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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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

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

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2000年7月28日)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系指我国公民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四条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对进驻的留学人员创办实业给予扶持三年的优惠政策,对进驻的其他企业仍享受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留学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须是留学人员,其所占股份须大于30%并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第六条留学人员企业的经营范围须符合本市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技术应具有独占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留学人员企业须依法设立,其注册地址和营运总部须设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

第八条留学人员申请入园创办企业须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入园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入园的企业进行调研、评审,并报厦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经批准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应与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书》和《厂房租赁合同》。

第十条留学人员企业租用的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厂房,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

厦门市:厦门开展创业支持计划海归创业可申请经费资助

厦门市:厦门开展创业支持计划海归创业可申请经费资助

厦门市:厦门开展创业支持计划海归创业可申请经费资助
()为留学生全程报道海外留学相关新闻:《厦门开展创业支持计划海归创业可申请经费资助》02月07日报道。

在厦留学人员注意了,厦门市今年将继续开展“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与“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单位可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申请报送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

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可登录厦门留学人才网( )公告栏查询。

据介绍,自国家人社部出台《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意见的通知》以来,厦门市共有31个留学人员项目共获得国家人社部资助191万元,其中28个留学人员项目共获得择优资助101万元,3个项目共获得创业启动资金90万元。

( )。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优惠政策1、资金补助。

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

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

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3、创业投资。

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

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政策解读一、办法所称留学人员的界定留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2.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的对象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的对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由留学人员以资本金或技术投入方式创办的研发生产性企业。

三、留学人员申请创业扶持的条件(一)留学人员应满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二)申请单位须为在厦门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是留学人员,其在企业所占股份不低于30%,并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四)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五)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高技能人才、中级以上(含)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六)留学人员须取得经认定的留学人员身份,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留学人员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不在企业缴纳社保);(七)申请企业已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60个月以内,已投入的运营费用(不含租金、装修、人员工资)不低于20万元。

企业正式员工5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八)申请人和申报单位成立以来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四、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的方式(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二)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三)留学人员场地租金减免;(四)科技计划支持;(五)科技金融支持。

五、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等级(一)一等资助:满足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的条件,同时需达到以下要求:企业实际到帐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不低于5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二等资助:满足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的条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厦人[2002]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通知(厦人[2002]84号)各区人劳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2002年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为了做好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活津贴发放范围和对象: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留学人员,引进时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经市人事局(或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进行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并颁发留学人员工作证。

二、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三、生活津贴发放办法:2002年6月1日前引进的,从2002年6月起发给;之后引进的,从办理聘用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发给。

生活津贴发放由留学人员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生活津贴每三个月发放一次。

留学人员离开用人单位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即时报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生活津贴发放到终止合同当月止。

申请时须填写《厦门市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一式两分,并附聘用合同、《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高级职称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请各主管部门于2002年8月31日前汇总后送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地址:厦门市火炬园火炬大厦附楼203室,联系电话:3923102四、其他:引进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或自行规定,发给生活津贴。

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须知

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须知
为了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进一步吸引广大海外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无偿提供办理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和留学人员工作证的服务。
留学人员来厦门创业、工作,凭《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和《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可以享受厦门市政府为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④ 《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⑤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5cm(心受理,厦门市人事局核发。
联系电话:0592-5396698,5396699
联系传真:86-592-5396697
一、办理手续
1、 填写《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一份,该表须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2、 提交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① 在厦门工作的提供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
② 在厦门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如留学人员本人不担任法人,则须同时提供验资报告;
③ 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四)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方式:(一)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厦投资;(二)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三)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四)到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五)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六)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七)到国家机关工作;(八)其他方式。

第四条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为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提供接待、咨询、协调、投诉受理等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留学人员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核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厦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厦人[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厦人〔2013〕28号)各区公务员局,市直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做好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根据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制定了《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厦门市公务员局2013年3月11日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公务员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的职能部门,其所属的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第三条留学人员的认定应符合《规定》第二条所要求的条件。

高层次留学人员应符合《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经认定的留学人员发给《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高层次留学人员经认定后,发给《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第五条《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与《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是留学人员在厦门创业或工作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六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日常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核发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高层次留学人员不能直接确认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评审认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七条一般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厦门留学人才网”注册登记,在线如实填写《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后在网上提交;(二)初审。

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根据认定条件与要求在网上进行初审;(三)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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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入驻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企业,享受一系
列优惠政策。

1、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是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需经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进行身份认定),其投资所占股份不小于30%。

2、企业经营范围符合本市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项目
技术具有独占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3、企业依法设立,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和营运总部须设
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

1.无偿资助金: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企业每家10万
元人民币。

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还可享受30万元
的创业启动资金。

2.配套资本金: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获得最高达总注册资本49%、500万元以内的配套资本金,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
回购股份。

3.房租减免: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企业租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80-15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
价的50%、80%交纳租金;可按优惠价租用留学人员配套生活公寓。

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5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免交,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租金30%、50%缴交。

4.研发扶持:企业建立并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获得政府
资助或奖励资金后,高新区财政给予50%的配套扶持。

5.专利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资助4万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并
获授权的资助2000元。

6.技术改造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可获得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7.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可获得30万元资助;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可获得130万元资助;正式在境内上市
可获得50万元资助,在境外上市的可获得150万元资助。

8.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以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入股创办企业,科技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9.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来厦创业、工作,可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10.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
校或择园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的,参照归侨子女
享受照顾分待遇。

11.取得外国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
婚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二至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
签发次数不限;在厦工作或定居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
居留证》。

12.来厦创业和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按《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
房优惠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优惠价格申请购买厦门市人才住房或申
请购房(租房)货币补贴。

申请领军人才,应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申请者本人为所在企业控股人
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

入选厦门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获得100万元的工作生活补助。

入选福建省引才计划,福建省政府给予10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市政府再给予5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

入选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可获得不少于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可租住人才住房,五年内免租金,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

2.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市政府创业启动资金;
3.可申请获得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政府创业投资资金;
4.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为2年,年贴息额在200万元以内;
5.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担保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6.可申请获得最高300万元的科技创新研发资金。

7.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厦门市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8.根据领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统筹协调其配偶的就业。

9.领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

10.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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