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印刷其它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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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治安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治安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 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的”:实施上述行为,不听民警劝阻;实施过激行为,损毁物品价值低于人民币1000元;虽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多次实施;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的”:实施上述行为,不听民警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多次实施;造成多人围观;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瓦房店市文明印刷厂、瓦房店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行政管理(文化)二审行政判决书

瓦房店市文明印刷厂、瓦房店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行政管理(文化)二审行政判决书

瓦房店市文明印刷厂、瓦房店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行政管理(文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许其睿李健【审理法官】王少琨许其睿李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瓦房店市文明印刷厂;瓦房店市文化和旅游局【当事人】瓦房店市文明印刷厂瓦房店市文化和旅游局【当事人-公司】瓦房店市文明印刷厂瓦房店市文化和旅游局【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红旗【代理律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瓦房店市文明印刷厂【被告】瓦房店市文化和旅游局【本院观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共瓦房店市委办公室关于《瓦房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瓦委办[2020]17号),被上诉人瓦房店市文化和旅游局具有在其行政区域内对案涉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被上诉人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上诉人印刷范围是其他印刷品印刷均无异议。

二审中,上诉人认为,该书籍不属于非法出版物。

根据《印刷管理条例》第二条,没有查到书籍的具体界定标准,这仅是一个内部性的资料。

被上诉人没有告知上诉人对鉴定结果可以有的救济途径,影响了上诉人的权利。

被上诉人认为,首先作为书籍的判断是装订成册且现查扣的物品按照普通的依据即可认定为书籍。

对于出版物,《印刷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书籍属于出版物;对于非法出版物的界定,《印刷管理条例》第二条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

印刷工厂处罚制度范本

印刷工厂处罚制度范本

印刷工厂处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印刷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保障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印刷工厂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

第二章处罚对象和原因第四条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本制度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工厂规章制度的行为;(三)违反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四)故意损害工厂设备、原料、产品的行为;(五)泄露工厂商业秘密的行为;(六)其他对工厂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可以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的行为;(二)积极配合工厂调查,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三)其他工厂认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六条处罚决定由工厂管理层依据本制度规定作出。

第七条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具体,并告知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结果由工厂管理层作出。

第八条处罚决定和申诉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四章处罚方式第九条警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注意行为规范。

第十条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十一条停职:对违法行为人暂停工作,进行反省。

停职期间,工资待遇按工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法行为人,解除劳动合同,终身不得进入印刷行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工厂管理层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印刷工厂处罚制度范本旨在维护工厂的合法权益,保障生产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工厂的持续发展。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工厂的良好形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告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广告监管执法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我省广告监管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行为判定(一)通常所说的“绝对化用语”应规范表述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用语”。

应注意根据广告所用词语及其与商品(服务)的指向关联度、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等综合判定。

构成该规定禁止用语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广告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与上述词语词义相同的用语。

二是所使用的广告用语须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

三是所使用的广告用语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

以下客观表述,不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的情形: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用语,特定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用语,国家机关依法评定的奖项或称号。

(二)应对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消费者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虚假广告。

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广告所传递的信息会有实质性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并不要求必须有消费者被欺骗的事实发生。

二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实质性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

印刷奖罚制度

印刷奖罚制度

印刷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印刷部门的奖罚标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印刷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奖励制度1. 质量奖励- 员工在印刷过程中,连续三个月无重大质量问题,给予一次性奖励。

- 对于提出有效改进措施,显著提升印刷质量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2. 效率奖励-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印刷任务的团队或个人,根据提前的时间比例给予奖励。

3. 创新奖励- 鼓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对于成功实施并经过验证的创新项目,给予项目团队或个人奖励。

4. 安全奖励-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奖励。

三、惩罚制度1. 质量惩罚- 因个人疏忽导致印刷质量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记过处分。

2. 效率惩罚- 无故拖延印刷任务,影响公司交货期的,根据延误时间给予相应惩罚。

3. 安全惩罚-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罚款、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4. 违规惩罚- 员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盗窃公司财物、泄露商业机密等,将依法依规处理。

四、奖罚执行1. 所有奖罚事项由印刷部门主管提出,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执行。

2. 奖罚决定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 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应及时修订更新。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为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具体如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文章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文章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地图、年画、图片、日历、画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材料以及用作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商业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影印、影印、印刷等活动。

文章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注重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4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印刷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第5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印刷活动的印刷验证制度、印刷登记制度、印刷品储存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和残次品销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行业经营者发现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6条印刷业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7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8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9条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名称和章程;(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厂规章制度处罚条款

印刷厂规章制度处罚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生产秩序,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印刷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处罚条款。

第二条印刷厂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印刷厂工作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印刷厂规章制度处罚条款是保障印刷厂正常生产秩序,维护公司形象的基础,是对员工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处罚条款执行与解释由印刷厂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印刷厂规章制度处罚条款定期检查并进行更新,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

第二章违反规定处罚第六条违反印刷厂规章制度的员工将被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需接受相应处罚。

第七条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擅自更改印刷品设计方案;2. 未经允许私自使用印刷厂的设备和工具;3. 无故旷工、迟到、早退;4. 涉嫌挪用公司资产;5. 偷懒敷衍工作,导致印刷品质量不达标;6. 涉嫌参与公司竞争对手的活动;7. 在工作中违反职业操守、道德规范;8. 违反印刷厂安全规定,危害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八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印刷厂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 扣发奖金:暂停或取消员工的绩效奖金;3. 调岗:将员工重新分配到其他部门;4. 停职查看:停职30天,并对员工进行调查;5. 解聘:对严重违规的员工进行解雇。

第九条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还将列入公司的不良记录,影响员工的晋升和奖惩事项。

第十条进行处罚时,公司将充分听取员工解释和陈述,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三章上述处罚实施机构第十一条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印刷厂的管理部门,由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在执行处罚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操作,不得随意违反规定。

第十三条在执行处罚时,需要尊重员工的基本权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如果员工对处罚有异议,可向公司提出申诉,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结语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处罚条款是印刷厂为了管理和监督员工行为而制定的基础规范,希望员工们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印刷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剖析

印刷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剖析随着印刷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对印刷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剖析,以帮助广大从业者了解相关规定,并提供遵循法律法规的指导。

一、背景介绍印刷行业是指利用印刷设备将印刷材料上的文字、图形等内容转移到其他载体上的行业。

在印刷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出台并得以贯彻实施。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印刷企业的经营许可、行业监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二、印刷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一)《印刷法》《印刷法》是我国印刷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94年颁布实施。

该法主要规定了印刷企业的经营许可申请条件、行政处罚的程序与实施、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

根据《印刷法》,印刷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印刷业务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此外,对于印刷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印刷企业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二)《商标法》印刷行业作为商标制作和印刷的重要领域,必须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侵权行为等事项,并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在印刷行业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三)《广告法》在印刷行业中,广告宣传是企业推广产品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广告宣传也需要遵守《广告法》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真实性等要求,对于不合规的广告行为,将面临行政许可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因此,印刷企业在制作和发布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印刷装潢管理条例》《印刷装潢管理条例》是印刷行业的专门法规,全面规范了印刷装潢的生产经营行为。

该条例对印刷装潢企业的设立条件、经营许可、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未取得许可从事印刷装潢业务的企业,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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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印刷其它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76项,项目名称为“违反规定印刷其它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的裁量基准。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
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
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
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
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
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
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
经营的。”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
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40项、第41项、第42项、第43
项、第44项、第45项、第46项。
(一)违反规定印刷其它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为: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
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印刷品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
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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