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1、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确保实体 、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程序的存在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否则程序法 将毫无意义。 将毫无意义。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 体法。 体法。 2、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程序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的工 、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具和手段, 具和手段,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要兼顾一些独立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为被告获得公正审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维护法院判决的正 当性等。 当性等。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证据法学是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它是一门思想性及实践性都很强的应用法学,以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选修课之一,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证据法学,目的与任务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详细掌握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以及基本原理,分析研究证据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着重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技能,提高运用证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二、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证据制度内容:证据制度概述;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要求:(1)了解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掌握证据制度的主要历史类型;本章重点和难点: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内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要求:(1)了解认识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2)了解方法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3)了解价值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1)了解遵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2)掌握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内容:证据的真实观;证据的定义;证据的资格。

要求:(1)掌握证据的定义和资格;(2)了解证据的真实观。

本章重点和难点:证据的定义、资格。

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内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要求:(1)了解证据分类的概念及意义;掌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本章重点和难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第9章 质量管理(QC)小组《质量管理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第9章 质量管理(QC)小组《质量管理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3)攻关型课题。 它通常以解决技术关键问题为选题范围,课题难度大,活动周期较
长,需投入较多的资源,通常经济效益显著。 (4)管理型课题。 它通常以提高业务工作质量、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
水平为选题范围,课题有大有小,如只涉及本部门具体管理业务工作方 法的改进,课题就小一些,而涉及多个部门协作的课题就大些,课题难 度也不相同,效果也差别较大。
的效果提供依据。 设定目标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1)目标要与问题相对应。如课题名称是“降低××零件的加工废品率”, 现状也已调查清楚,设定目标就是要确定废品率由现在的多少降低到多少。 目标不要设定得多,以免把问题复杂化,通常以1个为宜,最多不要超过2个。 (2)目标要明确表示,就是要有用数据表达的目标值。没有量化的目标,在 对策实施后就无法证明是否已实现了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一般不能把 它设为目标。 (3)要说明制定目标的依据。制定目标,应该陈述清楚制定这个目标水平 的理由,使别的小组能从中得到启发。
4.原因分析
分析原因时要注意以下4个问题:
(1)要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若在现状调查时,已 经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把这个症结解决了,整个问题就可 迎刃而解,就应针对这个症结来分析原因。如果已经找到症结 所在而弃之不管,又回到针对课题的总问题来分析原因,则会 出现逻辑上的混乱,也会使分析的原因针对性不强。
中国从1978年开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开展QC小组活动,至今已有30多年的 时间。
二、QC小组的概念与特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QC小组的概念
1997年3月20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 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国质 量管理协会联合颁发的《印发<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意 见>的通知》中指出,QC小组是“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 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 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人的素质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组织起来, 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小组”。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证据的理论根底和根本原那么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根底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标准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根底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范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那么、法律标准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别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根底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根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说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响。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说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说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反响性说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说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说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张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方案]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方案]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研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末。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粗疏且不成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

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

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轻神判重人判。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按历史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各个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建立,从而标志着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期。

根据我国古代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时期三个主要王朝——夏、商、周,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吕刑”。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处理犯罪事件和财产纠纷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与证据制度有关的内容。

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

在奴隶社会这一阶段,奴隶社会的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曾有过“神明裁判”的断案方法,历史传说中就有““皋陶治狱用神羊”的说法,也就是在审理疑难案件时,让被告人站在神羊面前,如果神羊用角去顶被告人,就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就无罪。

我国奴隶制时期已经实行证据裁判,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种类很多,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还有勘验结果等等,其中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形式,但同时也不忽略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作用。

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逝较早,法官断案主要依据各种证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完整资料).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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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明
• 四、证明标准 • 含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 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 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证明标准 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 罪所要达到的程度。 • (一)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明标准的形成
第三节 证明
• 三、证明责任 • 源于古罗马法中著名的“谁主张,谁证明”原则, 到近代德国发展到繁荣阶段。现行,两大法系的双 重证明理论,即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 明责任;英美法系的提供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 • 我国立法首次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是《行政诉讼法 》第32条。《刑事诉讼法》第49条对举证责任问题 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说主张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 任从两方面来界定,即举证责任和证明职责。
• •
1、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负有举证责任,理由:第 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理应负有举证责任;第二,无 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第三,基于被告人特殊的诉讼地位。 • 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 •
(一)举证责任
•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 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 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 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 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 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九章
第九章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证据与证据法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三节 证明
第一节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与证据法
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通常指“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 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诉讼中的证据,受到证据法及其他 法律的规定,体现出司法赋予的独特品性。 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 证据的定义有事实说、根据说、信息说等不同学说。我 国刑诉法采用材料说。教材认为,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 一,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表达的事实,证据的形式是事实赖 以存在的载体。刑诉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 事实的材料”, 这里的”材料”是证据事实与证据载体相 统一的表述。
•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 举证责任
第三节 证明
• (二)证明职责 • 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 承担的证明义务。 • 我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承担法定的证明职 责。 • 自诉案件中,法院同样应当承担证明职 责。
二、证据的属性
两种主张:一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另一种主张为传统的三性 说。两种主张有极大相似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大体相当于证据的证明力,而 证据能力与合法性近似。 (一)证据的客观性:又称真实性、确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 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 的。 (二)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上 的内在联系,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三)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 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 段、方法的合法性。50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与关联性的法 律保障。 为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三节 证明
• (一)举证责任 •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 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 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不能成立的后果。
• 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案件中 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 五、证据制度与证据法
证据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据的概 念、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以及与证明问题 等相关的制度体系。 • 我国证据制度有待完善。立法模式问题 的争论。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认识论
二、价值论 三、诉讼真实论
第三节
证明
• 一、证明的概念 • 一般而言,证明是“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 物的真实性”。在我国,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是指以 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 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 动。 • 二、证明的对象 • (一)内涵与意义 •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 • 意义:确定诉讼证明方向、指导证据收集和运用、保障 案件公正及时处理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三、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 (二)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三)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四)证据是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 四、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也称证据裁判主义,指对于 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包括三方 面要求:首先,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其次,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可采 性)的证据;最后,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 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 在司法证明史上,神明裁判、法定证据制度, 到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以后,才 逐步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 基本原则,已为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普 遍承认。
第三节
证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 必须与定罪量刑有关及涉及程序公正的事实情况且需用证 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认为范围包括以 下两大类: • 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 • (三)免证事实 • 即公安司法机关不需要依靠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 事实,控辩双方也不必在法庭上加以举证。 • 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有规定。主要包括司法认知 和推定,其中司法认知包括: • 1、常识性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国内法律的规 定及其解释。4、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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