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解读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辽市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9日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25号),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政府设立辽阳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本政策的支持与奖励,鼓励全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市财政设立1亿元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辽市政发〔2018〕25号文件奖补条件的辽阳市域内民营企业。
二、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支持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设立基金,政府可按照不超过20%参股。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一)申报条件。
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由我市民间资本设立的1亿元以上且已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产业发展基金。
(二)申报资料1.基金发起人提供《基金设立方案》;2.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3.有关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函》。
(三)工作流程。
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阜政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激发各方面创造活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激发主体活力1.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对销售收入新上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台阶的民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具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制定奖励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工商联、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
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从投产之日起,国家项目3年内、省重点项目2年内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民营企业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用人单位招应届生给予社保补贴近期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昨日,市人社局洪向新副局长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解读该意见并回答网民提问。
与以往相比,新的就业政策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由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到最长不超过8年;劳务协作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00元-200元/人提高到300元/人。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
政策还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各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工单位。
1针对就业困难人员为促进本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市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均给予社保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公益性岗位的,除了申请社保补贴外,还可以申请工资性补贴。
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2013年1-6月为553.25元/人·月,2013年7月起为630.29元/人·月。
2针对毕业生洪向新说,为了促进毕业生就业,新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其他同时,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多渠道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厦府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5日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本市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设新时代中国影视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一)支持影视企业发展,对在本市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入统,年营业收入增量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收入增量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对入驻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招商平台),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给予运营企业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四)支持影视精品项目特别是厦门题材精品项目的创作,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鲁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2003年7月14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山东省八届五次全委会议、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1、放开投资领域。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经济开放。
进一步放开放宽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或打折扣。
2、消除各种不合理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
对民营企业申请资质、各类认证和特许经营要一视同仁,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
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律放到县级备案。
3、认真落实土地使用政策。
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出让制度。
属民营高科技企业用地,在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的基础上,其出让金、租金标准按照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确定,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民营企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下限缴纳。
依法做好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和确权登记工作。
民营矿山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价款可分期缴纳,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舟政办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3日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资源要素支持(一)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允许企业新购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顶格上浮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除限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17〕50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17〕5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包头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6日包头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16〕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6〕80号),促进我市民间投资企稳回升、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一)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项障碍,一律予以清除。
大力精简评估事项,推动解决程序繁、环节多、部门之间不衔接等问题。
同时要强化放权的协同配套,增强放权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确保取消下放事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放管服”三管齐下,加大“放”的力度,强化“管”的能力,提升“服”的水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强化重点项目保障、重点企业服务,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
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优化提升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服务等“玻璃门”“隐形门”“旋转门”,加快创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用好“慧企云”等政企协同服务平台,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民营办)、商务局、工信局)4.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解读每年一亿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市财政局出台《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新闻背景>>我市力促民营经济发展7月份,《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时隔一个多月,我市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也随之出炉,切实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努力为民营企业松绑解缚,把改革红利送到民营企业群体中,促进民营经济尽快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随着实施细则先后出台,厦门总商会(工商联)、市民营办联合本报,及时为广大民企传达、解读这些法规政策,为企业发展答疑解惑。
最新进展>>市财政局出台实施细则日前,市财政局出台《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财税环境。
该《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这份《细则》有几个亮点值得广大民营企业“点击”,包括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等。
重金扶持>>专项资金每年至少一亿《细则》注重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平有序的财税环境。
政策上,帮助民企用足、用好、用活财税政策;法治上,帮助民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诚信建设、提升管理能力;服务上,减少和简化财政工作中涉企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帮助企业掌握财税政策。
今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1亿元,并按照财力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文/本报记者李晓平整理图/本报记者郑晓东【政策解读】分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意见》中关于税收奖励有如下四条政策:第7条: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并对2015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
允许民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27条:2014年至2016年,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2016年12月31日前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28条:民营企业税收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第34条: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我市优先发展行业目录,集约节约用地的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市财政局出台的《细则》指出,符合条件可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民营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的区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收款国库属性为市级金库的,由市财政指定的区级财政部门受理。
具体四项举措如下:举措1 “即征即奖”奖励给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所属期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享受“即征即奖”政策的民营企业,应提供这些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六)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举措2 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2014年至2016年,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2016年12月31日前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原件;(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六)企业被确认为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的证明材料;(七)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以前年度申请本条政策时已提供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供。
举措3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扶持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四)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将分配所得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文件;(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六)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举措4 奖励扶持新成立小微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对其成立后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申请企业在申请享受该政策的各年度内均应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的完税证明原件;(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六)申请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七)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亮点1】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型的小微企业今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1亿元,并按照财力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型的小微企业。
安排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并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另行制订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多渠道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安排民营企业融资租赁补助资金,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实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成本补贴,对民营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适当给予成本补贴。
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对进入示范基地的新设立民营企业,给予2年免租或减租优惠的,对减免租金给予补贴。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经考核后,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民营小微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收费项目减半收取的,减收部分给予补助。
平台的实际运营成本由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发展部门进行核实。
【亮点2】民营医院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出院病人明细汇总表和财务报表向市卫生局申请补助对于广大民企关注的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问题,此次《细则》发出了“声音”,指出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综合医院,获得三级甲等资质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入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民营医院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给予500万元的补助,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类别)给予300万元的补助,临床护理重点专科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并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院的标准按出院人次给予相应的补助。
民营医院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出院病人明细汇总表和财务报表向市卫生局申请补助,由市卫生局核定出院人次并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民营医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于新开业的民营医院,规模在100张以上床位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模在500张以上床位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民营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局负责对床位数进行核定并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对于获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民营医院,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与第九条中三甲医院奖励不得重复享受),民营医院凭省卫计委颁发的三级医院等级证书和省卫计委相关文件向市卫生局申请奖励,由市卫生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对于首次通过国际JCI认证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营医院凭JCI认证证书向市卫生局申请奖励,由市卫生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亮点3】对民营企业创办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孵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最高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补助3000万元;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按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孵化器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奖励。
加大民企自主创新奖励力度《细则》指出,将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更新改造、购置服务设备和设施的项目,经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按平台更新改造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民营企业创办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孵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最高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补助3000万元;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按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孵化器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