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务资料披露
国内商业银行与香港银行财务信披露制度的对比及借鉴

在过去的很 长时间里 , 港金 管 局 ( 下 简称 金管局 ) 香 以 认为 , 行财 务信息披露 要求高不利 于银行体 系的稳定 , 银 因 此 , 直 采 取 保 守 的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政 策 , 而 导 致 香 港 银 行 一 从 业 的 透 明 度 远 低 于 国 际 标 准 ,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甚 至 落 后 于 其
遵 守《 引 》 指 只是 香 港 银 行 披 露 财 务 信 息 最 低 标 准 , 金 管 局 鼓 励 银 行 披 露 更 多 的 财 务 信 息 。 根 据 香 港 经 济 、 融 金 发 展 需 要 以 及 国际 银 行 业 、 融 局 势 、 金 巴塞 尔 银 行 监 管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 港 银 行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一 直 在 变 化 。 1 9 香 97 年 至 2 0 年 的 4 年 问 , 指 引 》 年 都 进 行 了 修 订 。 从 00 《 每 19 9 7年 开 始 , 融 监 管 局 对 指 引 的 修 正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金 个 方 面 : 年 虫 问 题 ( 9 7 、 期 及 重 组 贷 款 ( 9 8 、 履 千 19 ) 逾 19 )不
3 制 度 变迁 、
般 的公 司 。随 着 香 港 金 融 业 的 发 展 , 行 体 系 日益 稳 定 , 银
但 是 有 限 的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却 不 能 满 足 存 户 、 易 对 手 、 外 交 海
监 管 机 构 和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的 信 息 需 求 , 其 对 香 港 银 行 经 使
求 及 其 制 度 变 迁 1 出台背景 .
香 港 银 行 财 务 信 息 的 基 本 披 露 项 目包 括 利 润 表 、 产 资 负 债 表 、 金 流 量 表 、 产 负 债 表 外 项 目 、 集 团 公 司 进 行 现 资 与 的交 易 、 产 抵 押 情 况 、 要 会 计 政 策 、 险 管 理 的 描 述 性 资 主 风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条-13.10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13.05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13.06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第13.07条】4、联交所所对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使信息披露维持在高水平,交易所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发行人发表进一步的资料及向其施加额外的规定,但在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实施的规定前,有关发行人可作出申述。
香港企业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引言香港企业财务报告准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规定的会计准则,旨在规范香港企业的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
这些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香港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准确和可比,提高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和信任度。
目的香港企业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目的如下:1. 提供准确、可比和有意义的财务信息,以支持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决策和评估。
2. 促进香港企业拥有一个规范的财务报告标准,以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和市场的透明度。
3. 提供给监管机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必要的财务数据,以监督和管理企业的运营和风险。
4. 为香港企业提供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财务报告框架,以促进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贸易。
主要原则香港企业财务报告准则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 公正性和谨慎性: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公正和谨慎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
任何会计政策和估计都必须合理,并且在所有相关方面保持一致。
2. 一贯性和可比性:财务报告应当在不同会计期间和不同企业之间具有一贯性和可比性。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有合理的依据,并且必须在财务报告中进行适当的披露。
3. 实质优先:财务报告应当优先考虑交易和事项的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
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内容应当能够准确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4. 调整原则:财务报告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任何调整都必须在财务报告中进行适当的披露。
财务报告要素香港企业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了以下主要财务报告要素:1. 资产:财务报告应当明确列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可预期带来经济利益并且能够进行计量的资源。
2. 负债:财务报告应当明确列示企业所面临的当前或未来需要付出经济利益的义务。
3. 股东权益:财务报告应当明确列示所有剩余资产扣除负债后归属于股东的权益。
4. 收入:财务报告应当反映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带来的经济利益增加。
5. 费用:财务报告应当反映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减少。
港交所 年报披露规则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概述港交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是全球知名的交易所之一。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港交所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年报披露。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
年报披露规则的重要性年报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
年报披露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市场秩序年报披露规则可以促使上市公司遵循一定的财务报表披露标准,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从而维护市场秩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有助于他们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保护投资者权益年报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重要信息,防止公司隐瞒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未来前景和风险等,能够更好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增强市场透明度年报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数据、公司治理、主要业务变动、关联交易等信息,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
公众和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经营策略,从而更好地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行为。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包括财务报表披露要求、重要信息披露要求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财务报表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
3.财务报表应按照规定格式呈现,包括注释、附注和审计师报告等。
重要信息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重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业务发展情况、主要风险和挑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
2.公司治理信息也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包括董事会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监管合规情况等。
3.关联交易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需要详细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和定价方式。
分红政策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分红政策,包括股息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港股报告披露明细

港股报告披露明细港股报告披露明细是指香港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的关于其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的详细报告。
这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公告等。
港股报告披露明细为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帮助他们进行投资决策。
1.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每年披露的重要报告之一,通常在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发布。
这份报告详细描述了上市公司过去一年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计划和战略。
年度报告中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公司简介:介绍公司的背景、历史和组织结构。
•高层管理层报告:由公司高层管理层撰写,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做出评估,并提供未来发展计划。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
•业务概述:详细描述公司的主要业务和市场情况。
•风险因素:列出可能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治理:介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
•股东分红政策:说明公司的分红政策和向股东支付的股息。
•财务指标:包括关键财务指标的解释和分析。
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每半年披露的报告,通常包括截至报告期末六个月的业绩和财务状况。
中期报告相对于年度报告来说更为简略,但仍然提供了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
中期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业务进展:描述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务情况和市场表现。
•财务表现: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和现金流量:提供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摘要。
•高层管理层评论:由公司高层管理层对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评论。
•风险因素:列出可能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中期报告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近期业绩和财务状况,从而及时调整他们的投资策略。
3. 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每个季度披露的报告,通常包括截至报告期末三个月的业绩和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规定现代金融市场的核心是信息透明和公正,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环节。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规定是指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披露财务信息的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规定的重要性和现行的主要规定。
一、披露的重要性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对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具有巨大的意义。
首先,披露财务报表可以有效提供信息,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其次,披露财务报表可以增强市场公信力,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投资者只有在获得充分和准确的财务信息后,才能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从而确保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最后,披露财务报表可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使公司更加注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从而促进公司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现行的主要规定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规定。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规定。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要求上市公司按照统一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在特定时间内进行披露。
IFRS要求披露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核心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附注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
2.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财务信息。
SEC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财务报表、重大事件和风险因素、内部控制情况等信息,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提交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3.中国证监会(CSRC)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中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核心财务报表,以及相关附注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
CSRC还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表和要求定期公布财务信息。
4.香港证监会(SFC)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核心财务报表、相关附注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
香港联交所披露年报规则
香港联交所披露年报规则
1. 年报提交时间: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的四月底前提交年报,并在年报公布后30天内向联交所提供一份年报摘要,以便投资者更方便地了解公司的业务状况。
2. 年报内容: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未来业务计划等基本信息,并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财务数据报告和审计报告。
此外,如果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计划进行重大业务调整,也需在年报中进行披露。
3. 审计要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由独立审计公司审计的财务数据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年报中披露其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
4. 披露要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状况,不得隐瞒任何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业务计划、财务状况和股票价格的影响的风险因素。
5. 后续要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年报后30天内
提供一份年报摘要,并及时向联交所和投资者公开披露公司的业务、财务和股份交易等相关信息,以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在香港的商业、金融和会计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是一系列制定指导企业和个人编制财务报表的规则和原则。
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以增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理解和信任。
本文将通过探讨的背景、内容与应用,以及其在香港经济中的重要性来阐述这一主题。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拥有庞大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为了满足信息披露和财务透明度的需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了委员会(HKFRSC)来制定和修订财务报告准则。
准则委员会由专业会计师、学者和商界精英组成,旨在确保香港企业的财务报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
主要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根据香港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特殊要求进行定制。
它们由一系列具体的准则和解释构成,涵盖了各方面的财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的核心原则是真实、公允和一贯,以及信息的可理解性和比较性。
这些原则确保了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了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信任度。
此外,还鼓励企业披露关键信息,如风险管理政策和实践,以更好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的应用范围广泛,包括香港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和组织。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必须遵守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香港证监会(SFC)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
财务报告准则的遵守对企业和香港整体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准确和可信的财务报表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
此外,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还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企业之间的竞争提供了公平的基础。
然而,香港的财务报告准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确保其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或复杂交易,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可能存在解释上的难题和有争议性。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主要由香港联合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负责监管和执行。
以下是一些相关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的概述:
1. 上市规则和条例:香港联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和条例包括了公司上市和交易所的运作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公司披露、股权结构、财务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运营情况、关键事件、内幕消息等。
这些信息通常通过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来披露。
3. 监管部门审核:上市公司的披露文件需要经过香港证监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简称SFC)和香港联交所
的审核。
审核过程会对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以确保公司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公开披露: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公开披露的,公众可以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或其他渠道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这样的公开披露机制有助于保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违规处理: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都有权对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罚。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被罚款、暂停交易或被终止上市等后果。
请注意,上述信息只是对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的概述,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可能因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上市规模而有所不同。
建议有兴趣了解更多信息的人士咨询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咨询机构。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引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是指在香港地区适用的标准和准则,用于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制定和披露,以增强透明度、提高信任度、促进投资者保护和市场稳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使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决策。
1. 背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具有重要的中介角色。
为了维护香港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规范的财务报告准则是必要的。
香港自1994年起开始使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目前已多次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国际会计标准。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准确、全面和可比。
准确的财务报告是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建立市场信任的基础。
全面的财务报告要求企业披露所有重要的财务信息,以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可比的财务报告要求企业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以便投资者能够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比较和评估。
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内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1 框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框架提供了编制财务报告的基本原则和指导,包括财务报告的目标、内容和结构。
框架还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假设、核算原则和报告要求,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2 主要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会计准则和披露准则,在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披露方面提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和规则,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披露准则规定了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提供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方式,以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3.3 附录和解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附录和解释提供了对特定会计和报告问题的指导和解释,以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财务报告准则。
附录和解释通常是由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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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料的披露
年度报告及帐目的分发
财务资料的披露
年度报告及帐目的分发
13.46 (1) 如属发行人(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除外):
(a) 发行人须向:
(i) 发行人的每名股东;及
(ii) 其上市证券(非属不记名证券)的每名持有人
送交(A)其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帐目及就该等帐目而作出的核数师报告(如发行人制备《公司条例》第124(1)条所指的集团帐目,则年度帐目须包括该集团帐目),或(B)材务摘要报告。
上述文件须于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有关材政期间结束后(无论如何不得超过)4个月内送交上述人士。
在符合《公司条例》第141条以及《公司(上市公司的材务摘要报告)规例》所载相关条文的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向股东及其上市证券持有人送交材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年度报告及帐目。
(b) 《上市规则》第13.46(1)(a)条并无规定发行人须将该条所述的文件送交:
(i) 发行人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
(ii) 多于一名其上市证券的联名持有人。
注: 1. 董事会报告、核数师报告、年度帐目以及(如这用)材务摘要报告须以英文编写,并随附中文译本。
至于海外股东,如果(i)董事会报告、核数师报告及年度帐目或(ii)材
务摘要报告以中英文清楚载明可向发行人索取有关的中文译本,则发行人只需将该等文件的英文版付邮寄出即可。
2. 《公司条例》第122条规定,香港发行人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交的年度帐目,其帐目结算日至该会议举行日的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3. 发行人如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重大权益,可申请将6个月的期限延长。
然而,发行人须注意,《公司条例》第122(1B)条规定任何期限的延长,均须得到高等法院的批准。
4. 发行人按其上市证券持有人在香港的注册地址送交董事会报告及年度帐目以及(如这用)材务摘要报告的同时,须将董事会报告及年度帐目以及(如这用)材务摘要报告的中、英文版各25份送交本交易所(惨阅《上市规则》第13.54条)。
(2) 如属海外发行人或中国发行人:
(a) 发行人须向:
(i) 发行人的每名股东;及
(ii) 其上市证券(非属不记名证券)的每名持有人送交(A)其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帐目及就该等帐目而作出的核数师报告(如发行人製备集团帐目,则年度帐目须包括发行人的集团帐目),或(B)材务摘要报告。
上述文件须于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
至少21天前,有关材政期间结束后(无论如何不得超过)4个月内送交上述人士。
发行人可向股东及其上市证券持有人送交材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年度报告及帐目,若此举符合严格程度不下于《公司条例》第141条以及《公司(上市公司的材务摘要报告)规例》(这用于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所载相关条文的规定。
(b) 发行人编製年度帐目的结算日期,距离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
(c) 《上市规则》第13.46(2)(a)条并无规定发行人须将该条所述的文件送交:
(i) 发行人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
(ii) 多于一名其上市证券的联名持有人。
注: 1. 如发行人已在或将会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其年度报告、年度帐目、核数师报告以及(如这用)材务摘要报告均须以英文编写并随附中文译本。
至于海外股东,如果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年度帐目、核数师报告以及(如这用)材务摘要报告以中英文清楚载明可向发行人索取有关的中文译本,则发行人只须将该等文件的英文版付邮寄出即可。
如发行人已在或将会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作主要上市,该等文件须以英文编写或随附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本。
2. 发行人如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重大权益,可申请将6个月的期限延长。
3. 发行人按其上市证券持有人在香港的注册地址送交年度报告及帐目以及(如这用)材务摘要报告的同时,须将年度报告及帐目以及(如这用)材务摘要报告的中、英文版各25份送交本交易所(惨阅《上市规则》第13.54条)。
年度报告
13.47 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必须符合《上市规则》附录十六中有关年度报告的条文。
发行人材务摘要报告必须符合《公司(上市公司的材务摘要报告)规例》所载条文的规定。
注:发行人须注意附录十六第6至35段(首尾两段包括在内)以及第50段的规定。
中期报告
13.48 (1) 除非有关会计年度为期6个月或以下,否则发行人须就每个会计年度的首6个月发送
(i)中期报告或(ii)中期摘要报告给《上市规则》第13.46(1)条所列载的人士,发送的时间须为该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
如其中期摘要报告符合《公司(上市公司的材务摘要报告)规例》有关材务摘要报告的条文,发行人可向股东及其上市证券持有人送交中期摘要报告,以代替中期报告。
(2) 中期报告必须符合《上市规则》附录十六中有关中期报告的条文。
中期摘要报告则须
符合附录十六中有关中期摘要报告的条文。
注:发行人须注意附录十六第37至44段(首尾两段包括在内)以及第51段的规定。
(3) 发行人按其上市证券持有人在香港的注册地址送交中期报告或(如这用)中期摘要报告的同时,须将中期报告或(如这用)中期摘要报告中、英版各25份送交本交易所。
注:惨阅《上市规则》第13.54条
业绩的初步公告—整个会计年度
13.49 (1) 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的初步业绩须在董事会或其代表批准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无论如何须在有关材政期间结束日期起计4个月内)在报章上刊登。
(2) 有关初步公告须以发行人有关会计年度经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材务报表为基准。
(3) (i) 发行人如未能按《上市规则》第13.49(1)及13.49(2)条根据其材务报表公布初步业绩,则必须在有关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发出公告,公告至少须包括下列资料:
(a) 详尽阐释其未能根据经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材务报表公布初步业绩的原因。
如因缺乏证据支持而出现不明朗因素又或资产负债方面的估值存有不确定因素,则须载列充足的资料,好让投资者能够自行抉定有关资产或负债的重要程度;
(b) 预期公布有关会计年度经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材务业绩的日期;
(c) 根据尚未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材务业绩而提供有关会计年度的业绩
(如具备该等资料)。
如属可行,该等业绩必须已由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审阅。
如有审核委员会对所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或按《上市规则》第
13.49(3)(i)(a)条所发表的资料不表同意,则须同时载列有关详情;及
(ii) 如发行人能按《上市规则》第13.49(3)(i)条所述发出公告,则:
(a) 发行人须在与核数师协定同意有关会计年度的材务业绩后立即遵守《上市规则》第13.49(2)条所载的规定;及
(b) 如有关会计年度经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材务业绩与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13.49(3)(i)(c)条所发表的材务业绩之间有重大差异,则须在初步公布该等经协定同意的业绩中载列有关差异的详情及理由。
(4) 按《上市规则》第13.49(2)或13.49(3)条公布初步业绩时,必须符合《上市规则》附录十六中有关初步公布整个会计年度业绩的条文。
注:发行人须注意附录十六第45及45A段的规定。
(5) 发行人须在刊登初步公告后,即时向本交易所提供有关报章名称及刊登日期。
业绩的初步公告—上半年的会计年度
(6) 除非有关会计年度为期6个月或以下,否则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首6个月的业绩均须在董事会或其代表批准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无论如何须在该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在报章上刊登。
发行人如未能作出此等公告,则须在该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发出公告,公告须包括下列资料:
(i) 详尽阐释其未能根据未经审计材务报表发出公告的原因;及(ii) 预期公布有关会计年度上半年的未经审计业绩的日期。
(7) 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必须符合《上市规则》附录十六中有关初步公布中期业绩的条
文。
注:发行人须注意《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46段的规定。
(8) 发行人须在刊登初步公告后,即时向本交易所提供有关报章的名称及刊登日期。
未能如期发表材务资料即遭停牌
13.50 在不影响《上市规则》第13.46、13.47、13.48及13.49条的一般性原则下,若有发行人未能按《上市规则》规定如期发表定期的材务资料,本交易所一般会要求该发行人的证券停牌,直至发行人发表了须公布的材务资料为止。
注:此规则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