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厦工信投资函〔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3〕4号)、《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2023〕137号)要求,为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做好2024年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兑现工作,现将《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按要求申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9日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一、支持方向(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二)聚焦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增资扩产项目。
(三)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
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以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升级为重点的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二、政策标准(一)支持对象本市工业企业2023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下同);2.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系统建设等技术投入,下同)。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
(实用版)
目录
1.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简介
2.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补贴政策
3.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补贴公示
正文
一、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简介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是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下设的负责招商引
资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和协调集美区的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在集美区投资兴业,促进集美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补贴政策
为了进一步优化集美区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来集美区投资,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得税减免:对于新设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用地优惠政策:对于在集美区新购买的工业用地,给予一定的用地补贴。
3.研发费用补贴:对于在集美区设立研发中心的企业,按照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补贴公示
为了保证补贴政策的公开透明,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定期对补贴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可以登录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官方网站查询补贴政策的详细情况,也可以直接到办公室进行咨询。
同时,集
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也欢迎社会各界对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1. 引言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是负责推动集美区经济发展、吸引外部投资并促进本地企业发展的重要机构。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招商引资办公室设立了补贴政策,并定期公示补贴情况,以保证公平公正。
本文将对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2. 补贴政策概述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补贴政策旨在吸引优质企业、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设备更新等方面,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补贴对象和申请条件3.1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集美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国有企业等。
3.2 申请条件企业在申请补贴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在集美区注册并合法经营; -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 - 具备研发能力或创新潜力; -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4. 补贴项目和标准4.1 研发补贴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研发补贴,资助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技术创新等活动。
补贴标准根据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成果进行评估,具体标准如下: - 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可以申请研发补贴,具体金额根据企业规模和研发项目的重要性而定; - 研发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将获得额外的补贴奖励。
4.2 人才引进和培养补贴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对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企业进行补贴,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补贴标准如下: - 引进的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将获得一定的引进补贴,具体金额根据人才的学历、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而定; -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将获得一定的培养补贴。
4.3 设备更新补贴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对企业的设备更新进行补贴,以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补贴标准如下: - 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新设备或进行设备升级的费用可以申请设备更新补贴,具体补贴比例根据设备更新的投资金额而定。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集府[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2003]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直各办、局:《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为鼓励各类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符合《劳动法》规定用工要求的,且持有集美区农业户籍人口。
二、奖励对象: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各类企业。
三、奖励标准:1、企业每吸纳一名未持有劳动部门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由区财政给予招工的企业300元的培训补助;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其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补助每人不高于300元,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位农村富余劳动力只享受一次培训补助(含对招工企业的补助)。
2、凡经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其职业介绍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
3、新招用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占企业当年度新招人员25%以上的;或年末企业在册职工总数中,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占10%以上的,以企业在原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基础上实际增加人数(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计算;每增加一人给予企业300元奖励。
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

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及品牌发展战略,根据市级标准化及品牌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项目。
.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万元资助。
.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款第项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制定标准化项目的主要起草单位为排名前名的企业;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万元。
第四条支持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及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两个及以上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知名字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通过续评的,每项给予奖励万元。
.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市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万元。
通过续评的,每项给予奖励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2014]10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一)市财政2014年度安排4000万元,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及以上,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重点制造业企业,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013年已缴税金达160万元以上,2014年季度用电量在150万千瓦时以上,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根据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25%、25%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05元、0.1元的奖励。
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度缴交税金达到48万元的,也可以享受该政策,但奖励金额按实际用电量的30%折算用电增量,并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二)市财政2014年度安排2000万元,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1年按当年缴纳地方级税收收入的50%予以奖励,第2年、第3年按上一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收入(同口径)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的6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三)对2014年度工业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比2013年度增加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增加额的0.25‰予以奖励;增加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增加额的0.5‰予以奖励;增加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增加额的1‰予以奖励。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集府〔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7〕122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5日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及品牌发展战略,根据市级标准化及品牌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项目。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5.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及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厦经信投资[2017]58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17.11.20【实施日期】2017.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经信投资〔2017〕589号)各区经(科)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统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处)、计财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和《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闽经信投资〔2017〕9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统计局2017年11月20日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闽经信投资〔2017〕93号),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奖励资金”)是指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经济效益提升情况,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兑现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技改奖励资金由市、区(火炬)按当年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火炬)承担的奖励资金纳入各自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技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区(火炬)经信、财政、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技改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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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6〕1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增产、开拓市场、技术改造、智能制造、规下企业转规上、增产用电、小微企业等方面。
第二章支持企业增产
第三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奖励,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工业产值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
第三章支持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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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展销活动:⑴参加我市、我区两级政府或经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
⑵自行参加国外(境外)专业博览会、展销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
⑶自行参加国内专业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上年度产值4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企业应于展会结束的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第四季度参展的,申请时限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
第五条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拓市场。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厦门市外招标的项目如获得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支持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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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业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当年实际投资额、年度区级税收均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⑴申报年度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年度区级税收需不低于上一年度(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改造项目不限制不低于上一年度),按该企业申报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⑵申报年度年产值10亿元(含)以上企业,按该企业申报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区财政每年度安排4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补助总额如超出40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降低奖励标准。
第五章支持智能制造
第七条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
对获得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转型升级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第八条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
对规模以上智能制造企业参与厦门市外招标的项目如获得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福建省、厦门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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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40万元(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对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章支持规下企业转规上
第十条鼓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章支持增产用电
第十一条上年度产值4亿元(含)以上工业企业,申报当年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且季度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按当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第八章支持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对获得厦门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区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区经信局提出申报。
第十五条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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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奖励、补助资金金额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十章附则
第十六条企业同一设备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级不同扶持措施的,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成长型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可同时享受补助)。
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奖励补助总金额,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受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限制,其它条款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第十七条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公布之日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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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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