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封存制度
门诊患者封存病历制度范本

门诊患者封存病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患者封存病历工作,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患者病历的封存工作。
第三条病历封存应遵循及时、妥善、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封存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发生医疗纠纷或者患者对诊断、治疗有异议时,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第五条封存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检验报告、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患者或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要求时,应当向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要求后的24小时内完成病历的封存工作。
第三章封存程序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病历的封存工作。
第九条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代理人共同在场,清点病历资料,并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封存清单应当包括封存病历的名称、页数、封存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封存病历的原件应当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复印封存病历的副本。
第十二条封存病历的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并由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确认。
第四章病历的启封和查阅第十三条封存病历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或者患者死亡后一年内启封。
第十四条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查阅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代理人共同在场,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封存病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未妥善保管封存病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患者或其代理人损坏、篡改封存病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医疗病历封存制度模板

医疗病历封存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医疗病历的封存工作,确保医疗纠纷的处理公正、客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封存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医疗病历的封存:(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病历;(二)患者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封存的病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封存的病历。
第三条封存要求(一)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提出封存病历的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病历进行封存,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
封存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见证。
(三)封存病历应当使用专用封存袋,并在封存袋上注明封存病历的名称、封存日期、封存人员等信息。
(四)封存病历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均可以封存。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四条封存程序(一)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病历的清点,确保病历页数的准确性。
(二)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封存前,将病历页数、病历内容等信息列明,并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封存袋背面签字确认。
(三)医疗机构应当使用胶水将封存袋的所有开口粘牢,并贴上封条。
封存袋上应当注明封存病历的名称、封存日期、封存人员等信息。
(四)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封条上签字,并注明某年某月某日。
第五条封存病历的保管(一)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封存病历的管理工作。
(二)封存的病历资料应当在医疗事故争议解决后或者患者死亡后一年内销毁,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封存病历的查阅、复制、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封存病历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违规处理(一)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病历封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病历封存义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病案管理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病案管理各项制度范本一、病案室负责全院的病案(包括门诊与住院)的收集与保管工作。
二、住院病历需按照完整的格式、顺序及时间整理,并于月末由护理部统一送交病案室进行登记编号、装订及存档。
对于不合格的病历,病案室保留退回原科室并要求重新整理的权利。
三、本院医生如需借阅病案,需遵循借阅流程,确保按期归还。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将住院病人病案带出医院。
四、所有借用的病案均需得到妥善保管与爱护,严禁涂改、转借、拆散或遗失。
五、住院病案原则上需永久保存,特殊病案则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六、对于涉及医疗纠纷的病案,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司法部门出具介绍信,不得借阅或外传。
七、病案室不得私自外借病案,如确有需要,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
长安区细柳中心卫生院____年会诊委托协议书(表样)甲方:西安市长安区细柳中心卫生院乙方:____(待填写)为有效解决甲方长期医疗会诊需求,依据互惠互利、双向转诊的原则,并遵循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甲、乙双方医疗水平的实际情况,甲方特此委托乙方协助完成内科、外科、妇产科、麻醉科的临床会诊工作。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医务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药品、相关设备及与患者相关的病案材料。
2. 如遇意外情况,甲方将全力协助乙方进行紧急抢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会诊结束后,甲方将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会诊费用。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4.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具备合法医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相关证件。
5.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将尽力为甲方提供临床会诊服务。
6. 如发生意外情况,乙方将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补充说明7. 如双方因执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
9.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病案管理各项制度范本(二)1、病案管理工作人员需忠诚于职责,负责收集、整理和保护全院住院及门诊病案,不得擅自将病案提供给任何人。
病例封存管理制度内容(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病例封存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病例的封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病例封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病例封存管理。
(二)公开透明:病例封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保密:对涉及患者隐私的病例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责任到人:明确病例封存管理责任人,确保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病例封存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以下情形应当进行病例封存:(一)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损害等原因需要封存的病例。
(二)涉及患者隐私,患者要求封存的病例。
(三)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封存的病例。
第五条病例封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病例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二)病例封存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病例封存过程中,患者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病例封存程序第六条病例封存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当事人或者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封存病例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批准:医疗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批准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封存手续:医疗机构应当填写病例封存登记表,明确封存病例的名称、时间、原因等信息,并由当事人或者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四)封存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将封存的病例存放在指定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解封手续:病例封存期满或者当事人申请解封的,医疗机构应当办理解封手续,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病例封存管理责任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病例封存管理责任人,负责下列工作:(一)制定病例封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病例封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三)对违反病例封存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报告。
(四)对涉及患者隐私的病例信息,严格保密。
病案存放管理制度

病案存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医院病案存放管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病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病案利用率,保障患者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病案存放管理的科室和人员。
三、病案存放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合理。
遵循病案存放管理的规范流程,实行精细管理。
(二)保密安全。
严格遵守患者隐私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数据信息保护。
(三)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病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责任落实。
明确管理责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的操作指导。
四、病案存放管理的组织机构(一)医务部门负责全院病案整改工作,指导各部门开展病案质量管理工作。
(二)病案室是全院病案存放管理的专业机构,直接对医务部门负责。
五、病案存档管理(一)新建病案室,规划存放区域,设置标准柜、密封袋等存档工具。
(二)建立病案存放登记簿,对存档文件进行编号、分类、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以便迅速检索。
(三)健全定期巡检机制,对存档的病案进行定期检查,防止遗漏和错误。
(四)对病案存放区域进行定期清洁,保持环境整洁、干燥。
(五)对存档档案进行防火、防水、防潮等各项措施。
(六)对于存放病案,保证其安全性,避免病案的遗失,对于遗失的病案,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
六、病案查阅管理(一)病案的查阅应当有相关部门批准,并有责任人负责事后追踪。
(二)对于病案查阅,需领取查阅证明并进行签字确认,防止利用病案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三)对于高危患者的病案查阅,需经医务人员批准,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七、病案借阅管理(一)对于调出病案,需经医务部门签字批准,填写调出单,并安排专人进行借阅。
(二)对于借阅的病案,借阅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逾期需负相应责任。
(三)对于借阅病案的用途需做好记录,并实行相应的监管。
八、病案销毁管理(一)对于不需要保留的病案,应建立销毁程序,经过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病案室按照程序进行销毁。
(二)对于重要病案信息要做好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病历封存制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1、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纠纷办、医务科和病案室,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同患者或近亲属一起到病案室,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
2、封存时院方先复印一份病历,患方需要时按病案复印制度执行。
3、封存的病历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病案室工作人员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历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主管医师在封存件上签字认可封存内容。
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
4、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专人保管。
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5、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上班时间交病案室保管。
6、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时,先到纠纷办提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纠纷办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临床主管医师一起到病案室启封病案(病历)。
病案室保留书面申请书。
医务科
2016年1月19号。
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制度
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制度
1.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病案)时,病历(病案)封存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工作人员,并由医护人员带患者或近亲属到医务科,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进行封存。
2.原则上封存一份病历(病案)的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如患方要求封存病历(病案)原件时,医患双方各复印一份封存病历(病案)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留存。
3.用档案袋封存病历(病案)原件或复印件,医务科负责人在档案袋正页写明病案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存口处盖医疗机构公章,病人或近亲属在封存处签字或按手印。
4.封存病历(病案)交医务科负责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5.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病案)时,或因鉴定或诉讼程序需要启封封存病历(病案)时,患方应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启封,医务科保留启封签字记录,病历(病案)启封后恢复启封前的管理状态。
6.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流程(见附件1)
附件1: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流程。
医院关于病历封存、启封流程的规定
1.保密原则
(1)医院应遵循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做好病历封存、启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2)明确病历封存、启封过程中的保密要求和责任,防止病历信息泄露。
2.保密措施
(1)加强病历封存、启封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监控设备和门禁系统,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2)对封存病历进行编号、加密处理,确保病历信息安全。
六、病历封存、启封的监督与考核
1.医院应设立病历封存、启封监督小组,负责对全院病历封存、启封工作进行定期监督与考核。
2.监督内容包括封存、启封流程的合规性、记录的完整性、保存的规范性等。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
4.医院应定期总结病历封存、启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管理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四、病历封存、启封的培训与教育
1.医院应定期组织病历封存、启封的培训,提高全院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2.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历封存、启封的相关法律法规、流程、注意事项等。
3.新员工入职培训中,应包含病历封存、启封的相关知识,确保新员工熟悉相关流程。
4.科室应定期对病历封存、启封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再教育。
(2)对封存病历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存储,设置权限管理,防止未授权访问。
(3)定期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八、病历封存、启封的沟通与协调
1.医院应建立病历封存、启封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在封存、启封过程中各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1)涉及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病历封存,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家属,尊重其知情权。
(2)建立病历封存、启封档案的借阅、归还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病案(历) 保管制度
病案(历) 保管制度(一)住院病案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
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人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案由病案科(室)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管。
住院病案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二)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病案科(室)有门(急)病历回收职责或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医院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患者公示告知,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无异议者视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人或者录人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三)特殊病案应专人专柜保管。
特殊病案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病案、对临床医教研有特别价值的病案、医疗机构首次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及诊治中所遇到的各种第一例病案、重要历史人物或高级知名人士的病案等。
(四)保证存档病案完整,无破损、丢失,病案完好率达100%。
(五)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案应当由变更后的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案可以由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六)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抢夺或窃取病历资料。
医院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封存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医院作为诊断治疗机构,长期以来累积了大量病历资料,它们是医生诊断、治疗和监察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医院需要建立一套病历封存的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保存、存储和使用符合规范,并为医疗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病历封存的目的病历封存是指将已完成的病历资料整理、封装,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密封和存储,以保障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患者隐私:病历封存可以避免患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保护患者的隐私权;2. 提供证据:病历封存后的资料可以作为医疗纠纷时的证据,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医疗行为;3. 便于查询和复核:封存后的病历不会因为年限较长而导致难以查找,方便医务人员进行查询和复核。
三、病历封存的具体操作步骤1. 资料鉴定:医院在接收患者病历后,进行资料鉴定。
封存的病历必须是已完成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同时对病历中的各项信息进行准确性核实;2. 病历整理:将病历按科室、就诊日期等进行整理,形成相对完整的病历文件;3. 病历封装:采用专用文件袋或文件盒等密封装置进行病历封装,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4. 元数据登记:对病历封装后的文件进行登记,记录病历的基本信息,方便后续的查询和复核;5. 封存存储:将封装后的病历按照科室或时限进行分类存储,确保病历的长期保存;6. 访问控制:对病历的访问进行严格的控制,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病历资料;7. 质检和维护:定期对已封存的病历进行质检和维护,确保病历的质量和可读性。
四、病历封存的管理要求1. 安全性要求:病历封存需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病历文件不受损坏、丢失或篡改;2. 存储环境要求:病历的存储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的控制;3. 存储期限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需确定不同类型病历的存储期限,并按规定进行存储;4. 访问控制要求:医院需要建立完善的病历访问控制制度,明确访问权限、记录查阅情况,防止滥用和泄露;5. 病历归档要求:当病历达到存储期限后,应按照规定进行病历的归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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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封存制度
1、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科工作人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2、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五)病历复印制度
1、病历复印权限: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保险机构。
2、病历复印注意事项:住院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该病区工作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不得让病人及家属随意翻阅。
3、复印病案资料包括:门(急)诊和住院病案中的住院志(即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4、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①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②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③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身份证+委托书)
③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身份证+死亡证)
④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身份证+死亡证+单位证明)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科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复印病案资料须在病案室进行。
病案室值班员审核复印者各种证件齐全、嘱其填写申请书,复印相关的病历客观资料,与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室章。
申请书和各种证明贴在该病历体温单后面。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公安部门或行政管理管理部门;需有医教科核对后的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