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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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定位

试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定位

试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定位作者:李垚曜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7期[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行政法院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

其在保障人权、规制行政权的行使、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合理定位,间接阻碍了该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发展。

笔者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应被定位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最终通过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加以确立。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行政法院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

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的前提下才得变动。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即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

[1]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现有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有三种表现:[2]第一种是明确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宪法效力等级的一般法律原则,不仅约束行政活动,而且约束立法行为,学理和判例上均从宪法原则或者一般法律原则的高度推动其发展。

如德国和荷兰是这种做法的典型代表。

第二种是明确将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将其使用范围限于行政行为特别是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以此为着眼点把信赖保护原则与法律的安定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结合起来,协调这些原则之间的冲突。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已经将信赖保护原则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只是在法律规定或者法学研究上把信赖保护原则的重点放在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方面。

采取这种做法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等。

第三种是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的概念,但是在其行政法律体系或者行政法学研究中,具有信赖保护的相关规定或者观念。

法国、英国和美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即属于这种情况。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作者:王芳芳孙思远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信赖利益保护作为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然而信赖利益保护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也十分显著,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所适用的实体规范以及制度规范。

因此文章简要探讨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11-01一、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的涵义所谓信赖利益保护主要指的是当行政主体对其原有的行政行为或者是行政规定进行变动的时候,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行为的合理信赖予以相应的保护。

不管行政主体是由于什么样的合理利益而发生变动,都需要对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相应的补偿。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权力的信任。

如果政府许诺之后无法履行,从法律角度就需要予以公民该方面的信任保护。

就我国来说,法学界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指的是政府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或者诺言负责,不得随意对其进行变更。

也就是说,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确定力,一旦作出该行为,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能对其进行随意的撤销、废止以及更改。

若事后发现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违法情形或者对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需要对该行为进行更改或者撤销的时候,应当给予无过错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完善(一)对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标准还较为模糊,无论是在《行政许可法》的角度上,还是在法律角度上,均未明确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相关标准。

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出发点,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这样一来,“公共利益”的自由裁量权也就难以被行政机关进行适度把握,而司法适用过程的本质就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性进行控制。

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就尤为关键。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其实蛮有意思的,咱们聊聊这个吧。

信赖保护原则,听起来就像是个大帽子,实际上就是保护咱们这些“老百姓”的一个法则。

想想看,有时候你就像是在一场游戏里,一不小心把所有的筹码都压上了。

这时候,若是对方突然翻脸,那可真是让人心里一阵发慌。

你想,信任一旦建立,结果就变得格外重要。

生活中也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说朋友之间的承诺,或者商家对顾客的宣传。

信赖保护原则就像是那把大伞,帮你遮风挡雨,让你在面对各种可能的风险时不至于淋湿。

说到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首先就是合同法中。

签了合同后,大家都希望对方能够履行自己的责任。

就像是你跟朋友约好一起吃饭,结果他临时有事不来了,那真是让人心里五味杂陈啊。

信赖保护原则就会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你,让你不会因为对方的失信而受到太大的损失。

这样一来,大家都更愿意去信任对方,整个社会的交易氛围也就变得更好了。

哎,真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总会有人试图钻空子,但有这个原则在,起码可以减少一些麻烦。

再来看看行政法领域。

在行政管理中,信赖保护原则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说,某个企业按照规定申请了许可证,结果在大家都做好准备的时候,突然被告知不再有效,那企业就像是被打了个措手不及,真是有点委屈。

相关部门一旦做出承诺,大家就理应有个保障。

这就像是你跟老板谈好加薪,结果他却变卦了,那你心里可就没底了。

信赖保护原则帮助大家确保这些承诺能够得到尊重,免得大家都在“无头苍蝇”中乱撞。

还有民事责任方面,信赖保护原则也经常出现在这里。

想象一下,你投资了一项项目,满心期待能有所回报。

结果,项目没了,投资也打了水漂。

信赖保护原则会在这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因为,你对这个项目的信任和投入,是建立在对方的承诺之上的。

这种原则的存在,让投资者能够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生活嘛,讲究的就是个平衡。

哎呀,别以为信赖保护原则就只在这些领域有用。

其实在家庭关系中,也有不少人能体会到这个原则的魅力。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首先,必须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以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

其次,必须具备信赖表现。

三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有信赖保护原则这一原则,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怎么适用?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以资源为中介的互动,并固定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形成契约,基于行政行为契约性的特点,普遍认为行政信赖保护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承诺的存在。

承诺是契约成立的重要的构成要件,也是行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起点。

政府承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行政登记中的工商企业的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

(2)权利的转移。

在资源的支配过程中,权利由一方转向另一方,如在税收关系中,公民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在行政审批中,国家让渡对资源的垄断权。

(3)义务的承担。

行政主体对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施负有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还有尊重公民人格尊严和实现分配正义的义务;公民则有履行行政行为所附加的负担的义务。

(4)信赖的存在。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及程序正当的信赖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同时产生合理预期。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方法。

(1)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但显然,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为了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不致对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以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摘要】在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原则对营造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实现行政法治等方面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确立有权机关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权益,有助于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本文共有三部分,首先,论述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

其次,试述目前我国行政法中有关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再次,完善我国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制度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问题完善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一)行政信赖保护的基本涵义信赖保护原则规制行政法的调整核心——行政权,并以其蕴涵的诚信行政,责任行政的观念对立法者、执法者和行政争议处理者具有指导意义,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

其基本内涵如下:1、保护行政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行政相对人在无欺诈、胁迫等主观过错,符合法定条件要求行政主体授予利益的,行政主体应依法授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非法变更应赔偿,依法变更应补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指导应尽心尽职,对有过错的行政指导应负行政责任。

2、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

在行政法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

在行政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在法定限度内自由裁量,但应满足行政相对人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

3、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

具体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或溯及既往,其做出的承诺,应信守之;对相对人而言,也应言而有信,不得反复无常或任意翻悔,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及其适用的开题报告

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及其适用的开题报告

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及其适用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行政信赖保护是一项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众(或特定行政对象)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期望和信任。

这个原则最初被总统制度的国家采用,并在现代民主国家的行政法中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有利于国家治理。

因此,本文将就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展开探讨,分析其适用的范围、原则和内涵。

二、选题的研究重点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内涵及其演化过程;2.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 行政机关如何保护行政信赖并确立行政信赖保护的法律程序;4.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5. 行政信赖保护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进行研究和分析。

具体研究方法如下:1. 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内涵、演化过程、适用范围、限制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2. 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探讨行政信赖保护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分析典型案例中行政机关应该如何保护行政信赖;3. 逻辑分析:通过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对现实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从而探讨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和应用方法。

四、研究参考文献1. 熊凌, 刘洪民. 行政行为信赖保护的内涵与构建[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41(5): 84-90.2. 奚君羊. 行政行为信赖保护模式及其价值评估[J]. 社会科学, 2016(2): 62-69.3. 吕彩霞. 行政行为信赖保护的法律实践研究[D]. 合肥工业大学, 2018.4. 马宏伟, 胡志忠. 行政制度中行政行为信赖保护机制的构建[J]. 管理观察, 2014(4): 44-52.5. 陈开儒, 阮维民. 行政行为信赖保护新理论探析[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1): 106-111.。

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中, 却处处隐藏着不安定 因素——行政行 为的可变性 为
围, 信赖 利益 与公共利益 的关系在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个 人利益与公 共利益的关系。因此这 种利益之间的权衡 , 实 际上就是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权衡。【在前者 显然大 2 于后者时 ,就不得 变动诸信赖 因素 ; 在相反 的情形下 ,虽 可变动 , 但必须给行政相对人合理的信赖补偿或赔偿 。 可 见, 行政相对人的信赖都值得保护 ,只是公共利益与信赖
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抽象行政行 为以及长期 以来所形 成
于弱势地位 的行政相对入 , 以求达到促使行政法律关 系双 方 当事人地位趋于平等的 目的 。 故信赖保护 原则更 多的是 约束作 为管理者 的一方 , 要求政府 对 自己的行 为或承诺守 信用 ,不得随 意变更 ,不得 反复无常 :第 五,信 赖保护 原
信赖 保护 原则是二 战后 在联邦 德国发展 成功的一项
行政 法基 本原则。其基本涵 义是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 ,为
实现法治精神 , 基于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 当权益的考虑 , 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可预期因素
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 , 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 , 行政
利益权衡是信赖保护 原则适 用的核心规则 。 其基本内
论行政 法 中信赖保 护原 则的适用
邱 收
( 吉林大学 法学院 ,长春 摘 10 1 3 0 2)
要 :行政 法治的发展 必须紧紧围绕法治精神 、法治 国家的 宪政 目标进行 。行政信赖保护原 则正是 围
绕这一终极 目标而产生发展 起来的 ,其直接的功能在 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 员的正当利 益 我国信赖保护原则之立法 ,应根 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规则 、条件和范围 ,并借鉴国外经验 来进行 。 关键词 :信赖保 护原则 ;利益权衡 ;行政行为 中图分类号 :D9 21 2 .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 9 2 20 )4— 0 3 0 6 2 14 (0 6 0 0 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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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管理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信赖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在法律规范下,依据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作出的决定、承诺、示意等创建的一定现实状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廉洁诚信地依据这种现实状况采取了一定行为,而该现实状况不得以任意方式予以改变。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立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石,具有极高的道德性、国际性和社会性意义。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而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
1. 现实状态
信赖保护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规范下、在特定时间段内形成的一定现实状态。

这一现实状态必须是合法的,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现实状态在行政机关决策之前已失效或者认为它是无效的,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应受到信赖保护的约束。

2. 廉洁诚信
信赖保护的适用还要求必须是在廉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的行为。

如果涉及到不正当行为,那么无论该行为是否基于现实
状态,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3. 行政机关决策的基础
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由于理解不清、表述不清、不当、非法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效力,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二、信赖保护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
1. 受到破坏的信赖
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现实状况造成了影响,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现实状况下合法地采取了特定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否则将侵犯他们的信赖保护权。

此时,如何维护受到破坏的信赖,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2. 受到挑战的信赖
当行政机关采取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为超越了该机关的权力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裁决是基于法律对行政决定有效性的判断,同时还应该考虑是否侵犯了该方的信赖保护权。

3. 需要平衡的信赖
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导致两个或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信赖发生冲突,他们或许采取了相反的行动,这些行动都是被保护的。

这种情况下,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在维护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进行解决。

三、信赖保护在动态发展中的趋势
1. 灵活性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因为它可能会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社会、文化背景、国家间的差异影响。

2. 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行政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平衡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个人利益服务的,但有时该原则的应用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

因此,信赖保护将受到社会的控制和引导,以保障公共利益。

3. 效力上升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信赖保护原则的效力正在不断上升。

许多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表明,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规范了行政行为,而且扩大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重要程度与其他基本原则的重要程度相当。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保护和维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理解和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对于实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任、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国家和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信赖保护的意义
1.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行政法领域,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时间段内形成的现实状态相矛盾,那么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2. 改善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
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如果行政机关始终能够遵守承诺、信守法律,那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会对政府的行政机构感到信任,并认为政府是公正、透明和廉洁的。

3. 促进法治建设
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

如果该原则得到遵守,就可以建立一个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将通过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

4. 保证司法公正
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保证司法的公正。

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官
需要考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赖,以及行政机关的行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进行公正的审判。

5. 倡导廉洁诚信
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倡导廉洁诚信。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应该履行诚信原则,尊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遵守法律,防止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

五、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1. 不适用于违法行为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不能享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

2. 不适用于瑕疵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瑕疵,则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基于不正确的事实而作出的,或者在法律规定之外行事,那么相应的信赖保护权可能受到限制。

3. 一般结论判定
在实践中,具体的案件需要通过实际判断才能确定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情况。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现实状态相冲突,但在其他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策可能是符合法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因为之前的现实状态而受到保护。

六、信赖保护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信赖保护原则也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国际法中,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在国内法中的适用范围基本相同。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基于以下条件:
1. 依据国际法的规定
只有在国际法规范的情况下,信赖保护原则才能适用。

例如,在欧洲人权公约和联合国附属机构的国际人权公约中,都有成文的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2. 保护受众的合法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基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只有当该原则有助于保护受众的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

3. 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只适用于合法行为,不适用于非法行为。

4. 廉洁诚信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也需要建立在廉洁诚信的基础上。

七、结论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该认真考虑到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并尽力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

同时,信赖保护原则也需要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应该透支公共利益。

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为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稳定的环境,促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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