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保险有关的法医鉴定

保险有关的法医鉴定、智残者专项投保资格鉴定这是配合保险公司,对要求索赔的被保险人的伤、残、病等情况进行鉴定,及对疑有智力障碍准备投保的个体进行智力测查,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被保险人范围,并确定智力残疾的等级,据此划分属于哪一类被保险人[保险条款将有智力残疾的被保险人划分成A(中重度智残)、B(轻度智残)、C(智残边缘状态)],为保险理赔及确定投保资格提供参考依据。委托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应当持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与损伤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病情证明、出院证等),放射学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应到场,需要出诊的另外联系。

后期治疗费评估

后期治疗费评估,是对伤者临床治愈后必要的后期治疗费用,及对残疾者必要的伤残用具等费用作出评估,从而为法院或当事人计算赔偿费用提供依据。委托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应当持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与损伤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病情证明、出院证等),放射学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应到场,需要出诊的另外联系。医疗时限评定医疗时限鉴定的目的,是为某一损伤所应进行的必要的治疗时间进行鉴定,从而为损伤所导致的赔偿确定一合理的时间范围,避免小伤大养,伤病同治,为法院或当事人计算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提供依据。用药范围评价用药范围评价,是对伤者伤后进行治疗所用药

物进行评价,对必需、合理的用药予以认定,排除与损伤治疗无关的用药,从而为法院或当事人计算医药费提供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 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 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 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 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简述酒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简述酒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酒精的性质 每克纯酒精可以产生能量7kcl,因为酒精本身只能提供能量而无其他营养作用,故又称这类饮料所产生的热为空热。酒精可溶于水及脂类,并可以快速扩散而通过细胞膜进入细胞。饮入的酒精很快在胃肠道吸收,其中一部分在胃部就被吸收,随即分布于全身的体液。人体对酒精的耐受性在个体间有很大的差异。 吸收后的酒精随血浆中的浓度高低在呼气中逸出并出现在尿中,这并不属于酒精的排泄而是一种简单的扩散,上述两者排出的总量是很小的。 2.酒精的代谢 酒精在肝内第一步被醇脱氢酶氧化为乙醛。这个过程需要烟酰胺嘌呤二核苷酸(NAD+)即辅酶Ⅰ的帮助。在人体肝细胞中还存在微粒体氧化酒精系统(MEOS),这个系统存在于正常生理状况的机体中,随着饮入酒精的次数增加而使这个系统有增强的趋势,其中包括混合功能氧化酶系统。某些药物的摄入也可影响该系统。 被上述酶作用产生的醛又被醛脱氢酶转变为乙酰辅酶A,后者在三羧酸循环中作为能量而被利用,或用于脂肪酸与胆固醇的合成。酒精作为能量而被利用可以代替糖或脂肪的一部分,但MEOS系统氧化酒精所产生的能量为游离热,不能被机体利用,而是直接作为散发热被消耗。 酒精对人体的不良影响 酒精在肝脏氧化,长期饮用酒精可引起嗜酒性肝炎,以后还可以导致肝硬化。 酒精也作用于血液系统,嗜酒者往往有贫血、血小板功能紊乱及白细胞减少等疾病,这是因为酒精对造血系统有一定的影响,一方面酒精影响与造血有关营养素的吸收,如叶酸;另一方面酒精可能直接作用于血小板,以及骨髓造血过程,例如它可以影响红细胞对铁的利用。 酒精对胃肠道也有各种不良的影响,过量的饮酒可以引发急性胃炎,长期还可能导致胃排空能力下降。长期嗜酒者可出现萎缩性胃炎,但这种疾病患者在食物中完全取消饮酒后可以得到康复。 酒精中毒也能引起急性和再发性胰腺炎,这类病者的主要症状为脂肪痢和消瘦,粪便中排出的脂肪相当也膳食脂肪含量的6%以上。估计除胰腺受影响外,酒精还促使胆盐和胆汁的排泄。 酒精也可影响小肠的超微结构和功能,出现肠腺和绒毛上皮细胞核增大的异常现象。 酒精对营养素的代谢影响 1. 酒精对维生素代谢的影响 酒精可影响水溶性维生素的代谢,导致肝与其他器官的损害,影响营养素的吸收,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和实务操作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 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 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辐射对人体的效应是从细胞开始的。它会使细胞的衰亡加速,使新细胞的生成受到抑制,或造成细胞畸形,或造成人体内生化反应的改变。在辐射剂量较低时,人体本身对辐射损伤有一定的修复能力,可对上述反应进行修复,从而不表现出危害效应或症状。但如果剂量过高,超出了人体内各器官或组织具有的修复能力,就会引起局部或全身的病变。下表为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辐射的生物效应。从中可以看到:人体能够耐受一次25雷姆的集中照射而不致遭受损伤。当然各个人的抵抗能力和体质是有所不同的。 全身受照射剂量可能发生的效应 0-0.25希伏没有显著的伤害 0.25-0.50希伏可以引起血液的变化,但无严重伤害 0.50-1.0希伏血球发生变化且有一些损害,但无疲劳感 1.0- 2.0希伏有损伤,而且可能感到全身无力 2.0-4.0希伏有损伤,全身无力,体弱者可能死亡 4.0希伏50%的致命伤 6.0希伏以上可能因此而死亡 我们身边的辐射 说起辐射,人们就会有些害怕,因为它看不见,摸不着,却会给人体造成伤

害。其实辐射并不是一种稀罕物,我们的周围到处存在着辐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晒太阳、看电视、戴夜光表、乘飞机、拍X光片等,都会受到一定的辐照。只是生活中的辐照都是微量的,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人们也感觉不到它的存在。而大量的辐射对人体是非常有害的,因此我们应该通过采取一些相应的保护措施来防止和减少辐射对我们人体的伤害。 天然本底辐照 自然界中放射性是到处存在的,我们一直在接受天然本底的辐照。天然辐射的“本底”有两个来源:一个是高能粒子形式的辐射,它来自外层空间,统称宇宙射线;另一个来源是天然放射性,即天然存在于普通物质(如空气、水、泥土和岩石,甚至食物)中的放射性辐射。另外现代社会中人们还会接触到各种人为的辐射,如X光检查,看电视,使用微波炉等。下表按辐射的大小列出了各种本底辐射。从中可以看到人类的吃、用、住、行都会接受微量的放射性辐照。 来源所受 住在核电厂周围每年约0.0002毫希伏 乘坐飞机每小时约0.005毫希伏 每天看1小时电视每年约0.001毫希伏 吃食物每年约0.02毫希伏 宇宙射线每年约0.03毫希伏 大地和住房每年约0.05毫希伏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得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得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得因果关系,实事求就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得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得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得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得,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得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得社会交往与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气味对人体行为的影响-乙醇气味对人体的危害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 气味对人体行为的影响 导语:大家应该都知道气味是可以通过咱们的鼻子直接传递到我们的大脑皮层的,经过这一过程而产生对气味的感觉。生活中气味的作用也不容小视,那么 大家应该都知道气味是可以通过咱们的鼻子直接传递到我们的大脑皮层的,经过这一过程而产生对气味的感觉。生活中气味的作用也不容小视,那么气味对人体的行为究竟有着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下吧。 1.咖啡香与黑巧克力的浓情邂逅 依据相关的研究数据显示,,“危地马拉”和“蓝山”中的咖啡豆会散发出一种促进我们人体大脑产生脑电波的香气。 而能与咖啡豆的香味相得益彰的便是黑巧克力的苦涩与甜蜜。原因在于,咖啡香带来的大脑放松有助于提高机体工作效率,同时咖啡因也有燃烧脂肪的作用。同时,黑巧克力的高浓度的可可中,除了富含有助于通便的丹宁和食物纤维,还有具有抗氧化抗衰老作用的多酚。 2.柑橘类水果香与碳酸水的青春约会 橙子、柠檬等的柑橘类水果的果皮中含有散发香味的“苎烯”,闻到该气味,能让大脑产生脑电波,使大脑放松。同时,柑橘类水果的香味还有助于抑制食欲。而与它们绝配的饮品便是碳酸水。碳酸水能促进血液循环,矿物质水具有美容功效。取橙子或柠檬的皮洗净后磨碎,放入碳酸水,也可以再加入一些果肉饮用,美容效果值得期待哦。 3.性感香味与爱情电影的幽会 这里所说的性感香味是指那种具有异国风情的香水或者精油的香气,闻到这种香味的人会变的兴奋。 气味比较特别,因此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接受。但是也有爱它爱得疯狂的人,它能让人放松,舒缓压力。与之相配的便是爱情电影了,两者结合能促进女性荷尔蒙的分泌,这时候,也能促进内脏脂肪加速分解,让肌肤变得润滑。但也要注意过犹不及,过量会有反效果哦。 4.清香茶味与观赏植物的相逢 一些高级茶叶中含有丰富的茶氨酸,无论是喝还是闻,都有利于身心的放松与疼痛的舒缓。品味这样的茶叶的时候,在屋子里放一盆观赏植物,更有利于效果的发挥。奥秘在于,观赏植物有调节神经,分解有害物质,调节室内湿度的作用。给自己创造一个舒心的环境,享受品茶时光,不失为享受生活的一个选择。 人和哪种动物气味相投 生活知识分享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 2012-12-14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

(整理)饮酒对身体的危害

饮酒对身体的危害 饮酒有其益,也有其害。适量饮酒(一天不超过一两),有促进血液循环,帮助气血运行,解除疲劳等好处。如果饮酒成癖,或暴饮而醉,均有其害: 1、酒的主要成分是乙醇,一次饮用乙醇75—80克可引起中毒;一次饮用乙醇250—500克可以致死人命。 2、长期过量饮酒可以引起慢性酒精中毒,使记忆力、理解力、智力下降,出现手颤、幻觉等,甚至发生全身性神经炎。也可以造成肝功能减退,形成肝硬变。 3、长期饮酒可以引起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病。 4、可以促使血管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生。 5、食道癌、胃癌、肝癌在长期饮酒的人中间发病率比较高。 6、夫妇任何一方长期饮酒,均可能导致后代畸形或痴呆 喝酒的益处:

如果适量地喝酒,又有点好菜,心情舒畅,往往会化害为益,收到意外的好处。因为酒精经肝脏分解时需要多种酶与维生素的参与,酒的酒精度数越高,肌体所消耗的酶与维生素就越多,故应及时补充。新鲜蔬菜、鲜鱼、瘦肉、豆类、蛋类等均可作为佐菜。 而咸鱼、香肠、腊肉等食品,因含有色素与亚硝酸盐,与酒精反应不仅会伤害肝脏,而且易造成口腔与食道粘膜的损害,所以,不宜过多用以佐菜。 只喝酒不吃菜肝脏遭殃 有些人饮酒时只喝酒不吃菜,就会使肝脏遭殃。从保健角度来说,酒的醇度越高,越要吃动物性蛋白质丰富的菜,这也是饮酒的一个窍门,市场上出售的保肝药中就含有蛋氨酸和胆碱成分。 而牛肉、烧鸡、鱼以及其他动物性食品和大豆制品中,含大量蛋氨酸和胆碱。因此,吃这些食品等于服了保肝药。碱性食物,如醋拌的凉菜、青菜及水果等,对保护肝脏也有益。 另外,酒和肉都是酸性食物,喝酒同时吃些呈碱性的食物如蔬菜,就可以中和酸性,从而减轻肝脏的负担。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09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津司鉴协发[2013]3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总则 2.1目的 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

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

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饮酒的对于身体的危害有哪些

饮酒的对于身体的危害有哪些 大量科学研究证据证明,饮酒对于身体多个组织器官具有多重危害。由于乙醇进入体 内很快就被乙醇脱氢酶代谢为乙醛,而乙醛则是一种毒性物质。因此,可以说喝酒无 异于饮鸩。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饮酒的对于身体的危害,希望大家喜欢! 饮酒的对于身体的危害 1.大脑 急性影响,减慢甚至中断脑神经递质联络,表现为各种认知能力、学习、记忆、运动 平衡和情感反应障碍。 长期影响则造成神经结构和功能损害,表现为成瘾及戒断反应,以及酒精性脑病。 好消息是,戒酒几个月到一年后脑结构和功能会得到部分恢复,当然解救越早越好。 胎儿脑组织影响,孕期任何时候喝酒,酒精都有可能导致胎儿脑组织不可逆性损害, 造成所谓胎儿酒精谱系障碍,是目前最常见可预防性先天神经功能障碍性疾病。 2.心脏 酒精性心肌病,长期饮酒破坏心脏肌肉,导致酒精性心肌病状态,变现为心肌收缩能 力下降和机构损害,最终结果导致心脏衰竭。 心律失常,主要表现为心房纤颤和室性心动过速。前者还可以引发心房内血凝块形成,脱落后造成脑、肺等重要器官栓塞,可以危及生命;后者则可以引发严重不适,甚至造 成猝死。 在一些聚会场所一次性大量饮酒也有可能触发心脏原本健康者发生心律失常,甚至猝死,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假日心脏综合征”。 其他方面影响,长期饮酒还可以促进高血压和中风风险。 3.肝脏 肝脏是酒精代谢的主要器官,酒精性肝损害是欧美国家肝脏疾病最主要形式,具体表 现为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化和肝癌。 统计显示,大约五分之一的重度饮酒者会发展酒精性肝炎,而四分之一最终发展为肝 硬化。 4.胰腺

胰腺是人体最主要的消化腺体,大多数营养物质以来胰腺分泌的消化酶分解。酒精则能严重干扰这个过程,引发胰腺消化液逆流导致胰腺炎的发生。急性胰腺炎是一种突发严重疾病,通常引发各种严重症状和并发症,甚至可以危及生命。 长期饮酒则诱发慢性胰腺炎,表现为慢性腹痛和各种不适。同时还容易导致并发糖尿病。 饮酒同时还是胰腺癌的重要危险因素。 5.癌症 饮酒与多种癌症的发生高度相关。据意大利科学家对于200多研究的系统综述审查发现,饮酒量越大发生癌症风险越高。饮酒是包括口腔癌、食道癌、咽喉癌、肝癌、乳腺癌发生的高危因素。 长期大量饮酒还与结肠癌和直肠癌发生相关。 饮酒者往往会同时吸烟。吸烟已知与13种癌症的发生相关,如果与饮酒共同作用则很多癌症的风险倍增。比如,发生咽喉和口腔癌的风险比不喝酒不吸烟者高15倍。据研究,如果烟酒“不分家”,则对以下癌症发生负责: 80%的男性咽喉和口腔癌; 65%的女性咽喉和口腔癌的妇女 ; 80%的食管鳞状细胞癌; 25%~30%所有肝癌。 6.免疫系统 酒精对无论先天和适应性免疫系统、体液免疫还是细胞免疫均造成损害。长期饮酒可减少白细胞,抑制其吞噬能力;抑制T细胞的发育,并可能损害NK细胞攻击肿瘤细胞的能力。过量饮酒会破坏免疫细胞因子的产生。 免疫功能的损害减低人体抗击细菌和病毒等外来入侵者,以及清除癌症的能力。 7.肥胖 酒精是仅次于脂肪的高能量密度物质,1克酒精可以产生接近8卡路里能量。饮酒不仅不能减肥反而是肥胖的重要因素之一。据研究,美国成年男性日常能量的10%来自摄入的酒精。这一点逐渐受到重视,在欧美已经有人开始呼吁酒精必须视同于食品在营养标签单独标注其所含能量。 饮酒的对于身体的危害有哪些相关文章: ★每天喝酒对身体的危害

信号塔学名(基站)的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中国移动信号塔学名(基站)的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也许大家还不清楚为什么一些近郊区到处可见都是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的信号塔(学名基站)其样子要比电线杆粗好多高度也差不多是电线杆的两倍基站全身为白色大约50公里就有这么一个在现代化社会的今天每人不只有一部手机虽然这基站给人们的通信带来了很方便的服务,但是凡事有利就有弊他给人类带来的危害也是相当大的,距实际报道生活在基站附近的人在他们的下一代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是白血病的患者后果很可怕。 通信基站或微波站对人体有什么伤害?主要是通过发射高功率微波束对伤害人的器官主要是神经系统、生殖系统、眼等,对心血管系统、肝等也有明显的损伤效应。 通信通过天线发出电磁波,对于电磁波的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由辐射源(天线)发射到空间的现象,简称电磁辐射。当电磁辐射穿过人体时,其能量会被人体吸收,如果这种能量过大,将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人体暴露在这样的电磁辐射环境中,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目前,电磁辐射源的来源通常有以下几种:雷达系统、电视和广播发射系统、射频感应及介质加热设备、射频及微波医疗设备、各种电加工设备、移动通信基站、卫星地球通信站、大型电力发电站、输变电设备、高压及超高压输电线、地铁列

车及电气火车以及大多数家用电器等。 电磁辐射场区:电磁辐射场区可分为近区场和远区场。一般情况下,天线的300米以内的区域都为近场区,在这个区域电场要比磁场强得多;而在大于300米的区域,磁场要比电场大得多。远区场为弱场,其电磁场强度均较小。所以,对于一个固定的可以产生一定强度的电磁辐射源来说,应注意电磁辐射近区场的防护,包括对作业人员及处在近区场环境内人员的防护,和对位于近区场内的各种电子、电气设备的防护。而在远区场,通常对人的危害较小,这时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就是对信号的保护。 电磁波的辐射危害:由于无线通信网络的射频辐射伤害具有累积效应,所以当处于射频辐射下时,人体是不会立即受到伤害的,只有随时间推移,累积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这个累积过程为安全滞留时间。而这个安全滞留时间往往是几年的时间。 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又传出消息,动物实验研究表明,通信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对胎儿的脑组织有损害。因为大脑的活动是以脑电波为主,大脑细胞是通过脑电波来传递信号的。手机和移动通信基站所有产生辐射为电磁波,既然可以干扰无线电的通讯和导航系统,也就同样对人的大脑构成“污染”。从而对胎儿的脑组织有损害而引起畸形;对与从年人却可以引起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 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 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 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 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 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 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勺,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 )到十级 (人体致残率10% ),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近年来,随着汽车普及率的提高,交通事故也不断发生,尤其醉驾等行为屡屡出现,国家也不断的出台相应的对策,加大对违法驾驶的检察力度,但是,你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人员的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 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 一、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

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1、伤残鉴定分两种: 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上海精神鉴定费用一般是2400元,肢体鉴定一般是1800,三期鉴定一般是800元。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之前需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又叫推介书,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跟2011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比较有所变化。 2011年是受害方从交警队拿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可以自己去或者委托律师去相关的八家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是在交警队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时候就要从委托书上面的六家机构先确定好哪一家,也就是说,让当事人当场作出选择,且机构有所减少。 3、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

电磁辐射多大对人体有危害

电磁辐射多大对人体有危害? 浏览次数:1593次悬赏分:50 |解决时间:2008-1-14 15:36 |提问者:xiaoyao0521 在强电的工作环境下,知道电压和电流,怎么计算辐射的大小?有没有公式?(不需要电脑,电视之类家用电器的解释) 最佳答案 这个很难计算的,只能通过环境来估计 国家标准安全的长期暴露电磁波平均功率密度不能大于4mw/立方厘米。 工频强电一般来说电磁辐射的能量不大,但是在某些线况和环境下,倍频辐射可能会增强,强磁场对人的危害不容忽视。还有一些器件的磁场可能会比较强,这些都很难去算出来,只有依靠一些设备去测量了。 无线电辐射的强度达到多少对人体有害? 浏览次数:168次悬赏分:0 |提问时间:2011-5-21 15:01 |提问者:夏熙敬 其他回答共1条 200mW以下,对人基本没有危害。超过这个标准就对健康有比较不利的影响了。电磁辐射容易超标的有: 1.电脑0.6-1.5米的距离内; 2.居室中电视机、音响等家电比较集中的地方; 3.工业、科技、医疗电气设备周围; 4.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 5.各种微波塔周围; 6.雷达周围; 7.高压输变电线路及设备周围。 另外打手机对人的危害更大。 追问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是与频率及强度两个变量有关的,频率越高,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辐射强度越低,不同的频率有不用的辐射强度标准,所以200mW以下这个数据没有说明什么问题。例如国标工频高压的场强居然是4000伏/米,而电视场强达到1毫伏/米就是很大的强度。 哪位知道与此相关的国际标准吗? 辐射强度是怎么计量的,量纲是?达到什么值就会对人体构成威胁? 浏览次数:3260次悬赏分:0 |解决时间:2009-8-16 07:43 |提问者:yffim 最佳答案 包括计算媒质在辐射场中吸收辐射的能量和推断辐射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两个方面。 吸收剂量媒质在辐射场中吸收辐射能量的度量,用D表示。D=d劔/dm,式中d劔是电离辐射授予某一体积元中物质的平均能量,dm为该体积元中物质的质量。它的国际制(SI)单位是戈瑞(Gy),1Gy=1J/kg,暂时并用单位是拉德(rad),1rad=10-2Gy。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pdf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 cm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 cm :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 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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